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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察规范

铜矿地质勘查规范(四)

铜矿地质勘查规范(四)

   关于勘探工程密度表和勘探手段选择的说明:

   

(1)表中所列工程间距,是钻孔或坑道实际控制矿体的距离。

   

(2)对I类型矿床的储量一般是用钻探求得。

但在地形条件有利时,B级储量也可用坑道求得;对II类型的B级储量主要用钻探求得,一般应用坑道验证。

但在地形条件有利时,也可用坑道求得;对III类型的B级储量一般用坑道配合钻探求得;对IV类型的C级储量主要是用坑道配合钻探求得或坑道钻探结合求得。

   如矿体埋藏深、地形条件又不利于采用坑道探矿,施工确实困难时,应专题报告勘探主管部门与有关单位具体研究确定。

 

   (3)表中所列各类矿床沿走向的工程间距都比沿倾向的工程间距稍大一些,这是因为一般铜矿床在厚度和品位变化方面大多是沿走向较沿倾向稳定。

如果实际情况不是这样,出现沿倾斜比沿走向稳定时,可相应予以变更,沿走向的可以比沿倾斜的密一些。

 

   (4)第V类型矿床很复杂,可以参照IV类型的勘探工程间距,控制到D级储量提供边探边采。

   第四章 铜矿床勘探工作的质量要求

   铜矿床地质勘探工作的目的是了解地质情况,掌握成矿规律,用最短的时间和最经济、有效的工作量,探明矿产资源,提供矿山建设利用。

因此,必须合理选择各种勘探研究方法,严格执行有关规范、规程的质量要求,才能多快好省地完成勘探任务。

   第一节 地质调查

   在勘探矿床时,必须以地质观察研究为基础,适当地选用各种勘探手段,调查研究矿区及其外围的区域地质情况、矿床的成矿地质条件及矿化富集规律,从而提高对地质成矿理论的认识,并进一步指导矿床的勘探及其外围普查工作。

对主要地质图和比例尺要求如下:

 

   一、调查研究矿区外围的区域地质情况,分析成矿地质背景及成矿后的地质变迁,是在一定面积的区域内阐明地层、构造、岩浆活动(变质作用、沉积作用)、各种岩性特征和成矿规律等,为进一步寻找矿产打下基础。

矿区外围的地质图的比例尺一般为1:

10000~1:

50000。

   二、调查研究矿区(床)地质,要求对矿区(床)地质构造、矿体分布、围岩蚀变、矿化作用等进行综合研究,以指导勘探工作的进行。

矿区(床)地形地质图必须实测,其比例尺一般为1:

1000~l:

2000。

第二节 物、化探工作

   物、化探工作应根据矿床的地质条件,矿区的地形与其自然地理条件和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前提,从勘探工作的目的和要求出发,进行设计和选择物、化探方法及测点密度。

一般应选用多种的、综合的方法。

合理地利用井中物探、井中岩石化探、放射性顺便检查及地面电法等方法。

   关于物、化探的工作质量要求,在物、化探规范中已有规定,在工作中要加强物、化探工作的质量检查。

重视对物、化探异常的综合研究,作出合理的地质推断和解释。

   编制与地质图比例尺相适应的物、化探图件。

在勘探报告中应简明扼要地阐述物、化探质量及推断成果。

   第三节 探矿工程

   勘探工作中通常采用的探矿工程有:

   一、槽、井探、取样钻:

主要用来揭露了解地表地质情况和探索圈定地表矿体或构造。

其工程间距一般应比勘探工程密度表中的间距加密一倍。

   二、坑探:

应严格按照设计的方向、坡度、断面规格施工。

设计的位置和规格,应以探明矿体情况为主,并考虑到将来能为生产所利用。

   三、钻探:

钻探质量对正确探明矿床具有重要的作用。

其质量要求主要包括:

   1.岩、矿心采取率:

矿体和矿体顶、底板围岩3~5米的采取率平均不得低于75%,采取率低于75%的不能连续超过5米,否则,要采取补救措施。

围岩的岩心采取率要求平均达到65%。

   要做好钻孔设计予想柱状图,按照钻进中地质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原设计的钻孔柱状图,并通知机台。

   2.钻孔在钻进过程中必须按岩心钻探规程的规定系统地测定顶角和方位,并保证测斜数据准确可靠。

如钻孔偏斜与设计出入较大时,应及时设法补救。

   3.钻孔在钻进过程中必须做好简易水文地质观测、孔深校正、原始记录和岩心保管等工作。

钻孔完工后,必须按照地质设计进行封孔,还要选择部分钻孔(一般为已封钻孔的5%)进行封孔质量检查和评述,并埋设好孔口标志。

   第四节 化学分析样品的采取、加工和化验

   所有在矿体、矿化带中的勘探工程必须采样化验。

   一、化学分析样品的采取方法

   基本分析样品的采取,在槽、井、坑道中一般采用断面为5×2~10×3厘米的刻槽法,也可通过试验,采用其它有效的方法。

刻槽样品的长度一般1~2米,以不大于可采厚度为宜。

不同类型矿石应分别取样。

矿心取样一般沿矿心长轴劈取一半作为样品,长度一般1~2米。

要分矿石类型采样并尽可能与钻程吻合起来。

   全分析的目的是全面了解矿石中各组份的含量。

采样方法是按主要矿体,分矿石类型从基本分析样品的副样中根据采样长度按比例进行组合。

每一矿石类型一般作1~2个。

   组合分析的目的是了解伴生有益组份和有害组份的分布和含量,作为综合评价计算储量之用。

采样方法是以探矿工程为单位,按矿体、分矿石类型从连续的5~10个基本分析样品的副样中进行组合。

组合原则是根据基本分析样的长度,按比例进行组合。

   物相分析的目的是为了正确划分氧化带、混合带和原生带的界线。

在矿石经过肉眼或光片鉴定大致确定了氧化带、混合带和原生带的界线后,在这些界线上、下采取样品。

一般从基本分析副样中提取。

   单矿物分析的目的是确定各种单矿物中赋存有哪些稀散元素和贵重金属及其含量,作为按单矿物计算储量的依据。

样品的采取是采用各种分选方法获得的。

必要时考虑矿物的世代。

单矿物样品的数量按实际需要确定。

   二、样品加工。

样品加工通常指破碎、过筛、拌匀、缩减重量等一系列的工作,也叫样品缩分。

随着机械化程度的提高,为了减少样品缩分次数,提高工效,也可将样品碾碎到1毫米或更细粒后进行缩分。

   样品缩分应按下列公式进行:

           Q=Kd2  

   式中:

d一样品破碎后最大颗粒的直径(毫米)

         K—缩分系数

         Q一缩分时取得的最低重量(公斤)

   K值的大小一般采用经验值0.1~0.2。

如铜矿石伴生有含量很不均匀的或含量很低的贵重组份时,则K值采用0.3~0.5。

对大型新类型矿床的矿石必要时进行K值试验。

   在碎样全过程中,样品损失率不得大于5%,缩分误差不得大于3%。

   样品缩分后除满足基本分析、组合分析和全分析需要外,还要保留一定数量的副样,

   三、化学分析的检查。

   对样品的分析结果必须进行内、外部检查,以保证化学分析的质量。

   

   内部检查是检查基本分析的偶然误差,一般由化验室自己进行。

若地质上对某些分析质量有疑问或必要时,可指定一定数量的样品重新检查。

   外部检查的目的是了解基本分析单位工作中有无系统误差,检查数量一般为基本分析样品总数的5%。

样品少时,外部检查样品不得少于30个。

外检样由基本分析实验室分期、分批,并按矿石类型和品位高低送委托单位。

   

   当外部检查结果证实与基本分析结果有系统误差时,应按化验质量检查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仲裁分析。

如经仲裁分析证实基本分析是错误的,则应详细研究原因,如无补救办法,应当全部重新进行分析。

   铜的化学分析允许误差范围如下:

   在矿石中铜的含量(%)   相对偶然误差允许范围(%)

         3以上                       <7

         0.5~3                      <10

         0.1~0.5                    <15

   第五节 矿石加工技术试验

   在地质勘探阶段,矿石加工技术试验大致可分以下两种:

   一、初步可选性试验:

一般在初步勘探阶段进行,对某些新类型矿床,在详细普查阶段就要进行。

目的在于了解矿石的可选性能。

样品重量为50~500公斤。

  

   二、详细可选性试验:

一般应在详细勘探阶段进行,有时也在初步勘探阶段进行,特别是新类型或复杂矿床,更应提前研究。

主要是取得矿石可选性能及较全面的选矿方法和流程的详细资料,对所确定的选矿流程用于工业上的可能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作出评价。

样品重量500~1000公斤。

   对新矿石类型或矿石组份复杂的矿床,必要时需作实验室的扩大试验,样品一般为数吨。

   采样要与负责试验单位共同商量编制采样设计,并征求矿山设计生产部门的意见。

   采取矿石加工技术试验样品,要在矿石类型、品位及空间分布等方面具有代表性,还要考虑到开采时的贫化率。

一般是按照各矿石类型单独采取样品,同时还要按各矿石类型所占的比例组成混合试验样品。

矿石加工技术试验样品可在坑道中采取,在没有坑道的条件下,也可在钻孔中采取。

   在完成加工技术试验之后,应提出矿石加工技术试验报告,作为地质勘探报告的附件。

 

   当矿石性质比较复杂,需要做半工业试验研究时,采样和试验工作由有关工业部门负责,地质勘探单位协助编好采样设计。

   以上的试验成果也为确定工业指标提供资料依据。

   第六节 矿石体重和湿度的测定

   应按矿石类型和品级分别采样,测定矿石的体重。

每一矿石类型的小体重样的数量不得少于20~30个,对疏松或多裂隙空洞的矿石,还应测定大体重,一般在地表和坑道中进行,其数量视具体情况而定。

采取地表的氧化矿或疏松矿石的体重样品时,还应照顾采样的深度和季节。

   测定体重的样品,需要同时测定它的湿度和品位,以便互相对比,检查测定体重的正确性。

   第七节 资料编录、综合整理和报告编写

   必须对各项地质勘探工作所取得的地质成果及时、认真地进行编录,取全、取准第一性资料,如实地反映客观地质情况。

要求图件清晰,文字简明扼要,图文相符。

   对各项原始地质记录必须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及综合整理,为编写地质勘探报告作好准备。

   地质勘探报告是矿区勘探成果的总结,是矿山建设设计的主要依据。

要求内容齐全,重点突出,数据正确。

   地质勘探报告的内容:

   一、文字报告一般包括:

绪论,区域地质和矿区地质,矿床特征,矿石加工技术性能,水文地质,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地质勘探工作及其质量评述,储量计算和结论等部分。

   二、主要图件包括:

交通位置图,区域地质图,矿区(床)地形地质图(采样平面图和工程布置图可视情况与之合并),勘探线剖面图(也可与储量计算剖面图合并),矿体水平断面图(坑道地质平面图),储量计算剖面图或平面图(比例尺1:

500~1:

1000),矿体投影图,缓倾斜矿体底板等高线图,参与储量计算的或有特殊地质意义的槽、井、坑道素描图及钻孔柱状图,矿区水文地质图件和物、化探主要图件等。

   三、主要表格包括:

各种样品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

1.规范的性质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以下简称规范)是煤炭资源地质勘查的技术标准,属于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推荐性标准。

规范中凡涉及到煤矿设计、建设、生产过程安全的条款都是强制性的,如有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与开采技术条件相应的条款。

规范规定的工作量是可能查明上述地质条件的最低工作量。

规范规定的各勘查阶段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是衡量地质勘查报告是否达到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基本要求。

矿业权人对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的要求,不应低于规范规定的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要求。

2.关于勘查阶段划分(规范5.2条、5.3条、5.4条、5.5条)

2.1关于勘查阶段的调整(规范5.1条)

勘查阶段的调整、合并或跨越某个阶段的原则,主要根据资源情况和地质条件。

如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单个井田以及不需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的地区,可以在普查的基础上不经过详查阶段直接进行勘探。

老矿区深部、生产矿井之间以及孤立的小煤盆地等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地区,可一次勘查完毕。

2.2普查(最终)、详查(最终)(规范5.3.3条、5.4.3条)

供煤矿设计建设使用的地质报告一律称为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与勘探的主要区别是普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控制的资源储量,详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资源储量。

详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控制的”类别资源储量,该报告即为详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推断的”类别资源量,该报告即为普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开采技术条件的查明程度达到勘探要求,阶段性质与勘探阶段相同。

3.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规范5.5.1条)

勘探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但同时必须注意全井田的工作程度。

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范围应由具有煤炭矿井(或露天矿)设计资质的单位确定。

4.生产矿井扩大(延深)(规范5.5.2.3条)

生产矿井在平面或垂深超出原已批准地质报告的范围扩大井田范围时,应根据扩大区所处井田的部位,结合矿井改扩建设计对扩大(延深)范围的要求,明确地质任务,合理布置勘查工程。

扩大(延深)勘查的工作程度应根据矿井的生产、开拓水平与扩大区的相对关系来考虑。

若扩大区直接作为开拓水平使用,其性质大致相当于勘探的第一水平;如近期不作为开拓水平使用,而是为了矿井生产能力增大之后有足够的资源储量,则其性质大致相当于勘探的第二、三水平,基本上以估算推断的资源量为主。

扩大(延深)勘查必须充分利用矿井生产地质资料,在最终评价扩大区实际达到的工作程度时,也应把矿井生产地质资料综合考虑在内。

5.可采煤层、不可采煤层(规范条文中)

5.1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包括全区可采煤层、大部分可采煤层、局部可采煤层,即包括勘查区内的主要可采煤层和次要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应估算资源储量。

5.2煤层的可采程度

全区可采煤层:

指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煤层的采用厚度、灰分、硫分、发热量全部或基本全部符合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可以被开采利用的煤层。

局部可采煤层:

指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大致有三分之一左右分布比较集中的面积,其煤层的采用厚度、灰分、硫分、发热量全部或基本全部符合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可以被开采利用的煤层。

大部分可采煤层:

指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可采程度介于全区可采煤层和局部可采煤层之间的煤层。

5.3不可采煤层

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其煤层的采用厚度、或灰分、或硫分、或发热量不符合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或符合的面积只占很小的比例;或者虽然占有一定的面积,但分布零星,不便或不能被开采利用的煤层。

不可采煤层是否计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4煤层的可采程度与勘查对象、资源储量估算的关系

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可采程度与勘查区面积直接相关。

煤层的可采程度与其是否作为勘查对象,是否估算资源储量,既有联系,性质又不完全相同。

一般来说,全区可采煤层和大部分可采煤层是勘查的主要对象,但在资源条件比较差的地区,局部可采煤层也可能成为主要勘查对象,甚至不可采煤层的某些区段也可能被开采利用。

对煤层的可采程度进行划分是为了便于评价和比较,而该煤层是否作为勘查对象,是否估算资源储量,应根据对该煤层的合理利用和开采的经济意义,不致造成煤炭资源的浪费或破坏等具体条件确定。

6.勘查区水文地质条件(规范5.4.2条)

勘查区水文地质条件包括:

地表水体及最高洪水位情况、直接充水含水层的岩性、厚度、埋藏条件、含水空间的发育程度及分布情况,水位、水质、富水性、导水性及其变化情况,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

直接充水含水层与可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的厚度、岩性组合及其物理力学性质。

直接充水含水层与间接充水含水层、地表水三者之间的水力联系,有水文地质意义的断裂带的水文地质特征。

间接充水含水层的岩性、厚度、埋藏条件、富水性、含水空间的发育程度及分布情况。

7.对构造线和煤层露头的控制(规范5.5条)

规范要求将构造线和煤层露头线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这个范围指构造线和煤层露头线在勘查线上可能摆动的总的允许范围,在一定意义上也可理解为工程控制的间距。

对构造线和煤层露头的控制,规范并不限定使用何种勘查手段,只要能按规范要求将构造线和煤层露头线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即可。

8.井田水文地质条件(规范5.5.2.1条)

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包括:

地表水体及最高洪水位情况、直接充水含水层和间接充水含水层的岩性、厚度、埋藏条件、水位、水质、富水性或导水性。

直接充水含水层含水空间的发育程度及分布情况,以及强径流带的分布范围。

直接充水含水层与可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的厚度、岩性组合及其物理力学性质。

直接充水含水层、间接充水含水层、地表水三者之间的水力联系,以及地下水补给、排泄条件。

间接充水含水层对直接充水含水层的补给途径、部位与可能的最大补给量等。

对矿井充水有影响的断裂带的水文地质特征。

直接充水含水层向矿井充水的途径。

9.煤炭地质勘查的控制程度(规范6.1条)

“合理选择和使用地质填图、物探、钻探、采样测试等勘查手段”,指为了完成某一项地质任务,通过比较后,选择使用找矿评价效果、技术经济效益最好的勘查技术手段,并且不重复使用已经过证实为有效的其它勘查手段去完成同一项地质任务;同时每一项勘查工程应力求获得尽可能多的资料和数据,即“一项工程、多种用途”。

10.地质可靠程度(规范7.1.3条)

地质可靠程度是资源储量类别的划分条件之一。

地质可靠程度划分条件中没有列入水文地质条件、其它开采技术条件(如瓦斯、工程地质条件、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等方面的勘查、研究程度,原因是这些方面一般只能以井田(勘查区)为单位进行评价。

10.1探明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规范7.2.1条)

探明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相当于“旧规范”的A级储量条件。

10.2控制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规范7.2.3条)

控制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相当于“旧规范”的B级储量条件。

“各项勘查工程已达到详查阶段的控制要求”,指在详查阶段的一般情形,而不是勘探阶段的控制的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条件。

10.3推断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规范7.2.5条)

“各项勘查工程已达到普查阶段的控制要求”,指在普查阶段的一般情形,而不是勘探阶段或详查阶段的推断的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条件。

11.采样点和样品的代表性(规范附录B.1.4条)

采样点的代表性是指采样点的分布位置应与煤层情况和煤质研究的目的相吻合。

用于评价煤的一般质量特征的采样点,应处于煤质的正常地段。

受风、氧化,断裂、自燃烘烤,与岩浆接触等影响的采样点不能参与正常煤的质量评价。

研究煤的可选性和工艺性能所选择的采样点,还应考虑煤层结构、煤类、煤的灰分、硫分等主要指标能否反映煤的基本情况。

样品的代表性是指采样方法和采样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程的规定。

对于煤心煤样,主要指煤心采取率符合要求,煤的原始结构清楚,煤心顺序不颠倒、不磨烧,未受污染等。

12.煤样采样的种类和数量及测试工作量(规范附录F1、F2、F3)

12.1采样及测试工作量

规范将采样及测试工作量均明确为实际数量,不按勘查面积决定采样及测试的数量。

表F1中煤样数量指采样点数量,指每一独立煤层的累计数。

采样点指采取煤样的地点,包括钻孔、坑道、煤矿井、探槽及自然露头等。

一个采样点可能有一个至数个样品。

统计时不能把采样点数和样品数相混。

样品质量不合格的采样点不得统计在内。

12.2可选性试验

井田内或邻近生产矿井已有筛分、浮沉试验资料可供利用时,可少采或不采此类煤样,钻孔简选样亦可少采。

炼焦用煤的可选性试验应包括煤粉的小筛分、小浮沉和浮选试验。

作筛分、浮沉试验的煤样应同时测定原煤样和各粒级的散煤容重、安息角(静止角)和摩擦角。

泥化试验应包括对比、泥质夹矸、伪顶和伪底等的试验。

动力用煤、民用煤只需确定风化带的下界;炼焦用煤、气化用煤和液化用煤还需确定氧化带的下界。

12.3试验项目及数量

(1)全测:

所有采样点的全部样品都必须测该项目;

(2)百分数:

需测点数占煤样应测点数的百分比;

(3)已确定只能用作民用燃料的煤层及低热值燃料、天然焦等一般只作原煤工业分析、全硫、发热量、有害元素等主要项目,并选少数点作浮煤工业分析、粘结指数、胶质层等,以便确定煤类;

(4)对容易泥化,用浮煤确有困难的年轻褐煤,可用灰分接近10%的原煤样的试验结果确定煤类;

(5)夹矸、伪顶和伪底样,一般只作Mad、Ad、真(相对)密度(真比重),必要时增测全硫、微量元素和有害元素,含碳高的炭质泥岩增测发热量。

12.4煤的工艺性能

煤的工艺性能主要指燃烧性能(发热量、可磨性指数、结渣指数、结污指数),热解和粘结成焦性质(罗加指数、粘结指数、胶质层厚度、奥亚膨胀度、坩埚膨胀序数、葛金焦型、基氏流动度),气化性能(抗碎强度、热稳定性、煤对二氧化碳反应性、着火点或燃点、结渣性),可选性,液化性能(焦油产率)。

13.岩石物理力学性质试验项目(规范附录B3、H4)

工程地质采样钻孔的岩石物理力学性质试验项目应根据研究目的的实际需要结合岩石性质和勘查区的具体条件确定。

13.1根据不同岩性选择的试验项目

松软类岩石:

砂性土一般作颗粒分析、真(相对)密度(真比重)、给水度、渗透性、持水性、天然安息角和水下安息角、粘土矿物成分、化学成分、可溶盐、视(相对)密度(视比重)、含水率、塑性、膨胀及湿化性、抗剪强度等。

半坚硬岩类:

一般作矿物成分、可溶盐、真(相对)密度(真比重)、视(相对)密度(视比重)、含水率、孔隙度、膨胀性、湿化性、吸水率、抗压强度、抗剪强度、软化系数。

坚硬岩类:

一般项目为真(相对)密度(真比重)、视(相对)密度(视比重)、孔隙度、吸水率、抗压强度、抗剪强度、软化系数、抗拉强度、弹性模量、泊松比等。

13.2根据研究目的选择的试验项目

露天边坡工程地质评价:

除砂性土外,重点试验项目是抗剪强度、真(相对)密度(真比重)、视(相对)密度(视比重)、含水率。

必要时粘性土应增测塑性、膨胀性、湿化性等;砂性土应作粒度分析、安息角、持水性等;坚硬和半坚硬岩石增测抗压强度、软化系数。

对边坡岩层中的软弱夹层,应增作粘土矿物成分、塑性和膨胀性等。

露天岩石强度勘查:

对松软土类一般不作要求。

坚硬和半坚硬岩石以抗压强度、真(相对)密度(真比重)、视(相对)密度(视比重)、含水率为主,必要时作软化系数。

对有可能采用轮斗开采的露天,应根据需要作抗压强度与切割强度的对比试验;必要时还应进行岩石的冻结强度试验。

煤层顶底板工程地质评价:

坚硬岩类以真(相对)密度(真比重)、视(相对)密度(视比重)、抗压强度为主,必要时配合抗拉强度、抗剪强度、弹性模量、泊松比。

半坚硬岩类以抗压强度、塑性、膨胀性为主。

对于松散砂土(岩)类应分析颗粒成分、透水性,必要时作持水性。

粘土(岩)类应作膨胀性、塑性、抗剪强度等。

高温区的主要煤层顶底板必要时应作密度、比热、热导率等。

底板延深孔的延深段一般作抗压强度、真(相对)密度(真比重)、视(相对)密度(视比重),必要时作抗拉强度,石灰岩可增作矿物成分和化学成分。

14.瓦斯地质工作(规范附录B4.3条)

《煤矿安全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同)规定,“新矿井设计文件中,应有各煤层的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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