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高新区管委会公报第4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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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高新区管委会公报第4期

昆明高新区管委会公报2018年第4期

目录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引导主导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办法(用地版)(试行)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引导主导

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办法(用地版)(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5年)》以及《昆明市“十三五”工业产业布局规划(2016-2020年)》,推动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旧动能转换,引导主导产业创新驱动发展。

根据《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着力推进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16〕11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政策的通知》(昆政办〔2016〕17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昆明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高新区招商引资新引进的用地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导产业指根据《“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以及《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相关文件确定的产业。

各产业细分如下:

(一)生物医药产业:

细分为新型疫苗、生物技术药物、化学药品与原料药制造、现代中药与民族药、生物医药关键装备与原辅料、生物医药服务;

(二)新型功能材料产业:

重点为稀有稀贵金属材料及关键电子材料;

(三)航空产业:

主要为通用航空运营及维修与技术服务。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主导产业项目,园区供应土地时给予差异化地价扶持,扶持标准参照《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主导产业分类及价格指标体系研究报告》成果中产业重要性排序等级确定。

具体实施由企业申报,管委会审核。

(一)扶持标准:

新型疫苗、生物技术药物产业用地以及研发成果转化效率或市场份额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国内排名前50)的企业用地出让地价按基础地价奖励20%;现代中药与民族药、关键电子材料产业用地地价奖励15%;生物医药服务、稀有稀贵金属材料产业用地地价奖励10%;化学药品与原料药制造、生物医药关键装备与原辅料产业用地地价奖励5%。

(二)申报资料:

1.《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价扶持资金申请表》;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未完成“三证合一”换证的企业,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满足以下土地利用强度、用地效益、土地利用效率和企业现代化水平等其中一项条件的项目用地,按相应的条件分级给予地价优惠扶持。

(一)容积率大于1。

(二)固定资产投入强度大于300万元/亩。

(三)经济贡献(形成区级财政收入)大于9万元/亩。

(四)项目开工时间自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一年以内。

(五)项目竣工时间自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两年以内。

(六)企业机器设备投资占总投资比例30%以上。

各级别具体扶持标准参照《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主导产业分类及价格指标体系研究报告》成果确定。

扶持标准:

容积率2.5以上的奖励10%,2-2.5(含)的奖励7.5%,1.5-2(含)的奖励5%,1-1.5(含)的奖励2.5%,1(含)以下的不进行奖励。

固定资产投入强度600万元/亩以上的奖励20%,500万元/亩-600万元/亩(含)的奖励15%,400万元/亩-500万元/亩(含)的奖励10%,300万元/亩-400万元/亩(含)的奖励5%,300万元/亩(含)以下的不进行奖励。

经济贡献(形成区级财政收入)25万元/亩以上的奖励20%,20万元/亩25万元/亩(含)的奖励15%,15万元/亩-20万元/亩(含)的奖励10%,9万元/亩-15万元/亩(含)的奖励5%,9万元/亩(含)以下以下的不进行奖励。

开工时间3个月内的奖励10%,3个月(含)-6个月内的奖励7.5%,6个月(含)-9个月内的奖励5%,9个月(含)-12个月内的奖励2.5%,一年(含)以上的不进行奖励。

竣工时间12个月(含)内的奖励10%,12个月-15个月(含)内的奖励7.5%,15个月-18个月(含)内的奖励5%,18个月-24个月(含)内的奖励2.5%,24个月以上的不进行奖励。

机器设备投资占总投资比例60%以上的奖励10%,50%-60%(含)的奖励7.5%,40%-50%(含)的奖励5%,30%-40%(含)的奖励2.5%,30%(含)以下的不进行奖励。

申报材料:

1.《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价扶持资金申请表》;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未完成“三证合一”换证的企业,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4.项目开工、完工确认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5.项目竣工投产报告;6.《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7.购置设备、厂房建设的发票、合同、银行付款凭证等(复印件);8.财务审计报告和纳税凭证(复印件);9.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基础地价依据市场价值评估确定,原则上一年评估一次,地价变化较快时,半年或一个季度评估一次。

总扶持金额=基础地价×单项扶持率之和

第七条地价扶持政策分阶段落实。

(一)容积率扶持以项目竣工验收为时间节点,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

(二)固定资产投入强度扶持依据项目可研报告内容,由企业申报根据实际投入按比例支付,最多分两次申报;

(三)开工时间扶持以主体工程实质性开工日为时间节点,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如项目分期建设,按开工项目投资占总投资比例支付扶持资金,最多分两次申报;

(四)竣工时间扶持以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日为时间节点,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

(五)经济贡献(形成区级财政收入)扶持以项目达产后三年内为时间节点,按项目达产后三年平均税收核算基数,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

(六)机器设备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以项目试生产为时间节点,按实际已投入生产线机器设备投资比例分期支付,最多分两次申报。

第八条建立主导产业政策及土地利用指标审核体系。

高新区管委会经发局牵头、投促局配合负责产业重要性等级审查;规划分局牵头、住建局、国土分局配合负责容积率审查;经发局牵头、规划分局、住建局、统计局固定资产投入强度审查;财政分局牵头、税务局配合负责经济贡献(形成区级财政收入)审查;住建局牵头、经发局配合负责开竣工时间审查;经发局牵头、投促局、税务局配合负责机器设备投资占总投资比例审查。

具体由意向用地单位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各负责部门依次对各项指标进行评审,出具审查意见。

第九条按本办法享受政策扶持的项目,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各项扶持条件在《土地交易方案》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

未按约定开工已构成闲置的土地,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置。

第十条享受本办法扶持的用地项目,须书面承诺至少10年内不得将企业工商、税务关系迁离高新区,否则须全额退回所获扶持资金。

10年后工商、税务关系迁离高新区的,高新区管委会保留优先回购权,高新区管委会放弃优先回购权的方可转让给同等性质企业。

回购价按原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扣减已使用使用年限分摊费用后退还,对地上建(构)筑物及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按价值评估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申报企业应遵守国家、省、市、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诚实守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享受政策扶持资格并责令退回所获扶持资金:

(一)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导产业重要性排序汇总表

附表2指标说明及地价优惠幅度汇总表

附表3地价扶持指标审核评分表

附表4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价扶持资金申请表

 

附表1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导产业重要性排序汇总表

重要性等级

产业分类

地价扶持标准

一等

新型疫苗、生物技术药物以及研发成果转化效率或市场份额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国内排名前50)的企业

20%

二等

现代中药与民族药、关键电子材料

15%

三等

生物医药服务、稀有稀贵金属材料

10%

四等

化学药品与原料药制造、生物医药关键装备与原辅料

5%

五等

通用航空运营及维修与技术服务

0%

附表2指标说明及地价优惠幅度汇总表

高新区产业重要性排序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地价优惠扶持率

20%

15%

10%

5%

0%

容积率

2.5以上

2-2.5(含)

1.5-2(含)

1-1.5(含)

1(含)以下

地价优惠扶持率

10%

7.5%

5%

2.5%

0%

固定资产投入强度

600万元/亩以上

500万元/亩-600万元/亩(含)

400万元/亩-500万元/亩(含)

300万元/亩-400万元/亩(含)

300万元/亩(含)以下

地价优惠扶持率

20%

15%

10%

5%

0%

经济贡献(形成区级财政收入)

25万元/亩以上

20万元/亩25万元/亩(含)

15万元/亩-20万元/亩(含)

9万元/亩-15万元/亩(含)

9万元/亩(含)以下

地价优惠扶持率

20%

15%

10%

5%

0%

开工时间

3个月内

3个月(含)-6个月内

6个月(含)-9个月内

9个月(含)-12个月内

一年(含)以上

地价优惠扶持率

10%

7.5%

5%

2.5%

0%

竣工时间

12个月(含)内

12个月-15个月(含)内

15个月-18个月(含)内

18个月-24个月(含)内

24个月以上

地价优惠扶持率

10%

7.5%

5%

2.5%

0%

机器设备投资占总投资比例

60%以上

50%-60%(含)

40%-50%(含)

30%-40%(含)

30%(含)以下

地价优惠扶持率

10%

7.5%

5%

2.5%

0%

 

附表3地价扶持指标评审评分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评审结果

地价扶持标准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产业类型

重要性排序

经发局

投促局

土地利用强度

容积率

规划分局

住建局、国土分局

用地效益

固定资产投入强度

经发局

规划分局、住建局、统计局

经济贡献(形成区级财政收入)

财政分局

税务局

开竣工时间

开工时间

住建局

经发局

竣工时间

住建局

经发局

企业现代化水平

机器设备投资占总投资比例

经发局

投促局、税务局

合计

 

 

 

附表4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价扶持资金申请表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所属行业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成立时间

注册资金

开户银行及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规模

营业范围

申请扶持类型及审查意见

申请扶持类型

指标评审结果

地价扶持标准

牵头部门意见

配合部门

意见

主导产业扶持

容积率

固定资产投入强度

经济贡献(形成区级财政收入)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机器设备投资占总投资比例

管委会意见

 

注:

(一)申请主导产业扶持的,需提供如下申报资料:

1.《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导产业地价扶持申请表》;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未完成“三证合一”换证的企业,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容积率扶持的,需提供如下申报资料:

1.《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价扶持资金申请表》;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未完成“三证合一”换证的企业,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4.项目开工、完工确认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固定资产投入强度扶持的,需提供如下申报资料:

1.《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价扶持资金申请表》;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未完成“三证合一”换证的企业,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4.项目开工、完工确认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5.项目竣工投产报告;6.《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7.购置设备、厂房建设的发票、合同、银行付款凭证等(复印件);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请经济贡献(形成区级财政收入)扶持的,需提供如下申报资料:

1.《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价扶持资金申请表》;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未完成“三证合一”换证的企业,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4.项目开工、完工确认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5.项目竣工投产报告;6.《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7.购置设备、厂房建设的发票、合同、银行付款凭证等(复印件);8.财务审计报告和纳税凭证(复印件);9.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开工时间扶持的,需提供如下申报资料:

1.《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价扶持资金申请表》;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未完成“三证合一”换证的企业,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4.项目开工确认表;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竣工时间扶持的,需提供如下申报资料:

1.《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价扶持资金申请表》;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未完成“三证合一”换证的企业,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4.项目开工、完工确认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申请机器设备投资占总投资比例扶持的,需提供如下申报资料:

1.《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价扶持资金申请表》;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未完成“三证合一”换证的企业,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4.项目开工、完工确认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5.项目竣工投产报告;6.《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7.购置设备、厂房建设的发票、合同、银行付款凭证等(复印件);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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