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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协36号

附件:

会协[2010]36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做好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巩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整改落实工作成果,我会制订了《2010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现予印发,并就开展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改进和加强行业监管工作的意见》(会协[2010]12号)的要求,开展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按照每年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比例不低于20%的要求确定检查名单,突出检查重点,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同时,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还应当按照中注协的统一部署,配合中注协同步开展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的联动检查。

二、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根据中注协《2010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三、请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10年5月25日前,将本地区2010年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和所确定的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报中注协,并于2010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2010年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总结和处理结果汇总表及移交情况汇总表报中注协。

上述书面材料的信息应在报送的同时录入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具体方案另行公布。

附件:

1、2010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2、2010年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表式)

3、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处理结果汇总表(表式)

4、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移交情汇总表(表式)

 

附件1-1:

2010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的指导思想

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应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精神为指导,深化行业学习实践活动和整改落实工作,继续以实施会计审计准则、巩固准则国际趋同成果为目标,在进一步加强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事务所)的监督检查的同时,加强对中小事务所的监督检查,支持做大做强和做精做专,持续深化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切实维护公众利益。

二、检查的重点对象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以下简称《检查制度》)的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统一部署对事务所的检查,并直接组织对证券资格事务所及其部分分所的检查。

根据《检查制度》,证券资格事务所及其分所三年内至少接受一次执业质量检查,2010年中注协将对至少1/3的证券资格事务所及其部分分所实施检查,并将重点检查2009年新合并的事务所。

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事务所的检查。

2010年,地方协会应按照《检查制度》的要求开展检查工作,检查事务所的比例不应低于年初本地事务所总数的20%。

对新成立的事务所,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事务所,受到投诉举报较多的事务所,高龄注册会计师出具业务报告较多的事务所,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等新业务较多的事务所,执业能力与承办业务数量严重失调的事务所,以及新近完成合并的事务所等,应予以重点关注。

除中注协直接组织检查的证券资格事务所分所外,地方协会应当按照中注协的统一部署,将中注协确定的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有关分所列入本地区2010年度检查对象,配合中注协同步开展总分所联动检查。

三、检查的重点内容

检查业务报告的范围包括被检查事务所上次接受检查后出具的业务报告,重点检查2010年度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以及2009年度以来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

在检查中,应结合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形势的变化,加大对外向型企业和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企业的审计业务的检查力度;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新业务的检查;加强对频繁转所的注册会计师以及65周岁以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业务报告的检查。

同时,应将受到投诉举报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业务报告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在抽查业务报告时,应考虑样本选取的充分性和代表性。

同时,应将事务所财务管理、收入核算等内容纳入检查范围。

对事务所执行执业准则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是否严格遵循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建立并完善质量控制制度,这些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2)是否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审计规程,审计规程是否充分体现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

重点关注重大审计程序的实施是否到位,重要审计证据的搜集是否充分适当,重要审计结论的形成是否恰当。

(3)是否在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基础上,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合理确定审计的范围、时间和方法。

(4)是否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充分识别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5)是否合理确定控制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6)是否合理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是否将函证、监盘、固定资产检查、会计估计审计等常规审计程序落实到位。

(7)是否在充分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形成恰当的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

在检查过程,应加大对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职业道德规范遵守情况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反独立性原则的行为,并结合职业道德的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支付业务介绍费、收取佣金、压价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是否存在串通舞弊、挂名签字、兼职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在检查中,还应关注事务所是否为执行新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做了必要的准备。

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的检查,应重点检查事务所是否按照审计准则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的规定执行业务,注册会计师是否实施了风险评估程序,识别和评估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是否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的基础上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合理保证申报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不存在重大错报。

对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检查,应重点检查其承接的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并适当包括金融保险机构、国有大型企业等审计风险较大的年报审计业务,继续加强对涉嫌“炒鱿鱼、接下家”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检查力度;加强对创业板上市企业审计业务的检查;对合并频繁、分所众多的事务所重点开展总分所联动检查。

对新近发生合并的事务所,重点检查事务所及其分所是否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实现实质性统一。

在检查中,应当特别检查事务所是否关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会协[2009]70号)中提及的重大风险领域,并实施必要的程序:

(1)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

(2)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价依据,尤其是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情况;(3)涉及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商誉、存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项目的资产减值情况;(4)反向购买交易的处理;(5)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6)关联方关系及重大的关联方交易;(7)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及异常的股权转让行为。

对证券资格事务所分所的检查,地方协会应重点检查以分所名义出具的业务报告,充分关注分所的质量控制制度是否与总所一致,总所对分所业务质量的监控情况;分所对审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遵循情况,以及分所是否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与总所实现了实质性统一。

四、检查的时间安排

对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检查,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检查准备阶段(截至6月上旬)

5月,发布证券资格事务所检查通知和检查方案,明确检查要求。

6月上旬,召开证券资格事务所检查工作布置暨培训会,布置检查工作,对检查人员(包括地方协会确定的负责证券资格事务所分所检查的检查人员)进行系统培训。

2.检查实施阶段(6月上旬至7月上旬)

组织对证券资格事务所及其分所进行检查。

地方协会对分所的检查应当与中注协同步进行,并于现场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报告及处理建议报中注协。

3.论证和处理阶段(8月初至10月底)

10月底前,根据中注协对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检查结果并结合地方协会对分所的检查结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根据惩戒办法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地方协会对本地区事务所的检查及处理工作应于2010年10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安排自行确定,并报中注协备案。

五、具体要求

1.高度重视,周密组织。

各级地方协会要把做好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具体行动,并将其作为检验学习实践活动成果的一项重要衡量标准,坚持严格检查、严格惩戒,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检查力量的配备,真正把专业能力强、诚信水平高的注册会计师吸收到检查队伍中来,确保检查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打折扣,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2.在现场检查前,地方协会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事务所,并要求事务所认真做好自查工作。

自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内部质量控制的建立情况及运行的有效性评价、业务报告质量复核、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情况、业务档案归档、财务管理的规范性等。

3.积极做好证券资格事务所总分所联动检查工作。

地方协会应当挑选业务水平高、职业道德好、执业质量检查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作为证券资格事务所分所的检查人员,认真按照中注协确定的检查标准组织开展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质量。

4.加强沟通协调,优化监管环境。

地方协会要密切与财政、证监、审计等其他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通报信息、沟通情况、协调立场,避免重复监管,减轻事务所的检查负担。

5.严密监管程序,严守检查纪律。

地方协会要进一步完善检查工作手册,健全惩戒制度,特别是惩戒工作程序,注意有效运用专家论证制度和充分发挥惩戒委员会与申诉委员会的作用,确保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惩戒工作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要严格检查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独立客观公正,严守检查纪律,特别要注意廉洁自律。

6.持续跟踪,指导事务所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对受到惩戒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地方协会要建立有效的整改跟踪机制和专业帮扶制度,切实指导和帮助事务所找准问题、整改到位,促进事务所执业水平稳步提高。

7.积极探索完善事务所综合评价并建立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有条件的地方协会,在对事务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质量控制准则、业务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的基础上,对事务所设立条件、内部治理、人力资源、财务管理、信息管理、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及继续教育等方面实施综合检查和评价,推进事务所的分级分类监管。

已开始试行事务所分级分类监管的地方协会,要认真总结经验,切实发挥事务所分级分类监管的作用,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效果。

8.加强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宣传力度。

地方协会可以通过简报、检查快讯等各种形式宣传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中注协汇总、整理各地检查信息,编发检查工作动态,通报检查情况,搭建中注协与地方注协沟通交流的平台。

地方协会应结合国办56号文件的贯彻实施,从会计师事务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出发,宣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成果。

附件1-2:

2010年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表式)

注册会计师协会(公章)填报日期:

年月日

序号

事务所名称

所在地市

注册会计师人数

列入检查原因

备注

说明:

1.本表列示各地协会计划检查事务所的名单。

2.“注册会计师人数”以2009年12月31日在册人数填列。

3.“列入检查原因”是指各地协会将事务所列为检查对象时的考虑,如属于随机抽样或按地域检查、证券资格事务所分所、新所、变更事务所、股东纠纷、不正当竞争、小所等情形。

 

附件1-3:

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处理结果汇总表(表式)

注册会计师协会(公章)填报日期:

年月日

序号

事务所名称

是否在下一年复查

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人数)

训诫

行业内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

训诫

行业内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

合计

 

附件1-4:

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移交情况汇总表(表式)

注册会计师协会(公章)填报日期:

年月日

序号

事务所名称

主要问题

移交部门

备注

说明:

1.本表汇总各地协会向财政部门移交案件情况。

2.“主要问题”是指通过协会组织检查发现事务所在设立条件、执业质量、职业道德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移交部门”是指财政厅(局)监督处或会计处。

4.“备注”栏根据移交情况,填写是否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及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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