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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之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之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之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更好地搞好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管理的可靠性和适用性,落实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本公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该制度。

一、矿副总以上领导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负责监督、督促分管单位(部门)的安全责任制的制定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向总经理负责,总经理向董事长会负责,。

2.认真抓好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200-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董事会)研究处理。

3.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每次罚款200元,重伤以上人生事故每次罚款200-500元,造成重大[换行]事故的,由公司(董事会)研究处理。

参与分管范围的事故追查分析,并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4.对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必须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如不及时组织安排处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4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董事会)研究处理。

5.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属于自身分管范围的,要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联系反映,督促落实,如不反映又不落实而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3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董事会)研究处理。

6.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立即组织处理,当班处理不好的,必须交下一班带班领导现场交接清楚方可离开,否则一次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董事会)研究处理。

7.各分管领导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公司(董事会)研究处理。

8.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反映的不安全隐患,各分管领导必须认真对待,要给予明确答复,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按第9.8.1.2条处罚。

9.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行为和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董事会)研究处理。

10.各分管领导不得为业务部门追究处理的安全事故责任者说情、打招乎,[换行]违者报公司(董事会)研究处理。

11.公司(矿)副总以上领导必须参加公司(矿)组织的安全办公会,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50元。

并在会上对自己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作详细的安排和布署。

12.凡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各分管领导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每次罚款50元。

二、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负责监督、督促各施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规程措施的贯彻与落实、兑现和检查工作,严于职守,对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向公司(矿)分管领导负责。

2.认真抓好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事故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经理层研究处理。

3.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必须向施工单位现场跟班人员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进行复查。

同时要向矿调度和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施工单位,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矿)安全副总经理(矿长)组织追查处理。

4.对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组织处理,并及时将情况向矿调度室汇报,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安全副总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5.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因自己或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失误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换行]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经理层研究处理。

6.在井下现场发现"三违"现象及"三违"人员时,要立即给予制止,并提出处罚意见交安检队执行处罚,否则,每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全副矿长组织追查处理。

7.业务部门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对其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罚款500元。

8.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工作不认真细致,走马观花,对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排出,每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经理层研究处理。

9.业务部门追查事故不得徇私舞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0元。

10.业务部门必须组织人员参加公司(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不派人参加或指派人员不到位的,每次罚部门主管50元,安排的人员不听安排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50元。

11.每项工程的开工,矿生产管理部必须组织有关部门按规程措施要求对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符合规程措施要求的发给开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可以开工。

如矿生产管理部不组织,每次罚款200元,有关单位不派人参加,每次罚款200元。

不符合开工条件谁允许开工罚谁20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矿)经理层研究处理。

12.所有规程措施必须实行会审制度,采、掘、巷修的作业规程措施由矿生产管理部组织、采掘副总工程师主持会审;机电运输系统的由矿机电副总工程师主持会审;"一通三防"的由矿通风副总[换行]工程师组织并主持会审,不经过会审的规程和没有分管领导签字的措施一律无效。

13.负责职工培训的部门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或单位领导的要求对井下各工种有计划进行培训,以便于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增强自保互保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由公司安全管理部牵头,每季度检查一次。

凡不按《煤矿安全规程》组织培训的,对有关部门主管罚款100元。

三、生产、辅助单位干部及专业技术人员安全责任追究

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深入井下及时查找自身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及时安排落实整改。

如发生以下情况,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业务部门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不及时按要求安排落实整改。

每次罚款5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公司(矿)研究处理处理。

2.对自己管辖区域内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视而不见,出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矿)研究处理处理。

3.各单位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违章指挥或对工人违章作业、冒险蛮干而不加以制止的,每次罚款100元。

4.各单位领导必须协助好业务部门对“三违”人员的追查,对本单位“三违”人员纵容、包庇或干扰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进行查处,每次罚款100元。

5.工程技术员人员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必须有针对性,并做到字迹清晰、图文并茂。

没措施严禁安排开工;对未参加规程措施学习并签字的职工,严禁安排参与施工。

否则,对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

6.各单位主管和技术员必须参加公司(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现场盯住落实,并把处理情况向公司(矿)调度和分管领导汇报清楚。

7.单位主管和技术员必须组织每周二的安全活动,不组织每次罚款50元;参加人员达不到出勤人数80%,每次罚款50元。

8.公司(矿)部门主管必须参加公司(矿)组织的安全办公例会。

无故不参加每次罚款50元。

9.部门管理人员不得安排无证人员担任特殊岗位工作,否则,查到一次罚款100元。

10.部门主管未对新调入本区队的实习生签定师徒合同,罚部门主管5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矿)研究处理。

四、特殊工种安全责任追究

1.安排未经过上岗培训的人员上岗的,罚当事人20元;罚部门主管各50元。

2.瓦检员脱岗、漏检、假检或假汇报的,一律开除矿籍(留矿查看)。

3.井下所有岗位工种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发现一次脱岗罚款200元。

4.瓦检员对当班范围内出现瓦斯超限时,必须及时撤出人员,设置栅拦,揭示警标;瓦斯异常时,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向通风调度和矿调度汇报,否则,每发生一次罚款100元;二次罚款300元。

5.安监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必须盯着督促处理,一时处理不完[换行]的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向矿站值班领导汇报,并现场交给下一班安监员,如不盯着督促处理,又不向站值班领导汇报,每出现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矿)研究处理。

6.安监员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不立即进行制止的。

每次罚款50元。

7.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装药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放炮时放炮母线必须拉到规定距离并保持其扭结短路状态,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否则,每次罚连锁人员各10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矿)研究处理。

8.放炮员必须搞好火工品管理,炸药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工具箱内、并上锁,装配引药必须避开电器设备和金属管件。

炸药雷管严禁乱丢乱放,否则一次罚款50元。

9.火工品发放员对无证、无专用运送工具的放炮员严禁发放;对当班放炮员领用的雷管号码进行登记清楚。

否则,每次罚款50元。

10.风门工未按规定监督风门开启情况,每次罚款50元。

11.井下变电工未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每次罚款100元,若造成事故公司(矿)研究处理。

12.绞车压柱、戗柱不齐或支设不牢固,刹车装置不灵敏可靠,无信号或信号不清楚,绞车司机严禁开车,否则每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由公司(矿)研究处理。

13.信号工不得放行超挂车,对无保险绳、无绳皮、无插销、无红灯、无销口圈的车辆严禁提升,否则每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公司(矿)研究处理14.检身工必须严格检身,对在井下查出带烟火、灯泡、矿灯拆卸专用工具、酒后下井,每次罚当事者100元,罚检身工20元。

15.对喝酒、携带烟火、矿灯灯泡、灯泡撤卸工具在井口被检身工查出者,一律罚款50元;并追查矿灯灯泡来源,对牵涉到的责任人罚50元。

16.井下发现睡觉的:

安检员、瓦检员一次罚款100元;其它工种睡觉每次罚款50元。

在井下发现一个卧铺罚责任单位200元,同月同一单位达到三次,罚部门主管各100元。

以此类推。

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追究

1.采掘工作面和井下各家分管的巷道发生了一般性冒顶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一次罚500元,其中干部承担50%。

发生重大二级非伤亡事故,一次罚款1000元,其中干部承担50%;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一次罚款2000元,其中干部承担50%;因冒顶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按安全奖罚办法执行。

2.采煤、掘进、巷修,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当安检员及业务部门人员提出整改而被拒绝或无故[换行]拖延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有权做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的决定,每停产整改一次罚该头(面)500元,现场班(排)长以上的领导各罚50元。

3.各单位管辖内的安全设施必须齐全、牢固可靠、并且要正常使用。

每发现缺一处,罚单位主要领导各50元,设施不齐或设施齐全而不使用的,一次罚当班责任人50元(对单位的处罚按《细则》执行),造成事故的,按安全奖罚办法执行。

4.井下电器设备失爆,每查出一台,罚责任人1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否则加倍处罚。

同月,同责任者出现二次以上失爆者,罚款200元处理;同月,同一单位发现三次及以上者,罚单位主要领导各100元。

5.严禁在井下乘坐矿车、电机车、皮带、溜子,严禁在井下进行扒、蹬、跳,发现一次罚当事人100元;二次罚款500元;三次开除留用。

6.机运工区调度或干部,不得安排刹车失灵、无刹车、照明不齐、警铃不响,无押车工的机车运行,否则视为违章指挥;工人发现以上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开车,否则每缺一项罚50元。

7.严禁用皮带、溜子运送材料和设备,违者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人,违章指挥者罚款100元。

8.机车在行驶过程中,机头压(撞)人致伤的,给予电车司机罚款500元处理;压(撞)人致死的由有关部门处理;顶车压(撞)人致伤的,给予押车工和(或)司机罚款500元处分;压(撞)人致死的,由有关部门处理。

9.发现局扇喝循环风,每次罚责任单位各500元,其中干部承担50%,其余落实到责任人。

发现一处瓦斯超限作业罚瓦检员100元。

瓦检员发出的停止作业或撤人指令被拒绝时,罚当事人100元,罚事故单位500元,罚现场干部各50元,

10.按《规程》、措施的规定安设的瓦斯传感器,不能正常报警、断电的,当班必须处理好,否则每台次罚责任人50元,单位不安排处理的,罚单位值班领导或调度员50元。

11.采煤机、掘进机必须要有完善的内、外喷雾装置,而且满足降尘效果需要,无水严禁开机割煤,必须停止作业,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12.对制止“三违”现象的职能部门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侮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2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恶劣影响的,加倍处罚,使人致伤或死亡的,承担伤者医疗期间的所有费用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当事人每人100元,罚事故单位500元,罚事故单位干部各50元:

A:

拒绝接听调度电话;

B:

喷雾洒水装置不能正常工作而又不及时处理(汇报);

C:

使两道风门同时打开、运送材料工具撞坏风门或挂坏风筒而又不及时处理(汇报);

D:

发现通风安全传感器不能正常工作而又不及时处理(汇报)。

六、按事故分类的责任追究

为了认真吸取教训,总结事故经验,落实事故责任,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同类事故发生;对事故责任的追究必须按照“[换行]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强化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责任,从严管理,依法治理,实现安全生产,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干部必须深入现场查隐患、抓安全。

否则追究各单位领导及公司分管领导的责任。

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并处罚金50—500元。

2.新工人入矿或工种转岗,必须先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否则,按事故追查用人单位责任,同时追究其负责培训部门领导责任。

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并处罚金50—500元,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留查或开除矿籍的处分。

3.因材料不到位或因不投入使用而导致事故的,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并处罚金50—500元,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留查或开除矿籍的处分。

4.接到隐患通知(含口头、电话及书面通知)后,不进行整改,无故拖延24小时的,按事故追查处理。

除追究接受人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对接受人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并处罚金50—500元,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留查或开除矿籍的处分。

对单位主管领导,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并处罚金50—500元。

5.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追究当事人、事故单位班长、队长、副区长、技术主管、区长、直到分管领导责任。

对一级非伤亡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负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矿查看的处分,并处罚金100—500元。

(2)负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并处罚金100—300元。

(3)负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处罚金50—200元。

(4)对事故单位一次性罚款1500元。

6.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追究当事人、事故单位班长、队长、副区长、技术主管、区长、直至分管领导的责任。

(1)负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降级、降职处分,并处罚金100—300元。

(2)负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降级处分,并处罚金50—100元。

(3)负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并处罚金30—100元。

(4)对事故单位一次性罚款10[换行]00元。

7.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追究当事人、事故当班班长、跟班区长、副区长、技术主管、区长的责任:

(1)负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并处罚金50—100元。

(2)负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并处罚金30—50元。

(3)负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并罚款30—100元。

(4)对事故单位一次罚款500元。

8.发生重伤事故,追究当事人、事故单位班长、跟班区长、副区长、技术主管、区长、直到分管领导的责任。

(1)负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大过降级、开除留矿查看的处分,并处罚金100—500元。

(2)负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并处罚金50—200元。

(3)负领导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处罚金50—200元。

(4)对事故单位一次性处罚1500元。

9.井上下发生一般的死亡事故,追究其事故责任人(当事人)、班组负责人、事故单位、业务部门有关人员和事故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

(1)负直接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行政策记大过、撤职、开除留察、开除矿籍的处分,并处罚金100—1000元。

(2)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严重警告、记大过、撤职的处分,并处罚金50—500元。

(3)负间接领导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并处罚金50—200元。

(4)对事故单位一次性处罚3000元。

10.井上下发生重大以上死亡事故,公司将按上级调查处理机关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认真落实各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11.死亡事故责任追究由公司配合上级安全监察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其他安全事故追究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进行。

12.因工作失职而导[换行]致1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追究当事人及单位分管副区长责任;造成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单位副区长、技术主管、区长责任;造成10000元以上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单位副区长、技术主管、区长及分管领导责任:

(1)负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留矿查看或开除矿籍的处分,并给予经济罚款100—500元。

(2)负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降级、降职处分,并给予经济罚款50—200元。

(3)负领导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并处罚金30—100元。

七、其他方面事故责任追究

1.因通风、技术、机电、地测、调度、物资、安检等业务部门主管及公司分管领导,没有认真履行各自“一通三防”责任制,造成事故的,追究责任单位主管和公司分管领导责任。

2.有下列情况者,按事故追查处理。

追究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

(1)瓦斯超限未及时查出及处理。

(2)排放瓦斯时没按措施停电撤人。

(3)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风流短路、微风作业。

(4)煤尘堆积不及时处理。

(5)采煤工作面开工前和掘进工作面开门前没按规定设置有效的监测监控装置。

3.巷道贯透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回采工作面结束后一个月内不能封闭;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不到位;回采工作面上隅角滞后;监测设备失灵而不及时调修;不使用水炮泥等均按事故追究当事人及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4.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差,被停产整改,按事故追究工区跟班区长、技术员、区长的责任。

5.采掘工作面造成冒顶事故的,追究班长、跟班区长、副区长、技术主管、区长及当班安检员的责任。

6.维修巷道不先打好临时支护就作业的,按事故追查处理。

追究当班班长、跟班区长的责任,无支护材料的追究区长的责任。

7.采掘工程质量验收不认真、不按时而导致事故的,首先追究生产技术部的责任,然后追究工区领导的责任。

8.无规程措施施工的,按事故追查处理。

追究技术员、区长、生产技术部部长的责任。

9.因供电系统设计、安装不符合有关规定而造成[换行]事故的,追究工区技术主管、分管副区长、区长及矿分管领导的责任。

10.设备失爆、“三大保护”失灵或甩掉不用的,均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追究当事人、工区副区长、技术主管及区长的责任。

11.斜坡提升的“一坡三挡”不健全发生事故的,追究责任单位技术员和行政主管的责任;有“一坡三挡”而不用造成事故的,首先追究当事人责任,然后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12.绞车过卷保护、警铃、各种设备旋转部位的防护罩、各类防滑、防护装置不起作用导致事故的,除追究维护人员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技术主管、区(部)长的责任;若受材料供应影响的,同时追究材料供应部门的责任。

13.人车载人运行时掉道,机车超速行驶,均按事故进行追究处理,除追究当事人外,还要追究分管区队长的责任。

14.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私带炸药雷管出井;丢失炸药或不执行“火工品领退制度”的,按事故追查处理责任人,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15.损坏机电设备、通风设施、通讯设施等造成经济损失和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16.安检、技术等机关科室人员下井时走马观花,对重大隐患视而未见,当班内发生事故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7.地面消防设施、压力容器、易燃易爆物品因检查、维护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分别追究保卫、机电、物资、车队、安检等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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