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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食品认证资料

目录

前言........................................................3

第一章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简介4

一.简介4

二.食品委员会章程4

三、食品法典总原则5

四.关于食品法典委员会(CAC)10

五.确定工作重点的标准10

六.关于将具体规定纳入食典标准及相关文本的准则11

七.专家咨询的作用12

八.法典委员会间的相互影响16

九.Codex的成果和趋势17

第二章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识及销售准则19

前言19

第一节:

范围22

第二节:

说明与定义22

2.1说明22

2.2定义23

第三节:

标识与声明25

总则25

有机过渡/转型产品的标识26

非零售包装物的标识27

第四节:

生产与制作规程27

第五节:

对附件2中物质的含量要求及各国拟定物质清单的标准28

清单的开放性29

第六节:

检验与认证系统30

第七节:

进口31

第八节:

对准则的不断审核32

附件1:

有机生产的原则33

A.植物及植物产品33

B.家畜及畜产品35

一般原则35

家畜来源36

转型37

营养38

卫生保健40

家畜饲养、运输与屠宰41

圈舍与自由放养场的条件42

哺乳动物42

家禽43

粪便管理44

记录与识别44

对具体物种的要求44

C.处理储存运输加工及包装47

虫害管理47

加工与生产48

包装48

储存与运输48

附件2:

准许用于有机食品生产的物质49

预防措施49

表1:

用于土壤施肥与调节的物质50

表2:

用于植物病虫害防治的物质53

表3:

本准则第三节所指的非农业来源配料55

表4:

可用于制作本准则第三节所指的农业来源产品的加工助剂58

附件3:

检验或认证系统中的最低检验要求与预防措施60

A.生产单位60

B.制作及包装单位63

C.进口64

前言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世界农业生产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不可再生资源的耗竭;生态环境质量恶化;国家、地区间资源不公平分配;发达国家粮食过剩和发展中国家粮食短缺的矛盾;巨额农产品补贴以及农产品进出口贸易中的非关税壁垒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世界各国进行了广泛探索,有机农业成为其中的主流,有机农产品的生产和发展成为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了规范有机农业的发展,国际上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逐步完成了有机农业的立法工作。

使有机农业和有机农产品标准成为CAC《食品法典》的一部分。

CAC是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于1961年建立的政府间协调食品标准的国际组织。

它的工作宗旨是通过建立国际协调一致的食品标准体系,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促进公平的食品贸易。

在WTO的有关协议中明确规定CAC《食品法典》在食品贸易中具有准绳作用,是解决贸易争端的重要文件之一,执行CAC《食品法典》是打开国际市场大门的通行证。

本书主要介绍了CAC《食品法典》与《食品法典》中对有机农产品生产、加工中的有关规定,希望能对从事有机食品生产、加工、贸易的企业及各研究单位的工作有所帮助。

第一章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简介

一.简介

自从1962年,CAC就负责实施FAO和WHO的联合食品标准计划(JointFAO/WHOFoodStandardsProgram)。

食品法典的名称来自拉丁语,按字面译为“食品规则”(foodcode)或“食品法”(foodlaw)。

它产生的背景是,世界范围认识到国际贸易的重要性并需要在保护消费者食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促进国际贸易。

委员会的基本目标是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保证食品的公正贸易,协调食品标准工作,制定食品标准(包括所有的主要食品,不论是加工品、半加工品还是未加工品),并使其达到消费者的要求。

这是CAC的主要职责及工作基础。

世界贸易组织(WTO)采用了卫生检疫协议(SPS)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修订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

这一举措使CAC在建立国际食品质量和安全标准方面的重要性更加突出。

食品法典本身包括一列食品标准、规则和其它规定,这些标准和规定可作为各国国内食品立法和管理的样本,并能用于国际贸易。

二.食品委员会章程

食品法典委员会负责就有关执行粮农组织/世卫组织联合食品标准计划的所有事项,向粮食及农业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两总干事提出建议,并接受他们的咨询,其目的是:

(a)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的公平进行;

(b)促进国际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进行的所有食品标准工作的协调;

(c)确定轻重缓急次序,并且通过适当组织并在其协助下发起和指导标准草案的拟定工作;

(d)最后确定根据上面(c)款拟定的标准,并在得到各国政府承认后,只要切实可行,就与其他机构根据上面(b)款业已最后确定的国际标准一起,在食品标准中予以公布,作为地区标准或全世界的标准;

(e)在根据形势发展进行适当调查后,修改已公布的标准。

凡是关心国际食品标准的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成员国和准成员国,均可加入本委员会,成为其一员。

凡已通知粮农组织总干事或世卫组织总干事,表示希望成为成员的国家,均为成员国。

三.食品法典总原则

食品法典的宗旨

食品法典汇集国际公认的、统一的食品标准。

这些食品标准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确保食品贸易中的公平做法。

食品法典还包括业务守则、准则和其他建议性措施等形式的咨询性规定,意在有助于实现食品法典的宗旨。

出版食品法典的目的是指导和促进各种食品的定义及其要求的制订和确立,以有助于其统一协调,并借以推进国际贸易。

食品法典的范围

食品法典包括针对要出售给消费者的所有主要食品制定的标准,无论是加工的、半加工的还是未加工的。

供进一步加工成食品的原料也应在必要的限度上包括在内,以实现食品法典规定的宗旨。

食品法典包括食品卫生、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量、污染物、标签及其描述以及分析与抽样方法方面的规定。

它还包括业务守则、准则和其他建议性措施等形式的咨询性规定。

食典标准的性质

食典标准包括对食品的各种要求,旨在确保消费者获得的食品完好、有益健康、没有掺假、标签及描述正确。

任何一种或几种食品的食典标准的均应按照食典商品标准的格式加以拟定,并包括格式中列出的相关标准。

对食典商品标准的承认

A.一个国家可根据本国针对有关产品,无论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在其区域管辖内销售的既定法律和行政程序,以下述方式承认一项食典标准:

1.完全承认

(a)完全承认意味着,有关国家将确保该标准适用的一个产品,只要其符合该标准所有相关要求,即被允许根据下面(c)项的规定按该标准所规定的名称和描述在其区域管辖范围内自由销售。

(b)该国还将确保凡不符合该标准的产品将不允许以该标准所规定的名称和描述加以销售。

(c)任何符合该标准的完好产品的销售将不得受到该国与消费者健康或其他食品标准事项有关的任何法律或行政规定的阻碍,但涉及标准中没有具体规定的有关人体和动植物健康的因素时除外。

2.有具体不同意见的承认

有具体不同意见的承认是指有关国家按照第A1条的规定对该标准予以承认,但在其承认声明中详细说明有哪些不同意见;那么,符合受这些不同意见限定的标准的产品,将被许可在其区域管辖范围内自由销售。

有关国家在其承认声明中还应进一步说明持有这些不同意见的理由,并指明:

(a)完全符合该标准的产品是否可按照第A1条的规定在其区域管辖范围内自由销售;

(b)它是否预计将来能够完全承认该标准,如果能够,何时。

3.自由销售

一项自由销售的声明意味着,就一项食典商品标准所涉及的事项而言,有关国家保证凡符合该项食典商品标准的产品均可在其区域管辖范围内自由销售。

B.如果一个国家认为自己不能以上述任何一种方式承认该标准,则应说明:

1.符合该标准的产品是否可在其区域管辖范围内自由销售;

2.本国现行或拟议的要求在哪些方面不同于该标准,如有可能,说明出现这些不同之处的理由。

C.1.按照第A1条的规定之一承认一项食典标准的国家,对其区域管辖范围内销售的所有国产产品和进口产品均应负责不偏袒地统一执行所承认标准的规定。

此外,该国应随时准备向出口产品的出口商和加工商提供咨询和指导,以帮助他们了解并遵循已按照第A1条的规定之一承认一项食典标准的进口国的要求。

2.如果在一个进口国,声称符合一项食典标准的一个产品被发现不符合该项标准,无论是就产品所附的标签而言还是表现为其他方式,该进口国应向出口国主管部门通告所有有关事实,特别是有争论产品原产地的详细情况(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如果认为出口国某个人对此负有责任的话。

对食典通用标准的承认

A.一个国家可根据本国针对通用标准适用的有关产品,无论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在其区域管辖范围内销售的既定法律和行政程序,以下述方式承认一项食典标准:

1.完全承认

完全承认一项通用标准意味着,有关国家将确保在其区域管辖范围内通过标准适用的产品将符合该项通用标准的所有有关要求,除非一项食典商品标准另有规定。

它还意味着,任何符合该标准的完好产品的销售将不得受到有关国家与消费者健康或其他食品标准事项有关的并为该项通用标准的要求所涉及的任何法律或行政规定的阻碍。

2.有具体不同意见的承认

有具体不同意见的承认意味着,有关国家按照第A1条的规定对该通用标准予以承认,但在其承认声明中详细指定的那些不同意见除外。

有关国家在其承认声明中还将说明持有这些不同意见的理由,并说明它是否预计将来能够完全承认该项通用标准,如果能够,何时。

3.自由销售

一项自由销售的声明意味着,就一项食典通用标准所涉及的事项而言,有关国家保证凡符合该项食典通用标准的产品均可在其区域管辖范围内自由销售。

B.如果一个国家认为自己不能以上述任何方式承认该通用标准,则应说明本国现行或拟议的工求在哪些方面不同于该通用标准,如有可能,说明出现这些不同之处的理由。

C.1.按照第A条中的规定之一承认一项通用标准的国家,对在其区域管辖范围内销售的所有国产产品和进口产品均应负责不偏袒地统一执行所承认标准的规定。

此外,该国应随时准备向出口产品的出口商和加工商提供咨询和指导,以帮助他们了解并遵循已按照第A条的规定之一承认一项通用标准的进口国的要求。

2.如果在一个进口国,声称符合一项通用标准的一个产品被发现不符合该项标准,无论是就产品所附的标签而言还是表现为其他方式,该进口国应向出口国主管部门通告所有有关事实,特别是有急论产品原产地的详细情况(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如果认为出口国某个人对此负有责任的话。

对食典规定的食品中农药和兽药残留量最高限量的承认

A.一个国家可根据其关于在其区域管辖范围内销售(a)国产和进口食品或(b)仅是进口食品的既定法律和行政程序,承认食典规定的食品中农药和兽药残留量的一项最高限量。

食典规定的最高限量按以下规定的方式适用于此类食品。

此外,当食典的一项最高限量适用于没有单个列出的一组名称的一组食品时,一个国家在承认食典最高限量时就应具体说明该组食品。

1.完全承认

完全承认食典规定的食品中农药和兽药残留量的一项最高限量意味着,有关国家将确保在其区域管辖范围内食典最高限量适用的一种食品,无论是国产的或是进口的,将符合该限量的一种食品的销售,将不得受到该国与该项食典最高限量所涉及事项有关的任何法律或行政规定的阻碍。

2.自由销售

一项自由销售的声明意味着,就食典规定的食品中农药和兽药残留量最高限量所涉及的事项而言,有关国家保证凡符合该项食典最高限量的产品均可在其区域管辖范围内自由销售。

B.认为自己不能以上述任何一种方式承认食典规定的食品中农药和兽药残留量最高限量的国家,应指明本国现行的或拟议要求在哪些方面不同于食典规定的最高限量,如有可能,说明出现这些不同之处的理由。

C.按照第99条的规定之一承认一项食典规定的食品中农药和兽药残留量最高限量的国家,应随时准备向出口食品的出口商和加工商提供咨询和指导,以帮助他们了解并遵循已按照第99条规定之一承认一项食典最高限量的进口国的要求。

D.如果在一个进口国,被声明符合食典规定的一项最高限量的一种食品被发现不符合该项最高限量,该进口国应向出口国主管部门通告所有关事实,特别是有争论食品原产地的详细情况(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如果认为出口国某个人对此负有责任的话。

承认的撤销或修正

一个国家如想撤销或修正对一项食典标准或食典规定的食品中农药和兽药残留量一项最高限量的承认,应书面通知食品法典委员会的秘书处。

秘书处将通告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的所有成员国和准成员国该项通知及其收到日期。

有关国家应酌情提供上文所要求的情况。

该国还应提供尽可能详尽的撤销或修正通知书。

食典标准的修订

食品法典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有义务根据需要修订各项食典标准及相关文本,以确保其反映当前科学知识及其他相关住处并与之保持一致。

一项标准或相关文本如需修订或撤销,则应遵循制定一项新标准所采用的相同程序。

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每个成员均有责任发现哪些新的科学信息可使现行食典标准或相关文本有必要加以修订,并将其通知有关工作委员会。

四.关于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CAC目前是一个拥有165个成员的政府间组织,会员面向FAO和WHO的所有正式会员和准会员。

另外,国际科学、食品工业、食品贸易及消费者协会的观察员可以出席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会议。

会议的出席者可以是政府代表,或者是会议代表团,也可以是有观察员资格并代表自身价值的组织。

观察员组织可以参加表决程序之外的所有会议议程,只有成员国才有表决权。

该委员会每两年交替在FAO位于意大利罗马的总部及WHO位于瑞士日内瓦的总部召开大会,审议附属机构提交伯草案标准和相关文书。

委员会采用一致通过或投票程序来决定是否采纳某个标准、指南和建议都采用一致通过的方式。

委员会对6年期执行委员会提议的中期计划进行审议,或者是通过并同意执行,或者是建议对某些标准进行修改。

1996年6月28日—7月3日在罗马FAO总部召开了第23届大会。

五.确定工作重点的标准

当规范委员会提议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一项标准、业务守则或相关文本时,它应该首先考虑本委员会在其中期工作计划里确定的工作重点,考虑本委员会当前执行的任何特定的有关战略性项目,并明确该建议进行评估。

如果该建议超出了工作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该建议应以书面形式上报本委员会,必要时还应附上对工作委员会职权范围进行修改和建议。

标准

a.适用于一般问题的标准

Ø从健康和对付欺诈行为角度出了的消费者保护。

Ø国别法律的多样性及其对国际贸易已经或可能造成的障碍。

Ø不同工作部门的工作范围和工作重点。

Ø该领域内已经被其他国际组织承担的工作。

B.适用于商品的标准

Ø从健康和对付欺诈行为角度出发的消费者保护。

Ø个别国家的商品生产数量和消费量以及国家之间的贸易额和贸易方式。

Ø国别法律的多样性及其对国际贸易已经或可能造成的障碍。

Ø国际或地区市场潜力。

Ø对商品标准化的顺应性。

Ø现有的或拟议的通用标准可涵盖消费者保护和贸易问题的主要范围。

Ø需要另立标准以注明未加工、半加工或加工的商品的数量。

Ø该领域内已经被其他国际组织承担的工作。

六.关于将具体规定纳入食典标准及相关文本的准则

特定商品卫生业务守则的制定和(或)修订准则

Ø就某项食品或一组食品制定的附加食品卫生要求应限制在达到个别守则确定的必要目标范围内。

Ø食典卫生业务守则的首要目标是向各国政府提供关于在国别和国际要求框架内运用食品卫生规定的建议。

Ø推荐的国际业务守则修订本—食品卫生总原则(包括有害物分析临界点控制方法运用的准则)和食品微生物指标的制定和运用的修订原则是食品卫生领域的基本文件。

Ø所有适用于某项食品或一组食品的食典卫生业务守则,都必须参照食品卫生总原则,其中总原则之外的附加内容必须是某项食品或一组食品的特定要求所必须的。

Ø食典卫生业务守则中的规定应尽可能用清楚、明晰的方式表达,无需附加过多的解释性语言。

Ø以上注意事项同样适用于包含有关食品卫生规定的食典业务守则。

制定食典分析方法的原则

食典分析方法的目的

这些方法主要是用作检验食典标准中的规定的国际方法。

它们应用于参照,用于现行方法的校准或用于常规检查和控制目的。

分析方法:

Ø定义法

Ø参照法

Ø核准替代法

Ø暂行法

七.专家咨询的作用

专家建议的作用

在食品添加剂、食品污染、兽药残留及食品卫生等常见问题上,食品法典采用的标准、条文和建议,最初是由一些一般委员会制定的,主要依赖于相关领域独立的专家委员会提供的咨询。

包括关于杀虫剂残留的FAO/WTO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关于杀虫剂残留的FAO/WTO联合会议(JMPR)。

专家意见也可以来自对特定领域世界公认专家的正式咨询。

最近就有针对关键食品安全领域的类似咨询,例如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沟通、生物技术安全评估、食品防御、动物饲料安全、HACCP原则在食品控制中的运用以及李氏消毒法(Listerria)在鱼产品中的应用。

专家的想法、结论及建议经过深思熟虑后以公开发表的报告形式提供给国际社会,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机构以及其它不同层次的相关团体,包括CAC及其附属机构可以利用这些知识。

食品添加剂的FAO/WTO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

JECFA是一个由专家组成的独立科学委员会,每一位专家都以个人能力而不是作为政府成员或其附属机构为之服务。

他们对被提议用作食品添加剂的物质进行毒性评估,并且为这些物质详细拟定化学说明书。

委员会的管辖范围近来已扩大,现在包括对用作人类食品的动物产品。

兽药残留物的测定,他们还要对食品的工业和环境污染物进行评估,包括农业投入,并且提出对健康会产生明显影响的最大可容许量。

程序

JECFA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在罗马和日内瓦交替举行),对议程安排的物质进行评估。

每次会议前,要求先提交将要评估物质的有关信息、研究数据及研究成果。

如果这些信息充分及适当,则可以接受评估。

否则,要将评估一直延迟到有充分及适当的数据后再进行。

审查数据可来自公开研究刊物、私人研究及该物质倡导者提供的毒素和技术规格数据。

JECFA由粮农组织食品营养处的食品质量联络部(罗马),以及世界卫生组织的国际药品安全计划署(日内瓦)的联合秘书处提供服务。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污染

a.可接受的日摄量

JECFA对被提议用作食品添加剂的物质评估,其结果是对添加剂总量的估计。

表述为:

以体重为基础,一个人一生中每天可以摄入量(ADI)。

如果食品中某物质每日总摄入量不会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JECFA就会使用“未设定ADI”。

JECFA的建议被公布并供国家、区域及国际范围使用。

食品法典委员会,尤其是食品添加剂和食品污染法典委员会(CCFAC),认为从技术目的制定的有关化学污染物最大可容许量以及某种物质的安全使用水平,保作为食品添加剂的建议。

在污染物问题上,JECFA建议临时的每周限量或每日最大摄入限量水平。

这就意味着对污染物的摄入来说,使用可允许量而不是可承受量,这些污染物不可避免地与其它健康营养的食品消费相关联。

b.兽药残留

兽药指任何出于治疗、预防或诊断目的或出于调整生理机能或行为目的而用于食品生产用动物的物质,食品生产用动物包括产肉用或产奶用的动物、禽类、鱼或蜜蜂。

兽药残留包括动物产品的任何可食用部分中残留的化合药物原药和(或)其代谢物,还包括这些兽药的相关杂质残留。

在兽药问题上,JECFA的建议是建立在兽药残留物及其毒性、在可食动物组织中的损耗,以及动物产地食品保守的理论日摄入量等基础之上。

专家委员会进行兽药毒性评估,并且通常用与食品添加剂同样的方法等到ADI。

然而,当从食物中吸取的兽药抗菌剂活动就可能成为设立ADI标准的终点。

兽药残留的最高限量指由食品法典委员会提出的,对食品内部或表面法定允许或认为可以接受的最高兽药残留浓度(根据鲜重以mg/kg或ug/kg表示)。

它是根据被认为对人体健康无任何毒害的残留种类和残留量确定的,用允许日摄入量来表示,或根据一个临时允许摄入量确定,其中采用了一项额外安全因素。

它还考虑到了其它一些相关的公众健康风险以及食品工艺问题。

在确定一项最高残留量时,还考虑到了植物性食品和(或)环境中的残留问题。

另外,最高残留量可能会被调低,以便与兽药合理使用量保持一致,并考虑到有可供利用的实际化验方法。

关于动物组织及奶类中兽药最大残留量(MRLs)建议根据实际可行的停药时间后达到的残留水平确定。

JECFA根据建议的兽药残留物MRLs和假定的动物产品消费量估计得出潜在摄入量,这些结果然后与如肉及奶类ADI相比较。

食品兽药残留法典委员会(CCRVDF)负责考虑JECFA关于兽药残留物的MRLs建议。

兽药的合理使用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官方推荐或核准的实际情况中兽药使用方法,包括对停药期的规定。

c.农药残留

农药残留指由于使用于农药而留存在食品、农产品或饲料中的任何具体物质。

本词包括农药的任何衍生物,如转化产品、代谢物、反应产品和有毒杂质。

农药在农业生产中的合理施用指在各种实际情况下为有效、可靠地防治病虫害而采用的一系列不同的农药施用量,施用时须保证将其残留量控制到最低水平。

经核准的安全施用方法是由国家一级确定的,包括在国家一级注册或由国家一级推荐的施用方法,是在考虑到公众健康、职业健康和对环境有等有利因素后确定的。

实际情况包括食品和动物饲料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加工过程中的任何阶段。

食典对农药残留的最高限量指由食品法典委员会提出的,对食品和动物饲料内部或表面法定允许的最高农药残留浓度(以mg/kg表示)。

最高残留量是根据农药合理施用量数据确定的,用符合有关最高残留量规定的产品生产出的食品从毒理学的角度来看应是安全的。

食典对农药残留的最高限量主要适用于国际贸易,它是由粮农组织/世卫组织农药残留联席会议根据以下材料确定的:

Ø对农药及其残留量的毒理学评价。

Ø有关农药监测试验和监测施用,包括那些采用国家核准的农药合理施用量的试验中得到残留数据的回顾报告。

该回顾报告中列出了根据由国家一级推荐、核准或注册的最高施用量而进行的监测试验中得到的数据。

考虑到各国对病虫害防治的不同要求,食典对农药残留的最高限量采用了这些监测试验中得出的较高数据,这些试验被认为是代表了有效的病虫害防治。

通过在国家和国际一级将各种饮食中农药残留摄入估计数和确定数与允许日摄入量进行了比较后表明,符合食典对农药残留最高限量的食品是可供人类安全食用的。

杀虫剂残留的FAO/WTO联合会议(JMPR)

杀虫剂最大残留限制

有关食品及环境中杀虫剂残留的粮农组织专家小组联合会议和世界卫生组织专家小组的核心评估小组共同组成了FAO/WHO杀虫剂联合会议。

这个小组对杀虫剂残留物进行毒性评估,通常会导致对ADI的估计。

另外,JMPR对特定商品中各种杀虫剂的最大残留限量(MRLs)作出建议,这些MRLs主要建立在所监测田间试验估计残留水平基础上,这些田间试验根据良好农业行为(GoodAgriculturalPractice,GAP)使用杀虫剂。

如果出现最初估计超过ADI的情况,就要根据全国食品消耗数据和杀虫剂残留监管计划信息,作出更精确的可摄入量计算。

在审查对最敏感动物测试的毒性研究的基础上,这些专家委员会制定了药物安全标准。

他们考虑足够的安全水平(安全要素),运用风险评估程序,考虑使用和消耗模式,定义食品规格、食品纯度和所用药物等级。

八.法典委员会间的相互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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