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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零售业信用发展研究

  

 

  

综合零售业信用发展研究(2006~)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多项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结束了“假冒伪劣横行,坑蒙拐骗猖獗”的时代,基本建立了适应市场机制要求的监管体系。

但我们发现,零售业中价格欺骗、以次充好的现象仍然存在,损害了消费信心;同时,销售商长期占用甚至恶意拖欠供货商货款等行为也频频发生,给生产行业带来了不良影响。

在未来扩大国内需求、调整经济结构的过程中,必须全面认识综合零售企业对消费者、生产商以及其他合作商的信用情况。

本报告将围绕我国综合零售业信用建设的发展现状、主要问题、影响因素等展开讨论,并结合其发展趋势提出政策建议。

一综合零售业信用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综合零售业的行业状况

综合零售业是一个既传统而又现代的商业行业,涉及杂货店、便利店、超市、百货等诸多业态。

目前,随着消费习惯的变化与交易技术的发展,网络销售、大型专业店等在我国进入了上升期,而综合零售占零售业总体的比重是逐渐降低的。

2008~2013年间,规模以上综合零售企业的数量、就业人数及销售额占比分别下降了7.0个、10.0个和7.0个百分点[1]。

不过,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不同地区之间、不同规模的城市或城镇之间,在收入水平、购买偏好以及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这会对消费者选择零售形式产生影响,使各种业态的发展情况呈现不均衡特征。

因此,虽然综合零售业的竞争环境正日趋严峻,但整个行业仍具有相当的生存空间。

我国2013年规模以上综合零售业销售额占零售业总体的比重仍处于24.8%的相对较高水平。

而与发达国家比较,2002年美国的这一比重为14.9%,2007年时进一步降至14.2%。

在日本,近年来这一比例都维持在11%左右[2]。

可以预见,在满足我国城乡居民的日常消费需求方面,综合零售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是难以被完全替代的。

(二)综合零售业的信用现状

1.综合零售业总体信用状况不断改善

综合零售业涉及消费者、供货商、合作商等多个信用对象。

总的来看,近年来综合零售业的信用状况呈不断改善的趋势。

面对消费者时,做到“童叟无欺”“货真价实”,既是这一行业历来所应秉持的基本信用原则,也是现代综合零售企业自身发展的要求。

目前,产品明码标价、售后质量保障等规范化的经营服务已经在内外资零售企业中广泛采用。

随着市场秩序的规范与行业环境的变化,零售商拖欠供货商货款的情况有所好转,没有出现严重影响地区商品流通的行业性工商冲突。

2.提高零售商信用的手段日益多样,涵盖范围日趋扩大

针对综合零售业的信用问题,保护消费者的手段最为丰富。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等专项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消费者协会等主体共同联合,使假冒伪劣、价格欺诈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失信行为得到了遏制,极大地改善了消费环境。

2014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共受理各类价格投诉18207件,占到全部投诉的2.94%。

这一比重较2013年下降了0.76个百分点。

受理假冒投诉5493件,占总投诉的0.89%,该比重较2013年下降了0.22个百分点。

近年来,零售商、供货商之间的信用关系也开始受到关注。

2006年,《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对零售商支付期限以及延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做出了约束性规定,初步实现了有规可依。

3.短期内综合零售业失信现象难以根除

虽然综合零售行业的总体信用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由于市场发育、管理体制、地区差异等多种原因,企业失信的现象难以根除,在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仍需加以重视。

在与消费者相关的方面,近年来,零售商主动对接上游、“自采”商品的业务有所增多。

在此过程中,零售环节在商品选择、流通加工等方面的职能得到强化,但同时也加大了发生信用问题的潜在风险。

在与供货商相关的方面,在买方市场条件下,零售商往往拥有较强的市场势力,因而容易出现通过失信行为向上游转移成本与风险的现象。

这一领域是当前综合零售业信用问题的多发区和矛盾的集中区。

(三)综合零售业存在的主要信用问题

1.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在信息社会,零售业中出现了行业传统职能以外的许多信用问题。

目前,许多商场、超市都建立了顾客会员制度,通过消费积分实现会员折让或换购。

综合零售企业由此获取了消费者的身份信息,如果将这些信息泄露,就有可能给消费者带来广告骚扰甚至人身侵害。

针对这种突出现象,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2015年3月15日施行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专门就商家透露消费者信息做出了罚款规定。

2.进店产品品质控制乏力

零售商虽然不生产产品,却是消费品的直接提供者。

零售企业应当在进货时,为消费者把好质量关。

在我国农村等欠发达地区,还存在着大量分散经营的小商铺、杂货店,其商品的质量情况值得担忧。

不仅如此,即便是城市中的大型外资零售企业,也有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出现。

2014年春节前夕,媒体相继曝光沃尔玛所售商品存在“狐狸肉冒充熟驴肉”“鸡肉冒充牛肉”等现象。

甚至,通过内部“特批”,为无资质产品进场提供通行证[3]。

这种行为毫无诚信可言,对消费者利益和消费信心造成了很大损害。

3.增加保鲜用料变相提价

随着包装方法与计量设备的改进,“短斤缺两”问题在现代零售业中明显减少,但有了新的表现。

2014年初,大型综合超市中冷冻水产品含冰量超标的问题受到关注。

散装虾仁等冷冻水产价格相对便宜,增加含冰量被认为是超市变相加价的手段。

对此,超市主要从储运、销售的保鲜要求出发,强调加裹冰衣的合理性。

由农业部发布、2013年3月实施的《冻熟对虾行业标准》规定,冰衣的重量占比不应当超过20%,而诸多媒体记者实际体验测定的结果都超出了这一数值[4]。

该行业标准是由中国水产加工与流通协会及多家科研机构、企业单位共同起草的,涵盖生产、储运、销售环节。

但由于缺乏强制执行力,其中的要求在许多综合超市中难以得到贯彻。

4.商品标价与结算时不同

现代综合零售企业通常都采取了明码标价的销售方式,但顾客在结算付款时,常常遇到商品价格与价签不符的情况。

虽然这种“低标高结”的做法不一定是零售商有意所为,更多的是企业内部管理不善、信息更新不及时所造成的,但总的来说责任在于零售企业,属于价格诚信问题,有必要通过加强管理予以改善。

5.促销活动商品备货不足

商场超市采取降价、会员优惠或者馈赠等方式促销商品,能够起到吸引顾客的作用。

结合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手段,这些促销信息能够在很大的范围内得到传播。

但是,顾客到店以后,常常因为促销或优惠商品售罄而不满。

促销活动不仅要提供吸引眼球的价格,还必须有足够的备货保证。

否则,不仅会失去消费者的信任,使今后的促销活动难以收效,还有可能涉嫌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有关“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的规定。

6.延迟支付供货商货款

零售商延期支付供货商货款,是行业中的普遍现象。

由此取得的信用资金,可以作为零售商的短期资金,支持企业的经营,形成一种商业模式。

这就使得零售商的信用状况直接影响到上游环节的资金回笼,进而关系到制造商的再投资、再生产。

现实中,正常的商业信用与恶意拖欠行为之间,常常难以明确划分。

并且,近年来许多综合超市为追求快速扩张,大量布局经营网点。

一旦销售情况不佳,发生资金周转困难,整个信用链条就会断裂,甚至引发供货商冲入商场、搬抢商品,以此抵偿货款的事件[5]。

综合零售业转变赢利模式,改善资金管理,是缓解这一矛盾的根本出路。

7.经营场地租金纠纷

零售企业为了加快布局、抢占商圈,往往采取租赁经营场地的方式,以此减少自有建设资金的投入。

但近年来,随着综合零售业整体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房地产价格的上升,有关场地租金的纠纷呈增多态势。

2014年11月,四川成都就发生了购物广场停业引发的物业与零售商双方工作人员冲突的事件[6]。

大型综合零售企业曾经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重要对象,但在实体零售行业“遇冷”的背景下,租金上涨就会对企业的资金链带来严重影响,零售商有必要对店铺选址、经营定位等做出重新规划。

二综合零售业的信用监管

(一)综合零售业信用监管概况

经过30多年的摸索,我国综合零售业的信用监管模式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过程,构建起了包括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以及行业自律机制在内的监管体系,涵盖了零售业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市场秩序、市场监测调控等多个方面。

市场主体准入与经营行为监管,是我国根据市场经济发展与对外开放的总体要求,改变政府干预方式与干预重点的总体趋势。

市场主体准入关注的是企业所具有的资质,重点在于对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审核。

在综合零售业当中,主体准入主要针对的是外资零售企业。

以1992年“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新世纪商厦”正式奠基为起点,大型外资零售企业纷纷进入中国。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外资零售企业在我国的扩张速度明显加快。

经营方式上,也由开设专柜、专卖店、直营店,发展到大型超市、仓储式卖场等多种规模、多种业态相结合。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和多元投资主体的出现,综合零售业的监管内容渐趋复杂,监管重点也从市场主体转向经营行为。

其中,综合零售企业的信用监管成为一个重点。

2012年1月,商务部发布《“十二五”促进零售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将“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诚信建设”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建立和谐零供关系、规范促销行为以及保障食品安全四大方面为零售业信用发展指明了方向。

本报告对行为监管进行了分类。

一是从综合零售企业经营活动相关主体的角度进行信用监管,包括保护消费者权益、调节零供关系两大方面;二是针对综合零售企业本身的信用行为进行监管,主要包括计量、价格、质量三大方面;三是针对流通领域重点商品的信用监管,主要是指食品安全监管。

表1为规范综合零售业信用的法律法规。

表1规范综合零售业信用的法律法规

(二)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信用监管

从消费者的利益出发,规范零售企业的经营行为,是综合零售业信用监管的一个重要角度,也是目前较为完善的方面。

自1994年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主要的法律依据,至今已有21年的时间。

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3年10月25日,新版法律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针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1996年3月15日公布)。

该办法明确了欺诈行为的情形,并规定了处罚依据和增加赔偿消费者损失的办法。

(三)旨在调节零供交易关系的信用监管

零售商与供货商之间的信用关系是监管的难点。

从法律层面来看,主要的依据是《合同法》中有关价款或报偿的事项规定。

2000年以后,我国大型综合零售业态快速发展,商场“进场费”与拖延货款成为突出的问题。

2006年7月,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委联合发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就超市等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进场费、无条件返利等做出规定,并做出零售商与供应商约定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的规定。

不过,从监管实践来看,在信用交易成为行业惯例的情况下,如何合理裁量其违法性,进而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还存在诸多需要探讨和完善的地方。

在《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实际执行中,更加侧重的是零售商收费,而非拖延货款。

2011年12月19日,上述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并于2012年上半年集中清理“大型零售企业”的收费项目。

对于这一行动是否能够达到效果,并产生长效机制,业内尚有不同看法;但相对于通道费而言,在零售企业占用货款这一方面还未有专门的监管措施。

2015年初,商务部等五部委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的监管工作,这在当前网络零售快速发展、渠道竞争环境本身发生变化的背景下,或将起到更加突出的作用。

(四)针对综合零售企业行为的信用监管

除了上述涉及消费者、供货商等综合零售企业交易对象的监管措施以外,还有直接针对零售商行为的监管手段,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对计量称重的监管,即防范“缺斤短两”。

相关法律和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修订)、《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等。

二是对于零售企业价格行为的监管,即要求明码标价、杜绝价格欺诈。

具体的法律和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第三次修订)等。

三是对产品质量的监管。

产品质量涉及生产、销售等多个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订版于2000年9月1日施行)专门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做出了规定。

近年,商品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管越来越受到重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先后公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2012年8月)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是专门针对流通环节的商品质量进行监测的操作办法。

(五)针对重点商品的综合零售业信用监管

食品是直接关系到居民健康与人身安全的重点商品,国家对于这一类商品的销售环节有专门的监管要求。

由商务部公布、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了协议准入、经销商管理、索证索票、购销台账、不合格食品退市这五项制度,明确了零售环节食品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布施行,对涉及食品的经营者行为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这两个《办法》是目前综合零售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主要依据。

(六)综合零售业信用监管的主要职能部门

目前,综合零售业的信用问题涉及多个监管部门。

从监管内容的分工上看,国家发展改革委具有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的职责;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牵头组织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及零售商、供应商建立公平的交易关系;工商部门是主要的执法机构,在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广告监管、反不正当竞争以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专门的职责;质量技术监督局在食品及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方面也有责任,但一般更侧重于生产加工环节,与工商部门存在衔接关系。

2013年3月,随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成立,食品药品领域的质量安全监管得到初步统一,监管模式有所优化。

三综合零售业信用的影响因素

(一)零售行业竞争环境

总体上看,综合零售业的信用状况取决于零售行业的竞争环境。

如前所述,目前百货、超市等综合零售企业所面临的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在相互竞争的过程中,必然将争取顾客作为重要方面,进而会影响到经营行为。

失信于消费者,其后果将是失去市场。

争夺消费者的竞争也会影响到零售商与上游供货商的信用关系[7]。

在过去几年中,零售商为了实现快速扩张和“天天低价”,以延期付款、通道费等方式,压缩供货商的赢利空间,占用上游资金。

零售商的商圈扩张越迅速,拥有的市场势力就越大,与供货商讨价还价的能力也就越强。

不仅如此,竞争恶化所造成的后果还会涉及产品质量,波及最终消费者。

有一些制造商因为利润空间被过度压缩,不得不通过偷工减料等降低商品质量的方式来缩减成本,并专门将这些商品提供给大型商超。

在许多大型零售连锁店中,一些知名品牌的商品出现的质量问题,往往是这种原因造成的。

而顾客退货所带来的成本,仍然会被转移到上游,进一步增加制造商的负担。

由此不难发现,综合零售企业的许多信用问题是在快速扩张这一竞争过程中产生的,商业模式是背后的主要根源。

显然,这种商业模式并不能持续,因为上游制造商可以转向自营等其他渠道模式。

同时,当生产环节的利润空间被挤压时,优胜劣汰就会加剧,这有可能带来上游的行业整合,形成对下游的抗衡势力。

当前,我国正在完成一个实体零售企业在城镇地区扩张布点的过程,同时生产环节需要进行结构优化,这是现在综合零售企业信用问题多发的关键原因。

相反,在一些偏远山区或农村地区,商业网点较少,以杂货店为主的小型综合零售商是满足当地居民消费需求的主要业态。

在这种“方圆几里、别无二家”的垄断市场结构下,零售企业与消费者的信用就主要由区域内的地缘、血缘关系维系。

如果缺乏正式制度的规范和市场竞争的调节,也十分容易发生信用问题。

可见,综合零售业的信用情况会受到市场竞争的影响。

归根到底,零售企业要赢利,其行为选择必然要考虑上下游相关主体的反应。

这是首要的影响因素,即市场对于零售企业行为的决定作用。

(二)顾客的消费意识

消费者是零售商的服务对象,其消费意识也会对零售企业的信用情况产生影响。

显然,消费者的质量意识和维权意识关系到零售企业处理售后纠纷的成本,进而会对零售商的行为产生约束作用。

当前,居民的消费理念对零售企业信用的影响越来越明显。

有的消费者过分贪图低价,同时缺乏对商品质量的辨别能力,这就给零售企业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契机。

反过来,有的消费者认为“高价必高质”,或者存在追求奢侈商品的炫耀性消费心理,而对商品本身的情况不甚关注,有些零售商就利用这一点,以高价掩盖低质,欺骗消费者。

可见,即便在“顾客是上帝”的时代,要使零售商无机可乘,消费者还必须提高自身的质量意识、价格意识,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这也是改善整个消费环境的要求。

(三)供货商的维权能力

零售商在与供货商进行交易时,通常都会订立交易合同,其中包括付款方式等内容。

当综合零售企业出现拖欠货款等违约情形时,供货商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但相比消费者维权,供货商所面临的困难要大得多。

一方面,司法环节本身会耗费企业大量的时间与成本;另一方面,供货商从维持与零售企业交易关系的角度出发,通常也不愿意与之对簿公堂。

(四)零售商自我管理水平

综合零售企业自我管理的水平如何,是影响其信用情况的内在因素。

就价签标价与结账价格不同这种现象而言,在很大程度上是综合零售企业内部管理不善造成的。

一方面,店内商品在确定售价或更改售价以后,既要将信息反映在货架价签上,同时还要录入POS系统,这两者间可能存在不同步的情况。

另一方面,自选超市的商品货架不及时整理,也会出现摆放位置错乱的现象。

零售商自身的管理水平,还体现在进货质量的监控方面。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零售环节的主要职责在于索证索票以及为重点商品建立进货台账。

但是,多数管理规范的零售企业都建立了自身的质量检测实验室,对怀疑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可以进一步提交给具有权威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更进一步的,从战略层面来看,综合零售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当考虑与上游供货商建立更加和谐的交易关系,构建良性的合作方式。

事实上,为供货商提供销售平台与为顾客提供商品,是同样重要的业务领域。

也就是说,供货商和顾客都应当被作为零售企业的客户。

供货商的成长尤其关系到零售企业自身的发展,这一点已经被许多国际知名零售商认识到。

与之相比,我国诸多的综合零售企业在这一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五)政府监管与法律规范体系

在市场秩序建立的过程中,政府监管与法律规范对于综合零售业信用机制的形成,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些监管措施加大了企业的违法成本或违约成本,对于失信行为起到了直接的约束作用,发挥了“看得见的手”所应具有的职能。

随着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市场机制的成熟,常态化的行政监督与依托法律规范的制约机制将共同构成综合零售企业信用行为的政策环境。

而监督执法的手段、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以及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等,已经成为信用监管领域的主要话题。

并且,监管内容也会随着社会需要与现实焦点的变化而不断丰富。

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里,政府监管与法律规范都将是影响综合零售企业信用行为的主要因素。

四未来综合零售业的信用发展展望

(一)对消费者的信用状况总体趋好,但失信行为的隐蔽性将会增强

在综合零售业所处的竞争环境下,企业对消费者的信用状况将总体趋好。

取信于顾客、提高顾客满意度和忠诚度,是目前零售企业提高自身竞争力的自觉行为。

但是,不能排除在市场竞争不充分、消费便利性较差的边远地区,甚至大型知名连锁综合零售企业中,偶发产品质量或价格诚信事件。

更为重要的是,未来综合零售业对消费者失信的行为将更具隐蔽性。

在顾客消费意识普遍提高的情况下,企业若想通过不法手段牟取利益,必将采取更难发现、更难识别的手段来欺骗消费者。

这就需要引起监管部门的充分重视,发挥执法力量的专业优势,为消费者把好关。

(二)综合零售业的产品质量及价格信誉将与整个渠道环境密切相关

零售环节的商品质量与价格并非零售企业能够单独决定的。

在销售产品定价方面,零售商通常需要与供货商进行协商;在产品质量方面,零售商和供货商都应负起相应的责任。

在日本,不仅百货店、综合超市等零售商将改善顾客体验作为经营管理的重点,打开抱怨、申诉之门,供货商也为顾客建立起更加便利的退换货制度。

以休闲食品为例,当消费者认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时,除了直接向零售商提出异议之外,大多数情况下还可以根据商品包装上的地址,将剩下的产品寄回厂家,厂商会直接送还邮费并寄送新一份的商品。

未来,综合零售业的产品质量和价格信誉,将有赖于整个渠道的诚信环境。

(三)对供货商的信用状况会逐步改善,并取决于经营环境和制度规范

随着市场竞争的演化和经营方式的转变,综合零售企业对供货商的信用状况也会有所改观。

从国际比较来看,据《商店》(Stores)杂志报道,与国内零售商拖延货款的现象恰恰相反,美国的家乐福通过财务创新,专门为特色商品供应商解决财务问题[8]。

在一些节日、庆祝等营销时点,家乐福需要向这些特色供货商采购商品,以此提升自己的产品差异性和市场竞争力。

而这些供货商在面对大量订单时,会在原材料采购、劳动力雇佣等方面出现资金不足的问题。

对此,家乐福设计了专门的供应链融资模型,银行根据该供应商与家乐福的资金来往与交易情况,向其提供授信额度,交易完成之后,家乐福将货款直接还给银行,由此形成封闭的资金链。

这种模式创新,是零供双方在互信基础上实现双赢的举措。

其背后,是整个行业规范运作的经营环境,以及法律制度对于零供双方行为的共同约束。

我国市场经济的成熟与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形成这种制度化的信用环境。

(四)围绕信用关系形成供应链合作,将成为零供双方的一致取向

在当前互联网零售业迅速发展、业内竞争加剧的背景下,零供关系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

2015年初,11家零供企业高层在深圳湾签署了建立合作关系的纲领性文件并达成“深圳湾共识”,成为业内热点。

在市场竞争的作用下,零供双方彼此合作、诚信经营,是必然的发展方向。

其核心在于,上下游企业要基于信用关系,构建供应链合作机制,将竞争焦点转向如何为消费者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

信用关系将成为供应链是否稳定的关键因素,无论是零售商还是供货商,从提升供应链竞争力的角度出发,都将把提高交易信用作为自觉行为,从而形成一致的行动取向。

专栏“深圳湾共识”与零供关系新常态的构建[9]

2015年1月9日,华润万家、步步高、家乐福、大润发、永辉5家零售企业与宝洁、可口可乐、中粮食品、伊利、立白、脱普6家大型供货商的企业高层在深圳湾召开零供合作座谈会,达成了三点共识。

其内容包括:

第一,共同建立以消费者为中心的价值观和评价标准,建立符合各自特点的管理模式,研究消费者需求,分享数据,增强店面体验,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商品和服务。

第二,建立有利于提高供应链效率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条款,使市场竞争机制透明化,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第三,建立零售商供应商从业人员道德规范和诚信监督体系,共同抵制腐败的商业行为,净化营商生态环境。

点评:

2014年以后,零售竞争环境的变化日益明显。

对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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