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50问转自华夏土地论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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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50问转自华夏土地论坛

土地管理(52问)

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有哪些?

答: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是多少?

如何使用?

答: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征用耕地以外的其它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征用耕地以外的其它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征用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它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4、非法买卖土地行为的表现形式、查处的法律依据、处罚标准是什么?

答:

表现形式

(1)以非法出售形式进行转让土地;

(2)私自买卖土地;(3)房屋的买卖连带土地的买卖;(4)出让土地首次转让、出租、抵押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

利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利用线图转让形式变相“炒卖”土地;(5)以其他形式变相的买卖土地。

查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5、在临时用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行为的表现形式、查处的法律依据、处罚标准是什么?

答:

表现形式

(1)在工地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设施工中的设置的临时加工车间、修配厂、搅拌站、预制厂、材料堆厂、运输道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工程建设过程的取土弃土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用地使用的土地等上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2)在地质勘察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

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察,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进行勘察勘探所需临时用地的土地等上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查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建制镇规划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处罚标准: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三十六条;《建制镇规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6、农村村民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行为的表现形式、查处的法律依据、处罚标准是什么?

答:

表现形式

(1)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

(2)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行为。

查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土地登记规则》第五十二条;

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7、闲置、荒芜土地行为的表现形式、查处的法律依据、处罚标准是什么?

答:

表现形式

(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查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

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8、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查处的法律依据、处罚标准是什么?

答:

表现形式

(1)不听劝阻,继续进行土地违法行为;

(2)表面上认错,私下仍进行该行为;(3)以其他手段不接受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制止,而继续违法。

查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处罚标准: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三十六条;《关于违法土地管理法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9、农村村民是否可以占用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建住宅?

答: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不得占用耕地。

如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但是,如果农村村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的规定,农村村民就不得占用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建房。

10、什么是土地权属?

答:

是指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归属。

具体讲,就是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

11、什么是基本农田?

答:

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

12、我国土地的基本国策是什么?

答: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

13、实行基本农田保护的方针是什么?

答: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1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的要求是什么?

答:

实行先缴后分,按规定的标准就地全额缴入国库,并由国库按规定比例就地分成划缴,不得减免(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原基础上提高一倍)。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不是对农民的补偿,是市、县人民政府向上级缴纳的土地平均收益。

15、总体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上报哪几项方案?

答:

批次用地中有具体建设项目的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或使用国有土地方案),供地方案;没有具体建设项目的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或使用国有土地方案)。

16、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应如何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答: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定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四)有偿使用土地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土地的,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五)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17、被征地单位和农民对经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如何处理?

答: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18、哪些用地可以申请临时使用土地?

答: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

19、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为多长?

答:

一般不超过2年。

20、建设单位如改变土地的建设用途,应当如何办理手续?

答:

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原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改变土地用途从事经营性开发建设,应当按照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

21、村民建住宅,如何办理用地手续?

答:

由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2、各地要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向什么方向发展?

答:

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23、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什么类型用地?

答:

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

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地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

24、哪些情形,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可以注销村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答:

(一)为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庄改造需调整使用和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占用的宅基地;

(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因继承等依法取得的两处以上宅基地除外)的宅基地(三)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四)自依法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兴建的宅基地;(五)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收回的宅基地。

25、请说出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原则?

答: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26、哪些项目可以使用基本农田?

怎样履行报批手续?

答: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基本农田。

使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果树或进行其它对耕作层土壤造成破坏的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勘测认定后,持申请报告、拟使用地块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拟使用地块开发利用规划图和补划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等文件资料,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7、法律禁止占用耕地的情形有哪些?

答:

一是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二是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28、什么是耕地?

答:

耕地是指主要用于种植小麦、水稻、玉米、蔬菜等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耘的土地。

一般包括以下9种土地:

(1)常年进行耕耘、常年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这是耕地的主要部分,占耕地总数的85%以上;

(2)当年休耕、休闲或轮歇的田地;(3)抛荒少于3年的田地;(4)开垦之后连续使用3年或3年以上的新开荒地以及沿河、沿湖和沿海滩涂;(5)原是耕地,后改作鱼塘、果园、花卉园以及用来种植桑树、茶树、果树和其它树木的土地;(6)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附带种植零星桑树、茶树、果树和其它树木的土地;(7)原是耕地,临时(5年以下)用来培育和种植桑苗、果苗以及其它苗木花卉的土地;(8)非牧区用于种植牧草少于5年的田地;(9)以种植稻谷为主、养鱼为辅的稻鱼混合种养的水田,以及常年用来种植茭白、莲藕等一年生食物类植物的低洼地。

29、什么是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答: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的耕地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30、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占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31、什么是地上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答:

地上物补偿费是指因征地导致被征用土地上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和恢复,林木的迁移或砍伐等,国家应给予所有者补偿的费用。

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使用者以经济补偿。

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3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如何计算?

答:

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期未能收获,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所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

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一般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计算,如果是播种不久或投入较少,也可以按一季产值的一定比例计算。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

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并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

33、土地违法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答:

土地违法行为的种类主要有: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2)破坏耕地行为;(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行为;(4)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5)非法批准用地行为;(6)侵占、挪用征地补偿等有关费用行为;(7)拒不交还土地行为;(8)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9)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行为;(10)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行为;(1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3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和予以复制;

(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做出说明;(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拍照、摄像;(4)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5)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6)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7)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8)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施工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直到拆除续建部分建筑物等措施予以制止。

35、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哪些监督检查职权?

答: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法定的监督检查职权包括:

(1)检查权。

有权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和土地使用等情况实行检查;

(2)调查权。

有权依法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个人进行调查;(3)制止权。

有权对正在发生或有可能继续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4)处罚权。

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5)监督权。

有权对土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纠正违法、不当的土地行政行为;(6)直接处分权。

有权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7)建议权。

有权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有权对涉嫌构成土地犯罪的责任人,移送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6、什么是土地监察?

答:

土地监察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

37、什么是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其分类征收标准是多少?

答: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

38、什么是土地闲置费?

哪些情况要收取土地闲置费?

其征收标准是多少?

答:

土地闲置费是指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按照规定期限动工建设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带有处罚性质的费用。

不同法规、规章对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都作了不同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有正当理由(指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可申请原审批机关批准不超过2年的动工建设期限,并按下列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

延长一年的,按出让金或者征地费用总额的5%收取;延长二年的,按出让金或者征地费用总额的10%收取。

39、哪些违法行为是土地犯罪行为,应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答:

根据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是土地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1)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

(2)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违法行为。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上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

40、什么是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

答: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将土地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利完全地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买卖,从理论上讲,是将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他方,他方为此支付价金的行为。

由于我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单位和个人只享有对国有上地的使用权,并且法律禁止集体上地使用权自由转让。

因此,只要实际上发生了一方违法地将土地权利完全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金,则可以认定为买卖。

除此形式之外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将土地权利转移的行为,即为“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对“买卖土地”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虽然对其处罚并无区别,但在适用时,仍应准确把握其行为性质。

对在实际上非法将土地权利完全地、永久地提供给另一方,另—方为此支付价金的,应定性为“买卖土地”;对将土地违法地有期限地提供给他方使用,或者一方支付金钱以外的标的物,另一方使用土地的,则应定性为“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41、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非法开发、使用土地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答: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44、对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处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45、耕地保护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耕地保护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2)违反法律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毁坏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3)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的违法行为;(4)应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违法行为;(5)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违法行为;(6)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7)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8)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9)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耕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违法行为。

46、我国法定的土地犯罪罪名有哪些?

答:

根据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自1997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法释[1997]9号)的规定,我国土地犯罪的法定罪名有以下4种:

(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2)非法占用耕地罪;(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47、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有哪些原则?

答:

(1)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

(2)实行规划控制的原则;(3)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原则;(4)依法补偿、合理安置的原则。

48、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由谁批准?

答:

建设用地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按照原依法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如果确实需要改变土地的建设用途,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即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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