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系统如何排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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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系统如何排水.docx

城市排水系统如何排水

建立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系统,是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要求,是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重要内容。

现状普查是城市排水防涝系统规划、建设与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通过现场测绘、地理信息系统、网络拓扑分析等技术方法,加强普查数据的系统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形成规范化的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普查数据库;同时,为评估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和风险提供依据,也为后期建立智能化管控平台创造条件,以提高城市排水防涝系统运行调度、预警预判、应急处置的管理水平。

为科学、规范地开展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普查工作,以及普查数据的采集与管理,特制定《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普查数据采集与管理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本导则由斯博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规定了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普查的技术路线与方法,确定数据采集、数据录入、数据校核等关键环节的技术要求,明确了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普查数据库的基本内容,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基础数据普查和建立管控平台提供技术支撑。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普查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本导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

本导则主编单位:

清华大学,主要参编单位: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清控人居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深圳创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水务管理办公室。

排水防涝设施普查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工作:

4.1.1客观性原则:

应按照普查数据采集要求,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和数据校核机制,准确真实地反映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现状,对于因历史遗留问题或不可抗力而无法普查的区域,可根据人工经验进行估计和简化处理,并进行标记;

4.1.2系统性原则:

以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及受纳水体为系统整体,协调各分系统间的相互关系,建立准确完整的拓扑关系;

4.1.3动态性原则:

应建立数据的动态反馈和更新维护机制,明确定期数据采集、更新与维护的工作要求,不断提高数据质量与完整度;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建立和完善排水防涝设施在线监测系统,实现动态监控与管理;

4.1.4先进性原则:

宜利用先进的探测技术、计算机技术、地理信息系统、监测和检测技术,提高数据采集与校核维护的工作效率和排水防涝设施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4.1.5共享性原则:

在普查工作中应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数据资源,普查成果应通过多种方式共享使用,提高数据的利用效率。

4.2普查内容及方法

4.2.1排水防涝设施普查包括获取和处理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空间信息、形态尺寸、拓扑关系、设施状况、运行状态等内容;

4.2.2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

普查目的、普查内容及范围、技术路线、数据采集、数据录入、数据校核、普查成果、实施计划等;

4.2.3排水防涝设施普查的方法、检测评估等应符合《城镇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181)等的规定;

4.2.4排水防涝设施普查数据宜利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进行数据录入、校核、管理和应用。

4.3普查数据采集与管理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见下图。

图4.3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普查数据采集与管理工作程序图数据采集数据录入数据校核普查成果发现问题数据收集现场测绘数据标准化数据编辑维护完整性核查异常值核查拓扑关系核查普查报告工作内容数据库设计监测和检测普查数据库

5.数据采集

5.1一般规定

5.1.1同一排水分区的普查工作应使用统一的平面坐标和高程系统,应与当地基础测绘使用的平面坐标和高程系统相一致;

5.1.2应利用已有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作为空间定位的基础,以高程点、等高线等城市地表高程数据作为地形分析的基础,比例尺不应小于1:

2000,宜采用1:

500;

5.1.3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采集内容应包括设施空间属性数据与运行管理数据,空间属性数据包括:

排水防涝设施的位置、材质、高程、形态尺寸、拓扑关系、权属信息、建设年代等;运行管理数据包括:

液位、流量、水质等监测数据,管道错接、缺陷情况等检测评估数据,设施状态、最新养护日期、调度规则等运行数据;

5.1.4应按照附录A的内容要求进行数据采集,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附录B扩展数据采集内容;

5.1.5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现场测绘应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或机构承担。

5.2数据属性及编码规则

5.2.1附录A与附录B中的推荐数据类型包括整型、字符型、数值型和时间型,对应的标识符分别为I、C、D、T。

字符型的格式为C(n),n为十进制数字,描述字符串的最大长度;数值型的格式为D(N,n),N为十进制数字,描述数值型数据的位数,n为十进制数字,描述数值型数据的小数位数;

5.2.2排水防涝设施及相关要素分为点、线、面三种空间要素类型,应按照附录C.1的规定对空间数据进行分层存储;

5.2.3设施代码由10位数字组成,依次为:

行政区划代码6位、大类代码2位、小类代码2位;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的规定执行,大类代码与小类代码按照附录C.1的规定执行。

设施代码结构如下所示;

图5.2.3设施代码结构图□□□□□□□□□□小类代码大类代码行政区划代码

5.2.4每个设施均应赋唯一的标识码,标识码结构为:

设施代码+流水号,流水号为7位,从0000001顺序编码;

5.2.5附录C.2规定的属性数据表中数据的标识码应在其数据表中是唯一的,并按照入库的先后顺序从小到大进行编码。

5.3数据收集

5.3.1应优先收集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设计及竣工验收档案、排水管网测绘数据库、排水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等资料,并按附录A中附表A.1-A.6及附录B中附表B.1-B.6进行数据整理和汇总;

 

5.3.2应收集排水泵站、截流设施、调蓄设施、闸阀等设施的技术数据,并按附录A中附表A.7-A.12及附录B中附表B.6-B.16进行数据整理和汇总;

5.3.3应对近年来的易涝区域进行调查、收集相关数据,并按附录A中附表A.13进行数据整理和汇总;

5.3.4应收集城市受纳水体的相关空间数据、断面尺寸、水文监测数据、水工设施信息数据及其调度规则等资料,并按附录A中附表A.14-A.16及附录B中附表B.17进行数据整理和汇总;

5.3.5应收集排水管渠流量、检查井液位、设施运行状况、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等现状工况数据,并按附录B中附表B.18-B.21进行数据整理和汇总,并与相关设施建立关联关系;

5.3.6宜收集小区、企事业单位等排水户的技术资料,并按附录B中附表B.22进行数据整理和汇总;

5.3.7宜收集地表径流相关数据,低影响开发设施的技术资料,并按附录B中附表B.23进行数据整理和汇总;

5.3.8应将所收集的数据按照附录A中附表A.17的要求及时进行分类归档,并与相关设施建立关联关系。

5.4现场测绘

5.4.1应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的要求,制定现场测绘方案;

5.4.2应按照《城市测量规范》(CJJ/T8)的要求,进行平面控制和高程控制测量;

5.4.3应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的要求,进行平面位置测量和高程测量。

平面位置测量宜采用极坐标法,高程测量宜采用几何水准或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方法,相关技术要求可参考附录D.1;

5.4.4对未覆土的排水防涝设施宜采用跟踪测量方法,对已覆土的排水防涝设施宜采用探查测绘方法,对泵站等设施宜采用地形测绘方法。

相关技术要求可参考附录D.2;

 

5.4.5应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关于探查工作与测绘成果质量检验的相关规定,确保现场测绘数据的精度满足质量控制要求;

5.4.6应按照《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相关规定,对测绘成果进行检查验收与质量评定,测绘成果数据必须经权属单位或管理部门的检查验收。

5.5监测和检测

5.5.1宜对易涝点、排放口、典型下垫面出口、主干管检查井、泵站上游节点、调蓄设施上游节点等关键节点的旱季与雨季的流量和水质进行监测,监测要求可参考附录D.3;

5.5.2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实现在线监测,并建立动态数据更新机制;

5.5.3水质检测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由获得计量认证资格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水质检测分析报告;

5.5.4应对排水管道内部沉积、阻塞等功能性缺陷,破裂、变形等结构性缺陷进行现场检测与评估,检测与评估应按《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181)的规定执行。

6.数据录入

6.1数据库设计

6.1.1应遵循结构可扩充性、拓扑可维护性、数据完整性、空间与属性关联性、空间数据多源性和数据安全性等原则,采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设计普查数据库;

6.1.2数据库结构设计应符合附录A和附录B中的要求,可根据当地实际需求在附录A和附录B的基础上进行扩展;

6.1.3普查数据库应提供信息共享接口,为在线监测数据分析、巡查养护管理、模拟决策等相关排水信息系统提供数据支持;

6.1.4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密制度要求,对普查数据库采取安全措施,及时备份数据,防止数据丢失和非法使用。

6.2数据标准化

6.2.1入库数据应按照5.2.4的标识码编码规则进行编码;不同数据来源中同一设施的空间或属性信息不一致时,应进行数据甄别;

6.2.2对排水防涝设施空间数据和高程数据的坐标系与普查数据库不一致的,应按照普查数据库的坐标系进行转换或校正;

6.2.3对按照5.3要求收集的数据,格式为GIS图层的,宜转换为GIS通用格式文件,建立数据项的映射关系,导入数据库中相应的数据表;

6.2.4对按照5.3要求收集的数据,格式为CAD文件的,应对数据进行分层处理,通过空间关联关系提取设施要素的属性信息,导入数据库中相应的数据表;

6.2.5对按照5.3要求收集的数据,格式为数据库表格或Excel表格等文本信息的,应对数据表进行整理,建立数据项的映射关系,导入数据库中相应的数据表;

6.2.6对按照5.3要求收集的数据,格式为图片的,可对图片进行拼接,以已有地形图为基准进行坐标校正,人工绘制要素并提取属性信息;

6.2.7对按照5.4要求现场测绘获得的数据,应进行质量检查,建立数据项的映射关系,导入数据库中相应的数据表;

6.2.8对已有数据不能体现上下游关系的,可利用GIS空间分析功能对设施空间关系进行分析和确定。

6.3数据编辑维护

6.3.1数据编辑维护功能应满足各种设施空间信息和属性数据的创建、删除和更新,设施属性数据的批量修改,设施网络拓扑关系的分析与自动维护,Excel、CAD、GIS图层等多种格式数据的导入导出等方面的要求;

6.3.2数据编辑维护应实现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的同步更新,保持排水防涝设施拓扑关系的完整性;

6.3.3应建立数据纠错反馈机制,收集数据应用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结合人工经验与现场勘查及时进行编辑维护。

7.数据校核

7.1一般规定

7.1.1数据批量导入或编辑维护完成后,应对数据的完整性、异常值、拓扑关系进行核查。

7.2完整性核查

7.2.1应逐一检查每个数据表中的各项数据是否填写完整;

7.2.2应对排水泵站、截流设施、调蓄设施、闸阀等重要设施的信息与当地排水管理部门掌握的情况是否一致进行核查;

7.2.3应定期对各类数据表的完整性进行核查。

7.3异常值核查

7.3.1应根据设施的上下游关系及相对空间位置,对各类设施的空间属性是否合理进行核查;

7.3.2根据当地排水防涝设施的建设情况,确定设施形态尺寸、高程、流量、液位等数值型数据的上下限范围,对超出上下限范围的数据进行核查;

7.3.3对于发现的异常值,应进行甄别处理。

对通过人工经验不能确认的,应重新进行现场勘查;对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进行现场勘查的,应通过相关资料佐证或上下游分析等方法进行判别。

7.4拓扑关系核查

7.4.1可参考附录E对常见拓扑问题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应通过现场勘查、人工经验判断等方式进行核实与处理;

7.4.2应核查排水管渠的起止编码是否包含在对应设施类型的属性表中;对排放口、泵站等关键点进行上游分析,核查其上游的节点、管线是否连通;

7.4.3应核查排水口的受纳水体编号是否包含在河道、湖泊等受纳水体的数据表中;应对河道桩号点进行上游分析,核查其上游河道与排放口是否连通;

 

7.4.4应随机抽查5%以上的节点,用拓扑分析的方法对节点、管线和下游排放口的连通性进行分析,检查是否与真实情况一致;

7.4.5有条件的地区,应基于普查数据库建立排水系统数学模型,进行模拟验算与数据核查。

8.普查成果

8.1普查数据库

8.1.1应形成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普查数据库;数据应准确可信,真实反映现状,满足拓扑分析和模型应用的基本要求;

8.1.2排水主管部门应建立普查数据库的持续维护与更新机制,及时更新新建或改造设施的数据,并对易涝区域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8.2普查报告

8.2.1应分类统计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数量、规格;

8.2.2应识别管道逆坡、倒虹吸、雨污混接等缺陷问题的分布情况;

8.2.3应统计分析各数据表的数据缺失比例、不同数据来源比例等数据质量状况;

8.2.4有条件的地区,应利用旱季和雨季的液位、流量及水质等监测数据,统计分析易涝区域的积水情况和降雨对排水系统的影响;

8.2.5有条件的地区,应利用排水管道检测数据,对排水管道的结构性缺陷与功能性缺陷进行评估分析和分类统计;

8.2.6有条件的地区,应利用数学模型分析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运行负荷状况、不同降雨条件下可能发生的积水内涝情况与空间分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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