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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

认可实施指南

 

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

认可实施指南

1总则

1.1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CNASC)为了科学规范地对认证机构的认证业务范围进行认可评审,特制订本指南。

1.2本指南适用于CNASC对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以下简称OSHMS)认证的认证机构申请认可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评审工作,同时也适用于申请认可和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对其业务范围专业能力的管理。

1.3本指南依据《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的基本要求》(CNASC/AZ01)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程序规则》(CNASC/AS01)及CNASC其它相关认可规范的规定制定,并参考了ISO10011的有关规定。

2CNASC对OSHMS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

2.1CNASC对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所申请的认证业务范围按照业务类型和专业项目进行认可评审。

认证业务范围分类原则上参照欧共体官方公报(OfficialJournaloftheEuropeanCommunitiesL083Volume36,3April1993)“经济活动分类”制定。

2.2CNASC根据业务范围的自身特点和典型危害,按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程度的高低将其定性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在进行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评审时针对不同级别的业务范围分别采取不同的认可条件。

2.3《OSHMS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在本文件附件1中给出。

2.4CNASC强制见证评审的认证业务范围

CNASC对甲级认证业务范围和部分乙级认证业务范围(用星号“*”在分类表中标出)实行强制见证评审。

认证机构在申请认可需强制见证评审的认证业务范围时,应向CNASC提供见证项目。

3认证机构对其认证业务范围的控制与管理

3.1认证机构的控制与管理

3.1.1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文件中表明本机构经CNASC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

3.1.2认证机构应制定并实施对认证业务专业能力进行控制和管理的程序文件,至少应包括:

a)认证机构对拟申请认证业务范围审批程序;

b)评定和保持相关人员专业能力资格的要求和程序;

c)针对组织的认证审核实施专业管理的要求和程序。

3.1.3认证机构申请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的专业评定人员(又称专业管理人员)应经认证机构的管理委员会(或等同机构)审查并确认,并且该委员会的成员中应具有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专家。

3.1.4对于拟申请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认证机构应针对该相应业务类型或专业项目特点和其关键过程编制实施认证审核的作业指导文件,并且作业指导文件至少包括《OSHMS认证审核作业指导书编制要求》(附件2)的内容。

3.1.5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审核(包括初审、监督和复评)的审核组内至少应有一名已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审核员或技术专家。

3.1.6认证机构应具有符合本文件3.2.2条款的认证评定人员对认证决定提供技术支持。

3.2认证机构的人员

认证机构应为其申请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配备相应的专业评定人员、审核人员(含审核员和技术专家)、审核工作管理人员以及负责做出认证决定的认证评定人员。

3.2.1专业评定人员

认证机构中对审核员或技术专家专业能力进行评定以及对作业指导文件进行审定的人员应具备其评定的OSHMS认证业务范围的专业能力(必要时应有具备专业能力的技术专家对其提供技术支持)。

认证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对专业评定人员的专业能力予以评定。

3.2.1.1对于甲、乙级业务范围,专业评定人员资格条件最低应为:

a)职业安全健康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含以上)学历,四年以上相应专业工作经历,其中至少两年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经历;或,

b)非职业安全健康专业和非相关专业大学(含以上)学历,六年以上相应专业工作经历,其中至少两年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经历;或,

c)大专学历,十年以上相应专业工作经历,其中至少四年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经历;或,

d)具有职业安全健康专业或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注:

职业安全健康专业是指安全工程、卫生工程、消防工程、核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化工安全技术等专业;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经历是指涉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监测、工程、科研、教育以及安全技术装备/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现场使用等方面的经历;相关专业是指石油化工类、机械工程类、机电一体化、航空航天工程类、工程系统工程类、检测与测试技术、建筑工程、环境工程、电子工程类等具有较强工程技术背景的专业。

下同。

3.2.3.2对于丙级业务范围,专业评定人员资格条件最低应为:

大专学历,六年以上工作经历,至少两年相应专业工作经历;或大学(含以上)学历,四年以上工作经历,至少两年相应专业工作经历。

3.2.2审核员

认证机构应按照附件1分类表中的专业项目对其审核员的专业能力予以评定。

3.2.2.1审核员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基本要求一般包括(但不限于):

a)具备建立OSHMS所必需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能结合专业特点正确理解《OSHMS审核规范》或等同标准中各要素的内涵,并以此对组织OSHMS实施审核;

b)具有该专业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并了解其生产特点、工艺流程、设备设施等;

c)掌握了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与控制技术,并能对组织的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进行判断;

d)了解熟悉相应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

e)具有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的注册资格。

3.2.2.2审核员专业能力评定的依据

a)对于甲、乙级业务范围,依据是下列四种情况之一或其组合(但不限于):

1)职业安全健康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含以上)学历,四年以上相应专业工作经历,其中至少两年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经历;

2)非职业安全健康专业和非相关专业大学(含以上)学历,六年以上相应专业工作经历,其中至少两年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经历;

3)大专学历,十年以上相应专业工作经历,其中至少四年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经历;

4)大专以上学历,参加相应专业项目OSHMS完整审核(初审或复评)的经历应不少于四次;监督审核三次可计为一次完整审核,并应有证据表明已参加了该业务类型/专业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专业知识培训。

b)对于丙级业务范围,依据是:

大专学历,六年以上工作经历,至少两年相应专业工作经历;或大学(含以上)学历,四年以上工作经历,至少两年相应专业工作经历;或大专以上学历,参加相应专业项目OSHMS完整审核(初审或复评)的经历应不少于二次,监督审核三次可计为一次完整审核。

3.2.2.3审核人员需扩大专业能力范围时,应在具有资格的指定人员的培训和辅导下,完成必要的审核经历并接受相应专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培训,且经评定符合要求。

3.2.3审核工作管理人员

认证机构中从事认证的申请受理、合同评审、审核组的委派、审核计划的审批和审核报告等资料的复查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该人员应是熟悉并了解审核工作管理要求、审核程序以及具有较多的审核管理和实践经验的专职人员。

3.2.4技术专家

在某些情况下,认证机构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来补充审核组的专业背景知识并提供技术支持。

认证机构OSHMS认证质量保证体系须包括技术专家的选择与控制和确保其技术专家的专业知识更新的细则,技术专家的专业能力应按照分类表中的专业项目予以评定。

技术专家资格条件应不低于:

a)职业安全健康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含以上)学历,六年以上相应专业工作经历,其中至少四年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经历;或,

b)非职业安全健康专业和非相关专业大学(含以上)学历,八年以上相应专业工作经历,其中至少四年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经历;或,

c)具有职业安全健康专业或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3.2.5认证评定人员

认证评定人员宜满足相应专业的审核员条件,其专业能力按照本指南3.2.2的要求予以评定。

4CNASC对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确认

4.1申请初次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的确认

4.1.1认证机构应按照分类表中的认证业务范围填报《OSHMS认证机构认可申请书》。

4.1.1.1认证机构申请初次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其业务范围类型不得超过10个。

4.1.1.2认证机构应随申请书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表明:

a)对于所申请的甲级业务类型,至少有一名具备该业务类型相应专业能力的专职或兼职主任审核员和一名具备该业务类型相应专业能力的专职审核员(“专职”指专门为本机构提供认证服务的工作人员,下同),且每个没有审核员支撑的专业项目配有至少一名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技术专家,并按本文件附件2编制了审核作业指导书;

b)对于所申请的乙级业务类型,至少有一名具备该业务类型相应专业能力的专职审核员,且每个没有审核员支撑的专业项目配有至少一名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技术专家,并按本文件附件2编制了审核作业指导书;

c)对于所申请的丙级业务类型,至少有一名具备该业务类型相应专业能力的专职或兼职审核员,并按本文件附件2编制了审核作业指导书。

4.1.1.3认证机构在向CNASC提交的认可申请书附件中应包括按附件1《OSHMS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中的业务类型/专业项目统计的下述资料:

a)每个业务类型/专业项目的获证组织数量(可提供时);

b)管理委员会或等同机构对拟申请认可的业务范围审查同意的证明材料(会议决议、会议纪要等),专业评定人员名单(填写附件3表3/S);

c)已评定的具有专业能力资格的专职审核员、兼职审核员和技术专家名单(填写附件3表1/A和表2/T)及背景材料、经历等,其中专职与兼职审核员应具有CNASC承认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的注册资格;

4.1.1.4对于申请认可的业务类型/专业项目名称中含有“其它”字样的,提交的资料中应明确从事该业务类型/专业项目认证审核所具体涉及的活动内容。

4.1.2CNASC对认证机构申请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和专业评定/审核人员专业能力资格的认可确认,采用文件审查、机构评审和见证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具体为:

a)对申请机构专业能力的控制管理文件及其实施情况的审查;

b)对审核人员专业能力资格的评定材料的审查;

c)与审核人员面谈;

d)对审核人员的书面问卷;

e)见证评审和审核观察等。

由CNASC认可评审组在现场评审时确定其中一种或多种结合的方式进行。

4.1.3CNASC提供给认证机构的《认可评审报告》中将对申请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给出评审结论(对于甲级和乙级,若部分满足4.1.1.2条款则列出满足要求的专业项目)。

评审结论分为:

a)具备能力(符合本文件3.2条款和4.1.1.2条款要求,且颁发过覆盖该业务类型相应专业项目的认证证书并符合CNASC有关要求);

b)基本具备能力(符合本文件3.2条款和4.1.1.2条款要求,但未实施过审核;或虽实施过审核,但该审核或审核管理不符合CNASC有关要求,尚需改进);

c)不具备能力(不符合本文件3.2条款要求)。

4.1.4认可评审工作完成后,经CNASC办公室主任批准,CNASC办公室将向认证机构发出《认证机构业务范围认可决定通知书》。

具体结论为:

a)“具备能力”的业务类型/专业项目,CNASC批准认可并允许认证机构开展此业务类型/专业项目的认证业务;

b)“基本具备能力”的业务类型/专业项目,须在CNASC的控制下实施认证,CNASC允许认证机构受理此业务类型/专业项目的认证申请并实施审核,但须在审核实施前报CNASC备案,CNASC将通过见证评审或下一年的监督验证其审核管理和审核实施情况,具体办法为:

(1)认证机构将对此类业务类型/专业项目的认证审核计划在审核实施前15日报CNASC办公室,CNASC办公室将根据业务类型/专业项目的特点确定是否对该审核项目实施见证评审;

(2)在CNASC的年度监督检查前一个月,认证机构应将上一年度“基本具备能力”业务类型/专业项目的实施情况报告CNASC办公室,CNASC将派遣监督检查评审组对其进行审查.对其中已实施过OSHMS审核且符合本文件4.1.3a)条款要求的业务类型/专业项目,CNASC将确认其“具备能力”,并通知认证机构。

对其中已实施OSHMS审核,但不符合本文件4.1.3a)条款要求的业务类型/专业项目,CNASC将撤消对该业务类型/专业项目的认可并通知认证机构,认证机构须撤销对已认证组织的认证并收回带有CNASC认可标志的证书。

对尚未实施OSHMS审核的业务类型/专业项目,CNASC将继续对认证机构的该业务类型/专业项目进行审核实施控制,既重复本条款工作。

c)“不具备能力”的业务类型/专业项目,认证机构则不能实施该业务类型/专业项目的认证工作。

4.1.5CNASC在向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认可证书的“认可业务范围表”中注明认可的业务类型/专业项目。

此业务范围覆盖“具备能力”和“基本具备能力”的所有的业务类型/专业项目。

4.2申请扩大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的确认

4.2.1获得CNASC认可的认证机构每次申请扩大认可业务范围不得超过3个业务类型。

4.2.2获得CNASC认可的认证机构需要扩大认可业务范围时应向CNASC提出申请,填报《OSHMS认证机构认可申请书》,并提供管理委员会或等同机构审查同意的证明材料以及表明具有符合本文件第3章要求的文件清单、评定材料和人员名单。

另外,对申请扩大的认证业务范围的全部类型/专业项目,认证机构均须提交作业指导文件清单。

CNASC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对认证机构申请扩大的认证业务范围进行认可评审:

a)结合年度监督/复评对申请扩大的认证业务范围进行认可评审(包括文件审查、机构评审和见证评审);

b)根据申请机构要求安排专门的评审计划,仅对申请扩大的认证业务范围类型/专业项目进行认可评审(包括文件审查、机构评审和见证评审)。

4.2.3评审工作完成后,经CNASC办公室主任的批准,CNASC办公室将向认证机构发出《认证机构业务范围认可决定通知书》和增发认可证书的《认可业务范围表》。

对于结论为“基本具备能力”的业务类型/专业项目,认证机构应按照本文件的4.1.4条款实施认证审核。

4.3缩小已认可认证业务范围的确认

4.3.1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不能再保持已认可确认的认证业务范围的实施能力时,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CNASC办公室。

经CNASC审定批准后,CNASC将换发原认可证书的《认可业务范围表》,并增发《认证机构业务范围认可决定通知书》。

4.3.2CNASC将结合年度监督/复评对获得CNASC认可的认证机构的认证业务范围的保持能力进行抽查。

对于认证机构不能再保持对CNASC已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的审核和管理能力时,CNASC办公室将根据认证机构的具体情况采取处理办法,同时将评审结果提交CNASC批准后,换发原认可证书的《认可业务范围表》,并增发《认证机构业务范围认可决定通知书》。

 

附件1: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

类型代码

业务类型

项目

代码

专业项目

说明

1

煤炭采选业

2

核及放射性物品制造业

2.1

放射性化学品、核子及核辐射测量仪器制造业

2.2

核力发电业

2.3

核及放射性武器制造业

3

武器弹药、烟花爆竹制造业

4

交通运输业

4.1

铁路运输业

4.2

其他陆上运输业

4.3

水上航运业

4.4

航天航空运输业

5

化学原料及化学产品制造业

5.1

基本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

5.2

化学纤维与合成材料制造业

5.3

橡胶、塑料制造业

5.4

农药及其它农用化学品制造业

5.5

化肥及有机化学产品制造业

5.6

油漆、清漆类、印刷用油墨及胶粘剂制造业

5.7

肥皂及洗涤剂、清洗上光剂、香水及化妆品制造业

5.8

液化或压缩的工业或医用气体的生产

5.9

炸药及其它化学品制造业

6

电力、燃气的生产及其管道供给业﹡

6.1

电力、蒸汽、热水生产及供应业

6.2

煤气生产及供应业

7

公共场所及娱乐业﹡

7.1

公共场所设施、游乐园服务及其他娱乐业

不含宾馆、酒店、餐馆

8

石油天然气开采业﹡

8.1

天然原油及油页岩开采业

8.2

天然气开采业

9

金属矿采选业﹡

9.1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9.2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9.3

铀及钍矿石采选业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10.1

建筑用石材、石灰石、石膏及白垩采选业

10.2

砂石、粘土及陶土采选业

10.3

化学及肥料用矿物采选业

10.4

盐及其它非金属矿采选业

11

医药制造业﹡

11.1

化学医药品制造业

11.2

生物制品制药业

11.3

中药材及中成药加工业

12

非金属矿物品制造业﹡

12.1

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业

12.2

陶瓷制品、粘土烧结砖、瓷及建筑制品制造业

12.3

石材切割、成型及精加工业和磨料制造业

12.4

混凝土、水泥、石灰、石膏及其制品制造业

13

建筑业﹡

13.1

场地工程、土木工程建筑业

指陆地建设工程

13.2

管道、线路和设备安装业

电气安装工程、隔离工程、建筑物管道及其他设备安装工程

13.3

装修装饰业

13.4

水利工程建设业

14

地质勘查业和水利管理业

14.1

地质勘查业

14.2

水利管理业

15

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15.1

石油加工业

石油精炼及其它对石油产品的处理(不含石化产品生产)

15.2

炼焦业

焦炭、焦炉气、煤焦油的生产

16

金属冶炼及其制品制造业﹡

16.1

黑色金属冶炼及制品制造业

钢铁的生产,热轧、冷轧产品的生产,管材的生产等

16.2

有色金属冶炼及制品制造业

17

基础金属加工及机械设备制造业﹡

17.1

通用机械制造业和金属的铸造、锻造及压延加工、热处理及表面处理

泵、压缩机、轴承、齿轮、齿轮装置及传动装置、旋塞及阀类、起重及搬运设备、火炉及燃烧器、热交换器等

17.2

金属罐、储藏容器和锅炉制造业

17.3

金属结构加工制品制造业

17.4

刃具、工具及通用金属加工制品制造业

刃具、工具、螺栓、弹簧、紧固件、锁、铰链、金属丝、金属链等的制造

17.5

机床制造业

17.6

特殊用途机械制造业

农林机械、冶金机械、造纸机械、矿山机械等

17.7

家用器具制造业

家用电器制造、非电家用器具制造

18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8.1

汽车制造业

车体、零件、附件、发动机

18.2

铁路和轨道机车及车辆制造业

18.3

摩托车及自行车制造业

18.4

船舶制造及修理业

18.5

航空航天器制造业

19

电子、通讯、电力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及光学设备制造业

19.1

电子元器件制造业及线路板的生产

19.2

通信设备制造业

19.3

计算机和工业过程控制设备制造业

19.4

电力电气设备制造业和其他电气设备制造业

电机、变压器、配电盘及控制盘、电线电缆、开关、保护器

19.5

测量、检验、试验、航海、计时及其他用途仪器仪表和相关装置制造业

19.6

医疗、外科及整形外科器械制造业

19.7

光学仪器和摄像器材制造业

19.8

蓄电池和电池的制造﹡

20

其他未分类制造业

20.1

家具制造业

20.2

乐器制造业

20.3

体育器械、游戏用品、娱乐设施及玩具制造业

20.4

其他制造业

硬币、徽章、宝石、刷子等

21

农、林、牧、渔业

21.1

农作物栽培、园艺、菜园种植

21.2

畜牧业

21.3

含畜牧业的农业

21.4

与农业、畜牧业相关的服务

21.5

渔业及其相关服务

21.6

林业、伐木及相关服务

22

食品、饮料和烟草加工制造业

22.1

食品加工制造业

22.2

饮料加工制造业

22.3

烟草加工制造业

23

纺织、服装、皮革业

23.1

纺织业

纺纱、编织、整理

23.2

服装加工制造业

23.3

皮革加工及其制品制造业

24

木材、竹、藤、棕、草及其制品业

24.1

木材加工处理及其制品制造业

24.2

竹、藤、棕、草加工处理及其制品制作业

25

造纸及纸制品业

25.1

纸浆、纸、纸板制造业

25.2

纸、纸板制品制造业

26

医疗健康及健康服务业

含兽医服务。

27

出版发行业

27.1

书籍、报纸、杂志、期刊、录音制品的出版和发行

28

印刷业

28.1

印刷及与印刷有关的服务活动

28.2

记录媒体的复制

29

宾馆与餐饮业

291

宾馆饭店业

292

餐饮业

30

仓储业和邮电通信业

30.1

货物仓储和运输的辅助服务、代理活动

30.2

邮政与快递

30.3

电信

信号传输、电信服务和网络维护

31

金融保险业

31.1

银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

货币中介

31.2

金融业的辅助服务业

金融市场管理、证券经纪人业务等

31.3

保险业

强制性社会保障除外

31.4

保险业的辅助业

32

房地产业和租赁业

32.1

自有地产和租用地产的房地产经营

32.2

自有地产出租、房地产代理和按单价或合同的房地产管理

32.3

汽车和其他运输设备出租业

32.4

其他机械和设备出租业

33

商贸业

33.1

商品批发和零售业

33.2

汽车、摩托车、个人及家庭用品修理业

34

文化教育、科研、公共行政管理

34.1

文化教育

34.2

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的研究及实验开发

34.3

社会科学及人文学的研究及实验开发

34.4

公共行政管理

35

社会服务业和福利业

35.1

工程咨询和设计服务、数量测量服务、城市规划服务、物业服务

35.2

法律、专利、商标、会计、薄记、审计业务,工商税务咨询

35.3

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35.4

经营和管理咨询

35.5

股票、债权、不动产所有权管理

35.6

技术试验与分析

35.7

广告

35.8

调查和安全保障

35.9

职业介绍和人才调配

35.10

社会救济

35.11

摄影、包装、秘书、翻译及其他服务

36

其他社会服务

36.1

污水及废物处理、环境健康及类似服务

36.2

自来水的生产及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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