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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军延庆安装合同

BF―2009―0208

合同编号:

2014-XJ-003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名称:

海军延庆办公楼、食堂、车库建筑工程安装工程

劳务发包人:

李建华

劳务承包人:

潘世运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八月

第一部分协议书

劳务作业发包人:

李建华(以下简称发包人)

劳务作业承包人:

潘世运(以下简称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

海军延庆办公楼、食堂、车库建筑工程

2、承包方式:

劳务清包加辅材,照图施工,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

3、分包合同内容:

3.1本合同分包范围:

包含但不限于海军延庆办公楼、食堂、车库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施工图纸所示所有内容,还包含强电工程:

图纸所示所有内容(还包含空调系统);防雷接地工程:

图纸所示所有内容;弱电预埋工程:

图纸所示所有内容;(仅包含弱电管盒预埋及管内穿带丝);消防电工程:

图纸所示所有内容(不包含消防验收所发生费用);给排水系统工程:

图纸所示所有内容(包含雨水、空调冷凝排水);消防给水系统工程:

图纸所示所有内容(不包含消防验收所发生费用);采暖系统工程:

图纸所示所有内容;通风系统工程:

图纸所示所有内容;空调系统工程:

图纸所示所有内容;仅包含套管预留预埋及洞口预留,还包括洞口小于等于300mm的洞口预留及洞口封堵、设备及管路的封堵及修补,还包含系统标识提供及安装。

以上工程内容按照图纸规范安装完毕调试合格。

“发包人提供主材及设备一览表”见后附表,“发包人提供主材及设备一览表”中没有的材料均为承包人包含范围,如承包人中标清单中没有记取以上要求范围内的材料视为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中已包含。

现场的临水临电按定额计价计入,现场临水、临电维护费用包含在总价中。

3.2本合同劳务作业内容:

包含但不限于本合同3.1条款中所描述内容还包括国家相关本专业的相关规范、规定以及《北京市建设工程定额2012》中针对每个定额子目工作内容的描述(本条仅针对投标报价人所列清单中中标的定额子目以及洽商变更发生执行的定额子目),管线穿带丝、管线制作及安装、设备安装、设备定位稳固等与之相关的一切工作内容。

3、工程地点:

北京市延庆县沈家营镇西王化营村

建筑面积:

7511m2

4、合同价款总额元(人民币),

大写:

元。

5、分包工作期限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2014年9月15日

总日历天数为:

90天

6、劳务作业人数:

25人。

7、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投标书及其附件(如有);

(4)专用条款;

(5)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8)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8、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签字):

地址:

联系电话:

承包人(签字):

住址:

 

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9、发包人权利和义务:

9.1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完成后,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依照约定提交的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

9.2上款所述结算程序完成后,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完成之日起28日内支付全部结算价款。

合同价款的支付应当以银行转帐的形式办理。

9.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编制施工计划,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9.4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承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9.5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9.6随时对承包人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对存在的质量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9.7及时签认劳务作业变更洽商。

9.8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提供安全防护设备,确保施工安全。

9.9检查承包人工人持证情况,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进入施工现场。

9.11行使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对承包人行使扣款权利时,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获得承包人有相应委托权限的人员的书面认可。

9.12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要求为本项目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9.13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工作或确保承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1)提供乙方施工场地及施工所需的水源、电源接口

2)及时办理工程隐蔽签证;

4)及时办理和批复乙方材料报验;

5)做好强电工程、防雷接地、弱电工程、消防电工程、通风工程、给排水、采暖、消防水工程的施工监督和管理,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工程交验;

6)组织对本工程的质量检查验收,对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有权通知乙方停工并进行整改。

7)对于现场管道及设备安装质量及文明施工所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整改的,甲方有权处罚。

8)开工前组织乙方进行质量、工期、技术及安全方面的书面交底;

10、承包人权利和义务:

10.1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持证上岗率100%)投入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0.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10.3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4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投入足够的人力,确保工期;服从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自备劳动保护用品,确保施工安全。

10.5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管理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及各种扣款。

10.6自觉接受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发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10.7按发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发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8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10.9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承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0.10承包人保证与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每月向发包人提供上月本企业在本项目上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出勤情况及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

除此书面记录的用工行为外,承包人在本项目不存在其他用工行为。

10.11配合发包人按工程发包人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承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配合发包人对隐蔽工程、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

10.12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由承包人配合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

10.14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

10.16其它承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1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工期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

13、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应当暂停工作的,承包人应暂停工作。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通报一次受害情况。

13.2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3.4承包人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自身财产损失。

15、负责对安装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教育,遵守总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

施工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引起的相关经济损失责任和法律责任概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6、施工变更:

16.2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合同价款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16.3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损失补偿总额不能超出分包合同价款的5%),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7、发包合同价款支付的手续: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发票,发包人须将填写齐全的、收款人为承包人全称的支票或汇票交给承包人。

承包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发包人办理付款手续。

发包人将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在22.4款中指定的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并索要收款凭证。

18、由于发包人安全施工方案不完善、安全施工投入不足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由于承包人不能落实安全施工方案或不服从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9、争议: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①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②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③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④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0、合同解除:

20.1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务分包合同。

20.2发包人与建设单位的施工总承包合同解除的,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本合同。

20.3发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可以停止工作。

停止工作超过28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20.4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作业人员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其违约行为足以影响本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竣工工期时,发包人可以书面告知承包人并限期要求其完全、恰当履行合同义务。

承包人逾期不能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20.5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因工程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0.6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解除本合同并办理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手续。

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手续完毕后,承包人应及时撤离现场。

承包人未及时退场,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20.7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0.8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1、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22、项目经理、施工队长及劳动力管理员:

22.1发包人(项目经理)为武曙明,职务:

项目经理。

委托权限:

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劳务款项的发放。

发包人也可委托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职权,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承包人。

22.2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为,职务:

施工队长委托权限:

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

22.3承包人委派的分包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为,身份证号码:

,职务:

,联系电话:

,在京住址:

,家庭住址:

23、图纸:

发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3天前,向承包人提供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图纸1套。

24、材料:

24.1承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3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给承包人;进场材料及设备由承包人卸车的,承包人必须及时进行。

发包人保证所提供的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承包人应在验收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发包人负责在三日内更换或调整。

24.2承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机具及构配件。

(1)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承包人施工时所用材料消耗量不得超过《北京市建设工程定额2012》相应子目所规定的材料损耗,如超过以上要求的规定损耗超出部分的材料金额由承包人全额承担并在最终结算时扣除。

(2)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承包人应进行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但赔付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乙方所提供的辅材是全新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有关部门手续完备、具有生产厂家质量保证书、产品检测检验报告、合格证、各项认证、厂家资质证明的原厂正品货物,不允许采用套牌、贴牌、假冒伪劣产品。

如达不到质量要求甲方有权要求材料退货否则甲方有权没收此批进场材料。

本工程所有材料、设备在项目交付甲方前,均由乙方负责维护和看护,如有丢失乙方自行承担并赔偿所带来的相关损失。

材料到达施工现场时,乙方须邀请甲方项目部、监理公司进行现场验收,同时提交进入施工现场材料的检测报告,经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及监理公司现场负责人认可该批材料合格后,乙方方可将其用于本工程。

对质量标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甲方可拒绝验收。

乙方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4.3施工中由承包人提供的低值易耗材料、工具用具包括无

25、质量标准:

工程应当达到质量评定合格等级还应满足但不限于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04S202室内消火栓图集、建筑电气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电气施工工艺标准、等电位联接安装02D501-2、建筑电气通用图集(09BD1.5.13)以及国家现行的各相关规范、标准及强制性条文及国家图集等要求。

承包人如未能达到以上要求发包人有权进行相关处罚,每处500.00元,当质量处罚罚款金额合计达到6000.00元时,发包人将有权更换承包人或停止支付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由此所带来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6、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达到:

(1)、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承担甲方的安全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

(2)、乙方进场的施工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在施工期间服从甲方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管理,并搞好安全管理方面的配合协调工作。

(3)、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及建设部、省、市有关文明施工的规定要求,做到文明施工。

(4)、北京市地区及施工所在地以及业主方提出的相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还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应杜绝重大安全事故,死亡事故率为零,重伤事故为零;轻伤频率小于2‰;无重大机械伤亡事故;无食物中毒事故;无火警事故发生的标准,未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北京市地区相关标准予以处罚。

28、本合同价款核算规则及构成方式

28.1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采取综合工日单价方式计算

本合同分包范围:

包含但不限于海军延庆办公楼、食堂、车库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施工图纸所示所有内容,还包含强电工程:

图纸所示所有内容(还包含空调系统);防雷接地工程:

图纸所示所有内容;弱电预埋工程:

图纸所示所有内容;(仅包含弱电管盒预埋及管内穿带丝);消防电工程:

图纸所示所有内容(不包含消防验收所发生费用);给排水系统工程:

图纸所示所有内容(包含雨水、空调冷凝排水);消防给水系统工程:

图纸所示所有内容(不包含消防验收所发生费用);采暖系统工程:

图纸所示所有内容;通风系统工程:

图纸所示所有内容;空调系统工程:

图纸所示所有内容;仅包含套管预留预埋及洞口预留,还包括洞口小于等于300mm的洞口预留及洞口封堵、设备及管路的封堵及修补,还包含系统标识提供及安装。

以上工程内容按照图纸规范安装完毕调试合格。

“发包人提供主材及设备一览表”见后附表,“发包人提供主材及设备一览表”中没有的材料均为承包人包含范围,如承包人中标清单中没有记取以上要求范围内的材料视为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中已包含。

现场的临水临电按定额计价计入,现场临水、临电维护费用包含在总价中。

3.2本合同劳务作业内容:

包含但不限于本合同3.1条款中所描述内容还包括国家相关本专业的相关规范、规定以及《北京市建设工程定额2012》中针对每个定额子目工作内容的描述(本条仅针对投标报价人所列清单中中标的定额子目以及洽商变更发生执行的定额子目),管线穿带丝、管线制作及安装、设备安装、设备定位稳固等与之相关的一切工作内容。

28.7采用综合工日单价为/元/工日,共/工日。

28.10施工中发生的零工单价为78元/工日;

28.11采取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的,

28.11.1遇本合同终止、中止、解除时,双方约定:

未形成建筑平米的劳务作业工程量的计算方式为/,单价为/。

28.11.2双方约定,本合同平米面积的计算规则为/。

28.11.3双方约定,本合同平米面积的变更规则为/。

28.12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的,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为:

(1)风险的约定:

本合同为清单固定综合单价形式,承包人中标清单中已完全考虑风险等内容。

(2)费率的约定:

费率固定不变贯穿工程始终

(3)措施费的约定:

措施费不得调整

(4)工程量的约定:

工程量为根据清单量报价,实际结算根据工程实际发生情况,以61001部队营房工程三标段(综合训练中心、警卫勤务队宿舍)安装工程施工电子版图为结算依据,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计算工程量。

(5)洽商变更的约定:

洽商变更应付有相关资料(格式详见后附表二)并且由发包人委派的专业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商务经理签字认可后进入洽商变更程序,如无以上资料不予记取。

中标清单中有的价格执行中标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中标清单中没有的价格,由承包人自行组价报商务审核。

其中人工费按照承包人的中标清单执行任何情况下不得调整,材料价格按照承包人中标清单执行,承包人中标清单中没有的按照《北京市造价信息》第五期价格执行,承包人中标清单及《北京市造价信息》第五期中没有的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定额2012》定额基础价执行

(6)结算价款的约定:

中标清单中有的价格执行中标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中标清单中没有的价格,由承包人自行组价报商务审核。

其中人工费按照承包人的中标清单执行任何情况下不得调整,材料价格按照承包人中标清单执行,承包人中标清单中没有的按照《北京市造价信息》第五期价格执行,承包人中标清单及《北京市造价信息》第五期中没有的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定额2012》定额基础价执行。

承包人上报结算价款不得超过审计后结算价款的10%,否则超出部分将由承包人承担结算时予以扣除。

29、施工过程中分包合同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29.1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每月20日前对上月完成劳务作业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包含过程当中的洽商变更以及量差、漏项等内容)予以书面确认(承包人上报书面工程量应付有“工程清单及措施项目明细表”,“单位人材机汇总表”,“单位工程费用汇总表”等内容且提供广联电子版一份),书面确认时限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书面资料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0日。

书面确认后,双方约定采取以下29.1.2方式结算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9.1.1竣工结算加款的支付:

竣工结算后支付结算价款的95%,5%作为质量保证金二年后付清(不计息)元分包合同价款。

29.1.2工程款的支付:

工程开工三个月后开始支付工程款,工程款支付按当月完成实际产值的80%支付包含措施费,过程中的洽商变更、漏项、量差计入当月工程款中。

29.3由于发包人将合同价款支付给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以外的人员、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支付行为的,造成后果由发包人负责。

30承包人违约责任:

30.1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30.2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整改,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的,发包人可以委派其他劳务企业完成,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0.3承包人未达到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30.4承包人以非正当方式(包括10人以上围堵、占据施工现场、发包人办公场所;以任何手段阻止施工现场正常施工、发包人正常办公秩序;阻塞交通;攀爬塔吊、建筑物、广告牌等;以及《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向发包人提出要求的,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继续予以赔偿。

由此造成工期延误、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文明安全施工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发包人索赔违约金不受本合同约定的上限的约束。

30.5承包人未在每月5日前向发包人提供上月本企业在本项目上所有工人的出勤情况、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的,每发生一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30.6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延误的承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30.7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发包人:

姓名身份证号:

姓名身份证号:

承包人:

姓名身份证号:

姓名身份证号:

31、争议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3)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向发包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2、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2份,发包人执1份,承包人执1份。

33、补充条款:

33.1与本合同相对应的补充条款:

33.1.1本合同10.8款的补充约定:

承包人从进入现场施工开始至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将其所完成工程移交建设单位为止时均处于成品保护阶段。

承包人对本专业的成品(半成品)应自行保护,如发生本专业成品(半成品)的损坏,承包人如能举证出该损坏行为是本工程其他供方所为,发包人负责协调承包人和该供方损失赔偿事宜,如承包人不能举证出(或举证不能)该损坏行为是本工程其他供方所为,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承包人对现场已完成的成品(半成品)都有责任保护,因承包人责任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承包人对非本专业的成品在承包人进行本专业施工时不得有损坏行为,因承包人责任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34.1.2本合同第14条的补充约定:

双方约定:

发包人地址(工程所在地):

接收人:

承包人地址:

接收人:

如一方变更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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