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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标准概况

我国国家标准概况

一、标准化历史的简要回顾

标准化的历史源远流长,人类在远古时期发明的文字是标准化工作最杰出的成果之一。

秦始皇对度量衡和车辆轮距等的统一规定,开创了中国古代标准化工作的先河。

明代出版的《天工开物》,可谓我国古代生产技术成就和标准化工作经验总结的集大成者。

近代标准化是西方近代工业革命的产物,1865年5月,法、德、俄等20个国家的代表在巴黎召开会议,成立了第一个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报联盟”'1901年英国工程标准委员会的成立,宣告了世界上第一个国家标准化组织的诞生。

1906年6月,英、法、美、日等13个国家的代表汇集于伦敦,正式成立了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到193乞年,世界上己有25个国家成立了国家标准化机构。

1946年10月,由25个国家发起成立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开创了人类标准化历史的新纪元。

中国作为ISO的发起国之一,早在1931年12月就成立了工业标准化委员会。

从我国国家标准化管理体制剑演变的角度研究我国标准体系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88年)

逐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标准体系。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是这一阶段标准化工作的法律依据和标志性成就。

该条例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业都要设立机构管理标准化工作;国家标准、部(专业)标准应曲政府部门确定的标准化核心机构负责起草,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且上经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企业产品标准必须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

这一阶段国家标准体系的构成与管理运行模式的主要特征是以政府为主导,以行政命令为手段,以行政强制措施保障标准的实施。

第二阶段(1988~2001年)

逐步建立了适应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体制的国家标准体系,并为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奠定了技术基础。

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随后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管理文件是这一阶段标准化工作的法律依据和标志性成就。

这一阶段的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将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

在标准的制定方面,更多地通过由专家组成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起草和审议,国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在标准的实施方面,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同时推行产品认证制度,认证合格的准许使用认证标志。

这些举措是参照ISO工作制度和我国国情所进行的国家标准化管理体制和国家标准体系的重大变革,为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国际接轨和今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当然,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以及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制约,这一阶段的国家标准体系仍然存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基本土采用以计划为主导、以政府为主体的标准化管理模式。

第三阶段(2001年~)

开始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国务院于2001年组建了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成为新世纪我国标准化改革的发端。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对标准化工作开展了一系列改革,为我国的国家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模式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二、现状与问题

1、现状与成就

截至2011年底,我国已有国家标准28422项,其中强制性国家标准3647项,推荐性国家标准项,另有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55项,涵盖了基础、方法、安全、卫生、环境保护、产品、管理、其他等八个方面(国家标准类型分布情况见图⒈1);行业标准58489项,备案的地方标准6875项,备案的企业标准近111万项。

这些标准对于提高我国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和促进经济技术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国家标准化研究机构一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部委的专业标准化研究机构26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地)标准化研究机构158所;国家标准化协会1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地)级标准化协会85家,部委专业标准化协会12家;中国标准出版社1家;国家标准馆1家;现有各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259个,分技术委员会339个,委员总数达3万余人;在标准化研究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中专门从事标准化研究的科研人员已达10万余人)各级标准化管理人员2.2万余人。

其中,高级职称占23%,中级职称占58%,初级职称占19%;大专以上学历占89%。

2、标准存在的问题

1)国家标准存在的问题

a)技术水平偏低,市场适用性较差

调查显示:

经对现行国家标准按照“继续有效”、“继续有效,只需做少量修改”、“继续有效,但需与其他标准整合”、“修订”、“整合修订”、“废止”进行评价,其结果是:

44%可继续有效,3.92%需做少量修改,5.55%需要与其他标准整合,29.34%应进行修订,8.2%应进行整合修订,8.30%应直接废止。

因此,需要进行修改、整合、修订或废止的国家标准数量,已占标准总数的56%。

主要问题是:

第一,标准制修订周期过长,不能及时反映市场需求。

通过对1993年至2000年8389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统计分析发现,国家标准的平均制修订周期为4.7年。

3年以内完成的项目还不到一半。

由于标准制定周期太长,无法与技术进步、产业升级需求相适应。

表1—1为我国国家标准制修订周期统计表。

第二,标龄过长、标准老化现象严重。

通过对2003年底我国己有的20906项国家标准的调查发现,国家标准的平均标龄为1⒍12年。

标龄5年以上的国家标准达15205项,占总数的72.73%。

国家标准老化现象十分严重,这是我国标准在技术水平上落后于科技、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表⒈2为我国国家标准标龄调查表。

第三,采标率不低,但大部分采用的是10年前的国际标准。

在20906项国家标准中,目前已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共9250项,其中采用ISO标准4539项,采用IEC标准1882项,采用mo/IEC标准287项,采用ITU标准48项,采用其他国外先选标准2494项,采标率为44.25%,这己经达到了一个比较高的比例。

但是通过详细的比照发现,在我国采用的6708项ISO、IEC标准(总共为16910项)中,78.65%采用的是1994年及以前的ISO、IEC标准,并且逐年的采标数量与逐年国际标准发布数量呈反比关系(见图1-2)。

同时,通过对国家标准中已采用的4826项ISO标准(包括ISO/IEC标准)的详细分析发现,其中2984项采用的是现行的ISO标准,占62%;1106项采用的是更新以前的ISO标准,占23%;736项采用的是已经作废或失效的ISO标准,占15%。

这也是我国标准在技术水平上远远落后于国际同类标准的主要原因之一。

b)标准内容之间不协调,存在互相矛盾的现象

许多现行国家标准之间存在内容不协调,甚至互相矛盾的现象,例如:

GB2721-1996《食盐卫生标准》规定氟不得超过25mg/kg,而GB5461-2000《食用盐》则规定氟不得超过5.0mg/kg;GB10767-1997《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碘的强化量为30µg/100g-150µg/100g,而GB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则规定碘的强化量为25µg/100g~48µ/100g;等等。

c)强制性标准的范围过宽,与WTO/TBT协议的规定不相符合

WTO/TBT协议规定,各成员国应以实现五个正当目标而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

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抽样统计分析,有17。

93%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与wTO/TBT协议规定的五个正当目标不相符合,不宜强制。

主要表现在:

不该强制的质量指标被强制;方法标准被强制!

产品标准中术语、抽样、试验方法等被强制;不需强制的外观指标等描述特性被强制;无法检验的指标被强制;待定数据指标被强制等。

2)行业标准存在的问题

a)标准老化现象严重

在对56642项现行行业标准的分析显示,平均标龄为10.32年。

其中标龄最长的为46年。

20世纪60年代的有486项,70年代的有2123项,80年代的有11028项,90年代的有36062项,2000年到2003年有6942项。

b)标准的采标率低

在58个行业的56642个行业标准中,截至2003年底,等同采用ISO/IBC国际标准的有524个(占总数0.93%),修改采用IS0/TEC国际标准的有1018个(占总数1.80%),非等效采用IS0/IEC国际标准的有902个(占总数1.60%),采标率仅为4.33%。

c)标准的市场适用性较差

行业标准的市场销售量是反映行业标准市场适用性的重要指标。

通过对行业标准的分析显示,我国每个行业标准的销售量平均在100册左右。

如,机械工业行业标准是我国用户最多的行业标准,几乎涉及所有的制造业,1999~2003年每项行业标准平均销售仅为140册,另外,从1999~2002年有64项行业标准批准后由于没有需求方而没有出版印刷。

3)地方标准存在的问题|

我们全面分析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的所有地方标准,共5737项。

其中强制性地方标准1642项,占地方标准总数的28.62%;推荐性地方标准4095项,占地方标准总数的71.38%。

(见表1-3)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地方标准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a)部分地方标准内容超出了法定的范围

依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从对5737项地方标准的分析来看,其中有3558项应制定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占62%,有15项可制定为企业标准。

有的地方对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对象也制定地方标准。

有的地方对工业产品,不限于对安全、卫生要求制定地方标准,而是制定了完整的工业产品标准。

b)强制性地方标准范围过宽

从对1642项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分析来看,符合五个正当目标的只有245项,占15%,而不符合五个正当目标的有1397项,占85%。

如有的地方标准将尺寸、型号、规格、结构等内容规定为强制;有些地方标准将一些农产品、食品、水产品、畜产品的一般质量要求也定为强制性地方标准等。

这些不应当强制执行的要求规定为强制,限制了企业产品的发展,不利于通过市场竞争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同时还有可能给行政执法带来困难。

c)部分地方标准之间重复、矛盾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增加,针对同类产品、同一对象,各地制定相似的地方标准的现象日益增多,使得备地地方标准之间重复、矛盾,影响了各地之间的贸易和消费者的选购。

同时,也反映了应当加快制定这些领域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重复状况见表1-4。

d)部分地方标准之间对同类对象的等级划分和指标要求不统一

例如,我国各类大米的名称有特等和一等精制米、免淘洗米和标准米、无公害优质大米等。

地方标准之间往往名称相同而概念不统一,甚至同一级别的大米,质量水平不一样,这就可能出现某省生产的优质大米的特等品还不如另一省生产的大米的一等品,容易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湖北省地方标准规定的下等精制米所列指标高于江西地方标准特等米指标,而且增加了角质率的要求。

江西省地方标准无公害优质大米中规定了18个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和6种重金属限量指标;上海市地方标准中则规定了重金属及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共99个。

e)部分地方标准构成了实质上的贸易技术壁垒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和技术水平的差异,一些质量、环保或安全强制性地方标准,限制了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构成了实质上的贸易壁垒,起到保护地方利益的作用。

例如,1999年,广东省遂溪县庆丰化工厂依照合法的企业产品标准生产的麸粪肥在广西钦州市销售时被查处,产品被没收并处罚款,理由是该产品不符合广西DB45/02—1995《半有机肥料》强制性地方标准。

遂溪县庆丰化工厂及销售单位对处罚不服,多次通过广东省湛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反映情况,请求裁决。

3、国家标淮体系存在的问题

1)系统性不尽完善,整体布局不尽合理

系统性是指针对领域范围内的所有现行标准,从标准体系的角度看,符合“结构清晰、功能明确、布局合理、满足所述领域对标准总体配置需求”的程度。

通过对有关标委会的调查显示:

相关的标准体系达到“系统(5分,满分)”程度的仅占12%;达到“比较系统(4分)”程度的占33%;为“基本系统(3分)”的占43%:

为“不尽系统(2分)”的占12%。

如果标准体系建设的目标设定在“比较系统”级别及以上,现实与目标的差距还比较大。

系统性较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整体结构不尽合理,功能配置不到位,数量分布不协调,总体发展不平衡。

主要表现为:

功能配置不到位,有的规定了检验指标,却没有检验方法,有的规定了检验方法,但却没有检验指标;在数量上的分布也不协调,如在一些子体系下标准数量过多,而在另一些子体系下标准数量过少;总体发展不平衡,传统领域标准数量多,新兴领域标准数量较少;产品标准的比例远远高于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的比例等。

b)标准颗粒度过细,随意拆分,绚14%的标准需要与其他标准整合。

在我国国家标准中,本应为同一个标准,却被人为地分拆为若干个或若干部分国家标准的现象较为严重’约占标准总量的14。

67%,使国家标准整体结构不尽合理,造成标准之间的重复和矛盾,也不便于用户对标准的选用。

2)协调性较差,存在着交叉和矛盾现象

协调性是指针对领域范围内的所有现行标准,从标准体系的角度看,符合“各功能模块配合得当、各司其职,不存在交叉、重叠、矛盾、不协调不配套等现象”的程度。

通过对有关标委会的调查显示:

相关的标准体系达到“协调(5分,满分)”程度的仅占15%;达到“比较协调(4分)”程度的占33%;为“基本协调(3分)”的占40%;为“不尽协调(2分)”的占12%o。

如果标准体系建设的目标设定在“比较协调”级别及以上,现实与目标的差距也比较大。

协调性较差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a)从总体上看,约7%的标准间存在矛盾、重复或不协调配套状况

具体表现为不同标准的主要内容或部分内容重复;不同标准之间在技术内容、试验方法等方面不一致;由于一些内容上重复或有关联的标准的不协调不配套造成标准间相互矛盾。

b)有关专业标准体系内部或标准体系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协调现象

吝要存在下面几种情况:

一是同一标准体系内部,由于技术、时间、经费或归属不同分技术委员会等原因,造成标准之间的不协调不配套;工是由于归属不同标委会管理,而相关的标委会之间又没有建立起稳圆的协调和沟通机制,致使上下游标准、通用与专用标准之间不协调不配套、重复甚至矛盾;三是本来应属于同一个标准体系下的内容,由于行政或其他原因,被划分到不同的标委会或不同的行业主管部门,引起同类标准之间的重复或矛盾。

3)完整性较差,许多领域缺乏标准

完整性是指针对领域范围内的所有现行标准,从标准体系的角度看,符合“当前需要的功能模块(或标准)都有”的程度。

通过对有关标委会的调查显示:

相关的标准体系达到“完整(5分,满分)”程度的为0%;达到“比较完整(4分)”程度的占21%;为“基本完整(3分)”的占30%;为“不尽完整(2分)”的占46%;为“不完整(1分)”的占37o。

如果标准体系建设的目标设定在“比较完整”级别及以上,现实与目标的差距非常之大。

完整性较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国内外标准分布比较表明部分领域缺乏标准,无法适应市场需求

国家标准的整体分布情况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国产业发展的水平及其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趵程度。

图1-3a)给出了经过正则化数据处理后HO国际标准和我国国家标准的分布对比。

同样图⒈3b)给出了中国和德国国家标准的对比,图l-3c)给出了中国和法国国家标准的对比,图l-3d)给出了中国和日本JIS标准的对比。

我国国家标准在ICS的17计量与测量、29电气工程、31电子、33音视频、35信息技术、67食品、71化工、73矿业、79木材等领域明显比ISO标准多,而在1综合和术语、37成像技术、53材料储存等领域比国际标准明显少。

总体上分布状态是一致的,部分领域标准增多表明这些领域在我国的产业化结构中地位比较突出。

与德国相比,在ICS的17计量与测量、67食品、71化工、73矿业、79木材等领域明显比德国DIN标准多!

而1术语、35信息技术、93土木工程等领域明显比德国DIN标准少。

可见,在比德国标准多的领域基本和ISO标准反映的情况类似,但在信息技术、土木工程等领域,我国的标准反而比德国少,也说明在这些技术领域我国标准的技术水平基本保持在与ISO同步状态,而德国在这些领域的产业化发展水平要高于我国。

与法国相比,除个别的ICS的1术语、31电子、53服装、79木材等领域有显著差异外,总体分布状态基本一致,反映出两国技术标准总体发展水平相近。

与日本JIS标准相比,除了在ICS的1术语领域我国国家标准较少外,在17计量与测量、35信息技术、67食品等领域都比目本多,其他领域分步状态都相近。

这是一种特别有趣的现象,我们分析的原因是日本在这些领域并不是直接采用国际标准,而是由行业协会或企业联盟制定自己的市场标准,因此在国家标准层面数量就相对较少,而且与ISO标准分布相比也较少。

因此,在这些领域我国产业界要注意日本行业标准的动态,特别是相关有针对性的技术贸易措施和政策法规。

b)我国高新技术领域标准存在的结构问题突出,尤其是信息技术应用于传统产业方面的标准大量缺乏。

例如在农业高技术领域,国家标准中关于植物栽培的检测规程、操作规程、生产规程、植物种子(主要是农作物)、农产品质量分级等标准数量上比美国标准明显少σ

在信息文献领域的标准体系中,大部分国家标准是针对传统图书馆的业务,而面向数字图书馆领域的标准则少得可怜,急待研制。

c)劳动、安全、卫生、环保和原产品地域产品保护等领域的标准还比较欠缺。

4、问题产生的根源

(1)对标准及其作用的认识存在误区,观念亟待转变

计划经济时期,标准是政府组织和管理生产的技术性工具,长期以来形成了政府主导型的标准管理运行模式,制定标准被天经地义地认为是政府的事情。

企业只是被动执行标准,采用标准,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企业也很少,更谈不上以企业为主体的标准制定模式。

因此容易出现标准与市场需求脱节。

一些企业对标准的认识也存在误区:

一是把国家标准当成“紧箍咒”,认为执行标准吃亏,没有认识到标准是先进技术和经验的提炼和总结,也没有认识到执行标准能给提高企业竞争力带来益处;二是把国家标准当成“护身符”,以为达到了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就万事大吉了,没有认识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只是最基本要求,真正严于国家标准的高质量的实物及优良的性能才能体现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l。

(2)标准化法律法规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发布于1988年,立法宗旨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由于当时我国还没有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该法也就不可能反映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和要求,更不可能满足加入WTO后国际贸易的要求。

使得标准化工作的创新与发展缺乏法律依据,改革的成果不能有力推行,下位法规的制修订受到限制。

从与标准化相关的法规颁布的时间来看,在现行的20项标准化法规(合法规性文件)中,1992年以前制定的有11项,占总数的55%。

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的标准化法律法规体系已经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滞后于世界贸易组织所确立的有关国际贸易规则的要求,特别是

(以压力容器用钢板的磷硫含量指标为例,国外标准的规定普遍没有中国标准严格,但国外钢板实物的磷硫含量指标则远远好子国内同类钢板——资料来源: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供)。

WTO/TBT等协定对标准的要求。

(3)标准化管理模式僵化

我国的标准化管理体制仍然保留着计划经济时期按行政区域和部门进行条块划分的做法,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工管理相结合。

其特征是:

以政府各级有关主管部门为管理机构,以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检验机构和企业为依托机构,以标委会为技术组织形式,实行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

这种管理模式,不能很好地发挥企业在标准化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容易导致标准制定和管理脱离市场的需求,同时还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闶题:

一是标准化多头管理,责任不清。

我国有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若干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又由几个部门分别归口管理,国家标准的立项、报批往往都要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同时,由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都是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由政府部门发布的标准,从标准用户(包括国内用户和国外用户)的角度看,这些标准都是政府意志的体现,因此,实际上我国目前存在多个标准化主管部门。

多头管理造成权力重叠交叉、职责不清。

二是管理分割,保护本位利益。

行业与行业、行业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标准化管理往往出现分割、交叉现象,这种局面造成针对同一项标准化对象,行业标准与行业标准、行业标准与地方标准、地方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具体内容经常产生矛盾和重复,使标准成为部门和地方利益保护的一种形式。

同时增加了管理成本,而对市场需求的反映迟钝。

三是行业标准的多层次管理问题。

按照国家标准委对我国行业标准的划分,我国目前共有58个行业开展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其中,由同家发改委委托有关标准化协会、学会和联合会进行二级管理的有19家,这19家管理的行业标准共计25632项,占行业标准总数的45。

3%。

由于国家发改委的管理方式是委托式的二级管理,这种二级管理等于在原来行业标准管理层次上又多了一层,由于工作程序的复杂化,造成效率低下。

(4)标准的运行机制落后

从目前我国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主要环节中所存在的问题,就可以看出我国标准的运行机制不能保证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和协商一致。

1)立项。

标准立项过程缺乏市场驱动机制。

国家标准计划项目重复立项,缺乏科学性,造成了计划项目的管理困难和经费浪费。

标准重复立项的现象见表1。

59

2)征求意见。

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不能保证使利益相关方充分发表意见。

具体表现在:

a)有意回避有不同意见的部门和单位;

b)无故不采纳合理的意见或建议;

c)征求意见的范围过窄,不能代表标准的利益相关方。

(在对101家行业协会的调研访问中,关于我国标准的管理体制,37%的专家认为仍然是计划经济模式。

29%的专家认为,我国标准管理模式是计划经济模式但进行了部分改革。

14%的专家认为,基本形成了市场经济模式,但还需要改进。

只有2%的专家认为基本形成了市场经济模式,能够适应市场经济)

3)审查。

除了和征求意见有同样的弊端外,还存在审查本身的不公正和对审查意见处理的不公正的问题。

具体表现在:

a)参加审查会的专家、代表人数太少,没有代表性、权威性;

b)审查会纪要不能明确反映对标准的修改意见和协调情况等。

4)批准发布和出版。

由于我国标准审批程序繁杂,造成标准运行效率低下。

从标准批准发布到出版物正式面市的时间较长,往往造成标准应用时的“标准真空”,以致出现了检验者按新版标准检验,制造商和用户仍按老版本标准签订合同的现象。

5)维护。

标准维护责任不清。

由于多年来的机构改革,一些机构变更、合并或撤销,造成大量标准没人维护,标准得不到及时的复审和修订。

在截至2003年底的国家标准数据库中,有9704项标准原有管理部门已经变化或需要进一步明确,占总数的46。

辊%;有4700项标准没有归口单位,无人负责,占总数的22.48%。

6)标准反馈机制不完善。

缺少标准使用过程中的意见和疑问的反馈及处理机制,标准贯彻执行情况和标准需要修改的信息不能及时反馈。

对标准项目的意见,缺乏有效反映渠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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