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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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福安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及经办流程

一、关于养老企业职工缴费年限(包含视同缴费)计算的规定:

1、国有企业原全民固定工,按省政府规定时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从1989年1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1988年底前符合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2、按省劳动局闽劳险[1987]44号文规定,并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时间参加养老全民带集体混岗职工,1987年1月起参加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其1986年底前符合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3、凡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其在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服役的年限,1995年底前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国家干部和全民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均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随父母下放或整户下放的青年,在达到知青上山下乡年龄后,有在当地办理上山下乡知青手续,纳入当地知青统计,以后父母落实政策回城的,子女从办理知青手续起在农村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否则亦不能计算工龄。

4、闽劳险[1994]013号文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按实际缴费计算缴费年限。

闽劳险[1989]042号文规定,关于临时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被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工作时间计算问题,这些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但在计发退休养老待遇时,应按其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5、闽劳社[2001]101号文规定参保职工因触犯刑律或违规违纪被开除公职和除名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予以保留;保留公职的,其符合规定可视同的缴费年限可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闽劳社[2001]543号中规定参保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期间达到退休年龄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劳动教养或服刑期间,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在劳动养老或服刑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待劳动教养或教养或服刑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不予补发养老金。

6、职工出生年月的认定,实行居民(公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原则上以本人档案中《招工(干)登记表》、《军人入伍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表》等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

(闽劳社[2001]362号)

城镇企业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女干部、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60%的,按60%发给。

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退休金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开始领取。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保底补差

职工办理正常退休提供以下材料:

1、福建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表一式3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3、户口籍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养老保险缴费手册

5、个人档案

6、1寸近照1张

7、退休当年缴费发票复印件1份

8、企业离退休人员落户社区工作站证明

退休死亡: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发给。

退休人员死亡,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不满120个月的,按其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余额予以继承。

提供以下材料:

1、退休证

2、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社区劳动保险工作站开具继承人证明

4、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在职死亡:

职工退休前死亡的,按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纳部分予以继承,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养老保险缴费手册

2、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劳动保险工作站开具继承人证明

3、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1份

4、户口薄原件(本人及继承人各复印1份)

5、继承人存折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如继承人为配偶需提供结婚证

养老保险转移

在未颁发暂行办法之前全国各地区转移制度不一致,造成转移难办的情况,大部分职工跨省参加工作都是选择退保,提取个人账户部分,再去新就业地参保,导致许多工作流动频繁农民工和职工到退休年龄还缴不满15年无法办理退休,这样职工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

2009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庄毅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文),并从2010年1月1日实行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制度,同年我省出台《关于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36号文),文件详细规定了各项转移经办的细则,促进了养老保险转移的落地实施。

目前我省的养老保险已实现全省统筹统筹(除厦门外),所以转移也分为统筹内转移和统筹外转移,统筹内是指本省范围内除宁德和厦门两市以外的其他地区,统筹外是指全国范围内除统筹内的区域,而这两种转移是以地域划分的。

按照转移的性质又可以分为转入和转出,不管是转入还是转出,流程都是一致的。

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经办的流程

按照国务院暂行办法的规定,全国在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经办的流程上都是一致,基本步骤可以分为四步:

首先参保人先到原参保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携带相关材料致新参保机构进行参保。

新参保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相关材料,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新参保机构会在15日个工作日内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函》以挂号信或者快递的形式寄送至参保人原参保机构。

原参保机构会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参保人的转移基金转至新参保机构。

新参保机构按照信息表的信息和转移的养老基金填入系统,至此一个转移流程结束。

统筹内转移和统筹外转移相同和不同点

首先两种转移的流程都是一致的,也是按以上所述的四步走。

在流程上是没有区别的。

不同点在于统筹内转移不需要转移养老基金,而统筹外的区域需要在转移的同时转移养老基金。

我省在统筹内转移已实现电子化转移,直接在网上操作,无需寄送纸质材料,统筹外转移还是需要寄送纸质材料。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按《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文件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移交地方统筹的中央属行业及其职工。

企业应该如何进行参保

按照《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条之规定,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本办法施行前已参加社会保险和尚未参加保险的缴费人,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

   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成立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银行账号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居民身份证、护照、其他合法证件;

  (五)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地方税务机关自接到缴费单位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及提供有关证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加盖社会保障部门公章后,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如何缴纳社保费用和企业缴费分解审核及个人账户对账单打印流程:

根据闽人大常[1997]036号文件和闽劳社[2000]500号文件相关细则规定,参保单位每年需至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年终分解。

1.参保单位缴费数据的申报。

参保单位每月15日之前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申报,应报送当月《社会保险申报表》和《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参保人员档案库进行接收。

对本单位参保人员档案库中存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中没有的参保人员,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反馈参保单位,要求说明原因,办理补缴;本单位参保人档案库中不存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中的参保人员,地方税务机关不接收该人员的缴费数据,并及时反馈参保单位,要求其及时到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该人员的参保登记手续。

参保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中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应等于或小于单位缴费基数,并应等于《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中所有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基数之和。

个人参保人员每年可在地方税务机关缴费截止日之前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上一年度和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用。

2.参保单位缴费数据的传递。

每个工作日,区市地方税务机关通过网络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传送参保单位缴费数据和参保人员缴费数据。

传输所需时间大约在3-5个工作日。

3.参保单位缴费数据分解。

次年参保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确认上一年度缴费数据后,生成确认函和上一年度职工缴费明细表递交至基本养老保险机构比对缴费数据。

无法做网上申报的参保单位,次年携带上一年度各月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复印件至基本养老保险机构比对缴费数据。

比对时发现接收缴费数据有问题的,由参保单位反馈给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修改后重新传递给基本养老保险机构。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核对所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际到账情况,确保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际到账数与传递给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缴费数据相一致。

基本养老保险机构比对数据后进行账户计息,一个月后在网上生成《个人账户对账单》。

由参保单位通过网上申报查询打印分发到参保职工手中。

个人参保的人员可凭借身份证至基本养老保险机构查询个人参保编号,至宁德社保网站查询和打印养老保险缴费情况。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需要哪些条件?

企业职工参保需符合以下条件:

1、参保企业与职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2、年满16周岁,且男职工未满60周岁、女职工未满50周岁、女干部未满55周岁。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需符合以下条件:

1、本地城镇户口;

2、首次登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应年满16周岁,且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需要哪些材料?

企业职工养老增减员材料:

1、参保单位有新招收职工的,须先向职工了解是否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在每月15日前,通过社保网上业务平台或申报窗口为新招收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增员业务。

增员材料:

1)、首次参保人员:

参保单位新增加养老、工伤、生育保险职工申报表(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一式二份)、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转入参保人员:

参保单位新增加养老、工伤、生育保险职工申报表(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一式二份)

2、对因工作调动、劳动合同期满、到达退休年龄、死亡等各种原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应于每月缴费申报后,通过社保网上业务平台或者申报窗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减员业务。

减员材料:

参保单位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减员申报表(参保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减员花名册)(一式二份)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材料:

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居民户粮籍证或粮食部门证明(户主及本人页各复印一张)、户口簿(户主及本人页各复印一张)、灵活就业人员认定表(一式二份)、一寸近照一张

基本养老保险增减员的具体经办流程是什么?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流程:

为了方便企业办理养老增减员业务,以便能够及时正常缴费,保证数据传输正确有效,我们规定每月增员时间为1-15号,减员时间为20-30号,此期间正常受理相关业务。

增减员经办流程可通过网上平台申报或窗口申报两种形式进行,新增参保人员需报送纸质材料审批,转入参保窗口申报需报送纸质材料审批,减员窗口申报材料需先由地税审批盖章再报送社保中心。

1、首次参保流程:

企业经办人员携带新增人员材料,加盖公司公章后送至社保中心审核,社保中心经办人员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对于符合参保条件、材料完整的人员给予登记,对于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条件的,社保经办人员通知企业经办,解释说明原因,并要求其补充材料或者退还资料。

2、转入参保流程:

企业经办人员通过网上平台进行申报的转入申请,社保中心经办人员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转入条件的进行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拒绝,并通知企业经办人员。

通过报送材料的人员转入申请,社保中心经办人员于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转入条件的进行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拒绝,并通知企业经办人员。

3、减员流程:

企业经办人员通过网上平台进行申报的减员申请,社保中心经办人员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减员条件的进行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拒绝,并通知企业经办人员。

通过报送材料的减员申请,社保中心经办人员于3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减员条件的进行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拒绝,并通知企业经办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经办流程:

参保人员携带参保材料至社保窗口审核,对于符合参保条件,材料完整的人员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登记,并发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对于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条件的,社保经办人员通知参保人员并解释说明原因,要求其补充材料或者退还资料。

宗教教职人员是否可以参加企业社保?

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收代缴窗口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2〕文414号)等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可自愿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不具备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专职工作人员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宗教教职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

经合法登记、设立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作为宗教教职人员和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单位,按照规定向当地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履行缴纳和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性补缴和中断补缴的实施办法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211号文件精神,省社会劳动保险局、省地方税务局规费处2008年8月14日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等对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性补缴和中断补缴工作作如下解释:

一、关于“政策性补缴”问题

根据文件规定,以下人员可以申请政策性补缴:

1、符合省211号文件规定的城镇企业职工;

2、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主以及其他自谋职业、流动就业人员工作年限,按其领取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的从业时间认定。

3、宗教教职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的从事宗教工作时间,可以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办理补缴时应提供相应从事宗教工作时间的原始材料,并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审查确认。

二、关于“中断缴费”问题

由于个人原因中断缴费,或失业期间中断缴费的,不予以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

参保职工因单位申报和征收工作不能衔接而中断缴费的,允许办理补缴。

三、关于补缴基数问题

参保职工(含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等)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性补缴的,补缴基数统一按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统一按26%、个人账户记账比例统一按8%的标准执行。

四、关于补缴手续问题

参保企业申请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涉及2007年底前的,应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社会保险费申请明细表》(政策性和中断补缴专用),经社保机构审核签章后再向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缴费手续;涉及2008年1月以后的,参保企业直接向地税机关申报。

五、关于补缴所需材料

1.首次参保的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主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社会保险费申请明细表》(一式两份)

2)由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或工商部门提供的信息表。

2.其他首次参保符合政策性补缴人员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社会保险费申请明细表》(一式两份)

2)本人档案及其他相关材料

3.中断缴费人员

1)单位工资花名册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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