《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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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江河行洪排涝畅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或修建拦河、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码头、道路、渡口、排污口、厂房、仓库、民房等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占用河滩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省内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按5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省内县(区、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河道管理范围,按2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其余河道的管理范围,按1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

第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修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航运要求及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行洪畅通、堤防安全、航运安全和其他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安全。

第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监督施放治导线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第二章建设项目的申请第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按以下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逐级提出申请:

(一)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立项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二)未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手续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第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在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建设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兴建建设项目的依据;

(二)建设项目的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五份;(三)涉及取用水的还应提交经主管部门审定的水资源论证报告批准文件。

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应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进行编制,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工程选址的合理性分析与建设方案比较论证、有关图纸以及防御洪水的标准、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岸线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情况、河道演变、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计算、综合评价、河势变化范围与程度及对河岸、堤防护岸安全的影响、防治补救措施与投资估算等。

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相关协议书。

第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占用河滩地开展生产经营等各类临时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图纸以及防御洪水的标准和度汛措施;

(二)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岸线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情况;(三)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滩地及岸线水域的时间与恢复措施。

临时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相关协议书。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应由具乙级以上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省级以上科研机构编制。

其中,长江、黄河、嘉陵江、岷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省级以上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其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应由甲级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受理和审查第十条河道主管机关按河道管理权限和建设项目规模,对申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占用滩地的,实行分级受理和审查:

(一)在国家直接管理的河道(长江、黄河、嘉陵江、岷江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建设项目的,属于国家审查权限的,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后逐级转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初审,报水利部流域机构审查;国家审查权限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受理,报市、州河道主管机关初审后,再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二)在省管河道上,申请修建拦河、跨河或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受理,报市、州河道主管机关初审,再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其他建设项目,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初审,报市、州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再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三)在市、州管理河道范围内申请修建的建设项目,由市、州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审查。

第十一条河道主管机关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在50日内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及工程建设方案进行评审,并提出审查意见。

涉及河道主管机关初审的,初审机关应在受理后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查同意的,应下发给申报单位审批文件,该审批文件即作为河道审查同意书。

审批文件应从有利于安全行洪与河势稳定的角度,对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岸线长度、位置、界限和工程规模、工程布置、防洪标准等做出规定,并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管理提出相应要求和必要的补救措施。

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不同意的,或要求建设单位就建设项目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进行审查的,河道主管机关应在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省河道主管机关对市、州河道主管机关上报的建设项目备案材料有不同意见的,应在15日内作出修改或否决的决定,并通知市、州河道主管机关重新审查。

因故不能按时回复的,先告之,延期回复。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涉及航道、港口、取水口、码头、桥梁等设施安全使用范围和通航安全的,建设单位还应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持有河道主管机关发给的河道准建批文(审查同意书),方可向计划、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涉河建设项目最终的审定方案发生变化,如项目的性质、位置、界限、规模、结构作较大变动的,应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必要时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审查同意手续。

第四章建设项目的施工和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告知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并由审查同意该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委托的河道主管部门按照审查同意书的要求施放河岸治导线,施工单位不得越线施工。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在三年内未正式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办理审查同意书。

第十八条为保证建设项目施工弃渣的清除,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将含有施工弃渣清除方案在内的施工安排计划报送河道主管机关;河道主管机关认为其施工安排计划存在防洪安全隐患或弃渣清除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安排计划中的弃渣清除方案,分期清除施工围堰、残柱、沉箱、废墩、废渣等施工遗留物。

第二十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施工活动,河道主管机关有权依法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建设项目施工、出渣、物资堆放等不符合防洪要求的,河道主管机关应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

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报告上级河道主管机关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工程施工完毕,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竣工验收必须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并对涉河设施是否满足防洪要求提出验收意见。

第二十二条各级河道管理部门必须加强涉河(水)事务管理,上一级河道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河道管理部门的涉河(水)事务审批与管理事项应当进行监督、指导与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与纠正。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法人及其他参建方(包括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由省、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河道主管机关或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附件二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目录0总则1概述2基本情况3河道演变4行洪论证与计算5综合评价6防治与补救措施7结论与建议附录一: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编制目录附录二: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附图参考目录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0总则0.1依据国家水利部、国1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编制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

为适应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成果质量,特制定本大纲。

河道管理范围内属拦河(如电站)的建设项目,应按本大纲进行编制;属跨河(如桥梁)、穿河(如管涵)、临河(如码头)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简化。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的河段范围(简称评价河段):

横河距离为建设项目对应的防洪标准水面宽度以外各10米;顺河距离为建设项目及其对上下游河道产生的影响以外各300米。

0.2本大纲适用于省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的编制,省内国家直管河道的建设项目编制报告还应符合国家河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省内市管河道建设项目的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可参照本大纲进行编制。

0.3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的目的是,评价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安全行洪能力与对河道演变、河势稳定的潜在影响程度;建设项目自身的防洪安全;通过优化工程布局、调整设计方案、采取防护措施等手段满足河道安全行洪与河势稳定的要求;提出项目在运行期与施工期应当遵循的原则方法。

0.4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研究单位进行编制。

0.5设计研究单位编制的评价报告,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实事求是,讲求科学。

评价报告实行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

0.6评价报告中采用的各项基础资料原则上应使用新近成果,并经有关部门认同,基础资料应具有可靠性、合理性与一致性。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缺乏基础资料时,建设单位应根据评价报告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测绘、水文等部门进行基础资料的采集和收集。

0.7在编制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时,应根据河道或评价河段的水文、气象、地质与环境条件,采取适当的研究路线和评价手段。

对重要的河道或河道行洪与河势有较大影响、项目所在河道有重要防洪任务或重要防洪工程项目,应采用数学模型计算、物理模型试验或其他试验等方法进行专题研究。

0.8建设单位应按照河道主管部门对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的审查意见或建议措施,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和技术施工阶段进行充分研究,通过采取优化工程布局、调整设计方案、采取预防措施等方式,使工程建设满足安全行洪与河势稳定的要求。

1概述1.1河流概述简述流域自然地理概况、流域与河道特性、本工程上、下游水利和水土保持措施等概况。

1.2评价依据评价依据应列出以下内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

(2)有关建设项目所在河流河段的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治导线规划、岸线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文件。

(3)有关技术规范规程与技术标准。

(4)有关本项目设计报告审查意见、批复文件等(可作附录)。

1.3评价河段范围与防洪标准简述评价河段的范围与工程等级、防洪标准、通航条件与等级等。

1.4研究路线与工作内容简述评价报告所采用的研究路线,包括基本资料及分析、计算和试验等评价方法;简述评价的工作内容与时间。

2基本情况2.1建设项目概况应介绍评价报告有关的涉河建筑物的基本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涉河建筑物名称、地点和建设目的;

(2)涉河建筑物的建设规模、特性、防洪标准(校核洪水、设计洪水标准及相应洪峰流量、水位,施工期防洪标准与相应洪峰流量、水位);(3)涉河建筑物的设计方案,包括工程选址合理性分析、总体布置、结构型式与相互关系、与河道堤防或两岸的连接方式,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与建筑设施情况等;(4)涉河建筑物的施工方案,主要包括施工布置、施工交通布置、主要施工方法、施工临时建筑物设计、施工工期安排,施工期建筑物度汛方案等;(5)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涉及取土、弃土、堆渣的工程,还应说明施工取土、弃土、堆渣等处理方案。

2.2评价河段河道情况简述建设项目所在评价河段的河道基本情况,内容如下:

(1)河段的河道概况与特征

(2)水文、泥沙、气象特征(3)河段地质条件,描述建设项目引起地质条件与环境的变化(4)现有防洪(排涝)标准及相应的洪峰流量、洪峰水位2.3现有涉河工程与本建设项目的关系简述评价河段范围内已有工程的情况,简略分析它们与本工程之间的关系。

2.4评价河段水利规划与实施情况简述评价河段水利规划有关内容与安排情况,包括以下几方面:

(1)本河段的河道综合与专项规划,防洪规划,岸线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

(2)本河段的具体规划要求与实施情况;(3)建设项目运用期因规划实施引起的防洪形势、标准等变化情况。

3河道演变河道演变主要介绍评价河段的历史演变过程与特点,分析其河床冲淤特性与河势变化情况,对河道的演变趋势进行预测。

3.1河道历史演变利用已有成果和资料,简述建设项目所在河道的历史演变过程与特点。

3.2河道近期演变分析河道近期演变分析应根据有关实测资料和已建成项目的情况,分析评价河段河道平面变化、断面变化及河床冲淤特性。

3.3河道演变趋势预测根据河道演变历史与近期演变分析,结合水利规划实施安排,对河道将来的演变趋势进行定量或定性分析,包括河道的平面变化、断面变化、河床冲淤变化等。

由此分析本项目建成后,对河道演变的影响程度与预防对策。

4行洪论证与计算4.1一般要求

(1)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计算一般应采用所在河段的现状防洪、排涝标准或规划标准,对没有防洪、排涝标准和防洪规划的河段,应进行有关水文分析计算。

(2)对占用河道断面,影响洪水下泄的阻水建筑物,应进行壅水计算。

一般情况下可用数学模型或有关规范推荐的经验公式计算。

(3)对河道的冲淤变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施工导流和度汛的具体安排,应采用动床数学模型计算方法进行冲刷与淤积分析计算;评价河段属国家直管河道、或对河道行洪与河势有较大影响、或有重要的防洪任务及重要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还应开展动床物理模型试验研究。

其它建设项目,可采用有关经验公式结合实测资料,进行冲刷和淤积分析计算。

(4)根据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施工导流与度汛的具体安排,应结合河道演变分析成果,对评价河段的河势稳定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定性分析。

评价河段内对河势稳定可能有较大影响、或有重要防洪任务及重要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应针对不同时期的施工导流和度汛安排,进行数学模型计算或物理模型试验研究。

(5)对可能影响已建成工程安全行洪的建设项目,应复核施工期和运行期对已建工程的安全稳定性。

(6)当建设项目位于排涝河道管理范围内或附近有重要排涝设施,且项目建设可能引起现有排涝设施附近内、外水位较大变化时,应进行排涝影响计算。

4.2水文分析计算4.21水文分析计算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水文资料的审查与分析资料的插补与延长采用的计算方法、公式、有关参数的选取及其依据不同频率设计流量及设计水位的计算成果成果的合理性、典型性、可靠性分析4.2.2水文分析计算方法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评价河段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选用。

4.3壅水分析计算4.3.1数模计算当采用数模进行工程壅水影响计算分析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数模的基本原理阐述模型的基本方程、计算网格型式、数值计算方法、边界处理等。

(2)计算范围与计算边界条件阐述模型的各种计算方案及条件。

对工程临时建筑物占用河道过水断面的建设项目,除需工程运行期的壅水计算外,还需进行工程在施工期的壅水计算。

(7)计算结果统计分析对各方案的计算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最大壅水高度和壅水范围。

4.3.2经验公式计算分析当采用经验公式做壅水计算时,其主要内容有:

(1)经验公式及其适用性分析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工程结构型式、河道特性选取合适的经验公式,并对其适用性进行分析。

(2)有关参数的选取及依据应根据阻水建筑物的结构型式、附近的流速流态、河道边界条件等具体情况,合理选取计算参数,并分析其依据。

(3)选取的计算水文条件选用的计算水文条件应包括工程所在河段的现状防洪标准和规划防洪标准等情况。

(4)计算方案及条件阐明各种计算方法及条件。

对工程施工期临时建筑物占用河道过水断面的建设项目,均应进行工程施工期和运行期的壅水计算。

列出壅水计算的高度与长度等计算结果。

4.4冲刷与淤积分析计算评价段冲刷与淤积分析计算可依据建设项目的性质与分类,适当地选取数学模型计算方法、动床物理模型试验方法和经验方法等具体算法,以满足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的精度要求为准。

4.4.1数模计算当采用数学模型进行冲刷与淤积计算时,其主要内容除应满足。

4.3.1中对水流数模计算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包括:

(1)河床冲淤变化的率定验证应根据实测资料,选择有代表性的水文系列,进行含沙量、输沙率和河道冲淤变化的率定和验证计算。

模型泥沙率定和验证的精度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2)计算水文系列的选取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情况、可能带来的影响、所在河段的水文泥沙特性、防洪评价的主要任务,选取有代表性的水文系列进行工程建成后的冲刷与淤积计算。

计算水文系列的选取应能反映冲刷和淤积的不利水、沙组合条件。

(3)冲淤变化计算成果计算成果应包括冲淤总量、冲淤厚度、冲淤时空分布等内容。

4.4.2物理模型试验当采用物理模型进行河道冲刷与淤积试验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试验方案

(2)试验水文条件的选取与概化(3)模型试验的范围(4)模型的设计与各种比尺(5)模型沙的选择(6)模型率定与验证采用的水文条件(7)模型率定有关参数的选取值(8)模型率定和验证误差的统计结果及模型相似分析(9)模型试验结果统计上述内容的有关具体要求与数学模型计算基本相同,模型设计及比尺的选择、模型沙的选取、水文系列的概化,应满足试验精度的要求。

4.4.3经验公式计算当采用经验公式进行冲刷计算时,应包含下列内容:

(1)计算公式的选用及适应性分析

(2)水文条件(3)有关参数的选取值及其依据(4)冲刷计算结果4.5河势影响分析计算建设项目建成后对河势稳定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可采用数学模型计算、物理模型试验等技术手段进行。

其内容除需要满足上述数学模型计算和物理模型试验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包括:

(1)对主要河汊道分流比的影响值,若为动床数学模型或动床物理模型,还应统计各汊道分沙比的变化;

(2)工程区内代表性断面流速分布的变化情况;(3)主流线的变化情况;(4)工程影响范围内防洪工程及其它设施附近流速、流向的变化;(5)代表性垂线流速、流向的变化;4.6排涝影响分析计算排涝影响分析计算的主要内容有:

(1)现有排涝设施的结构尺寸、设计内外水位、运行方式、设计排涝流量等基本情况;

(2)采用的计算方法、公式、有关参数的选取及其依据;(3)根据建设项目的壅水情况。

对现有排涝设施的排涝能力进行复核计算;4.7其它计算对建设项目,还应进行工程施工期及运行期的渗透稳定性复核、结构安全性复核、抗滑稳定性复核,地基承载力复核等计算。

或者,根据项目设计情况,说明上述工作的一些结论性结果。

5综合评价根据建设项目所在河道的水利规划与实施情况、评价段的防洪任务与要求、防洪工程与河道整治工程布局及其它国民经济设施的分布情况等,以及河道演变分析成果、防洪评价计算或试验研究结果,应对建设项目的行洪安全性与河势稳定性进行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与有关规划的关系与影响分析;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防洪标准、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3)建设项目对河道泄洪能力的影响分析;(4)建设项目对河势稳定影响分析;(5)建设项目对堤防、护岸及其它涉河工程和设施的影响分析;(6)建设项目对防汛抢险的影响分析;(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得当;(8)建设项目的总体布局、建筑型式的防洪安全性能是否满足要求;(9)建设项目对第三合法水事权益人的权益影响分析。

5.1项目建设与有关规划、标准、管理的关系分析主要包括建设项目与所在河段的水利规划和项目建设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建设项目与所在河段的防洪标准与有关技术要求,建设项目与水利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等方面的分析。

5.1.1建设项目与所在河段有关水利规划关系分析简述建设项目与所在河段的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治导线规划、岸线规划、河道(口)整治规划等水利规划的关系,分析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有关水利规划的总体要求与整治目标。

5.1.2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分析分析项目建设对有关水利规划的实施是否产生不利影响,是否增加规划实施的难度。

5.1.3建设项目与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的关系分析根据建设项目设计所采用的洪水标准、结构型式及工程布置,分析项目的建设是否符合所在河段的防洪标准与有关技术要求。

5.1.4建设项目与水利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的分析主要分析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水利部门有关管理规定。

5.2项目建设对河段泄洪影响分析根据建设项目壅水计算或试验结果,分析工程对河道行洪安全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对施工过程须占用河道过水断面的建设项目,还应根据施工导流方案及工期安排,分析工程在施工期对河道泄洪能力的影响。

5.3建设项目对河势稳定影响分析根据数学模型计算或物理模型试验结果,或结合河道演变分析成果,综合分析工程对河势稳定的影响。

主要内容应包括:

(1)分析项目实施后总体流态和工程影响区域局部流态的变化趋势;

(2)对分汊河段,应分析项目建设是否会引起各汊道分流比、分沙比的变化;(3)通过对各代表性断面和代表垂线流速、流向的变化情况的统计分析成果,分析项目建设对总体河势和局部河势稳定有无明显的不利影响;(4)结合河道冲淤变化的计算或试验成果,评价项目建设是否会影响河势稳定;(5)对工程施工临时建筑物可能影响河势稳定的建设项目,应根据有关计算或试验成果,分析工程施工期对河势稳定的影响。

对河势稳定影响较小的项目,也可结合河道演变分析成果或采用类比法,做定性分析。

5.4建设项目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涉河工程与设施的影响分析根据有关计算结果,分析项目建设对评价河段内的各类工程与设施的安全和运行所带来的影响。

其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工程影响范围内堤防近岸流速、流向的变化情况,分析项目建设对堤脚或岸坡冲刷的影响;

(2)根据护岸工程近岸流速、流向的变化情况,分析项目建设对已建护岸工程稳定的影响;(3)对可能影响现有防洪工程安全的建设项目,应根据渗透稳定复核、结构安全复核、抗滑稳定安全复核、地基承载力复核等计算结果,进行分析;(4)对临近水文观测断面和观测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分析对观测精度的影响,以及观测设施的安全运行影响;(5)对可能影响现有引水、排涝设施的引排能力的建设项目,应根据有关计算结果,分析项目建设对引水、排涝的影响;(6)对其它设施的影响分析。

5.5项目建设对防汛抢险的影响分析对跨堤、临堤以及需临时占用防汛抢险道路或与防汛抢险道路交叉的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汛抢险影响分析。

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根据建设项目跨堤、临堤建(构)筑物的平面布置、断面结构及主要设计尺寸,分析是否会影响汛期的防洪抢险车辆、物资及人员的正常通行;

(2)根据建设项目的施工平面布置、施工交通组织及工期安排情况,分析工程施工期对防汛抢险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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