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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新城住宅投标文件

 

鹿泉市南新城住宅楼工程

 

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

鹿泉市南新城住宅楼

招标人:

鹿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新城村委会

2010年4月

总目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第二章:

合同主要条款

第三章:

工程建设标准

第四章:

图纸(图纸另册)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另附)

第六章:

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

第七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第八章: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第九章:

评标办法

 

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及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鹿泉市南新城住宅楼

2

1.1

建设地点

鹿泉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新城村

3

1.1

建设规模

39425.76平方米

4

1.1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5

1.1

质量标准

合格

6

2.1

招标范围

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7

2.2

工期要求

2010年5月10日开工,2010年11月10日竣工,施工总工期180日历天

8

3.1

资金来源

自筹

9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建筑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格的施工企业。

10

4.2

标段划分

本工程分为8个标段;每标段分别报价

11

13.1

工程报价方式

执行2008年河北省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

12

15.1

投标有效期

为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3

16.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书应附有投标保证金,其金额为人民币:

五万元整。

14

5.1

踏勘现场

方式:

投标企业自行安排

15

13.1

投标限价(拦标价)

最高限价(上拦标价):

人民币364.68万元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续)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及要求

16

17.1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电子版文件(不可改写的光盘)二份

17

20.1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地址:

宜家宜快捷酒店石家庄市工农路458号六楼(友谊大街工农路口路西行200米)

时间:

2010年4月29日9时

18

23.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

2010年4月29日9时

地点:

宜家宜快捷酒店石家庄市工农路458号六楼(友谊大街工农路口路西行200米)

时间:

2010年4月29日9时

19

31.4

评标方法及标准

详见招标文件第九章评标办法

20

31.3

确定中标人方式及发出中标通知书

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待确定中标人结束5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

21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本招标文件凡是用“黑体”字体标志的内容,均属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投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情况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后,按废标处理。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1.2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邀请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

2.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

4.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4.2标段的划分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

本工程共分为8个标段依次为:

10#、11#、12#、13#、14#、15#、16#、17#。

投标人最多中两个标段。

4.3本工程不允许由两个及以上的施工企业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

5.踏勘现场

5.1投标人自行安排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投标费用

6.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招标人不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投标人投标费用的增加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第二章:

合同主要条款

第三章:

工程建设标准

第四章:

图纸(图纸另册)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另附)

第六章:

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

第七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第八章: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第九章:

评标办法

7.2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对份(页)数等方面认真核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取招标文件后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将可能被拒绝。

投标人不得对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改、增加或减少,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子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送。

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在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9.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

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汉语。

10.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三部分组成。

11.2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2.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1.2.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11.2.3投标函;

11.2.4投标函附录;

11.2.5投标保证金收据;

11.2.6资格证书、营业执照

11.2.7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投标资料。

11.3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形式:

11.3.1投标报价说明;

11.3.2投标报价汇总表;

11.3.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11.3.4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表;

11.3.5其它项目清单报价表;

11.3.6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11.3.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1.3.8项目措施费分析表;

11.3.9投标报价需要的其它资料。

11.4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4.1企业概况

11.4.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1)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

(2)工程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

(3)劳动力安排计划;

(4)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织织措施:

(5)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6)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7)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8)施工总平面图;

(9)有必要说明的其它内容。

11.4.3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2)项目经理简历表;

(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4)其它辅助说明资料。

(5)拟分包项目名称和分包人情况:

(注:

存在零星工作和其他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应包括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和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如果没有可不要。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投标报价、投标最高限价

13.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方式。

13.2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3.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增加或减少,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13.4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形式,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按照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的其他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以及自身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经营状况、机械配备和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进行编制,自主报价。

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13.5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述。

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3.6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投标人须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综合单价中考虑了合同工期内各种政策性调整和施工条件的变化,如停水、停电、材料二次倒运、材料价差及材料代用的量差及价差、土石方类别变化等其他各种因素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

13.7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和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而投标人必须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必须认真阅读图纸和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补遗书、答疑、答疑补充等开标前的文件对照工程量清单数量进行全面复核,对发现的数量差额与缺项,投标人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检查,除非招标人以补遗函或答疑补充的形式予以更正,所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不允许自行调整,若投标人认为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数量存在差额与缺项且招标人未以补遗函或答疑补充形式给予更正,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过程中另行补充编制分部分项清单偏离表予以调整。

如投标书中未补充编制分部分项清单偏离表或偏离表中未完整列出分部分项偏离内容,则投标人不能再以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额与缺项为由提出增加费用。

14.投标货币

14.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是以是现金的形式提交。

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日期前将相应金额的保证金交到开标现场。

16.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6.4中标和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5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保证金将被没收:

16.5.1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30条规定修正投标报价;

16.5.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否则视为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

17.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7.3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并且所有内容应与被授权人身份证内容一致,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7.4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

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8.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8.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应装订成册。

18.2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18.3在密封袋上应:

18.3.1写明招标人

18.3.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招标工程项目编号;

(2)工程名称;

(3)年月日时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8.4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

18.5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8.1款、第18.2款和第18.3款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

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9.投标文件的提交

19.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未送达本招标文件规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绝受理。

20.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

20.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0.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2.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五)开标

23.开标

23.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应按时参加。

23.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4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评审。

23.3开标程序:

23.3.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23.3.2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3.3.3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承诺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

23.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将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3.5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4.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4.1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后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24.1.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4.1.2本须知第ll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8.3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4.1.3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4.1.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24.1.5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24.1.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24.1.7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4.1.8投标报价超出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24.1.9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存在重大偏差的。

24.2有效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详细评审、比较。

(六)评标

25.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5.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25.2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5.3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织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25.4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从专家名册或者网上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25.5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5.6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5.7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6.评标过程的保密

26.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26.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6.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做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7.投标文件的澄清

27.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根据本须知第30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28.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8.1开标后,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书面开标记录以及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28.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28.3如果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作废标处理。

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8.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按下列程序进行评审:

28.4.1审核投标报价。

对投标报价的填报是否齐全,项目内容是否明确,价格构成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判定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28.4.2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和算术修正;

28.4.3询问。

评标委员会对在投标报价审核中发现的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应当书面向投标人提出询问。

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8.5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有效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和比较分析,并按下列原则做出评判:

28.5.1评标委员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将否决其投标。

28.5.2投标人填报的工程主要材料单价显著低于同期市场或其他投标人的价格,且投标人提供的证明资料不能说明其降价合理理由的;或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否决其投标。

28.5.3任何费用出现负报价的,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将否决其投标。

28.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可靠性以及是否否决其投标等的认定出现异议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确定。

28.5评标过程中如出现并列第一的情况,由评委投票确定中标候选人。

29.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29.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9.1.1如果数字表示的数额和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数额为准;

29.1.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9.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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