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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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定
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手术安全和手术质量,预防医疗事故发生,加强各级医院和医师的手术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结合医院分级管理和基本现代化医院的要求,参照有关资料,制定本规范。
一、手术分类
主要根据手术过程的复杂性和对手术技术的要求,把手术分为:
(一)甲类手术:
手术过程复杂,手术技术难度大的各种手术。
(二)乙类手术:
手术过程较复杂,手术技术有一定难度的各种重大手术。
(三)丙类手术:
手术过程不复杂,手术技术难度不大的各种中等手术。
(四)丁类手术:
手术过程简单,手术技术难度低的普通常见小手术。
注:
微创(腔内)手术根据其技术的复杂性分别列入各分类手术中。
二、手术医师分级
根据其取得的卫生技术资格及其相应受聘职务,规定手术医师的分级。
所有手术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一)住院医师
1低年资住院医师:
从事住院医师工作3年以内,或硕士生毕业,从事住院医师2年以内者。
2高年资历住院医师:
从事住院医师工作3年以上,或硕士生毕业取得
执业医师资格,并从事住院医师2年以上者。
(二)主治医师
1低年资主治医师:
担任主治医师3年以内,或临床博士生毕业2年以内者。
2高年资主治医师:
担任主治医师3年以上,或临床博士生毕业2年以上者。
(三)副主任医师:
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
担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内,或博士后从事临床工作2年以上者。
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
担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上者。
(四)主任医师
三、各级医师手术范围
(一)低年资住院医师:
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并熟练掌握丁类手术。
(二)高年资住院医师:
在熟练掌握丁类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丙类手术。
(三)低年资主治医师:
熟练掌握丙类手术,并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乙类手术。
(四)高年资主治医师:
掌握乙类手术,有条件者可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适当开展一些甲类手术。
(五)低年资副主任医师:
熟练掌握乙类手术,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甲类手术。
(六)高年资副主任医师:
在主任医师指导下,开展甲类手术,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完成部分甲类手术、新开展的手术和科研项目手术。
(七)主任医师:
熟练完成甲类手术,特别是完成新开展的手术或引进的新手术,或重大探索性科研项目手术。
四、手术审批权限
手术审批权限是指对各类手术的审批权限,是控制和手术质量的关键。
(一)正常手术
1甲类手术:
由科主任审批,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报医务处(科)备案。
特殊病例手术须填写《手术审批单》,科主任根据科内讨论
情况,签署意见后报医务处(科),由业务副院长审批。
2乙类手术:
由科主任审批,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报医务处(科)备案。
3丙类手术:
由科主任审批,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
4丁类手术由主治医师审批,并签发手术通知单。
5开展重大的新手术以及探索性(科研性)手术项目,需经卫生厅指定的学术团体论证,并经医学伦理委员会评审后方能在医院实施。
对重大涉及生命安
全和社会环境的项目还需按规定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复。
(二)特殊手术
凡属下列之一的可视作特殊手术:
1被手术者系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的。
2被手术者系特殊保健对象如高级干部、著名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及民主党派负责人。
3各种原因导致毁容或致残的。
4可能引起司法纠纷的。
5同一病人24小时内需再次手术的。
6高风险手术。
7外院医师来院参加手术者。
异地行医必须按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执行。
8大器官移植。
以上手术,须科内讨论,科主任签字报医务处(科)审核,由业务院长或院长审批,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
执业医师,异单位,异地行
医手术,需按《执业医师法》的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外藉医师的执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此外,在急诊或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员生命,经治医师应当机立断,争
分夺秒积极抢救,并及时向上级医师和总值班汇报,不得延误抢救时机。
注:
已进行电脑管理手术通知单的医院需规定相应的签字手续。
五、各级医院手术范围
1三级医院:
三级医院是向含有多个地区的区域提供以高水平专科医疗服务为主,兼顾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并承担相应的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区域性医疗机构;是省或全国的医疗、预防、教学和科研相结合的技术中心,是国家高层次的医疗机构,可完成甲乙丙丁各类手术,但应侧重甲乙类手
术,应注意质量水平的提高,并重视围手术期的准备和处理。
2二级医院:
二级医院是向含有多个社区的地区提供以医疗为主,兼顾预防、保健和康复医疗服务并承担一定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疗机构,完成乙丙丁各类手术,侧重乙丙类手术,应注意质量水平的提高,并重视围手术期
的准备和处理。
二级甲等医院有条件的可开展部分甲类手术。
3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
是向一个社区提供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完成丁类手术,并应注意其质量水平的提高;一级甲
等医院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可开展部分丙类手术。
4一级医院(卫生院)以下的外科、专科医疗机构的手术范围,由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专科医院手术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正,但需报请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管理要求
1各级医院和各级医师要严格执行“手术范围”,开展规定范围外手术由所在科室根据其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初定后报医院审核,并上报各市(区)卫生局批准后执行。
对连续两年发生两起以上医疗事故的人员降一级执行,直至取
消手术资格,并报主管局备案;重新恢复手术级别,经须医院和主管局考核后裁定。
2乡镇卫生院(一级医院)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卫技人员所开展的手
术,原则上按同级别人员标准相应降一个级别执行;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需经各县(市、区)卫生局审核确定。
3超范围手术需根据医护人员结构、技术水平、基础设施、设备条件、现场操作等综合考评合格后,经主管局审批同意方可进行。
若遇紧急特殊情况,医院或医师超范围开展与职、级不相称的手术,需应邀请上级医院会诊并电话报请主管局批准后进行,术毕一周内补办书面手续。
二级医院开展甲类手术,
需报市卫生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科研性项目手术必须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
4超范围(医院、医师)手术的审批程序:
由科室提出申请,经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主管局批准。
申请批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②医院相关科室、医护人员学历、职称、技术开展情况,设备、基础设施条件及日常技术质量考核情况;③近二年本科室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争议、医疗事故发生情况统计;④开展新手术的可行
性论证报告;⑤人员进修学习情况;⑥是否有上级指导医师;⑦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在接到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资料审核、现场考察、评审验收,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签复。
二级医院新开展甲类手术的,
需经各县(市、区)卫生局初审后报各市卫生局审批。
5各级医院未按本规范执行的,一经查实,将追究单位领导和科室负责人
的责任,对由此而造成医疗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明确各级医院、各级医师手术范围,是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维
护患者利益的有效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医院、各级医师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暂行)
(苏卫医〔2002〕51号文下发)
为了确保手术安全和手术质量,预防医疗事故发生,加强各级医院和医师的手术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结合医院分级管理和基本现代化医院的要求,参照有关资料,制定本规范。
一、手术分类
主要根据手术过程的复杂性和对手术技术的要求,把手术分为:
(一)甲类手术:
手术过程复杂,手术技术难度大的各种手术。
(二)乙类手术:
手术过程较复杂,手术技术有一定难度的各种重大手术。
(三)丙类手术:
手术过程不复杂,手术技术难度不大的各种中等手术。
(四)丁类手术:
手术过程简单,手术技术难度低的普通常见小手术。
注:
微创(腔内)手术根据其技术的复杂性分别列入各分类手术中。
二、外科手术分类
一、普通外科
甲类手术:
(1)复杂胰腺癌根治术
(2)肝脏肿瘤左、右半肝切除术
(3)胆道癌根治术,复杂的胆道再次手术
(4)扩大全胰腺切除术
(5)胰管空肠内引流术,胰管切开取石术
(6)颈动脉及体动脉瘤切除术
(7)腹主动脉瘤切除、大血管移植术
(8)甲状腺癌颈淋巴结廓清术、甲状旁腺肿瘤切除术
(9)腹腔内肿瘤联合三种以上脏器切除术
(10)新开展的各种手术
(11)复杂的腹部腹腔镜及内镜的诊疗手术
乙类手术:
(1)甲类手术以外的肝、胆、脾的各种手术
(2)胃部及十二指肠手术
(3)肝、脾损伤的处理
(4)直肠切除术、回盲部肠切除术
(5)结肠癌根治术
(6)甲类手术以外甲状旁腺各种手术
(7)改良根治性乳癌切除术
(8)门静脉高压的各类分流术及断流术
(9)胸、腹联合损伤的救治手术
(10)复杂环状痔切除术
(11)复杂高位肛瘘切除术
丙类手术:
(1)肝脓肿切开引流术
(2)小肠切除术
(3)腹部损伤剖腹探查术
(4)胃肠造瘘术、吻合术
(5)胃肠穿孔修补术
(6)大隐静脉结扎转流术及剔除术
(7)单纯胆囊切除术
(8)单纯乳房肿块切除术
(9)PTC及PTCD技术
丁类手术:
(1)阑尾切除术
(2)疝修补术
(3)体表肿瘤、异物摘除术
(4)痔核切除、肛旁脓肿切开引流
(5)体表脓肿切开引流术
(6)清创缝合术
(7)静脉切开术
二、心胸外科
甲类手术:
(1)法四、法三矫治术
(2)伴肺动脉高压的房室缺损修补术
(3)主动脉缩窄胸腹主动脉瘤血管再造术
(4)心脏多瓣膜置换及成形术
(5)冠状动脉架桥术
(6)复杂的心内畸形矫治术
(7)主动脉瘤切除术
(8)复杂纵隔肿瘤切除术
(9)复杂食管癌切除术
(10)右心耳下腔静旁路移植术
(11)气管支气管成形术(包括隆凸切除术)
(12)心脏室壁瘤切除术
(13)颈动脉内膜剥脱术
(14)腹主动脉瘤手术
(15)肺减容术
(16)全胸膜全肺切除术
(17)新开展的其它各种手术
乙类手术:
(1)心包部分切除术
(2)房缺室缺修补术
(3)心脏单瓣膜置换术、扩张分离术及成形术
(4)动脉导管未闭手术
(5)胸腔镜辅助胸内手术
(6)全肺及肺叶切除术
(7)胸膜切除术
(8)纵隔肿瘤切除术
(9)支气管成形术(袖状肺切除术)
(10)胸廓成形术
(11)人造血管移植术
(12)食管癌根治术
(13)颈部血管瘤切除术
(14)除甲类以外胸腔探查术
(15)心包开窗引流术
(16)膈肌破裂修补术
(17)肺破裂修补术
(18)心脏破裂修补术
丙类手术:
(1)胸壁软组织良性瘤切除术
(2)血气胸开胸控查术
(3)脓胸开放引流术
(4)胸壁结核病灶清除术
(5)贲门括约肌切开成形术
(6)贲门、食管下段肿瘤切除术
(7)肺大泡切除术
(8)肺楔形切除术
(9)食管憩室切除术
(10)食管平滑肌瘤切除术
丁类手术:
(1)胸壁伤口清创缝合术
(2)胸腔穿刺术
(3)胸腔闭式引流术
三、神经外科
甲类手术:
(1)经幕后下入路各种肿瘤切除术
(2)复杂性动脉瘤夹闭术
(3)复杂性动静脉畸形切除术
(4)自体(异体)肾上腺髓质或黑质脑内移植术
(5)高颈段或脑干肿瘤切除术
(6)难度较大的深部脊髓病变手术
(7)复杂性的颅底外科手术
(8)立体定向手术
(9)复杂神经外科介入手术
(10)新开展的各种手术
乙类手术:
(1)除甲类以外各种颅内肿瘤、颅内动脉瘤、血管畸形和介入手术
(2)椎管内外各种手术(包括普通病变脊髓手术)
(3)各种神经吻合术
(4)颈动脉内膜剥脱术
(5)颅内外血管吻合术
(6)经蝶垂体手术
(7)各类颅骨手术
(8)各类经颅骨钻孔减压、引流、抽吸手术
(9)全脑血管造影术
丙类手术:
(1)各种复杂头皮外伤清创术
(2)各种头皮肿瘤切除术
(3)各种外生骨疣切除术
(4)经颈动脉穿刺化疗术
(5)开放性颅脑外伤清创术
(6)颅骨凹陷骨折复位术
(7)颅骨成形术
(8)各类颅内血肿清除术
(9)椎板切除减压术
(10)周围神经或神经节封闭术
(11)脑脓肿手术
(12)脑室穿刺引流术
(13)脑室—腹镜引流术
(14)大脑半球肿瘤手术
丁类手术:
(1)各种轻度头皮外伤清创术
(2)头皮及颅骨肿瘤切除术
四、泌尿外科
甲类手术:
(1)各种复杂巨大的肾上腺手术
(2)涉及肾主要血管手术
(3)同种异体肾移植手术
(4)腹膜后淋巴清扫术
(5)全膀胱切除+肠道尿流分流手术
(6)复杂尿路修补术
(7)肾癌根治术
(8)前列腺癌根治术
(9)经膀胱镜复杂性手术
(10)新开展的各类手术
乙类手术:
(1)较复杂的肾脏手术如:
根治性肾除术、肾部分切除术、复杂性肾结石手术
(2)肠管代输尿管手术
(3)膀胱扩大手术
(4)泌尿系造瘘的修补、成形手术
(5)前列腺摘除术
(6)经腹腔镜手术
(7)经皮肾镜手术
(8)经尿道前列腺电切除术(TORP)
(9)肾上腺切除术
(10)输精管吻合术
(11)体外震波碎石疗法
(12)阴囊阴茎手术
丙类手术:
(1)单纯肾切除肾造瘘术
(2)输尿管吻合术
(3)经直肠前列腺活检术
(4)精索静脉高位结扎
(5)膀胱部分切除、修补术
(6)交通性鞘膜积液高位结扎术
(7)睾丸下降固定术
(8)输尿管镜检查术
丁类手术:
(1)单纯包皮环切及外伤缝合
(2)膀胱穿刺造瘘术
(3)睾丸鞘膜翻转术
(4)睾丸一付睾切除术
(5)尿道扩张术
五、骨科
甲类手术:
(1)全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及返修术(膝、髋、肩、踝)
(2)带血管指趾再造术
(3)特殊部位骨关节巨大肿瘤切除术
(4)骶骨肿瘤切除术
(5)臂丛神经损伤修复术
(6)脊椎前路手术(颈、胸、腰)
(7)颈肋切除术
(8)脊柱侧弯矫形术
(9)疑难复杂手术,科研手术
(10)驼背矫正术
(11)上颈椎后路手术
(12)新开展的各种手术
乙类手术:
(1)脊柱侧弯矫形术
(2)先天性髋脱位手术
(3)半骨盆切除术
(4)骨盆骨折手术复位内固定
(5)髋臼骨折复位内固定术
(6)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
(7)骨关节肿瘤切除术
(8)断肢(指、趾)再植
(9)脊柱后路椎板减压及椎弓根内固定的应用
(10)腰椎间盘脱出髓核摘除术(包括常规手术及椎间盘镜)
(11)脊柱结核病灶清除术
(12)胸椎管狭窄减压术
(13)B超引导下的穿刺活检
(14)四肢骨折交锁髓内针内固定术
(15)周围神经损伤(缺损)的修复术
(16)关节镜手术
丙类手术:
(1)肌腱移位术、跟腱延长术
(2)腱鞘囊肿切除术
(3)拇指外翻矫形术
(4)四肢闭合性骨折复位固定术
(5)四肢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
(6)低毒性骨脓肿病灶清除术
(7)截肢(指、趾)术
(8)关节融合术
(9)三翼钉固定、拔钉术
(10)骨疣切除术
(11)良性骨肿瘤刮除植骨术
(12)月国窝囊肿切除术
丁类手术:
(1)关节脱位手法复位
(2)关节腔切开引流术
(3)骨牵引术
(4)常见骨折手法复位术
(5)植皮术
(6)筋膜间隙综合症切开减压术
(7)截指(趾)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51 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二年四月四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
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
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