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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学习法律法规心得内容

幼儿园学习法律法规心得内容

  导读:

学习了教育法规后需要写心得?

没头绪怎么办?

以下XX为您收集:

幼儿园学习法律法规心得内容。

  这学期我们增添了一门幼儿教育法规课,从而让我知道《幼儿教育法规》是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的专业必修课,专业基础课。

通过课程的学习,可以使我们掌握学习幼教法律法规的方法,具备从事幼儿园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所需要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和素养,正确履行教师的法定职责,增强依法治园的意识,水平和能力。

  在学习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幼儿服务的,吃点亏不算什么,现在我不再这么认为了,因为。

每一个人都要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

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应该履行的义务和要遵守的行为规范,一切严于律已,处处“身正为范”教师的责任是教育幼儿,然而幼儿的思想品德,在很大程度主要不是教出来的,而是感染出来的。

教学中依赖的是富有感染力的课堂气氛,以及教师的人格力量和起表率作用的言行举止。

推进教育教学的融合管理的根本保证是有一支思想过硬、品德高尚、为人师表的教师队伍。

这支队伍要全员有意识、人人有责任,人人都要成为幼儿心目中的道德权威。

教育是心灵与心灵的交流,对幼儿道德纪律的实施需要借助的是教师的道德权威,而不是行政手段,更不是纪律强权。

道德权威来源于教师的师德,教师的人格力量。

  通过学习,我还认识到作为一个现代社会的教师,要有一种不满足于已有知识的意识。

素质往往是个体在强烈的探索欲望驱使下大

  胆尝试才能获得发展。

教师是教育活动的主导方面,因而教师的学识对教育技能的掌握情况直接影响着保教质量。

平时注意多读书、争取观摩的机会、开展多渠道的自主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知识、专业技能和业务素养,努力更新自我、完善自我。

工作中勇于创新实践,善于总结反思。

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不断进步,跟上教育发展的步伐。

  总之,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要把研究学习和提高保教能力相结合,在教育教学实际中去发现和提炼现实问题,针对课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真实的具体问题,改进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提高幼儿的发展水平,尽心尽责地将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到最好,慢慢地让自己在磨练中成长、提高!

争取做一名合格的幼儿教师。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

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

因此,如何预防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

最近,通过学习《教育教学法规》这门课程得到很多启示,几天的学习中,感觉收获颇丰。

以下是本人这方面的学习心得。

  一、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

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

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责任?

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

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责任。

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

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

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

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不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责任,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责任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何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责任。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

因此,学校并非学生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

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

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

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

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

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

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

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角色,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

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责任及到位情况。

  5.学生自杀、自残。

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

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

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责任。

  6.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

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责任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

美国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事故时,并不是将教师在不在场作为唯一的侵权责任要件,还要考虑教师离开的时间长短、离开的原因、学生身心发育情况、上课内容及活动性质等。

  7.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

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必须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

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情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责任。

如果学生集体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

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集体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

  8.公休时间学生伤害事故。

原则上说,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责任的职责范围限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但这并不等于说学校对于公休时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就不负任何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

如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学生在寒暑期做作业时发生了伤害事故,教师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教师在布置学生作业时有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作业内容对学生人身伤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少责任?

我认为,应视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方面是否应当为去或留校活动的所有学生承担责任,而在于学校事先是否承担了对这种活动管理监督的责任。

总之,通过学习《教育法规》这门课程,我学习到了很多书本上没有的知识,一些案例分析,特别精辟到位,为处理教育教学实际问题提供了借鉴。

  作为教师,通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我深深知道:

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

教师这个群体,在现实社会中充当着多重角色。

  作为教师要有教师的职业道德。

作为社会成员,应具备社会公德。

作为家庭成员,应有家庭美德。

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

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树立事业心,增强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

因此,我们教师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不单单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是一个教育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以情育人,热爱学生;以言导行,诲人不倦;以才育人,亲切关心;以身示范,尊重信任”。

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

教师对学生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

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移植的过程,应当是学习主体(学生)和教育主体(教师,包括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

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

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

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

有句话说的好:

“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

”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

教书不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育人。

我们应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学生,不歧视差生。

爱一个学生就等于塑造一个学生,而厌弃一个学生无异于毁掉一个学生。

慈祥的笑容、亲切的言语、文雅的举止,以及善解人意的目光,比声色俱厉的严格,更能贴近学生的心灵,更能取得教育的实效。

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胸怀,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学生的言行举止,去照亮学生的心灵,去培养好每一个学生,让每一个学生适应时代发展。

  二、培育人格魅力,面向全体学生,基于教师人格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

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

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

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

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

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

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

通过学习《未成年保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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