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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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

NOESP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

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

 

课题批准号

课题名称

课题负责人

所在单位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声明

本鉴定申请的研究成果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保护作者的知识产权,拥有宣传介绍、推广应用本成果的权力。

特此声明。

课题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适用于列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鉴定结题申请。

二、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如实地填写表内栏目。

无内容填写的栏目可空白;所填栏目不够用时可加附页。

三、“工作报告”及“研究总报告”、“课题成果公报”的写法和要求见该栏目的“内容提示”。

四、课题研究完成后直接向鉴定组织单位报送鉴定材料7套(5套提交鉴定专家、2套存档),每套材料包括:

课题立项通知书、《课题申请•评审书》、开题报告、中期报告、《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成果主件(研究总报告和成果公报)、成果附件(专著、已发表的系列研究论文)、相关证明(领导批示、获奖情况、媒体报道及被决策采纳等的证明文件)、重要变更的申请及获准批复。

除专著外,每套鉴定材料必须统一装订成册。

申请免于鉴定的,须报送鉴定材料2套;免于鉴定申请未获批准的,需再报送鉴定材料5套。

五、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讯地址:

北京市北三环中路46号,邮政编码:

100088。

六、请将本《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及课题成果主件(研究总报告和成果公报)的电子版发至电子信箱qgb@

联系人:

丁杰联系(010)62003304

 

一、基本情况

提交鉴定的

成果

成果主件

(代表作)

 

成果附件

(按规定要求,提供与本课题研究相关的材料)

 

 

申请鉴定方式

原计划成果形式

原计划完成时间

年月日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课题组主要成员名单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和职称

承担任务

二、工作报告(不超过2000字)

内容提示:

研究的主要过程和活动;研究计划执行情况;研究变更情况(课题负责人、课题名称、研究内容、成果形式、管理单位、完成时间等);成果的出版、发表情况,采纳、转载、引用、实践情况等。

三、成果公开报告会情况(不超过2000字)

1.成果公开报告会简况(时间、地点、听众、科研管理部门主持人);

2.成果公开报告要点(论题、观点、方法、建议等);

3.同行听众反馈意见。

四、阶段成果

重要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序号

作者

成果形式

字数

完成时间

出版单位或发表刊物

名称、期号

五、建议回避鉴定的专家名单

课题组可提出可能影响评价公正性的专家,建议回避鉴定本成果,并说明理由;建议回避鉴定的专家人数不得超过2人。

姓名

单位

职称

建议回避鉴定的理由

六、申请免于鉴定的理由(申请者填写此栏)

理由:

 

证明材料(可另附页):

 

七、课题资助经费总决算

批准资助金额

资助总金额

经费使用情况

年度

开支项目

总计

合计

八、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内容提示:

成果是否达到鉴定要求。

课题管理和经费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同意鉴定(或同意免于鉴定),鉴定所需经费是否有保证。

是否参加课题开题、中期检查。

是否举行成果公开报告会。

 

 

单位公章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九、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科主管预审意见

 

学科主管(签字):

年月日

鉴定组

专家名单

姓名

职称(务)

单位

专业

职责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十、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审批意见

 

公章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评估参照指标(试行)

 

评估内容

评估标准与等级

优秀

90分以上

良好

75—90分

合格

60—75分

不合格

60分以下

 

1.课题意义和价值重要,研究问题真实,研究前提可靠;

2.研究方法适当;

3.论证分析严密充分;

4.结论合理可信。

1.课题意义和价值比较重要,研究问题比较真实,研究前提比较可靠;

2.研究方法比较适当;

3.论证分析比较严密充分;

4.结论比较合理可信。

 

1.课题意义和价值一般,研究问题真实性一般,研究前提基本可靠;

2.研究方法基本适当;

3.论证分析基本严密;

4.结论基本合理可信。

1.课题意义和价值很小,研究问题虚假,研究前提不可靠;

2.研究方法不当;

3.论证分析不严密;

4.结论不合理、不可信。

 

1.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提出了新的教育理论,丰富和发展了某种重要的教育理论或学说,引领学术发展;

2.成功运用新的研究方法或技术;

3.获取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和事实;

4.形成了创新的教育成果。

1.研究有一定的开创性,提出了新的教育理论观点,丰富和发展了某种重要的教育理论观点或学说;

2.运用新的研究方法或技术比较成功;

3.获取了较多的第一手资料和事实;

4.形成了比较新颖的教育成果。

1.研究有所进展,提出的教育理论观点,具有启发性,提出了进一步认识某种教育理论或学说的启发性见解;

2.一般性运用了新的研究方法或技术;

3.获取了一般的第一手资料和事实;

4.形成了一般性的教育成果。

1.研究结论缺乏新意,研究目标不明确,研究不深入,低水平重复研究,研究有明显的错误;

2.没有运用新的研究方法或技术;

3.缺乏第一手资料和事实;

4.没有形成新的教育成果。

 

1.研究体系完整、系统;

2.研究设计与实施规范、严格;

3.论述全面,概念明确,逻辑严密;

4.资料可靠、系统,引证规范。

1.研究体系比较完整,有一定的系统性;

2.研究设计与实施比较规范、严格;

3.论述比较全面,概念比较明确、逻辑比较严密;

4.资料比较全面、可靠,引证比较规范。

 

1.研究体系基本框架完整;

2.研究设计与实施基本规范;

3.主要概念明确,条理基本清晰;

4.资料基本可靠,引证基本规范。

1.研究体系混乱;

2.研究设计与实施的有明显欠缺;

3.概念不明确,条理不清晰,逻辑混乱;

4.资料有明显遗漏或错误,引证不规范。

1.研究的问题复杂,工作难度很大;

2.调查或实验工作量很大;

3.资料的搜集与处理工作量很大。

1.研究问题复杂,工作有难度;

2.调查或实验工作量比较大;

3..资料的搜集与处理工作量比较大。

 

1.研究问题较复杂,有一定难度;

2.调查或实验工作量一般;

3.资料的搜集与处理难度作量一般。

1.研究问题不复杂,工作难度小;

2.调查或实验工作量很小。

3.资料的搜集与处理工作量很小。

 

1.成果有明显的前沿性和开创性,对学科发展有重要的奠基和引领作用;

2.成果对解决重大的教育决策问题有重要作用;

3.对解决教育实践问题有创新性的指导意义,有广泛的应用与开发前景。

1.成果有一定的前沿性和开创性,对学科发展有推进作用;

2.成果对解决重要的教育决策问题有重要作用;

3.成果对解决重要的教育实践问题有一定的应用与开发前景。

1.成果的创新性一般,对学科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2.成果对解决一般性的教育决策问题有推进作用;

3.成果对解决一般性的教育实践问题有推进作用,应用与开发前景一般。

1.成果无创新,对学科发展无促进作用;

2.成果对解决教育决策问题无促进作用;

3.成果对解决教育现实问题无促进作用,应用与开发前景较差。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等级评定表

课题名称

课题级别

成果名称

成果形式

学科分类

负责人

工作单位

评定等级

评估内容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科学性

(0.3)

创新性

(0.3)

规范性

(0.2)

难易程度

(0.2)

应用价值

(0.3)

综合等级(优、良、合格、不合格)

鉴定专家(签章)

工作单位

注:

请在相应的空格内打“√”;创新性与应用价值根据研究内容二选一;综合等级只能选择一项,优秀90分以上,良好75-90分,合格60-75分,不合格60分以下。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8月制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

意见表(专家组集体)

课题名称

成果名称

课题负责人

成果形式

课题类别

学科分类

 

鉴定组专家

姓名

职务(称)

研究专长

所在单位

鉴定意见

(提示:

×年×月×日,受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由××单位的×名专家组成的专家鉴定组,对××单位××承担的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进行了鉴定,在听取课题组汇报、阅读课题研究材料、质询答疑的基础上,形成如下意见:

第一,研究的意义和价值;第二,研究工作和贡献;第三,不足与建议;第四,是否通过鉴定,同意结题,鉴定等级。

此鉴定意见由鉴定专家组撰写形成。

 

鉴定组组长签字:

鉴定组成员签字:

年月日

能否通过鉴定

通过□不通过□

注:

1.鉴定意见不少于800字。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鉴定:

①存在政治问题;②研究内容偏离主题;结构散乱、分析不深入,停留在浅表认识;③没有完成研究任务;④研究基本结论错误;⑤引文不规范、错漏现象严重、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8月制

 

附件一:

研究总报告

(不少于3万字,可另附页)

提示:

研究报告是描述一项课题研究的进展和结果的文件,一般应提供系统的或按工作进程的充分信息,可以包括正反两方面的结果和经验,以便有关人员和读者判断和评价。

承诺预期成果为研究报告、(系列)论文的课题,本“研究总报告”可作为课题鉴定的“成果主件”,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站公示。

研究报告的基本格式:

一、标识

课题名称:

课题批准号:

课题类别:

课题资助经费:

学科分类:

课题鉴定时间:

课题负责人:

(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

主要成员:

二、简介部分

1.标题

2.序言

3.摘要(不超过500字)

4.内容结构图

三、主体部分

1.研究问题:

研究目的-研究意义-研究假设-核心概念

2.研究背景和文献综述:

理论基础—相关研究成果

3.研究程序:

研究设计—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技术路线

4.研究发现或结论

5.分析和讨论

6.建议(一是针对已有研究的缺陷,提出需要改进的事项;

二是根据研究结论获得的启示)

四、主要成果

五、参考文献

六、附录(致谢、插图列表、表格列表等)

附件二:

成果公报

(6000-8000字,可另附页)

提示:

成果公报系课题立项单位向外界公开课题研究成果的文件,要求简明扼要。

公报格式:

课题名称:

课题批准号:

课题类别:

学科分类:

课题负责人:

(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

主要成员:

正文:

一、内容与方法

二、结论与对策

三、成果与影响

四、改进与完善

五、成果统计一览表(请按下页的“课题组最终成果统计一览表”栏目填写完整)

课题组最终成果统计一览表

序号

作者

成果形式

成果名称

出版单位/发表刊物

刊物级别

(CSSCI/核心)

出版时间/刊物期号

转载

获奖情况

决策采纳

1.“成果形式”请注明为论文、编著、专著或教材

2.“获奖情况”请填写政府颁发的、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奖励,奖项名称应与课题名称对应

3.“决策采纳”指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完整采纳吸收,并附有基本材料和相关证明

附件三:

教育决策参考

(正文3000—4000字)

对象:

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课题须填写,教育部课题参照。

目的:

《教育决策参考》是致力于服务党和政府决策的内部参阅刊物。

主要围绕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重点反映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实践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理论研究成果,为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建言献策、贡献才智。

要求:

1.围绕某一重要领域或重要问题长期跟踪调查,持续进行研究,积累较为深厚,并已经取得有分量、有深度的研究成果。

2.题目要具有针对性、前瞻性、战略性,真正能够反映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战略问题和理论问题,反映教育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紧迫问题和值得重视的潜在问题,反映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教育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

3.内容要体现出较高的实践价值和理论含量。

分析问题要言之有物、持之有据,充分运用新数据、新案例;所提建议要务实管用、科学可行,注重建设性,富有启发性,既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措施,也要讲清其中蕴含的价值理念。

4.观点明确,逻辑缜密,结构合理,文风朴实,语言精炼。

5.正文字数在3000—4000字之间。

格式:

课题名称:

课题批准号:

课题类别:

学科分类:

课题负责人:

(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

主要成员:

题目:

对研究项目的题目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改,力求能够凝炼概括某个方面的重要成果。

本期要点:

简要概括课题研究的价值及成果主要发现。

200字左右。

正文:

主要包括:

一、现状二、问题及原因分析三、对策及建议等方面内容。

参见附件4的《教育决策参考》样稿。

附件四:

《教育决策参考》样稿

【本期要点】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是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

自1978年颁布《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以来,我国的教育立法从关注学生的受教育机会、受教育条件的保障到重视学生的学习权利实质。

本期刊登的课题研究成果,分析了我国当前学习权法律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学生学习权的保障与救济手段等对策建议。

我国学习权法律保障制度的现状与对策

一、我国学习权法律保障制度的发展状况

学习权是学习自由权和以受教育权为核心的学习条件保障权构成的统一体。

学习自由权包括选择学习内容与学习方式的权利、自由支配学习时间的权利、想象和创造的权利、质疑和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发展个人兴趣及特长的权利等。

学习条件保障权包括获得学习机会的权利、获取学习资源和信息的权利、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以及获得救济的权利。

从权利性质上看,学习权可分为主动学习权和被协助的学习权两种,其中被协助的学习权就是受教育权。

主动的学习权提倡学习者根据自身意愿选择学习的内容和方式,强调学习者自身的主动性,具有自由权的性质;学习权的实现需要社会各种力量的协助,要求国家及社会各种力量积极作为,具有社会权的性质。

1.我国学习权法律保障制度的发展阶段

1978年以来,我国学习权法律保障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年至1985年)为复原与萌芽期;第二阶段(1986年至1995年)为探索与拓展期;第三阶段(1996年至2005年)为巩固与发展期;第四阶段(2006年至今)为全面繁荣期。

1978年,我国颁布了《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这是较早涉及学习权的部门规章,对学生入学、转学、退学等一系列问题作了较严格的控制性规定。

此后的教育立法,特别是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以及2005年修订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学习权法律保障制度的建立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

2.我国学习权法律保障制度取得的进步

从1986年《义务教育法》充分保障学生的学习机会权开始,通过一系列相关立法,我国学生的学习条件保障权逐步实现,相应的保障机制趋于完善。

第一,学生的学习机会权得到全面保障。

继1986年《义务教育法》对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行规定后,1995年的《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残疾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以及部分从业人员提供学习的条件和便利。

”1996年《小学管理规程》更是强化了不能让适龄儿童辍学的规定。

1998年《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规定,“流入地人民政府应为流动儿童少年创造条件,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以在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借读为主,也可入民办学校、全日制公办中小学附属教学班(组)以及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简易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这使流动儿童的入学也有了保障。

2002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再一次对未成年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进行了规定。

第二,学生获取学习资源的渠道更为畅通,获取信息更加便利。

《教育法》明确学生享用学校教育资源的权利。

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校外设施,诸如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1995年《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1996年《小学管理规程》也为校内外活动机构开展有益的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活动做了相关规定。

第三,学生发展个人兴趣和特长的权利受到重视。

国家提倡开展多样活动,发展学生兴趣和特长。

相关立法要求遵循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少年儿童的特点,寓教育性、知识性、科学性、趣味性于活动之中,普及与提高相结合。

在重视和提高普及性教育活动的同时,对有特长的少年儿童加强训练,使其健康发展。

第四,学生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1995年《教育法》规定学生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保障教学条件、教育教学方法的公平。

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设重点和非重点班,以保证相对的公平,流动儿童不容被歧视。

1998年《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规定,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维护就学流动儿童少年的正当权益,在奖励、评优、申请加入少先队、共青团、参加校内外活动等方面不得歧视。

第五,学生权利救济制度趋于进步,申诉制度逐步建立,诉讼制度开始适用于教育领域。

1995年《教育法》对学生的权利救济方法给予明确规定,指出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在学习自由权方面。

首先,学生思考、想象和创造的权利逐渐得到法律法规的认可。

多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促进了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思考、创新能力的发展。

其次,学生选择学习内容和学习方式的权利有所发展。

如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二、我国学习权法律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我国学习权法律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综观我国法律法规中有关学习权的规定发现,学生学习权正在受到教育法的关注,学习权的许多子权利也已得到保障。

但就学习权的整体而言,还有很多方面比较薄弱,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选择自由权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

在教育实践中,还存在侵害学生学习权、违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现象,在教育的标准、质量和条件上没有实现真正的平等。

第一,学生自由支配学习时间、质疑与发表意见的权利未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

部分地区或学校单纯追求升学率,随意剥夺学生学习内容,学生教育机会均等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证。

第二,学生思考、想象和创新的权利、发展个人兴趣和特长的权利还有待加强。

我国现有专门保障学生个人兴趣和特长的立法力度还不够,目前仅停留在1995年《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上。

第三,关于学习条件保障权的规定过于陈旧。

1995年的《教育法》、1996年的《小学管理规程》以及1998的《高等教育法》,均为上世纪90年代所颁行,条文款目过于陈旧。

随着社会的发展,面对新出现的问题,在网络成为社会的资料信息中心的背景下,教育法律法规应根据新时期学生学习发展的需要,提供更为全面丰富的学习条件保障,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四,权利救济法律规定不足,不利于学习权益保障及纠纷的解决。

学生学习权的真正实现必须依靠法律救济,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学生与学校、行政机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使学生的合法权益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在高等教育领域,目前学生申诉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校内申诉,第二阶段为不服学校复查决定而向有关行政部门提起的再申诉。

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过于看重对学生处分的救济,而对学生学习条件保障、资助、奖励以及其他与学习事务密切相关的不满、争议或纠纷欠缺必要的救济制度。

而中小学校由于欠缺相关立法,虽也存在校内申诉与再申诉两个阶段,但校内申诉并不是法定的必经程序,且没有相关时效规定,这些法律规定的不足以及对学生法律地位、学习与学生法律关系等问题的看法存在的差异,导致中小学生的学习权法律救济存在明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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