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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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案例

内部承包合同

 

工程名称:

西直门综合交通枢纽及配套服务改造工程

发包人: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

 

二〇〇九年一月

劳务作业发包人:

           (以下简称发包人)

劳务作业承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1、劳务分包工程基本情况

1.1工程名称:

西直门综合交通枢纽及配套服务改造工程

1.2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1.3分包范围:

通风系统的改造

1.4劳务作业内容:

1.4.1人工综合单价:

·完成全部施工图预埋及安装工作需要的全部人工费用(含工完场清及现场文明所需的人工费);

·为配合其他专业分包商、业主指定分包人的施工所需付出的人工费用,如:

为配合结构施工方的已完成品未完半成品的保护工作。

·自身施工需要的墙体开槽及恢复工作的人工费用。

·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作所需付出的材料(含全部甲供材料、设备)场内卸车、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增加的人工费用;

·为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发包人的要求,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现场文明和环境保护所支出的人工费用;

·承包人生活及生产责任区内的日常打扫、清理及安全保卫工作;

·承包工程所使用的甲供材料、设备的现场堆放及保管工作;

·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及工期目标而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人工费用。

·为实现质量目标、工期目标、安全、现场文明目标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承包人在现场组织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差旅费用、低值易消耗品的费、劳动保护费、竣工清理费用;

·保险:

承包人被认为已在他的合同价格中包括了与本合同相关的所有应由承包人为其施工人员交纳的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

·成品保护:

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工程(包含其自身已完及未完工程的材料、设备的看管责任,成品保护截至日期为招标人向业主移交工程)的成品保护。

·临建、现场办公室和办公条件:

发包人仅在施工现场提供其满足承包人需要的生活用房、施工用仓库以及办公用房等。

承包人应为其所有进场人员的合理安排上述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并自行解决住房内的住宿用床及日常生活必需品、办公必需品。

承包人的报价中应包含其临建设施(生活、生产、办公等)日常消耗材料的费用。

承包人的报价中应包含其临建设施在发包人要求的情况下从现场拆除并场清的费用。

·系统调试所需的全部费用。

1.4.2辅材包含内容:

·承包工程使用的全部辅材(见附表,辅材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附表中所列材料)由承包人进行采购。

1.4.3中小型机械、机具费:

·除甲方提供机械以外的为完成分包工程所需的全部机械费、机具费及冬雨季施工期间所增加的机械费。

含二级以下电箱及所需电线、电缆及照明器具等;

1.5其它费用包含内容:

1.5.1除以上内容,均综合在人工综合单价中,综合单价中还包括:

·安全措施性费用必须能够满足发包人及地方有关安全文明工地施工的有关规定的费用。

·承包人所报费用包含能够保证本工程调试、验收要求。

·承包人报价应当充分考虑为实现质量目标、工期目标、安全目标及保障环保、卫生所发生的费用。

·投标价格应包括完成本招标文件所有内容可能会涉及到的费用的总和。

投标价格中还应包括维护、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风险、责任等所有费用。

·.现场临时停工所造成的误工、机械停滞等费用。

1.6特别说明:

因本工程通风系统的改造由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风构件加工厂施工,风管的制作、安装的主材、辅材及其它安装用型材均由乙方提供,结算时执行建设单位结算的造价信息价。

劳务作业人数:

20人。

2、合同价款

2.1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采用下列第3种方式计算:

(1)固定合同价款;

(2)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工日单价,按确认的工日计算;

(3)综合工日单价;

(4)平米包干。

2.2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除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的工程变更以外,不再调整。

2.3采用第(3)种方式计价的,劳务费综合工日单价为元/工日,共计暂估个综合工日,综合人工费为:

元。

另:

中小型施工机具0元,辅材费(暂估让利后)元;材料费劳务作业周转、低值易耗材料费辅材让利为:

10%。

合同价款(暂估)小写(人民币)元,

(暂估)大写(人民币)万元。

2.4施工中发生的零工单价为35元/工日。

2.5劳务费包含内容为:

(1)工人工资;

(2)劳保统筹费用;(3)劳动保护费用;(4)管理费用;(5)各项保险费用;(6)临设费用;(7)文明施工及环保费用;(8)利润;(9)税金。

2.6承包人委派的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为,身份证号码:

职务:

,联系电话:

,在京住址:

家庭住址:

3、分包工作期限

开工日期:

年2月日,以建设单位下发开工之日起

竣工日期:

年月日

总日历天数为: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

按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程必须达到质量评定合格等级。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6)其他。

6、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1)建筑施工手册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范

(2)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规程建筑工程施工工艺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公司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质量管理手册甲方现场的有关规范及标准

7、图纸

发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天前,向承包人提供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图纸1套。

8、项目经理

8.1发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

,工程建造师(项目经理)证书号。

身份证号码:

委托权限:

8.2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施工负责人为,职务:

,岗位证书号:

,身份证号码:

委托权限:

8.3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企业代码。

劳务分包必须出具《北京市建筑企业档案管理手册》。

9、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供应

9.1发包人应按照施工计划向承包人提供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完全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具体表式见附件1)。

如发包人不能按时提供,则应相应延长工期并赔偿误工费用;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承包人应在验收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发包人负责在三日内更换或调整。

9.2承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机具及构配件。

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承包人应进行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但赔付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9.3施工中所需的中小型机具在施工开始前日内由方提供,并出具清单双方确认(详见附表2)。

9.4施工中所需的周转、低值易耗材料由方提供,并出具清单双方确认(详见附表3)。

10、担保

10.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担保方式为:

,担保金额,担保有效期,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担保方式为:

,担保金额,担保有效期,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10.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11、合同价款的支付

11.1本工程采用工日单价方式计算合同价款,每月应结清上月完成的工作量并支付其中的劳务费总额的70%,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为:

,辅材费用的支付方式为:

按每月业主或监理批复的产值月报中工程量套用北京市修缮定额及《北京市2001年预算定额》计算所含约定辅材费乘以乙方中标辅材计取比例计取后的%向乙方支付辅材费,发生的零工月结月清过时不补,工程完工并办理竣工结算后结清(扣除保修金额后的)全部款项。

11.2劳务作业工作完成,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合同价款(扣除保修金额后的)的最终支付。

11.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尾款。

11.4承包人和发包人对合同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1.5发包人必须将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在2.9款中指定的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并索要收款证明(发票)。

由于发包人将合同价款支付给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以外的人员、现金支付合同价款,或存在其他违规支付行为的,造成后果由发包人负责。

承包人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收到合同价款后产生的分配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2、违约责任

12.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1条的约定,不按时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2)发包人不能按时提供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完全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造成窝工的;

(3)发包人不能提供足够的工作面,造成窝工的。

12.2发包人不按约定核实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应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合同价款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每日3‰的违约金。

12.3发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时,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元,发包人顺延延误的承包人工作时间。

12.4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2)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无法完成的,发包人可以委派其他劳务企业完成,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延误的承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3)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延误的承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12.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工程保修

乙方应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保修期为两年;在工程竣工四方验收合格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保修金额为合同价款的5%,甲方在乙方余留工程款中扣除,待保修期满后结清。

(在工程保修期间,乙方要负责其范围内的所有保修事项,如因乙方保修范围内而不能保修的,甲方可以指派其他人,其费用从乙方保修款中扣除。

13、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四份,发包人执三份,承包人执一份,发包人负责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14、补充条款

14.1甲方责任:

(1)负责提供乙方部分宿舍、办公室、厕所,食堂由乙方在施工现场外自行解决;

(2)负责提供临电到二级配电箱,临水到临水立管;

(3)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4)定期组织召开生产例会;定期组织综合大检查;

(5)技术变更与洽商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14.2乙方责任:

(1)乙方未经甲方的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工程业主及监理发生任何工作关系,如乙方违反此规定,甲方将视为违约,并按乙方违约给予处罚。

(2)乙方必须保证节假日及农忙期间的连续施工。

由于本工程工期较紧,本条特别提出。

(3)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满足甲方关于CI工作的要求,统一着装及完成甲方关于企业形象宣传有关的工作;自备符合甲方CI工作及安全要求的防护用品,费用自负。

(4)乙方负责本工程自身施工中所产生的所有垃圾的清理并运至现场指定地点,并需负责本工程的结构验收清理工作,并承担相关人工费用。

(5)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施工扰民、施工现场噪音控制、施工中交通运输及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对于尘埃、噪音及所有和环保要求,乙方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使之降低至现行文件规定允许的程度,乙方应协助甲方处理有关扰民、民扰事项,并且承担因乙方原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6)乙方需提供施工中所用的所有中小型机械及随机所有的电线和配件等;乙方需提供符合甲方现场安全规定的移动电箱及照明用灯具、电线等;乙方负责二级电箱以后及临水立管以后的全部临时供电、供水工作,并需无条件在施工临时用电、用水上满足甲方的其他分包商使用;乙方负责所属施工现场,生活区的临水、临电的维护工作及费用。

(7)乙方自行负责其所有人员的临时设施内的床铺及床上用品的费用。

(8)乙方的工作范围还应包括其施工范围内的水平运输和垂直运输及施工安全所要求的脚手架的搭设及拆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

(9)乙方需负责所属施工范围内所用的材料、周转材料等施工场内外的装卸车、码放等工作,其人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任何情况均不得进行调整。

(10)乙方根据工程需要向甲方提供周转材料用量计划,材料进场后使用前必须与甲方物资部办理有关手续后,周转材料由乙方照管,并与甲方物资部签订物资管理协议。

(11)乙方必须按甲方审核通过(或甲方制订)的冬季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负责冬雨季施工的防冻工作,其冬季施工的措施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所发生的人工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无论发生任何情况均不作调整。

(12)因此乙方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了解到现场的实际情况,并在报价中考虑因场地带来的施工不便及随时依据甲方的要求进行材料设备等倒运而增加的费用,及一切由于场地而造成的其他费用。

(13)乙方派经甲方考核合格的专业工程师服从项目管理,协助项目完成项目日常工作。

乙方要派一名资料员在甲方资料员的组织下按时完成乙方所施工部位的工程资料,直至竣工。

14.3安全、文明施工

(1)本工程安全目标:

无重大伤亡事故,轻伤施工发生频率低于2‰;

(2)乙方必须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地方政府、地方建委颁发的有关规定。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安全施工管理部门对于安全施工方面的各种制度、要求及甲方对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的其他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

双方需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之一,对甲方所发出的安全整改通知,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派人整改完毕;如甲方发现乙方在接到安全整改通知后在限定的时间内仍然未予整改或整改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给于乙方500---2000元的罚款。

(3)乙方投入到本工程中的全部机械设备及各类生产工具必须经检验合格,并符合国家、济南市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和安全使用标准。

若因乙方违反操作规程和(或)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各类机械设备及生产工具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4)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目标为市安全文明工地,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目标不能实现,甲方将对乙方处以五万元经济处罚。

14.4结算办法:

14.4.1因乙方劳动力不足或其他任何原因而使甲方不得不将乙方承包范围内的部分项目另行分包时,甲方将按完成该部分工程量的市场价格(参考造价信息价及双方协商的实际市场价)的1.5倍从乙方承包价款中扣除,并且保留对乙方由此而导致的工期延误等的索赔权利。

14.4.2乙方办理工程结算,以甲方工程部出具的完工证明为依据,质检部门、安全部门、材料部门、技术部门出具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凭证后才准予办理。

14.4.3工程结算时,按结算总价的5%扣除保修抵押金,保修金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理》及有关规定执行。

14.4.4工程量的计算原则:

按《北京市2001年预算定额》的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

14.4.5零星用工、预算外签证:

承包范围外的工作内容,现场签认必须由项目经理签字确认方为有效,否则视为无效。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从事本合同承包范围以外的其它零星用工工作按照以下原则结算:

不足4小时的按0.5个工日/人计,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按1个工日/人计,8小时以上的按1.5个工日/人计,零星用工按照现场核实的工程量×35元/个工日办理结算。

对于有业主正式洽商变更、修改图纸并能够清楚计算工程量的不能执行预算外签证单,只有合同外发生的或无法在图纸上计量的工程量才能执行签证单,对于分包预算外签证的原则上必须是已经获得业主书面认可的并能收回资金的,项目工程部门的签字只能证明事实发生的实际情况,项目商务部对于发生的事实按照合同的约定判定是否符合签证条件及计算规则,项目经理的签字作为是否计入结算的依据。

14.4.6结算周期:

对分包实行月结(或月预结),依据是业主当月审批的产值月报并在此基础上按合同单价,结合实际工作内容是否最终完成的情况按80%的比例对分包进行预结算,零星用工部分每周办理签字手续,当月办理结算,预期不予办理。

14.4.7结算总额=预算内结算金额+洽商+签证-扣款

A:

分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北京市2001年预算定额》计算规则计算的实际完成工程量)

A的计算原则:

以业主或监理审批图纸内工程量(或不大于业主审批的图纸工程量)及上述计算规则计算;

洽商工程量:

以业主审批的洽商变更工程量(或不大于业主审批的洽商变更工程量)及上述计算原则计算(变更洽商单个清单子目累计人民币3000元含材料费用,不包括3000元本身);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根据四方(设计、建设单位、监理、总承包)签字认可的正式变更及洽商作为正式结算依据。

签证工程量:

签证反映图纸及洽商无法反映的合同外现场已施工工程量,或与业主无关的工程量。

B:

将工程量(含洽商变更)套用《北京市2001年预算定额》总用工工日数量×(综合工日单价36元/工日)

C:

将工程量(含洽商变更)套用《北京市2001年预算定额》所包含约定的定额辅材费×(1-辅材让利10%)

D:

将现场相关人员签字齐全的零用工日×35元/工日

E:

钢材费用=2001年预算定额的钢材用量×建设单位结算的造价信息价

F:

结算总额=B+C+D+E-扣款

14.4.8上述现场工程师、机电经理、商务经理、项目经理签字认可的结算依据必须经过发包人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核,并最终以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结算单为准。

14.5成品保护:

甲方在工地现场提供任何的保安措施,不会减轻分包方在现场照管上的任何责任;分包方特别应为自身工作面及自身的仓库、材料堆放场地、生活场地提供保卫及安全防范措施。

自分包方进场之日起至工程全部竣工为止,分包方应完全承担对已送抵工地的工程材料(包含甲供材料设备)的照管责任。

在分包方负责照管期间,如已送抵工地的任何材料无论因何原因遭受破坏、被盗、损失或伤害,分包方应自费进行弥补此部分损失,以保证本工程在竣工时全部完好及在各方面均能符合验收的要求。

分包方负责自身承包范围内的成品保护工作,特别是注意分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的成品保护,其成品保护费用均含在人工综合单价里,如因分包方管理不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分包结算中扣除。

14.6其他

14.6.1甲方对乙方所下罚单无需由乙方签字确认,如有不同意见可书面阐述理由,提交甲方项目经理部商议,乙方不进行确认且不阐述理由的,自罚单所下之日起3日后自行生效,甲方可直接从乙方结算款中扣除。

14.6.2乙方首先满足年底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并按合同造价的10%上交甲方作为劳务工资保证金(该保证金应小于30万元);在进场前存入甲方的劳务工资专用帐户,资金所有权属于乙方,在该项目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劳务工资的情况下作为应急垫付资金使用,劳务工工资保证金将专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不得用于垫支工程款、材料费等其他用途。

双方均不得随意支取或挪作它用。

劳务工资保证金在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分包工作量,并确认其已结清全部劳务工资后,甲方将退还乙方全部保证金或余额;乙方执行甲方各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

保证队伍的稳定做好工人思想工作,如年底乙方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引起民工找甲方闹事情况发生,有一起事件,甲方即可在结算中扣除乙方10万元作为罚款。

14.6.3应将法人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列入劳务合同中,法人委托书应包含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一切工程委托事宜;

14.6.4在与劳务队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中,应严格按照新《劳动合同法》中的要求,劳务队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务用工合同(计件合同)并要求在项目上备案,同时要求按实名制管理,持卡率或出勤率达到100%。

如果经公司相关部门和项目查证核实却有劳务队伍未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的,则给予处罚并清出施工现场;

14.6.5对于联营、挂靠、甲指等工程,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执行,联营、挂靠、甲指单位应与劳务作业人员及聘用的管理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合同(计件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用,该合同必须在项目上备案,如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该项的,应添加补充协议,否则不予签订合同;

14.6.6劳务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务用工合同(计件合同)后,应按照合同法中的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用;

14.6.7劳务公司在使用劳务用工时,严禁收取劳务工人任何风险抵押金,并且按《劳务合同法》中约定,劳务人员每人每月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0);并实行实名制管理,具体依照当地建委相关劳务管理办法和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务分包实名制管理办法》。

14.6.8如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未按时支付劳务工工资,甲方有权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其应得工资。

乙方向甲方提供支付工资的名单及金额并有乙方签字盖章;上述金额的总计不应超过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劳务人工费,对于上述支付,并首先从其交纳的劳务工资保证金中支付所拖欠的劳务工工资,若保证金数额不足以支付全部拖欠的劳务工工资,应从尚未结清的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正式工程款的发票,且上述支付计入乙方应得工程进度款。

对于乙方拖欠劳务工工资,并在发包单位两次提醒后仍不改正,乙方有权解除双方的劳务合同,并将其列入不合格分包商名单。

14.6.9为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公司环境方针,完成公司环境目标和指标,保证项目施工生产符合ISO4001认证标准要求。

若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未能达到标准甲方将对乙方处以伍万元经济处罚。

15、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一: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计划清单

附件二:

劳务作业中小型施工机具、设备清单

附件三:

劳务作业周转、低值易耗材料清单

 

发包人:

(合同专用章)承包人:

(合同专用章)

地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

16、发包人义务

16.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业主负责。

16.2发包人有对承包人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抽查,并提出整改要求的义务。

16.3发包人应贯彻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履行监管职责,并按规定留存管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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