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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办法

华南农业大学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教育管理,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精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每年均应参加综合素质测评。

综合测评的结果,作为评定奖学金、评优、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学生资助以及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综合测评遵循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

测评的标准、程序以及结果全部公开,并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综合测评结果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章综合测评的项目及评分标准

第四条综合测评采取量化方式,对学生在校期间综合表现进行全面评价。

综合表现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满分为100分。

其中德育测评30分,智育测评60分,体育测评10分。

第五条德育测评,满分为30分,由德育基础分、班内互评分、德育奖励分、德育扣分构成。

其中德育基础分满分为10分,班内互评分为10分,德育奖励分满分为10分,德育扣分不超过前三者得分之和。

1.德育基础分学生能以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卫生习惯。

符合上述标准的,德育基础分可得10分。

2.班内互评分针对学生的思想道德状况,如文明有礼、诚实守信、关心同学、与人为善、富有团队精神及合作意识、关心班集体等表现,学生班内成员开展互评,结合学生本人自我评价,计算出学生班内互评得分。

计算公式如下:

个人自我评价得分+其他所有参评人员打分总和

班内互评分=————————————————————————

班内所有参评人员人数

班内互评分最高分为10分。

3.德育奖励分如下具体项目,学生可以申请德育奖励加分:

(1)荣誉称号加分

本学年度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

加分标准为:

国家级加4分,省部级加3分,市级、校级加2分,院级加1分;

本学年度获得“先进党支部”、“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文明宿舍”等先进集体,所属该集体的学生均可奖励加分。

标准为:

国家级加2分/人,省部级加1分/人,市、校级加0.5分/人,院级加0.25分/人;

本学年在“三下乡”、军训、志愿者、勤工助学、通讯工作、信息工作等各类活动中获得积极分子或先进个人,加分标准为:

国家级加3分,省部级加2分,市、校级加1分,院级加0.5分。

(2)社会工作加分

参加学生组织、学生党团组织及学校成立的其他组织,任期满一届,且尽职尽责,能够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经群众评议,可以申请加分。

标准如下:

①学校及学院正式团体的正副职主要学生干部,可申请加2.5分;

②学校及学院正式团体正、副部长级学生干部,可申请加2分;

③学校及学院正式团体的委员或成员,学校认可且业绩突出的其他学生社团正职负责人,可加1.5分;学生组建的类似兴趣小组式的各种协会不在加分之列;

④助理班主任,可申请加2分;班长、团支书可申请加1.5分;班委、团支委可申请加1分;

没有担任上述职务,但积极参与学生工作,为校、系、班集体做出较大贡献者,以及参加其它学生社团或组织且表现突出者,均可酌情加分,加分不超过1分,具体由各学院自行制定加分细则并实施;

参加学生组织、学生党团组织及学校成立的其他组织,任期不满一届,且超过本届任期时间的一半以上,因正当理由不再担任所任职务的,可申请减半加分;因违纪等原因被免去所任职务的或清退出本组织的,不加分;工作态度差、不负责任,未完成本职工作的,不加分;在任职期间受警告以上处分的不予加分。

兼任数项工作者,按最高得分项加分,不重复计分。

(3)文化艺术、思想道德建设等竞赛活动获奖加分

参加教育部、团中央、省教育厅、团省委、学校等部门主办的征文、演讲、摄影、舞蹈、动漫等比赛活动,且通过选拔入围者,按如下标准加分:

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国家级

5

4

3

2

省部级

4

3

2

1

市、校级

3

2

1

0.5

院级

2

1

0.5

0.2

参加其他部门组织的活动或不用通过选拔的参赛者,视具体情况由学院制定加分细则,原则上加分应不超过上述标准的一半。

获奖等级按名次设定,则第1、2名以一等奖计;第3至5名按二等奖计;第6至8名按三等奖计。

其他设定由各学院参照此规定。

参加同一活动不同级别的活动获奖者,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分。

体育活动不在此加分。

(4)不设奖项的活动加分

参加学院及院级以上单位举办的活动,加0.2分/次,累计不超过1.5分。

(5)积极参加校内外单位组织的义务劳动、社会工作和其他志愿服务等群众性活动,并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任务的,加0.2分/次·人,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

在参加类似工作中,获得表彰或奖励的,按获得表彰或奖励的级别,国家级、省部级、市校级及院级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

(6)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帮弱助残、抢险救灾、抢救伤残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全国、省(部)、市、学校、学院表彰和通报表扬的,每次分别加3分、2分、1分、0.8分、0.5分。

同一事迹多次受表彰或表扬的,只取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

(7)本学年度参加无偿献血者,加0.5分/次,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8)积极参加或组织其它非竞赛类活动加分标准由学院自行制定。

以上各项加分不得重复,累加总分不得超过10分。

3.德育扣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综合测评中给予扣分。

(1)本学年度,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扣5分;受到记过、严重警告、警告等处分的,均扣4分/次。

(2)本学年度受学院通报批评者,扣3分/次。

(3)本学年度在学院文明宿舍评比中,宿舍卫生被评为不合格者,宿舍成员扣1分/次·人;在学校文明宿舍评比中,宿舍卫生被评为不合格者,宿舍成员扣2分/次·人。

(4)违反学校宿舍管理及其它规章制度,尚不够纪律处分的,视情节轻重,扣0.5分/次以上。

(5)凡不遵守学习纪律,旷课扣0.5分/节,迟到、早退扣0.1分/次,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节计,多次者累计扣分。

学习纪律扣分依据:

一是任课教师的记录,二是学院、学校不定期抽查学生旷课、迟到、早退情况,三是各班的考勤记录。

(6)无故缺席学校、学院组织的活动,扣0.5分/次。

(7)有失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违背校园文明的言行,不听教职工或管理人员劝阻,尚不够纪律处分的,扣0.5分/次。

(8)不讲诚信,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其他造假行为为自己谋利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扣2-5分/次。

(9)学期开学,无故不按照学校规定时间返校报到、注册或办理相关手续者,扣2分/次。

(10)参加直销、传销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扣4-10分。

以上扣分项中,因同一事件被多次处置的,按最高分扣一次。

第六条智育测评,满分为60分。

智育测评由智育基础分和智育奖励分两部分组成,其中智育基础分满分为50分,智育奖励满分为10分。

1.智育基础分学业成绩以教务处公布的本学年度学生的学分平均绩点为准。

学业成绩与学分绩点的折算方法以《华南农业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为依据。

重修课程不计入平均绩点计算范围。

智育基础分的计算公式是:

该学生本学年度平均绩点

智育基础分=————————————――—×50

本年级学生的最高平均绩点

2.智育奖励分满分为10分。

奖励项目及标准如下:

(1)在国家一级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加8分;国家二级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加5分;其他正式刊物加2分。

(2)参加正规学术性专业比赛,在国家级竞赛中获奖者加8分;在省部级竞赛中获奖者,加6分;在市级比赛中获奖者加2分;在校级比赛中获奖者,加2分;在院级比赛中获奖者,加0.5分;级别不清晰的,由学院测评工作小组决定。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或专业实习,表现突出,获得校级优秀实习生、优秀实践生称号的,加2分。

(4)作为科研课题组主要成员参加科研活动并且有科研成果的,可申请加分。

国家级加4分,省部级加2分,市级校级加1分。

同一课题多级立项,以最高分计。

(5)在正规报刊上发表小说、散文、杂文、诗歌、动漫或其他原创作品,每篇(幅)作品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6)被授予专利的学生,可申请加分。

视情况可加1—4分。

(7)本学年度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获得六级考试资格者,加1分;本学年度参加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或超过425分者,加1分。

(8)通过国家或省有关部门认定的并且与本专业有关的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者,加2分。

(9)以上活动原则上均应由政府及党团组织作为主办方,由企业单独组织的企划性活动不在测评之列。

各项内容均不重复计分。

第七条体育测评,满分为10分。

体育测评由体育基础分和体育奖励分构成。

其中体育基础分,满分为5分;体育奖励分,满分为5分。

本学年度没有体育课程的,体育基础分均按5分计。

1.体育基础分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课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学生即可获得体育基础分满分;体育课成绩不及格者,体育基础分以2分计。

体育课成绩同时在智育基础分中计算。

2.体育奖励分满分为5分,加分标准如下:

(1)积极参加学院举办的全院性体育比赛,在个人比赛项目中获1—3名者,加2分;4—8名,加1分;参加比赛但未进入前八名者,加0.5分;

在团体比赛项目中,获1—3名者,加1分/人;4—8名,加0.5分/人;参加却未获得名次者,加0.25分/人。

(2)代表学院参加学校举办的全校性体育比赛,在个人比赛项目中获1—3名者,加3分;4—8名,加2分;参加却未进入前八名者,加1分;

在团体比赛项目中获1—3名者,加2分/人;4—8名,加1分/人;参加却未获得名次者,加0.5分/人;

(3)代表学校参加地区、省(部)、国家级体育比赛,在个人或集体项目中获1—3名者,加5分/人;4—8名,加4分/人;参加却未进入前八名者,加3分/人。

(4)在一次比赛中参与多个项目的,按最好成绩给予奖励加分,不累计加分。

学年度多次参加比赛的,可累计加分,但累计总分不得高于5分。

第三章综合测评的实施

第八条本科生综合测评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简称学生工作部)整体部署和指导,由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各学院成立本科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简称学院测评工作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政领导和政治辅导员、若干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指导全院的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工作。

各年级成立综合测评小组(简称年级测评小组)。

年级测评小组由分管本年级学生工作的政治辅导员、若干名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具体组织、指导本年级各班的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对班评议小组的工作进行过程监督,对有异议的问题及时进行复议。

各学生班成立综合测评评议小组(简称班评议小组)。

班评议小组由班主任和该学年度任职的班长、团支书及4名学生代表共7名成员组成,该班有女生的须至少有一名女生参与。

班评议小组应认真地核准本班注册同学的德、智、体成绩基础分、加分及扣分,统计综合测评成绩,并组织本班选出“创优”活动先进个人的推荐名单。

第九条学生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新学年开学后对学生上一年度表现开展综合测评。

各学院成立院测评工作小组后,应将成员名单及时上报学生工作部。

第十条综合测评以个人自评、班内互评、班级初评、年级审核、院测评工作小组复核、批准、报学生工作部确认备案等程序进行。

1.学生本人首先根据测评标准进行自评,计算出本人本学年平均绩点,列出加分、扣分项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然后撰写个人自评报告,并交班评议小组。

2.班评议小组对学生提交的个人自评材料进行评审,结合学生平时表现,给出德育基础分,然后组织本班学生开展班内互评。

互评时,学生本人宣读个人自评报告并向同学介绍加分、扣分相关证明材料。

班内互评后,班评议小组向全班同学公布初评结果,无异议后由班评议小组填写综合测评表。

3.班测评小组将填写好的综合测评表,报年级测评小组审核,年级测评小组审核无异议后,然后报院测评工作小组进行复核、批准。

4.院测评工作小组对各年级学生排定名次,并将测评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

学生如对测评结果有异议,须在公示期内向院测评工作小组提请复议,学院测评工作小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告知学生本人。

经复议后,测评结果如有更改,应再次公示更改后的结果。

学生对最终测评结果无异议后,学院将综合测评表存入学生档案,并交学生工作部备案。

5.根据院测评工作小组最终评定的名次,结合奖学金评定的有关程序与规定,学生本人向学院提交奖学金申报材料,经班评议小组、年级测评小组审核后提交院测评工作小组;院测评工作小组审核后,将奖学金申报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给学生工作部。

第十一条学生工作部审核后,将各院学生的奖学金申报名单及其奖学金类别、等级,将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四章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二条评定奖学金时,校内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结合进行。

校内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及先进班集体奖。

第十三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学生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的学生。

获得“丁颖”奖学金的学生即为国家奖学金获得者。

奖学金额为8000元/人。

奖励名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确定。

第十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奖金额为5000元/人,奖励名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确定。

励志奖学金者的评定条件至少应达到校内三等奖学金的条件。

第十五条校内综合奖学金包括“丁颖”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四个等级,其等级、比例和奖励金额分别为如下:

1.“丁颖”奖学金“丁颖”奖学金是学校设立的本科生的最高荣誉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学生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的学生。

“丁颖”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颁发“丁颖”奖学金证书。

2.一等奖学金

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必须在本年级本专业参加测评学生的1%以前,奖学金额为3000元/人。

3.二等奖学金

二等奖学金的比例为12%,且学生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参加测评学生的13%之前,奖学金额为1500元/人。

4.三等奖学金

三等奖学金的比例为12%,且学生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参加测评学生的25%之前,奖学金额为600元/人。

以上奖学金获得者的本学年平均绩点原则上应不低于3.0;一、二、三等奖学金获奖总人数不超过本年级本专业总人数的25%。

第十六条单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包括社会工作优秀奖、文体活动优秀奖、科技创新优秀奖、精神文明奖、社会实践奖、学习进步奖等6项,单项奖学金比例不超过全部测评学生的1%,奖学金额为100元/人。

(1)社会工作优秀奖

担任学生干部,积极热情地参与社会工作,成绩显著,其事迹引起较大社会反响者。

同时,学习刻苦,成绩良好,综合测评本班排50%以前。

(2)文体活动优秀奖

在国际、全国、省级体育竞赛、大学生文化艺术比赛、汇演或展览中获奖者。

同时,学习刻苦,成绩良好,综合测评本班排50%以前。

(3)科技创新优秀奖

在国际、全国、省级大学生科技竞赛中获奖或取得前8名次者;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或以前三作者发表学术论著者;获得发明专利、申报科技成果等科技创新并获奖者等。

(4)精神文明奖

在抢险救灾、保卫国家或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有较大贡献者;见义勇为表现突出者;助人为乐,拾金不昧,在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成绩显著,受院级或院级以上表彰者。

(5)社会实践奖

参加社会实践、从事社会调查活动中成绩突出,得到社会高度认可并受到校级或校级以上表彰,树立了大学生的良好形象者。

(6)学习进步奖

在本学年度学习刻苦,成绩绩点在班内进步15名(含15名)以上者。

第十七条每个学年度,学生只能申请一类校内奖学金,不得重复申请。

校内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金不重复发放,但可以颁发等次相应的证书。

毕业生综合测评在最后一个学期按学校规定进行。

毕业生综合测评只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不发放奖学金。

第十八条除特别规定外,凡是受到学院通报批评者,奖学金降一个等级。

凡在本学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参与奖学金评选。

1.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2.违反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受学校党、团或行政处分者;

3.该学年考试、考查科目有不及格者;本学年因各种原因没有完成教学计划要求者;

4.在综合测评过程中或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贫困补助、缓交学费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不诚信记录者;

5.参加非法宗教活动、邪教活动或参加传销及直销活动者;

6.有其他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大学生思想政治素养的思想和行为,情节严重,受到处分者。

第十九条先进班集体奖

先进班集体的比例不超过学院学生班总数的15%。

对符合先进班集体条件的班授予“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并奖励该班1500元奖金。

奖金用作班集体活动经费,由班委会管理使用。

评选先进班集体的条件如下:

(1)全班同学关心政治,上进心强,能自觉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表现突出;

(2)班委团结协作,班干部以身作则,模范带头作用好。

本学年带领全班同学围绕学校、学院工作中心,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各项思想教育活动5次以上,完成学校、学院安排的各项任务;

(3)学习气氛浓厚。

绝大多数同学学习刻苦,有互学互助精神,能开展和参加各种课内外科学研究、学术研讨、科技咨询、社会实践以及第二课堂活动。

上课、教学实习出勤率达95%以上,本学年度全班同学各科成绩均及格,50%以上学生的平均成绩绩点达到3.00(艺术类专业达到2.80绩点)以上,且无一学生重修;

(4)班风好,集体荣誉感强。

全班绝大多数同学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团结友爱,尊敬师长,爱护公物,讲究卫生。

在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能有计划地组织各种有益于同学身心健康、格调高雅的文体活动,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出勤率达到95%以上;全班同学获得加分或荣誉称号较多;

(5)遵纪守法,举止文明。

全班同学能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全学年全班同学无人受到学校党、团和行政通报批评或处分,无人无故缺考,无人恶意欠缴学费、住宿费,全班同学无失信的记录;

(6)班委会制度健全,工作手册记录、考勤记录完整,汇报工作制度健全;

(7)该班本学年度未发生重大突发恶性事故;全班同学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维护社区文明,无不良记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凡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学校将颁发证书和奖金,校内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双重获得者,按最高等级金额颁发奖金,不重复发放。

获奖学生的相关评选资料存入学生档案。

奖学金于每年综合测评结束后一次性发放到获奖者的个人账户,先进班集体奖金由学院统一领取,然后发放给获奖的学生班。

第二十一条凡欠交学费、住宿费且未办理缓交手续的或虽办理缓交手续但未履行承诺的,不得参加综合测评。

第二十二条学生获得奖学金后,若有人举报其有虚假材料,一经认定属实,学校将取消其资格,并收回奖学金。

因个人原因错过综合测评或在综合测评结果公示期满后仍要求更改测评成绩的,学校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为了确保综合测评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各相关部门应如实为学生出具证明材料,各学院应及时做好日常记录工作。

学生在申报时必须如实填写相关材料,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奖学金申报资格,将其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于本办法的未尽事宜,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的指导思想制定补充说明或更为详细的实施细则,经学生工作部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等的评选结合综合测评进行,其评选标准按年度发布。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实施意见》(华农党发[2004]4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华南农业大学学生综合测评个人自评报告

(20——20学年)

学院_______________专业年级______________班级______姓名__________

课程总数量

课程总学分

平均绩点

自评报告

 

学生本人签名:

_____________

年月日

附件二:

华南农业大学学生综合评价表

(20——20学年)

学院_______________专业年级______________班级______姓名__________

类别

积分

基本分

互评分

加分

减分

合计

德育成绩

智育成绩

/

体育成绩

/

总计

综合评价

实施单位

班评议小组

 

班主任(签名):

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年级测评小组

 

辅导员(签名):

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学院测评工作小组

 

院党委副书记(签名):

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公管学院学生综合测评自评加扣分统计表

班级()姓名()学号()

1、德育加扣分

具体加扣分项目

加扣分

参照标准

班级测评小组审核签名

年级测评小组审核签名

校级以上加分

院级以上加分

其他加分

扣分

2、智育加分

具体加分项目

加分

参照标准

班级测评小组审核签名

年级测评小组审核签名

校级以上加分

院级以上加分

其他

3、体育加分

具体加分项目

加分

参照标准

班级测评小组审核签名

年级测评小组审核签名

校级以上加分

院级以上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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