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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葛洲坝**水泥有限公司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确保安全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葛洲坝集团水泥有限公司葛水泥安环[2012]24号文件等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葛洲坝**水泥有限公司区域内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安全生产部负责公司内各项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与各车间、部室分别按其职责签发作业许可证。

3.2各车间工段的负责人负责危险作业程序和前期安全预防性工作的审核。

3.3各车间工段危险作业人员负责各项安全措施的准备工作,明确作业人员许可范围的作业风险,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的安全规定。

4.危险作业安全许可管理要求

4.1危险作业准备

4.1.1公司所有危险作业前应对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分级,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1.2应禁止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作业现场。

作业现场应划出非岗位操作人员行走的安全路线,其宽度一般不小于1.5m。

4.1.3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规定,结合生产实际,确定具体的危险场所,设置危险标志牌或警告标志牌,并严格管理其区域内的作业。

4.1.4作业所用的物资、设备必须合格,安全可靠可用,应包括下列:

4.1.4.1作业用的工具包括专用工具(如钳工工具、电工工具、专用套筒扳手等)。

4.1.4.2作业用的设备(如电焊机、金属切割机、起重机、葫芦等)。

4.1.4.3作业用的安全设施(如脚手架和预先搭设的作业平台等)。

4.1.4.4作业用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护栏等)。

4.1.4.5作业用的劳动保护物资(如工作服、防火防温防、粉尘帽、防尘口罩等)。

4.1.4.6作业用的照明设施(如临时固定照明、36V移动照明等)。

4.2危险作业范围

4.2.1高处作业:

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标准规定的各种作业。

4.2.2大型吊装作业:

在公司内进行安装拆除维修使用大型起重设备等作业。

4.2.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设备内部;进入专用管道地沟地井烟道;进入专用贮料仓库等,进行清堵检测维修养护等。

4.2.4水泥生产筒型库清库作业:

公司内各筒型物料库和筒型仓的清理。

4.2.5高温作业:

公司内部涉及高温岗位的作业活动。

4.2.6交叉作业:

公司内部两个或以上的工种在同一个区域同时施工。

4.2.7篦冷机清大块作业:

在熟料生产线篦冷机处理熟料大块的作业。

4.2.8预热器清堵作业:

在熟料生产线处理预热器物料堵塞的作业

4.2.9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在公司危险部位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如禁火场所动火作业。

4.2.10破土作业:

公司内进行的内部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

4.2.11临时用电作业:

临时用电是指新接电源的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如临时照明灯、临时轴流风机等。

 

4.2.12危险设备作业:

电气、高速运转机械等危险设备,实行操作牌制度。

5.危险作业要求

5.1.1高处作业

5.1.1.1高处作业是指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5.1.1.2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5.1.1.3异温高处作业是指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设计计算气温5℃及以上的。

5.1.1.4带电高处作业是指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低于表中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5.1.2高处作业的分级

5.1.2.1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由各工段长和专职安全员负责受限高度作业的许可签发和现场监督管理。

5.1.2.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由各车间主任和专职安全员负责受限高度作业的许可签发和现场监督管理。

5.1.2.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由安全生产部长或专职安全员负责高度作业的许可签发和现场监督管理。

5.1.2.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由公司总经理或负责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高度作业的许可签发和现场监督管理。

5.1.3高处作业的分类

5.1.3.1特殊高处作业

5.1.3.1.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5.1.3.1.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5.1.3.1.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5.1.3.1.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1.3.1.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5.1.3.1.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5.1.3.1.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5.1.3.1.8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5.1.3.1.9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5.1.3.1.10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5.1.3.1.11在无平台无护栏的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5.1.3.1.12在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如预热器内作业等。

5.1.3.2一般高处作业指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5.1.4 高处作业的要求

5.1.4.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经安全生产部办理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5.1.4.2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5.1.4.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5.1.4.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5.1.4.5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5.1.4.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5.1.4.7高处作业连续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5.1.4.8控制措施

5.1.4.8.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内。

5.1.4.8.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5.1.4.8.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5.1.4.8.4在化学危险物品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区域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备注栏内。

5.1.4.8.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1.4.8.6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5.1.4.8.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5.1.4.8.8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绝缘服、绝缘靴。

5.2大型吊装作业

5.2.1各种起重吊装作业前,应由安全生产部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入内。

5.2.2吊装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2.2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5.2.3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

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5.2.4作业中,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装指挥信号统一指挥。

5.2.5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未经安全生产部审查批准,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2.6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5.2.7起重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5.2.8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

1KV以下的距离≥1.5m;20KV的距离应≥2m;35KV的距离≥4m。

5.2.9外协作业时,应按照《承包商及供应商等相关方安全管理规定》相关内容执行。

5.2.10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2.11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3.1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人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5.3.2由安全生产部长和专职安全员负责受限空间作业的许可签发和现场监督管理。

5.3.3切断

5.3.3.1停止危险设备的运行和使用,对设备与外界连接的管道设施进行可靠隔绝,如装设盲板拆卸连接部位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5.3.3.2对动力电源的切断,应采用取下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5.3.4清洗置换和清理

5.3.4.1对危险设备可靠切断后,打开设备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阀、排空阀、出气阀、料孔和炉门等。

5.3.4.2根据危险设备内的介质类型用蒸汽水热水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等方式进行介质的清洗和置换;为防止静电产生导致事故,必须将设备进行可靠性接地,冲入水蒸气时应尽量低压低速导入。

5.3.4.3危险设备内残留物必须尽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净。

5.3.5进入危险空间检测

5.3.5.1检修作业人员进入危险设备内前,要安全保卫部对设备内的状况进行分析或检测,并符合下列条件:

5.3.5.1.1含氧量在18~21%之间。

5.3.5.1.2有毒气体或粉尘浓度低于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或低于允许进入的时间及浓度。

5.3.5.1.3可燃性气体浓度应在其爆炸下限浓度的5%以下。

5.3.5.1.4对危险设备内的气体或粉尘进行取样分析或检测不得早于进入设备作业前30分钟,所采取的样本应是设备内的最高浓度;工作中断后,作业人员再次进入前应重新采样分析或检测。

5.3.5.1.5使用具有挥发性溶剂涂料时,应做连续性分析检测并加强通风措施。

5.3.6电气及安全防护措施

5.3.6.1进入危险设备内作业的照明电压应使用不高于36V的安全电压,狭小或潮湿场所应使用不高于12V的安全电压;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装有防触电的电气保护装置。

5.3.6.2在易燃易爆作业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电动工具,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无断线接头,电源接点无松动,防止产生电气火花造成事故;作业人员不得穿戴化纤类等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5.3.6.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作业环境中,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在设备外部应设有急救用的冲洗装置和水源等。

5.3.6.4在设备内多层交叉作业应搭设脚手架安全作业平台,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5.3.6.5设备内作业严禁抛掷工具材料,也不得将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孔边上或设备顶部,以防坠物伤人。

5.3.6.6在设备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应使用干燥绝缘垫,进行气割气焊时,要使用不漏气的设备,在设备内不得随便开放乙炔或氧气,加强设备内通风。

5.3.7安全监护

5.3.7.1设备外应配备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安全绳和相应的急救用品和装置。

5.3.7.2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前,所有作业人员要检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规定好统一的联络信号。

5.3.7.3监护人员一旦发现有异常情况发生,应立即召集急救人员穿戴好防护器具进行抢救,不得无防护措施情况下盲目进入抢救。

5.3.8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5.3.8.1.由工段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填写作业证上的作业地点名称作业时间作业内容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确认作业人和监护人签字后由部门经理审查安全措施,通知生产技术处进行现场检测,并由生产技术处人员进行作业审批后方可作业。

作业证上所有签字不能代签。

5.3.8.2非防爆区域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管理。

5.3.8.2.1由工段班组长认真填写作业证上的作业地点名称作业时间作业内容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确认作业人和监护人签字后由工段安全员审查安全措施,报工段长或副工段长审批后方可作业。

5.3.8.2.2需要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时,由现场负责人进行现场检测,确认无危险后方可作业。

作业证上所有签字不能代签。

5.3.8.2.3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由作业人员持有,作业完交作业单位存档,安全保卫部门进行日常检查。

5.3.8.2.4作业涉及动火登高等特殊作业时,按公司相应制度执行并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5.3.8.2.5在作业过程中,作业负责人、现场监护人必须坚守作业现场;对于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窜入或析出危险物质的情况下,现场检测分析人必须坚守检修现场,并每隔30分钟进行检测分析一次;一旦发现异常,及时通知作业人员立即撤出,待采取措施并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继续进入作业。

5.3.8.2.6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5.3.8.2.7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5.3.9职责要求

5.3.9.1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5.3.9.1.1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5.3.9.1.2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3.9.1.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5.3.9.1.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3.9.1.5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5.3.9.2监护人员的职责

5.3.9.2.1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5.3.9.2.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

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5.3.9.2.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5.3.9.2.4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5.3.9.3作业人员的职责

5.3.9.3.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

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5.3.9.3.2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5.3.9.3.3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5.3.9.3.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5.3.9.3.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5.3.9.3.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5.3.9.4审批人员的职责

5.3.3.13.4.1审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3.3.13.4.2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5.3.3.13.4.3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3.3.14作业过程中涉及到其它特殊作业的按照相关作业管理制度执行。

5.4水泥生产筒型库清库作业

5.4.1水泥生产筒型库清库作业应成立清库工作小组,制定清库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必须由安全生产部负责人和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批准;

5.4.2作业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系好安全带保险绳戴好安全帽。

班前工作期间不准喝酒或含酒精的饮料。

5.4.3清库作业过程中,必须实行统一指挥,清库作业应在白天进行,禁止在夜间和在大风、雨、雪天等恶劣气候条件下清库,清库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

5.4.4必须关闭库顶所有进料设备及闸板,将库内料位放至最低限度(放不出料为止),关闭库底卸料口及充气设备,禁止进料和放料;并做到挂牌作业。

5.4.5清库前必须切断空气炮气源、关闭所有气阀,并须将空气炮供气罐内的压缩空气排空,同时应关闭空气炮的操作箱;

5.4.6清库人员每次入库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清理原煤、煤粉储存库时每次入库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5.4.7打开料库侧门时要侧身慢慢的打开,以防物料冲出伤人,门全部打开后,观察库内情况是否安全,如有危险隐患,及时采取预防措施,确认安全无误后方能进入库内进行作业。

进库必须使用36伏低压灯照明。

5.4.8如库壁上有附着物,应按自上而下的顺序进行清理,作业中思想始终要保持高度集中,时刻提高安全意识,时刻警惕库料的滑落,严禁违章作业。

5.4.9当作业人员进入库内作业时,必须有专人进行监护,监护人应有高度的责任心,时刻观察作业人员的去向,随时保持联系。

5.4.10库内料层1米以下方能进入,要从边处往里喂料,如料层已高出1米以上,应往中间堆料,用斜槽放料。

5.4.11清理下料口时,要设双层闸板,应与下料口处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防下料口喷料伤人。

5.4.12换班休息时,必须把全部工具放好,防止工具掉进库内。

5.4.13库内清理完后,要把工具杂物清理干净,盖好人孔门并通知有关人员,方可进料。

5.5高温作业

5.5.1高温作业系指工业单位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5.5.2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要求。

5.5.3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中有关防暑的要求。

5.5.4车间部室安全管理人员在暑期要深入生产一线,对生产工段施工检修工地进行巡回检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部报告。

5.5.5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对防暑降温设备每年在暑季前检维修一次。

5.5.6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5.5.7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时检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将检测结果在作业场所向员工公布。

5.5.8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

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5.5.9高温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5.5.10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风或排风装置。

5.5.11对高温作业员工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严重的呼吸内分泌肝肾疾病患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5.5.12发现有中暑症状患者,应立即到凉爽地方休息,除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疗。

5.5.13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气温变化,适当调整作息时间,避免加班加点。

5.5.14高温作业的分级应符合《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1997)的规定,对高温超标严重的岗位,应采取轮换作业等办法,尽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

5.5.15高温作业场所应设有工间休息室。

休息室应隔绝高温和辐射热,室内有良好的通风,休息室内气温应低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27℃。

5.6交叉作业

5.6.1交叉作业的责任和权力

5.6.1.1项目管理部门或检修施工车间(单位):

5.6.1.1.1协调交叉作业中不同单位间的安全关系。

5.6.1.1.2安排施工时尽量减少高空作业。

5.6.1.1.3施工前必须编写安全措施,经批准后执行。

5.6.1.1.4必须按规定安装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等。

5.6.1.1.5必须保障特殊高处作业的通讯顺畅。

5.6.1.1.6施工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5.6.1.1.7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的安全规定。

5.6.1.1.8必须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

5.6.1.1.9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6.1.2车间安全管理人员:

5.6.1.2.1负责按规定审批安全措施及资质。

5.6.1.2.2检查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标准。

5.6.1.2.3检查并督促整改个人违章及其它不安全因素。

5.6.1.2.4检查特种工取证情况和施工人员体检情况。

5.6.2施工管理

5.6.2.1施工单位作业前组织施工人员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5.6.2.2施工单位作业前必须按批准的安全措施进行交底签字。

5.6.2.3施工单位作业前必须检查完善相应的安全设施。

5.6.2.4施工中安全生产部按规定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下隐患整改通知单。

5.6.2.5交叉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与交叉单位联系,设计并安装安全设施。

5.6.2.6施工完毕后,安装单位负责按规定拆除不用的安全隔离设施。

5.6.3考核

5.6.3.1安全生产部根据检查结果对施工或检修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月度考核结果。

5.6.3.2外协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安全生产部,将根据《外协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处以不同程度罚款。

5.6.3.3外协施工单位未经安全生产部批准即开始施工的,安全生产部将对发包单位及外协施工单位同时进行处罚。

5.7蓖冷机清大块作业

5.7.1.篦冷机清大块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好防火隔热专用劳动保护用品,与中控联系好保持系统负压,防止正压热气流回喷;

5.7.2.必须有足够的冷却时间,与上下工序取得联系,工作时要有专人进行监护。

5.7.3.为防止预热器内塌料冲入篦冷机伤人,在进入篦冷机之前,必须把入窑翻板阀关闭,并要挂好警示标志后,方允许进入篦冷机作业。

5.7.4.篦冷机内如温度过高,必须采取通风等安全措施;工作人员要分组轮换作业,现场配备防暑降温药品。

5.7.5.当破碎机未被卡死时,作业人员在处理大块烧结料时要防止飞溅的物料伤人。

5.7.6.一次进入篦冷机内清理烧结料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

5.7.7.开车前必须同前后工序取得联系,并认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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