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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界定的理论标准与实践标准

中小企业界定的理论标准与实践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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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界定的理论标准与实践标准

浙江大学管理学院管晓永

[摘要]目前,国内对“中小”的含义主要是从规模角度去理解的。

从政策实践角度看,中小企业界定标准服务于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因而在实践上也应当存在相应的中小企业界定的具体标准。

中小企业界定的理论标准是在一般性上表达中小企业界定应当遵循的准则和框架,并不涉及具体复杂的政策目标、行业特点和企业差别。

因此,仅仅研究理论标准是不够的,必须在理论标准的指导下,进一步研究对政策制定和实施有操作意义的政策标准,即实践标准。

实践标准按政策层次的不同又可分为宏观政策标准和部门政策标准。

前者是中小企业界定标准,后者是中小企业分类标准。

  一、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研究现状与问题

  

(一)关于中小企业的概念。

中小企业的概念关键取决于“中小”的含义。

目前,国内对“中小”的含义主要是从规模角度去理解的,例如:

“小”是规模的概念,可以通过企业的生产要素和经营结果反映(蒋伏心,1999);所谓中小企业就是指独立经营、形式多样、规模较小,在市场上不具有支配地位的经济单位(包锡妹,2000);企业资源的占有和配置在本行业内部不占优势的企业为小企业(余惠芬,2000);所谓中小企业,是指相对于大企业来说经营规模比较小,在本行业中不居于市场主导地位的经济单位(林民书,2000)。

笔者认为,随着企业向技术密集和知识密集型方向发展,知识、技术在企业生产经营要素中的主导作用越来越明显。

因而企业竞争力及其外化一市场地位和影响与劳力、资本规模的正相关关系已大为减弱,知识和创造力已成为更为重要的竞争力源泉。

也就是说,企业的竞争力及其市场地位和影响往往并不完全甚至并不主要取决于其以人员、资产为特征量的规模。

例如,日本一家生产检验大规模集成电路图形缺陷设备的公司,只有从业人员32人,年销售额却达到25亿日元,人均产值是一般大企业的3倍,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达90%(舒萍,2000)。

这家从规模来看最多只能算小企业的公司,其外在影响和市场地位却并不亚于甚至超过一般的大企业,因而从竞争力角度看它又应当是一个大企业。

而且从普遍意义上讲,这种现象在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已是司空见惯的。

因此,中小企业的从业人员、资本规模已不再能够决定和表达其竞争力和市场地位,用规模的大小来界定中小企业自然很难令人信服。

其实,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实质差别应当在于竞争力的差距,而非规模。

不应以规模大小论企业强弱,更不应将中小企业与人员、资本规模绝对量相对较小的企业直接划等号。

  

(二)关于中小企业界定的标准。

目前,国外大部分国家界定中小企业都只采用定量标准,并且仅采用单一定量标准的国家居多。

只有美国、英国、德国同时采用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

但无论是定量,还是定性标准都是基于企业规模角度而设定的。

国内的相关研究也基本上秉承了这一思维传统。

有的观点认为,中小企业界定应以地位标准为主,规模标准为辅。

所谓“地位标准”是指根据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对企业进行分类。

这种界定标准的设定主要是基于以下事实:

规模大的企业往往容易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他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就会形成垄断,对市场运行和经济发展极为不利(袁礼斌,2000)。

很明显,这种观点的实质就是以规模论企业。

也有的观点认为,中小企业界定要定量标准与定性标准相结合。

定量标准可规定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三项指标中选择两项。

定性标准的三项核心指标应当是:

独立所有、自主经营和较小市场份额(林汉川、魏中奇,2000)。

还有的观点认为,我国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应当包含一组指标。

其中,质的规定应该以企业在所处行业中不占主导地位为主,量的指标应采用从业人员数、营业额和资本额等指标(舒萍,1998)。

上述对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研究有其合理的方面:

(1)中小企业界定标准应当是一个多指标体系,其中包括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这样才能全面刻画中小企业的特征;

(2)中小企业在其所处行业中不占主导地位或在市场上不居支配地位,应该是中小企业界定的基本判断准则。

但同时也应看到,在这些研究中,无论是定性还是定量指标的选取都基于企业规模概念和视角的基础之上。

虽然年销售额或营业额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某一时期的经营能力,但它本质上并不反映企业的赢利能力,因而也就难以直接表征企业的竞争力(樊纲,2001)。

因此,上述观点必然要遇到新兴企业发展实际的挑战。

其实,从理论角度看,由于企业多样性的存在,整个企业群体无论从什么视角看差别和分层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在理论上应当存在一个中小企业界定标准,这个标准应当给出中小企业的一般概念和界定准则。

从政策实践角度看,中小企业界定标准服务于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因而在实践上也应当存在相应的中小企业界定的具体标准。

中小企业界定的理论标准在界定准则、指标分类和结构、指标设置和内容等方面对实践标准予以原则和方向性的指导,使实践标准的制定更为全面、科学、准确和有效。

  (三)关于中小企业的分类标准。

中小企业界定标准是将中小企业从整个企业群体中划分出来的依据,体现中小企业与外部的分界;而中小企业分类标准则是中小企业群体内部按一定的特征、要求进行分类的依据,体现中小企业内部各企业之间的差异。

目前,国内有些研究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文章,由于过分强调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相对性,而将这两个标准混淆在一起。

例如,有人认为,政府(包括其具体实施部门)出于不同的政策目标,就可能对中小企业有不同的定义。

如侧重于解决就业问题,就可能强调企业的从业人数。

为了工业化的需要,就可能对中小企业在质量上有一定的限制(蒋伏心,1999)。

也有人认为,经济、科技、财税和行业主管部门,为了宏观决策、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可以在统一的指导方针下针对具体需要,制定各自的划分中小企业的范围的标准(唐菊裳,1999)。

该观点中“划分中小企业的范围”如果理解为中小企业的分类则比较科学,如果理解为中小企业的界定则值得进一步推敲。

根据上述观点,如果每个部门因强调自身政策的个性而制定各自的界定标准,必定使部门政策之间难以相互协调和统一,最终结果是没有可行的中小企业界定标准。

因此,部门政策的对象应当在宏观政策所统一界定的中小企业范围之内,按依据各部门业务特点和政策目标所制订的分类标准来确定。

在政策实践中,中小企业界定标准从属于宏观政策,而中小企业分类标准则满足于部门政策的需要。

  二、中小企业界定的理论标准

  

(一)当代中小企业的概念。

从理论角度看,企业的大小应表示企业对经济生活的影响和作用的大小,这种影响和作用的大小实质上是企业内在竞争力量强弱的外在表现。

因此,企业“大小”的真正含义应该是竞争力的强弱,不应该将企业“大小”单纯理解为规模的大小。

当然,企业规模对其竞争力有一定影响,特别是在企业劳动密集和资本密集发展阶段,企业竞争力的强弱基本上取决于其从业人员和资本规模,因此,在这一阶段用从业人员数和资本额等规模量来表征企业的竞争力大小进而作为划分企业的标准是合理的。

但是,当企业发展到技术密集和知识密集阶段以后,其竞争力的主要表征量已不再是从业人员数和资本额等外在规模量,而是技术、知识(主要体现在人力资源的质量方面)、信息等内在价值量(舒萍,2000)。

因此,主要用规模来解释企业的竞争力进而作为划分企业大小的标准已不再具有实质的、积极的意义。

  因此,在市场经济中,竞争力处于弱势的企业就是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竞争力处于弱势的最直接的表现是其经济行为对市场影响力比较小,通常受大企业的排挤和制约。

导致竞争力弱势的原因并不完全在于从业人员数、资本额等硬件规模较小,同时还在于组织管理、技术创新、人力资源、信息等软件方面的缺陷。

中小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弱势地位往往靠自身力量难以改变,必须靠政府政策加以调整(吴敬琏,1999)。

(二)中小企业界定的理论标准

  1.理论标准。

根据上述中小企业的概念,中小企业的界定应当以竞争力为基准。

企业竞争力可分为由低到高的三个层面:

资源获取能力、资源利用能力和资源开发能力。

三个层面的能力对竞争力贡献的权重应依次递增。

资源获取能力由从业人员、资产、负债、技术装备等企业经营要素的绝对量表征;资源利用能力由人均产出效率、资本获利效率和资本成本等企业经营效率的相对量表征;资源开发能力由研究开发投入、技术创新能力、技术储备、新产品开发、组织制度变革、人力资源状况等企业发展潜能的价值量表征。

  2.理论标准的指标结构。

理论标准的指标是一个体系,它应有如下结构:

  ----层次结构。

由于企业的竞争能力分为三个层面,因而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指标首先与之对应而分为三个层次:

(1)资源获取能力指标,有从业人员数、资本总额、负债总额、技术装备水平等;

(2)资源利用能力指标,有人均劳动生产率、资本利润率、资本成本等;(3)资源开发能力指标,有人均年R&D投入、年技术创新成果数、组织制度变革频率、新产品推出周期、人力资源质量等。

  ��类别结构。

指标的每一层次又由定性和定量两类指标构成,如资源获取能力指标层次中,从业人员数、资本总额等易于量化和统计的指标是定量指标,而技术装备水平等不易量化和统计但又能反映企业特征的指标则是定性指标。

  ��元素结构。

每一层次中的每一类指标往往由多个元素指标构成,如资源利用能力指标层次中定量指标是由劳动生产率、资本利润率、资本成本等构成。

  ��弹性结构。

由于中小企业千差万别,作为其群体的界定指标不能过于刚性而一刀切,必须有一定弹性幅度。

这种特性在目前普遍使用的定量指标上表现尤为直观。

比如,欧盟中小企业从业人员数指标:

小型企业10—99人,中型企业100—499人(罗红波、戎殿新,2001)。

  三、中小企业界定的实践标准

  中小企业界定的理论标准是在一般性上表达中小企业界定应当遵循的准则和框架,并不涉及具体复杂的政策目标、行业特点和企业差别。

因此,仅仅研究理论标准是不够的,必须在理论标准的指导下,进一步研究对政策制定和实施有操作意义的政策标准,即实践标准。

实践标准按政策层次的不同又可分为宏观政策标准和部门政策标准。

前者是中小企业界定标准,后者是中小企业分类标准。

  

(一)宏观政策标准。

由于中小企业竞争力较弱是一个相对概念,因而其界定范围的大小就直接取决于参照系的选择和相对强弱程度的确定。

因此,在实践中制定中小企业界定标准需要具体解决三个基本问题:

参照系的选择,指标的选取和指标的设定。

  1.参照系的选择。

由于存在各行业和各类型的中小型企业,各行业各类型企业总体发展水平和业务特征又不相同,因此在政策实践中很难用一个参照系去制定一个统一的中小企业界定标准。

因而有人提出以行业为参照系(比如化工、机械制造、服务行业等),来分别制定中小企业界定标准;也有人提出以政策部门为参照系(如科技、财政、环保等部门)来分别制定中小企业界定标准。

以行业为参照系,则由于行业太多,由此制定的标准太庞杂,在政策实践中不易操作,行业之间也不好比较。

比如我国1988年制定的《全国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就有150多个行业标准;以政策部门为参照系,则由于一个部门一个标准,最终必定因政出多门而引起政策的混乱,而且从部门角度去界定结构复杂的中小企业群体,其结果难免顾此失彼。

所以,从竞争力角度选取参照系,不仅简明易行,易于比较,而且能够达成政策意图与界定标准的内在统一。

以这种思路选取的参照系则由于竞争力主导要素的不同可将中小企业分为四种类型,即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

故而中小企业界定的参照系可相应地分为四个,即劳动密集系统、资本密集系统、技术密集系统和知识密集系统。

界定指标的选取和设定则在每个参照系下分别进行。

  2.指标的选取。

每一参照系下界定标准指标的选取应在本类型企业调查的基础上,结合理论标准的指标体系,选取能较全面反映该类型企业竞争能力水平和特征、在实践中操作性较强的指标组合。

例如,在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界定中从业人员数应当成为主要指标之一,而在知识密集型中小企业的界定中从业人员的数量不应是主要指标,而从业人员的质量则应当是主要指标之一。

  3.指标的设定。

定性指标主要依据各类型企业的主要特点进行描述。

其实,指标设定的主要问题在于定量指标的设定,目前大部分国家都用绝对量指标,如英国制造业500人以下的企业为中小企业。

也有部分国家用相对量指标,即在某一行业内用企业数的百分比划定中小企业的范围(林汉川、魏中奇,2000)。

从政策操作角度看,相对量指标的办法在政策实践中不便操作,只能作为设定绝对量指标的指导思想。

因此,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指标应当采用绝对量指标,其设定应当依据各类型企业目前发展现状和强弱特征并在基于政策目标和能力而确定的相对量指标的指导下进行。

  

(二)部门政策标准

  政府各部门在制定本部门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时,必定涉及政策对象的范围问题。

部门政策作为微观政策应是宏观政策的具体体现,故而部门政策的对象应在宏观政策确定的中小企业范围之内,只不过是按部门政策的特殊目标和业务要求选出适合部分。

因此部门政策的制定中不存在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的问题,只存在按部门政策特点对中小企业进行分类和选择的问题,而且分类和选择标准最终要依据企业现状、政策目标和要求来确定。

  (三)实践标准的制定原则

  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

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制定应当在相关理论的指导下进行,这样,过程才不至于盲目,结果才可能更科学;同时,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制定又要从实际出发,这样,制定的标准才有可行性并有助于政策目标的实现。

  2.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原则。

普遍性要求政策制定者层次越高制定的中小企业界定标准就应当越具包容性和宽泛性,即对所覆盖的区域企业要有普遍适用性;特殊性要求下级制定者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并在上级政策标准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标准。

因而两者相结合原则要求普遍性标准融于特殊性标准,特殊性标准服从普遍性标准,做到统一性与差异性的结合。

  3.发展性与稳定性相结合原则。

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进步客观上要求界定标准的同步跟进。

但在实际操作中界定标准又不可能过于频繁地变动,否则会对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带来许多不便,同时也影响政策的连续性。

这就要求界定标准在阶段内的稳定与分阶段的发展相结合,前瞻导向性与现实适应性相结合,从而使政策在相对稳定的同时又能反映实际情况的变化。

  4.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原则。

由于原则性标准缺乏可操作性,而可操作性标准又缺乏准确性,因而政策实践中必定要求遵循二者相结合的原则,以客观全面地界定中小企业。

这一原则不仅包含定性标准与定量标准相结合,刚性标准与弹性标准相结合,综合指标与单项指标相结合,而且还包含法律的原则标准与政策的具体标准相结合。

《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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