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及管理办法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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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及管理办法修订版

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及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在全行业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社会环境,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发起并会同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等在北京市建设行业组织开展“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简称诚信企业)评定工作。

第二条诚信企业评定的目的是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企业综合素质,增强企业的社会信誉,保证北京市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条诚信企业评定的组织原则是行业协会主导;企业自愿参加;分层考核推荐;专家集中评审;面向社会公示;接受政府指导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诚信企业评定管理遵循坚持标准、客观公正、严格程序、公开透明、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评定范围与称号

第五条申报诚信企业评定的范围:

凡北京市属(含区属)、在京注册的中央企业(简称驻京央企)、军队在京企业、外省进京(在京完成备案手续)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承包企业及建设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等,均可参加北京市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活动。

第六条除符合第五条外,上述企业和单位在京从事建设活动必须满两年,方可按本办法的要求申报评定“诚信企业”。

第七条诚信企业的称号:

依企业的性质和注册区域不同,评定的诚信企业称号不同。

一、北京市属(含区属)、驻京央企和军队在京企业,评定的诚信企业称号为“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

北京市属建设监理企业,评定的诚信企业称号为“北京建设行业诚信监理企业”。

北京市属招标代理机构,评定的诚信企业称号为“北京建设行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

二、外省进京企业,评定的诚信企业称号为“北京建设行业(外省进京施工)诚信企业”。

外省进京建设监理企业,评定的诚信企业称号为“北京建设行业(外省进京监理)诚信企业”.

三、外省进京劳务施工企业,评定的诚信企业称号为“北京建设行业(外省进京劳务)诚信企业”。

第八条AAA信用企业:

对连续三届荣获“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经北京建设行业诚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授予“AAA信用”称号。

依据企业的性质和注册区域不同,称号如下:

北京建设行业AAA信用企业;

北京建设行业(外省进京施工)AAA信用企业;

北京建设行业(外省进京劳务)AAA信用企业;

北京建设行业AAA信用招标代理机构。

第九条诚信企业证书:

本办法评定的诚信企业、AAA信用企业,将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颁发,或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与相关专业行业协会联合颁发证书。

第三章评定周期与依据

第十条诚信企业评定的周期为两年。

每年组织申报、评定一次,两年集中总结表彰一次。

第十一条诚信企业评定的依据为申报企业(单位)上一年度的发展、管理状况和相关经济指标(以企业填报数据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二条诚信企业证书有效期:

诚信企业和AAA信用企业证书的有效期,分别为两年。

第四章申报评定的条件

诚信企业评定,重点核查申报企业的履约意愿和能力,表现在企业管理、经营发展、财务状况和社会信用上。

申报诚信企业评定的企业,除符合第五条、第六条外,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十三条具有较高的信用意识。

一、有符合企业特点并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有责任到位的管理部门和主管领导。

三、有切实的举措,落实对员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遵章守纪,诚实经营。

一、遵守国家和北京市颁布的政策、法规和条例。

按照工商执照和企业资质(资格)核定的范围承揽业务。

定期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检、核验。

二、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拒绝操纵、参与:

违法转包、分包;围标、串标;租借证书(指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挂靠经营;高估冒算;行贿、受贿;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企业照章纳税。

财务制度健全,内控制度完善。

企业净资产、人力资源配备等,符合资质(资格)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

企业资产负债率、资产保值增值和效益指标达到规定水平,处于良性循环。

第十五条注重管理,有较强履约能力。

一、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责任制。

企业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和年度审核。

二、认真履行工程合同的约定,合同履约率达到100%。

工程施工质量合格率达到100%;满足和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目标。

依法办理合同的登记和备案。

合同台帐和档案管理严谨,能够及时准确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绿色文明的现场管理责任体系,严格遵守安全许可制度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做到安全生产,绿色施工,确保职工安全健康,保持和维护整洁、有序的建设环境。

四、认真贯彻《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规定,落实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管理运行规范有效,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认真执行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等有关制度。

售后服务有章可循,扎实有效。

第十六条社会信用良好。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良好。

二、企业的银行(金融)信用良好。

三、企业尊重并依法依规保障消费者、分包企业和劳务人员的权益。

对分包方、分供方管理,有章可循,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四、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职责,热心社会公益及减灾防灾活动,得到政府和社会的肯定与赞扬。

第十七条上一年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报和评审资格。

一、存在经营性亏损。

二、一般以上质量责任事故,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因工程施工质量、拖欠劳务费等自身过错,导致投诉、举报、群体性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或不配合调查处理的事件。

四、企业汇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平台的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被其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实行联合失信惩戒的事件。

五、发生单次被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50万元(含)以上,或者被采取行政管理措施,限制参加招投标活动60天以上,限制承揽新的工程项目的事件。

或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企业市场行为信用发布平台上具有不良诚信记录。

六、对人民法院、仲裁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裁决、处罚决定,拒不履行、逃避履行的事件。

七、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列入“重点监管范围”的。

八、被国家司法系统网站公示认定的失信企业。

九、依据京建发〔2016〕353号附件《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6版),单次处罚记分4分及以上,或单次处罚记分4分以下(不含4分),上一年度处罚20次以上(不含20次)。

第五章评定效能与应用

第十八条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2〕26号)规定,依据本办法评定为诚信企业(含AAA信用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作为优良信息录入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并与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挂钩,享有在信用标中加分的优惠待遇。

评定为诚信企业(含AAA信用企业)的专业承包企业,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作为优良信息录入北京市相关行业协会主导的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中。

第十九条依据京建法〔2012〕26号的规定,评定为诚信企业(含AAA信用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享受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差别化监管的优惠待遇。

内容包括:

一、在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优先快速审查。

二、适当降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资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比例。

第二十条诚信企业(含AAA信用企业)及其主要领导人,在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六章动态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上一年度,企业发生本办法第十七条其中所列情形之一的,除了免除申报诚信企业评定资格外,列入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的“黄色警示名单”。

一、列入“黄色警示名单”的企业,其警示期为一年。

二、鼓励企业自我纠错、主动自新。

在一年警示期内,该企业无新的违法违规或者失信情形发生,则从“黄色警示名单”移出。

第二十二条在日常动态监管中,如发现“有效期内”的诚信企业有损诚信企业称号的事情时,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及时约谈该企业负责人,责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三条如“有效期内”的诚信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被投诉,且社会影响恶劣;或出现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失信情形之一时,及时作如下处理:

一、撤销其获得的诚信企业(含AAA信用企业)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并书面报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取消该企业及负责人当年参加评优评先资格。

三、将其列入“黄色警示名单”。

第二十四条对有效期内的诚信企业(含AAA信用企业)实行抽检制度。

第七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五条为了搞好北京市诚信企业的评定和管理工作,成立“北京建设行业诚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区级建筑业协会、政府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和行业资深人士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北京市诚信企业评定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和“北京市诚信企业评定办公室”(简称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领导小组是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工作的领导机构,设在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北京建设行业的特点,制定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政策性和指导性文件。

二、制定北京建设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审定《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与管理办法》、诚信企业评定标准、考核指标体系等。

四、审定每年度评审的诚信企业,并向社会公示评定结果。

第二十七条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市、区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和市建筑专业协会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的专家组成。

各专家委员会负责相关专业申报诚信企业复审、抽检和核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行业发展部,主要负责诚信企业评定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修订)有关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和管理办法;起草(修订)“诚信企业”的标准、考核评定指标体系;制定诚信企业评定和管理的工作制度等。

二、负责本市、驻京央企和军队在京企业以及外省进京施工企业申报诚信企业评定的初审、推荐工作。

三、组织、协调诚信企业评定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各专业行业协会设立诚信企业(单位)评定办公室。

其职责为:

负责起草本专业诚信企业评定标准、考核评定指标;承担本专业诚信企业评定的初审、推荐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本专业专家委员会的评审和诚信企业评定的有关工作。

各专业行业协会的诚信企业(单位)评定办公室,接受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诚信企业评定办公室的工作指导。

第八章评定工作程序

诚信企业评定工作分为企业申报、初审推荐、复审考核、评定公示四个阶段。

第三十条企业申报。

企业对照“诚信企业”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我评估,认为符合条件的,按如下渠道和要求申报评定。

一、申报渠道

(一)北京市属企业、驻京央企、军队在京企业、外省进京施工企业等,直接将申报材料报到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诚信企业评定办公室。

其中,属集团公司子公司的(市属企业、驻京央企),首先将申报材料报到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初审并合格后,按要求报到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诚信企业评定办公室。

(二)北京的区属企业,首先将申报材料报到所在区的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由其初审并合格后,按要求报到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诚信企业评定办公室。

(三)属专业企业的,首先将申报材料报到北京市相关专业行业协会,由其初审并合格后,按要求报到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诚信企业评定办公室。

如相关专业协会没有此项业务的,申报企业可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诚信企业评定办公室。

(四)北京市属和外省进京劳务企业,首先将申报材料报到北京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由其初审并合格后,按要求报到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诚信企业评定办公室。

(五)受理专业承包企业申报诚信企业评定的北京市相关专业行业协会,在其完成初审、复审通过后,按要求报到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诚信企业评定办公室。

二、申报文件

申报企业(单位)需提交的文件包括:

(一)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申请书;

(二)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考核记分评定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包括:

《利润表》或《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

(七)建筑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C204—1)复印件;

(八)企业工作总结和其它与企业信用、声誉有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企业上一年度取得的获奖证书复印件(按照考核记分评定表中优良信息的评定标准,提供相关材料);

(十)申报北京市专业行业协会组织的诚信企业(单位)评定的,要按照各专业行业协会的相关要求提交文件。

三、首次申报

属于首次申报的企业(单位),除了要提交上述文件,还需提交企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目录即可)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企业(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诚信企业”评定资格,列入“黄色警示名单”。

第三十一条初审推荐。

负责初审的单位,按照“诚信企业”标准和考核记分标准,对申报企业进行核查、评估(包括对首次申报单位进行抽检)。

一、经初审,申报企业总分满80分的为达标,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渠道向上推荐。

初审达标,向上推荐时,推荐单位需在《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申请书》、《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考核记分评定表》内填写“评定得分”、“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将填好的以上表格和申请单位的其它文件,连同汇总表一、表二,一并报送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诚信企业评定办公室进行复核、汇总。

二、各专业行业协会诚信评定办公室,参照上述程序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

第三十二条审核复查。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诚信企业评定办公室组织对各单位初审合格、推荐上报的企业(单位),进行复审。

一、在复审的基础上,召开专家评审会。

专家委员会对复审合格的单位进行审核、评议,并有权对某些单位进行抽检复查。

专家委员会需对复审对象作出评审意见,并填写进《申请书》的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一栏中。

将汇总复审合格的企业(单位),报送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办公室。

二、各专业行业协会诚信评定办公室,参照上述程序对申报单位进行复审。

第三十三条评定公示。

领导小组听取诚信企业评定办公室汇报,对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候选单位进行终审评定。

一、将领导小组终审评定的“候选诚信企业”,刊登在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官网和北京建设网上,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二、将通过社会公示的诚信企业发布在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官网、北京建设网、北京市工程建设交易信息网及协会会刊等新闻媒体上。

三、向荣获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北京建设行业AAA信用企业)称号的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

四、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分别与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联名,向北京建设行业诚信监理企业、北京建设行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九章评定费用

第三十四条诚信企业评定纳入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组织的达标竞赛活动管理范畴。

第三十五条对评定的诚信企业(单位),不收取费用。

第十章评定人员管理

第三十六条评定人员包括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和参与诚信企业评定的专业人员。

第三十七条专家委员会的成员须取得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颁发的聘任证书。

参与诚信企业评定的专业人员,需填写《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人员登记表》,并参加统一组织的学习、培训,取得“北京工程建设企业诚信评估师”资格后,在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诚信评定办公室备案,方可上岗。

第三十八条参与诚信企业评定的专家委员会成员和北京工程建设企业诚信评估师在履行职责中,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评定人员要认真严肃履行职责,严守五不纪律:

不得刁难参评企业;不得敷衍潦草行事;不得纵容参评企业提出的虚假信息;不得接受参评企业的礼品、礼金;不得泄露参评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九条评定人员在履职中发生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给予警告或取消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实施办法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其中涉及专业行业协会评定的,由相关专业行业协会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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