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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反担保合同法人

合同编号:

年市担保字第号

保证反担保合同(适用法人)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第二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第三条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第四条乙方所保证的融资申请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五条保证反担保范围

第六条保证反担保方式

第七条保证反担保期间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十条违约责任

第一十一条特别约定

第一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一十三条合同的转让、变更与解除

第一十四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第一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一十六条合同文本

第一十七条合同附件

甲方(反担保人):

法定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乙方(保证人):

张家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张家界市永定大道南侧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丙方(融资申请人):

法定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为了确保丙方与融资银行所签订的融资授信合同项下丙方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乙方与融资银行所签订的《保证合同》项下保证人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甲方(反担保人)愿意为丙方全面履约向乙方提供保证反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保证反担保。

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依照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下列用语定义如下:

一、融资授信合同:

指年月日至年月日融资申请人与融资银行签订的全部有关融资授信业务的合同与协议。

二、《保证合同》:

指年月日至年月日保证人与融资银行签订的全部《保证合同》。

第二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依法具有法律规定的保证人主体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以其所有或有处分权的资产承担并履行保证反担保责任。

二、完全了解丙方向融资银行申请融资及乙方为丙方向融资银行担保的情况,为丙方提供保证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三、甲方签订本合同已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四、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反担保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反担保责任。

五、本合同合法有效,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代为清偿义务,乙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强制执行时,甲方自愿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六、如丙方未按融资授信合同约定履行偿付相关债务和相关费用的义务,相应乙方被要求向被担保的融资申请人承担保证代偿责任时,乙方可直接向甲方追索。

甲方授权乙方依法从甲方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上划收。

七、甲方签字和履行本合同,未与对甲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含公司章程)和其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向他人或本人提供的担保有任何抵触。

八、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财务报表、为他人或本人提供担保等情况,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九、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再向他人或本人提供超越自身担保能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担保。

甲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为上述声明与保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乙方依据《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未能及时清偿时,融资银行向乙方追偿的全部代偿款项;乙方所担保的最高额度主债权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复利及丙方对融资银行或对乙方违约而造成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包括律师费、评估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在最高额度内,乙方所担保的金额,以融资银行对丙方实际发生的融资授信金额为准。

、乙方依据委托担保协议向丙方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担保费、违约金、赔偿金、其它费用),具体金额以协议之约定为准。

第四条乙方所保证的融资申请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乙方所保证的丙方履行债务的期限,指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为丙方担保而与融资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所确定的期限。

第五条保证反担保范围

本保证反担保的范围包括:

《保证合同》项下的银行融资授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六条保证反担保方式

本合同保证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当丙方没有按融资授信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乙方在向融资银行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的日内,无条件向乙方清偿全部担保债权。

第七条保证反担保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乙方按照其与融资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至《保证合同》约定的乙方担保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止。

第八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义务。

甲方履行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义务后,有权就代偿的本合同第五条所列全部担保债权金额向丙方追偿。

二、保证期间,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和其它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

三、乙方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甲方有义务签收并在签收后日内寄出回执,否则视为甲方已签收。

四、保证期间内甲方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产权转让、合资(或合作)、减资、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撤销)、申请破产、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发生变更、股权变动等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三十日以前,须书面通知乙方,并妥善落实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反担保责任。

五、保证期间内甲方在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被宣布停业整顿、关闭、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或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经营、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发生后三日内,须书面通知乙方,并妥善落实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反担保责任。

六、融资银行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要求乙方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或乙方将为被担保的债务人代偿后取得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甲方应当在原保证反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反担保责任。

七、乙方与融资银行协议变更《保证合同》,除增加融资授信债权金额外,无须经甲方同意,甲方仍须在本合同确定的保证反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反担保责任。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须保证不得损害乙方利益。

九、丙方清偿其在有关融资授信业务的合同与协议项下全部债务后,甲方不再承担保证反担保责任。

十、丙方融资经融资银行和乙方同意展期的,甲方同意对丙方展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

二、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能够反映其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及其他资料。

三、按照其与融资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被通知全部或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反担保责任。

本条乙方承担保证责任是指:

()受益人直接在乙方保证金账户、存款账户扣划款项归还乙方担保的丙方债务;

()受益人要求乙方或乙方直接将代偿垫款转账至丙方账户指定用于归还乙方担保的丙方债务。

四、对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提前承担连带保证反担保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日内履行保证反担保责任。

、融资银行依融资授信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依法解除融资授信合同的;

、融资银行依融资授信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债权而其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融资银行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要求乙方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者乙方将为被担保的债务人代偿后取得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保证期间甲方的下列行为属于违约,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的约定,未代为清偿本合同第五条所列担保债权的,应向乙方另行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四款的约定,未在发生变化的三十日前书面通知乙方,和或未落实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本合同项下保证反担保责任的,应另行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五款的约定,未在发生变化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和或未落实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反担保责任的,应另行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的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或有重大隐瞒的,应另行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八款的约定应另行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承担反担保责任,须承担被乙方通知履行保证反担保责任之日起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同时,乙方有权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起诉、申请支付令和强制执行。

、因甲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甲方应在保证反担保责任范围内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甲方和丙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给乙方银行帐户,或甲方授权乙方从甲方银行帐户直接扣收,否则须按应支付而未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承担自应支付之日起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特别约定

一、保证期间,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保证反担保责任不因融资授信合同、《保证合同》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或担保能力、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甲方与他人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免除。

二、保证期间,丙方不按融资授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丙方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危及融资银行主债权安全的情况,融资银行采取停止融资授信或提前收回债权等使融资银行权益免受损害的措施时,甲方须按本合同约定承担反担保责任。

三、保证期间,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反担保义务时,甲方授权乙方和融资银行从甲方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上直接扣收。

四、保证期间,甲方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未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反担保责任的,由甲方或甲方变更后的机构或决定甲方变更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保证反担保责任。

五、保证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将书面通知送达乙方时,乙方按甲方申请或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依法送达。

六、甲方同意:

主合同同时接受债务人或第三方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乙方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并要求甲方立即支付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而可以无需先行行使担保物权;乙方放弃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甲方仍按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丙方(融资申请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保证人)缴纳履约保证金万元,此款用于丙方违约时依《担保法》规定,首先清偿实现担保权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佣金等合理费用;其次清偿违约金;再次清偿利息(含罚息);最后清偿债权本金。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的转让、变更与解除

一、本合同独立于融资授信合同、《保证合同》,不因融资授信合同、《保证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如融资授信合同、《保证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按本合同承担责任。

二、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转让、变更或解除。

如确需转让、变更或解除,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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