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特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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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特点
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特点
工程总承包,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控制的承包。
目前工程总承包采用的模式主要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业主主要负责工程项目整体的、原则的、目标的管理和控制,而工程总承包企业则对项目的设计、采购和施工进行一体化的组织和管理,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
笔者认为,尽管国家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但是并非所有工程建设皆适合采用。
工程总承包模式通常用于业主自有厂房、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一些非通用项目,这些项目或者对成本要求严格,业主方需要把成本控制在预算内,或者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不仅技术含量高,而且对项目管理团队的专业性和组织能力要求也高,而业主方能力有限,无法驾驭项目建设。
对于这类项目,业主在使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后更容易控制工期和造价。
而在传统施工总承包中,发包人负责提供设计图纸,并且对因地质勘查报告和设计图纸出现的错误变更和索赔承担主要责任。
实行工程总承包之后,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设计和施工,可以做到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的无缝对接,只要发包人不对项目提出功能性变更,基本可以锁定工期和造价,因此工程总承包模式是完全以结果为导向的承发包模式。
本文主要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特点予以总结。
一、决定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时间节点
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01年6月18日国家计委令第9号发布),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时候就必须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内容一起报送。
因此,在项目立项时,建设单位就必须决定工程项目是否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发包。
二、启动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时间节点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之后进行发包。
因为工程总承包中设计、采购和施工是统一交给承包人负责,建设单位不需要在招标时就将设计图纸准备好,因此,建设单位的发包可以在完成概念方案设计之后就着手进行,也可以在完成方案设计之后进行。
由此可见,工程总承包模式将发包程序的启动大大前置。
然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具备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后方可进行施工招标。
三、工程总承包招标中投标人的投标准备时间比较充足
由于工程总承包商的责任重大,身兼设计、采购、施工等职责,因此建设单位通常都会给予投标人充足的时间去编制投标文件,以确保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进行仔细研究以满足招标人的需求,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估、对方案设计进行必要的深化并据此进行报价。
为此,《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若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完成就开始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的,投标人的准备时间不得少于45日;如果工程总承包的招标是初步设计文件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之后开始进行的,则给予投标人的准备时间不得少于30日。
这个时间大大超过《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中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的规定。
四、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评标定标方法围绕着建设单位的实际需要
《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工程总承包最好采用综合评估法,并不推荐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这是因为工程总承包招标更侧重承包商的整体实力,而非投标价格单一因素。
评标委员会需综合考虑的各类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勘察设计技术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计划、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及信用等”。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的《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指导规则(试行)》也同样规定工程总承包一般采取定性评审、评定分离的招标方式,并且不建议采用较大范围的直接抽签或较大范围的票决抽签定标方式。
这种倾向反映了主管部门希望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评定标方法能够更契合建设单位的实际需要。
五、工程总承包在成本控制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1、工程总承包模式减少了招标成本
相对一般施工总承包,建设单位只需一次招标,和工程总承包商签订一个合同,即可完成整个项目的发包,而无需像在施工总承包招标中,除了与施工总承包商签施工合同,还需准备甲供材的采购合同,以及与工程设计方签署委托设计合同,甚至和专业或指定分包商签署分包合同。
因此,招标人的招标成本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中得到大大降低。
不仅如此,工程总承包人的招标成本也得到了控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的规定,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因此不仅总承包人可以自主选择合适的专业承包人,而且避免了多项招投标,节约了总承包人的发包成本。
2、工程总承包招标通常采用总价包干的计价模式
在施工总承包招标中,合同的计价模式多种多样。
但在工程总承包招标中,为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大幅度降低工程成本,一般都建议招标时采用总价包干的计价模式。
比如《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包干的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除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工程总承包价格一般不予调整”。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的《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指导规则(试行)》同样建议采用总价包干的计价模式,但地下工程不纳入总价包干范围,而是采用模拟工程量的单价合同,按实计量。
如需约定材料、人工费用的调整,则建议招标时先固定调差材料、人工在工程总价中的占比,结算时以中标价中的工程建安费用乘以占比作为基数,再根据事先约定的调差方法予以调整。
正是因为大都采用总价包干形式,所以工程款支付不宜采用传统的按实计量与支付方式,可采用按比例或按月度约定额度支付方式。
六、工程总承包招标对再发包和分包规定较为特殊
《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除了继续强调“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转包,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全部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再发包给其他单位。
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之外,则允许某些“工程总承包再发包”行为。
此类被允许的“工程总承包再发包”指
“
(一)工程总承包企业具备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可以自行实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业务,也可以将工程的全部设计或者全部施工业务再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仅具备相应的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应当自行实施其资质承揽范围内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并将其资质承揽范围外的全部施工或者全部设计业务再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设计单位;
(三)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将工程的全部勘察业务再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单位。
”
同时规定此类再发包可以不再通过招标方式,但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因此,对于再发包问题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为合同重要条款明确下来。
除了再发包之外,该文件要求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分包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再发包承包单位的分包则应当征得工程总承包企业同意。
因此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就必须把自己对分包的要求予以明确。
七、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招标投标文件编制同样具有特殊性
各地对工程总承包招标和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各不相同,但总的来讲,传统招标模式由招标人提供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只需要按规定进行应标和报价即可,而EPC工程总承包招标时只提供概念设计(或方案设计)、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不提供工程量清单,因此投标人需自行进行深化设计,并自行编制用于报价的清单。
1、招标文件的编制
如《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对招标文件的编制提出如下要求:
(1)招标文件中应当提供完备、准确的水文、地勘、地形、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材料等基础资料,以保证投标方案的深度、准确度、针对性以及对工程风险的合理评估。
(2)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招标的内容及范围,主要包括:
设计、勘察、设备采购以及施工的内容及范围、功能、质量、安全、工期、验收等量化指标;
(3)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招标人和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主要包括:
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奖惩条款、计量支付条款、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条款、价格调整条款、索赔程序及条款、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
(4)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明确再发包和分包内容;
(5)采用BIM技术或者装配式技术的,招标文件中应当有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对承诺采用BIM技术或装配式技术的投标人应当适当设置加分条件;
(6)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
2、投标文件的编制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6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3)施工组织设计;(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此外,投标人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拟在中标后将进行分包的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在工程总承包中,投标人除了同样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外,其编制的具体投标文件要更为复杂:
投标人应当对概念设计进行一定程度的设计深化,并且确保深化的设计符合招标需求的规定;投标人需编制较为详细的估算工程量清单,并且 估算工程量清单与其深化的设计方案应当相匹配,投标单价应当合理。
根据《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投标人还要作出总承包风险的合理分担,并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再发包和分包内容。
作者简介
孙玉军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上海市律协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
曾在中建八局总部从事法律工作,后在多家房地产公司担任合约部领导。
2005年从事律师工作,是中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全国知名建筑承包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建筑时报》特约撰稿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同信用促进会高级法律讲师。
钱小华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主要执业领域为: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PPP项目投资等相关领域的非诉和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