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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甲方土地使用依据及商品房状况,包括位置、面积、现房、期房、内销房、外销房等;

  2.房价,包括税费、面积差异的处理、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等;

  3.付款约定,包括优惠条件、付款时间、付款额、违约责任等;

  4.交付约定,包括期限、逾期违约责任、设计变更的约定、房屋交接与违约方责任等;

  5.质量标准,包括装饰、设备的标准、承诺及违约责任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转的承诺、质量争议的处理等;

  6.产权登记和物业管理的约定;

  7.保修责任;

  8.乙方使用权限;

  9.双方认定的争议仲裁机构;

  10.违约赔偿责任;

  11.其他相关事项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图、装饰、设备标准等。

  注意

  在签定上述各项条款时,购房者尤其需要关注以下几项基本问题:

  1、购房合同的各项内容要尽可能全面、详细,各项规定之间要避免相互冲突,尤其是不能与国家的政策法规相冲突;文字表述要清晰、准确;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身份、责任要明确,如合同中的甲方(卖方)不能是代理商或律师楼,而应是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投资建设单位,也不能以上级主管单位或下属机构的名义签订合同,签字人应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权的主要负责人。

  2、合同上的项目名称,一定要与项目位置联系在一起,以免日后有出入。

标明项目位置时,一定要具体、明确,如××市××区××街××号××花园××号楼××层××房。

房屋的户型、面积一定要标示清楚,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及公用面积分摊原则等要明确说明。

  3、房屋的档次和装修标准一般采用附件形式附在购房合同之后,这一内容的表述一定要详细、具体。

如技术的等级、材料的品牌、内部设施的种类、负荷标准、供应能力等要一一予以说明。

水、暖、电、通讯等设施,要说明安装到什么程度。

  4、其它如付款方式、产权保证等都应详细、具体地加以说明。

并对房屋整体结构、各部位配套设施及其部件的保修期给予明确规定。

  5、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对等,否则最终吃亏的是购房者。

在购房合同中,一般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事项包括:

签订认购书后,购房者不买房或要求换房,开发商不卖房或要求换房;购房者不按期付款;开发商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房屋装修标准、质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产权过户手续不全或不能按期办理。

  看完房子以后,就要签合同了,现在一般的做法是在签署正式合同之前要先签一个认购书,然后再签正式合同。

这里面的问题就更多了。

  陷阱一:

在认购书里没有注明因何种原因退房以及后果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就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

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发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买家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对策:

律师建议买家最好与发展商在协议中约定,若买家得不到贷款时,定金该如何返还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为手续费等,这样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烦。

同时,开发商是没有权利没收定金的,这本身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陷阱二:

合同主体认定不明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些比较初级的错误。

有时代表发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有可能产生问题。

另外,也有可能该项目是A公司开发的,实际上却是由B公司投资,作为买家还是应与A公司签约,否则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以后办理各种手续会很麻烦。

对策:

在签约前您最好查明代表发展商签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则是否持有“授权委托书”。

否则,这个人的签字是无效的,同时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这样可以避免发展商推卸责任。

  陷阱三:

不要轻易在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上签字签补充协议在购房交易中很有必要。

但是要提醒购房者的是,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一定要看清楚。

现在有的发展商在与客户签约时,会主动向客户出示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情况下能免赔。

这是发展商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

善良的购房者不要仅仅把开发商的免责条款都签了,而忘记保护自己的利益。

对策:

看清楚补充协议的条款,最好的办法是找一个律师来帮你的忙。

  陷阱四:

“最短时间”与“最好”合同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达。

但是,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会给购房者很多诸如“如果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在装修材料上,选择最好的国外进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诱人但没有实际意义的承诺。

最短是多长时间,什么样的才算最好的?

不知道。

合同里出现这种模糊的概念时,法律也没有办法,因此产生的纠纷购房者根本打不赢官司。

对策:

购房者一定要把每一个具体的时间、具体的地点、具体的材料以及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落实在合同里。

  陷阱五:

约定提前交纳部分费用开发商是做商人的,而房地产开发又是一件对资金要求很高的行业。

开发商面临资金压力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不该交的钱。

而在合同或是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常会将一些不该预先交纳的费用写进去,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这是显失公平的。

比如有些发展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买家在预售契约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就是对消费者的侵害。

对策——购房者应该将物业管理条款与预售契约分开签署,或另外设置条款确定物业管理的费用标准。

  陷阱六:

卖方解除合同在一些发展商制定的售楼契约或契约附件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

“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

”这显然是不公平条款,假如买家已经支付95%的价款,只剩5%的价款逾期未付,如果发展商以此为由,没收其已付95%的价款,岂非很不公平。

况且,没收实际上是个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行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展商并没有权利来没收他人的财物。

对策:

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本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

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类似的合同条款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购房者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陷阱七:

处理结果不明确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应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没有约定如果没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后该怎样处理。

这样,即使最后认定是开发商的过错,你也很难制裁他,最多是调解了事。

对策:

购房者与发展商签署的合同中要明确对开发商如果没有履行承诺、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达不到质量等级等等的处理办法,做到越详细越好。

  陷阱八:

以偏盖全这里所说的以偏盖全是个泛指的概念。

有时会出现这样令人哭笑不得的问题,开发商承诺卧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时发现卧室窗户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却是普通玻璃等等。

对策:

对于这类问题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要把合同写得越细越好。

不给开发商一点空隙。

当然也需要购房者有非常广泛的建筑、建材方面的知识。

  陷阱九:

拒签补充协议前面说了,开发商在签约时会主动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购房者同样也可以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

最好将开发商在其广告宣传中的条款和楼书里关于装修、物业管理中的承诺都签进补充协议中,不要怕麻烦。

举个简单的例子,你买的塔楼(或板楼)里有几部电梯,是否会全部同时开通,如果有不开的怎么办?

不要小看这个问题,为了出面积、增利润,现在的高层住宅只安装几部电梯,而且平时还不全开,在上下班高峰时间极为不便,这种情况业主是否有权拒付部分电梯费呢?

但是,就像你可以拒签开发商的补充协议一样,开发商也同样可以拒签购房者的补充协议。

这种现象在北京是很普遍的,特别是一些卖得很好的楼盘都是如此。

对策:

不管开发商态度如何,购房者还是要争取这个权益。

实在不行,又觉得没有把握,那就只好放弃了。

  目前,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都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由于《示范文本》是政府机关制订的,较好地平衡了开发商和购房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有利于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但购房人切不可认为采用《示范文本》就万事大吉,即使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也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认购书问题在目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许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款。

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一般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开发商所销售房屋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向内部职工认购的名义进行销售,俗称内部认购;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开发商为购房人保留预订的房屋,作为交换,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认购款,如果在规定的时间里,购房人不想购买该房屋,就可能无权要回所交纳的认购款。

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由于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是不能预售商品房的,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将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根据该条规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所签订的认购书,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该认购书肯定是无效的;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那么该认购书的地位将和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的情况一样,即和下面要讨论的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的性质相同。

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需要看认购书是否满足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是看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规定: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肯定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实践中大多数认购书都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这些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如何?

《最高法院解释》并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不能从《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的规定,反推出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认购书,就必然没有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认购书仅规定了房号、面积和价格等条款,那么该认购书未满足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2、补充协议问题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除和购房人根据《示范文本》所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要求购房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内容很多,由开发商的专业律师事先拟订好。

这种补充协议常包含许多对购房人不利的条款,如交房时间的确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解释、共有面积的确定分摊、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开发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许多针对开发商的免责条款。

比如有些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规定:

“政府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延迟、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导致开发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开发商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时间而相应延迟交付房屋,而不用承担延迟交付房屋的责任。

”由于补充协议大多含有建筑、房地产、法律等专业术语,一般购房人很难完全搞懂。

因此,购房人不要急于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先将补充协议拿回来,找专家进行咨询,将补充协议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来,并对其进行修改。

同时由于补充协议是由开发商拟定的,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很少,因此,应在专家的指导下,在补充协议中增加保护购房人的条款。

如果开发商不能满足购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么,购房人最好不要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

  3、售楼广告问题开发商为宣传、推销其商品房,一般都散发售楼书,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作出不少许诺。

从法律角度来说,售楼书,广告等都是开发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图片材料,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优势,远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

此类广告法律上一般视其为要约邀请,不能直接成为合同的内容。

对于开发商的虚假广告行为,购房人虽不能依据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可以追究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

根据《广告法》第37、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仅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而且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购房人发现受了虚假售楼书或广告的欺骗和误导,就要及时向政府有关管理机关举报,申请予以查处,或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

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商品房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也对房地产广告所应遵循的原则、事项以及禁止出现的内容作了规定,购房人也可根据该暂行规定检查销售广告问题。

不过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购房人最好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开发商将广告承诺的内容写入双方协议中,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以便在广告名不副实时告开发商违约。

  4、样板房问题目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都要设置样板房或样板间。

购房人入住后,发现房屋和样板房有差距,当购房人要求退房时,开发商却认为样板房不是“样本房”或“样品房”,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房。

在购房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商品房与样板房不一致时,购房人有权退房,因此购房人无权要求退房。

事实并不如此。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明确规定,开发商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开发商未作说明,致使购房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可以根据《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购房合同(变更还是撤销购房合同由购房人进行选择)。

  5、质量问题有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

而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同时向购房人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是购房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

但事实并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验收,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因而不能保证每一套商品房的质量都合格。

而且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和购房人所希望的质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

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关于房屋质量的规定,都是由开发商拟订,侧重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质量问题。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12条和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购房人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最高法院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总之,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要着急,尽可能多咨询一些专业人士,这样才能签订一份权利、义务对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关于购房合同附件

  买房前要认真签订购房合同,更不要轻视合同中的附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共有五处明确规定了由买卖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对这些附件,购房人切不要掉以轻心,要注意防止约定不明,留下隐患或者查看不细而误入陷阱。

  附件一是房屋平面图。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提供的平面图非常简单,既无尺寸也无比例,一旦发生争议,购房人明显处于劣势地位。

对此,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长、宽等基本数据,并尽可能要求开发商同时提供电器、供水、照明以及其他线路和装修的平面图。

这既是购房人的一个基本知情权,也是今后解决争议的主要依据。

  附件二是有关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构成说明。

这里购房者需要注意的是,凡不是为所购房屋所在的楼宇单独服务的建筑设施,均不应计入该构成面积。

双方应约定,卖出人违背该分摊原则的,应退还不应计入分摊面积部分的相应价款,并按该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

  附件三是关于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对于购房人而言,此约定的关键是要把装修标准具体化。

要避免采用诸如“高级面砖”、“高级外墙涂料”、“高级木地板”之类的模糊性名称。

应当尽量写清装饰材料和设备的商品品牌及其质量标准。

  附件四是双方自由约定的补充协议。

有些开发商事先拟好了补充协议,对此,购房人要仔细阅读、审查,防止有的开发商利用补充协议擅自变更主合同的条款而单方加重购房人的义务。

其次,购房人还要充分利用该补充协议把自己关注和担心的一些事项在补充协议中详细约定。

例如,不含房价款中的有关交纳的费用,如管道煤气安装费、安全门对讲机费(要标明厂家、品牌),按规定设置的供电容量,买受人要求增容部分的增容费等都可在此附件中约定。

 

在签合同时应明确各有关细节,包括交房时间、验房程序、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

验房时要明确从配套设施到房内各项交付物指标的具体详细验收标准(面积、地面、体墙、厨厕等等),最好附上设计图纸及施工图,并在合同中注明以其为准。

签订购房合同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搞清面积术语许多业主在购房过程中,常常遇到对各种面积名称的模糊认识,甚至还有些开发商故意钻空子,把面积名词进行概念偷换,使业主权益受到伤害。

要计算房产面积,首先要弄清楚开发商在销售合同上所注明的面积名称,一般分为:

建筑面积、公摊面积、产权面积、套内面积以及使用面积等:

1、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2、公摊面积:

房屋公摊面积是指各产权业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括:

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栋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它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空间之间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3、产权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与房屋产权面积有可能相等,也有可能不相等。

购房合同陷阱多合同怎么签律师教您12招招数1变更信息专递送达要求开发商变更任何信息,都要以书面方式通知购房者,即以邮政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既可保证变更的信息通知到购房者,也便于保留相关证据。

招数2办不下贷款解合同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如果办不下来贷款,就要无条件解除合同,退回定金和已付房款,以避免购房者资金被套或受损。

招数3产权证办理日期具体到日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产权证办下来的日期,一定要具体到年月日。

同时还要约定产权证不能如期办理的违约责任。

招数4停车费区分管理费若是购买了带产权的车位,那么在交纳费用时,只需交纳相当于物业管理费性质的管理费用,这一点要在合同中明确。

招数5质量问题解决方案提前定对出现质量问题后的解决方案要明确约定。

还可以约定房屋及附属设备的保质期。

招数6附张公摊平面图一般情况下,塔楼的公摊率为18%至26%,板楼的公摊率为14%至16%。

交房时面积误差在±3%以上可以退房。

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让开发商将公摊面积和套内面积分别明确地写出来,并且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附一张整栋楼或项目的公摊平面图。

同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公摊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招数7原件在公司是借口售楼方常常会以一句“原件在公司”为由,婉拒购房者要求查看五证原件的要求。

其实通过复印件上的证号,可以上网查出其真伪。

另外,可在购房合同中加上“出售人保证‘五证’的真实性,因真实性导致退房,出售人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即可。

招数8房屋位置图不能少在合同中,要将楼号标示清楚,而且要将整栋楼的楼图及购房者所购套房在楼中的位置标明,将这些图附在合同后面,并要求开发商盖章。

招数9正式合同须卖方先签字坚持卖方先签字,买方后签字,且不要在合同中留有空白(即空白处用横线划去)。

合同上由双方加盖骑缝章、过页章、个人买主过页签字。

招数10约定转民用电日期交房时,水、电、气等都应达到正常使用条件,但交房时所用的电往往是临时用电,应在合同中约定临时用电转为民用电的日期。

招数11精装修杜绝“高档”对于精装修的楼盘,一定要在合同中对装修所用的材料、品牌、标准、施工工艺、颜色、价位等写清楚,不能用“豪华”、“进口”、“高档”等这样含混的字眼。

招数12小心不可抗力的说法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战争等。

在此,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是如何约定的。

若出现“非出卖人的原因,有关部门延迟发出有关批准文件的;施工中遇到异常恶劣天气、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等免责条款,购房人不应接受。

6个认识误区误区1:

签正式合同前先签认购书认购书不是必签不可的,提醒潜在购房者一定要慎签认购书。

建议购房者看好房后,直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误区2:

签合同必用新版合同范本3月15日起,本市开始推行新版的购房合同范本。

此范本是推荐范本,不是强制实行的范本。

目前,只要开发商的合同经过有关部门备案,就可使用。

误区3:

买的房与样板间一样许多没有建在楼盘内的样板间,其实际尺寸一般都要大一些,而且大多数样板间内都没有安装暖气,看起来较宽敞。

实际上,样板间往往与日后的现房并不完全吻合。

误区4:

按揭房拿不到房产证许多按揭买房的业主认为,在没有还清贷款之前,是拿不到产权证的。

其实,付首付款、按月还贷的业主和一次付清房款的业主拿产权证的时间应该是一样的,按揭买房的业主的房屋只是要办理抵押手续,银行和开发商都无权扣押业主产权证。

误区5:

区分概念合同中约定层高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之和才是所买房屋的建筑面积;层高不等于房间的净高。

层高是指地板中心线到顶板中心线的距离,净高是指地面到顶板的距离,而层高是很难测量的,净高却很容易测量,所以在合同中约定净高对买方有利。

误区6:

维修基金、契税都交开发商许多购房者在收房时,都被开发商要求先交纳维修基金、供暖费、契税等费用之后才给钥匙,其实这几项费用都是由开发商代收的,购房者可以不选择将这些费用交给开发商。

维修基金可交给物业,供暖费可交供暖单位,而契税可交地税部门。

开发商不能以没交齐这几项费用为借口不给钥匙。

 

在实践中开发商到底设置了哪些陷阱呢?

总结我们的实践经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广告(包括沙盘、售楼书等)陷阱为了卖掉房子,开发商往往会在售楼广告中(包括沙盘、售楼书等)对绿化、会馆、学校、幼儿园、游泳池、健身房、车位、超市、容积率、楼房间距等配套设施做美好的描述,但对于这种承诺又不写在合同里。

结果当出现规划变更、绿地变停车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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