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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国际法学教授

知名国际法学教授简介

韩德培

韩德培教授,1911年2月生,江苏如皋人。

1934年毕业于中央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

1939年考取中英庚款出国研究生,在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研究国际私法,获硕士学位。

1942年转入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继续研究国际私法、国际公法、法理学等。

1945年,受著名国际法学家周鲠生校长之聘回国,任武汉大学法律系教授,继而任系主任。

新中国成立后,历任武汉大学校务委员会常委兼副秘书长、武汉大学副教务处等职。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领导恢复和重建了武汉大学法律系和法学院,并先后担任系主任、名誉院长、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等职,还在社会上兼作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第一届、第二届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法学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顾问,第六、第七届全国政协委员等职务。

现继续担任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与博士后导师,北京大学兼任教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第三届特约成员,国家环境保护局顾问,中国法学会顾问,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顾问,国际自然资源保护同盟理事,环境政策与环境法研究中心理事,世界城市与区域规划学会理事等。

其代表性的学术论文有:

《国际私法中的实质与程序问题》、《国际私法中的反致问题》、《应该重视对冲突法的研究》、《国际私法的晚近发展趋势》、《论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等。

主编的著作主要有:

《国际私法》、《环境保护法教程》、《现代国际法》、《中国冲突法研究》、《中国环境法的理论与实践》、《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等。

其中,《国际私法》是我国高等院校第一部统编教材,曾荣获国家级优秀教材奖。

近年来,由他撰写的《美国国际私法(冲突法)导论》和《韩德培文选》又相继出版,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好评。

他先后多次出国讲学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他还主持了二十余项国家社会基金、国家教委和省级科研项目,其中有五项重点项目。

他自1982年起就指导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专业的博士研究生,还指导过许多国际私法及环境法的硕士研究生,为我国培养了大量的高级专门人才,被公认为新中国国际私法学的一代宗师和国内外著名法学家。

早在1984年,《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就将他作为"当代中国的法学人物"予以专条介绍。

梁西

梁西先生,国际组织法专家,1924年生,湖南安化人。

1953--1982年执教于北京大学。

从1983年起执教于武汉大学,现任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授,博士生与博士后导师。

兼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委员,国家教委武大文献信息中心学术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兼兼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法律顾问,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

梁先生是我国50年代大学教师中最早的兼职律师之一,曾多次出席最高人民法院与北京市法院重大涉外案件的庭审。

1955年5月最高法院开庭审理"卡麦隆(L.W.Cameron)驾驶美机侵入中国领空"一案,他接受委托担任被告律师。

此案在中美关系史上关系重大,举世瞩目。

梁先生于1950年毕业生武汉大学法律系之后,曾在中国人民大学学习与钻研当时苏联及西方法学,长期主攻国际法。

他在求学阶段形成的"注意积累材料,讲求据实分析,不爱人云亦云,勤于个人思考"的学风,对其日后的教学与科研工作有深刻影响。

他从事法学教育已40多年,从1986年起招收博士生,为新中国培养了大批国际法人才。

经其直接指导毕业并获国际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数十名研究生中,已有不少人在教学科研单位、外交部及香港等地涉外工作部门,担任高级职务并发挥重要作用。

他是国内"国际组织法"新课程的最先创设者,是"国际组织法学"的奠基人。

其有关国际组织的专著,起了填补国内学科空白的作用,曾多次参加在香港和北京举办的国际书展,并于1996年获国家教委一等奖,被指定为全国高等学校通用教材。

其有关国际组织的译作,对我国1971年在联合国恢复合法席位后的初期工作有实用价值,曾获国内和联合国秘书处的赞赏。

梁先生的主要著作有:

《国际法》、《现代国际组织》及其增订版《国际组织法》等。

代表法学术论文有:

《国际法的社会基础与法律性质、《论国际法的发展》、《联合国与中国》、《现代国际法中的集体安全制度》、《联合国:

奔向二十一世纪》等。

主要译著有:

《希思外交报告:

旧世界新前影》、《联合国与裁军》等。

重要译文有《从国际司法角度看联合国的各项原则》、《非洲国家与国际法渊源》、《新国际经济秩序及其对国际法的影响》等。

其《国际组织法》(专著)和《国际法》(主编)两书,均于1996年以繁体字在台湾地区出版发生,颇具学术影响。

李双元

李双元,湖南新宁人,1927年9月10日出生,1955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律系。

现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师范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

先后任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法学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

李双元教授知识广博,治学严谨,是我国改革开放新时期国际私法学的奠基人之一。

自1979年调回母校以来,他一方面担负着繁重的教学工作,言传身教,诲人不倦,深受学生爱戴,先后为我国培养了数十名国际私法学硕士、博士,目前仍有近20名硕士、博士研究生求教于他的门下。

另一方面,他潜心研究,在我国国际私法学这块园地里,辛勤笔耕,著述达400多万字。

他先后出版了《国际私法(冲突法篇)》、《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中国国际私法通论》等8本专著;主编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国际私法》、全国高等学校教材《法学概论》及《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市场经济与当代国际私法趋同化问题研究》、《国际经济贸易法律与实务新论》等书。

他还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等杂志发表了具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数十篇。

其中,《国际私法(冲突法篇)》被公认为中国系统研究冲突法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的第一部权威著作;他在《市场经济与当代国际私法趋同化问题研究》等书中提出的"法律趋同化"理论,已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学者的赞同和认可,并被广泛运用于法学研究的众多领域。

去年末,李双元教授又在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不断加强的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国际私法已发展到以构筑国际民商新秩序为己任的历史新阶段。

他认为,国际法律新秩序包含三个层面,即国际政治新秩序、国际经济新秩序和国际民商新秩序,它分分别由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调整。

李双元教授的这一理论观点的提出和展开,无疑将对国际私法学的研究,起到重大的革命性的推动作用。

目前,他正在进一步从事这一课题的研究。

刘丰名

刘丰名,1929年出生于重庆市。

1946年11月考入武汉大学,1949年8月随解放军南下,曾任广西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副科长。

自1954年起,先后在公安学院武汉分院及华中师范学院等校担任教员、讲师、副教授。

1984年返母校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工作,并任教于国际法学系,继而兼任法学院国际法学系系主任,1988年晋升教授,1990年任国际经济法专业博士生导师。

他独著有《现代国际法纲要》、《巴塞尔协议与国际金融法》和《国际金融法》等学术专著和教材,与人合著有《科学社会主义》、《通俗政治学》、《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投资法成案研究》、《中国外资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概论》、《外资企业法概论》等学术专著和教材。

他所撰写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与我国投资环境的改善》一文获武汉市人民政府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国际经济法研究生的教育和培养项目》获湖北省教委高校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

他的主要学术观点:

由于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的斗争与合作的关系是由现代国际法来调整,因此需要加强对现代国际法的研究,建立现代国际法学的科学体系;

国际经济法应当从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中分离来,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和法学研究领域,以适应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建立和发展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需要;

中国需要从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以及对外资加以引导与疏导这两个方面继续完善外商投资法;

为迎新新世纪,国际经济法的研究需要将其重心转向加强国际金融法的研究,以便逐步建立起国际投资金融法、国际贸易金融法与国际货币金融法"三位一体"的国际金融法学科体系。

 

余劲松

余劲松教授,1953年生,湖北省黄冈人。

1982年1月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武汉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毕业生留校任教,1988年获法学博士学位,是新中国首届国际经济法专业法学博士。

1989--1991年受美中法学教育交流委员会邀请在美国哈佛大学作学术研究,1995--1996年作为美国富布赖特高级访问学者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作学术访问和研究,同年受德中文化交流协会邀请在德国特利尔大学访问和讲学。

曾任武汉大学国际法系主任、法学院副院长。

现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兼任中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湖北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副主席等职。

余劲松教授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的教学和研究,侧重研究国际投资法和跨国公司法。

其代表性著作和教授有《跨国公司法律问题研究》(专著)、国家七五规划社科重点研究项目成果《比较外资法》(副主编)、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国际投资法》(主编)、高等学校法学教授《国际经济法学》(主编)、高等学校文科教学参考书《国际经济法成案研究》(主编)、高等学校法学教授《外资投资企业法教程》(副主编)、《中国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专著)等。

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等学术刊物发表的代表性论文有:

"论国际投资法中国有化补偿的根据"、"跨国公司法律地位浅析"、"跨国公司的管辖问题"、"论跨国公司责任的法律根据"、"涉外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等。

余劲松教授多次获国家级奖励。

1988年获香港霍英乐教育基金会首届全国高校青年教师奖,1991年被国务院教委和人事部评为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并被授予人民教师奖章,1994年获宝钢教育基金会首届全国高校优秀教师特等奖,同年被国家人事部评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在教学与科研方面,1993年获国家教委全国高校优秀教学成果国家级一等级,其著作《比较外资法》(合著)和《跨国公司法律问题研究》于1995年分别获国家教委首届全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一二等奖,其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国际投资法》和《国际经济法学琮》于1995年分别获司法部第三届部级优秀教材一等奖和国家教委第三届全国高校优秀教材中青年奖。

肖永平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教授、博导。

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秘书长;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执行所长;武汉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仲裁员;中国国际商会武汉商会调解员;武昌区人民法院陪审员。

曾获湖北省首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霍英东基金会高校青年教师奖,“中国法治之路”青年法律论文优秀奖,首届珞珈青年赤子奖等11项奖励,著有《中国冲突法立法问题研究》、《中国仲裁法教程》和《冲突法专论》等12部著作,在《中国社会科学》、《美国比较法杂志》等国际国内刊物上发表论文70余篇。

1984年,当肖永平踏入西南政法学院的门槛时,这位18岁的麻城少年正做着“律师梦”,电影中的大律师博学善辩,匡扶正义,让他神往。

而今天,33岁的肖永平己成为武汉大学一名法学教授,是青年法学家中的佼佼者。

凭着对法律的浓厚兴趣,他刻苦攻读,本科期间曾连续三年成绩居全校第一,并考入武大读研,尔后又提前攻博。

武大法学院浓厚的学术氛围和雄厚的师资力量使肖永平改变初衷,决心致力于法学研究。

在一代法学宗师韩德培教授的指导下,他以一种“衣带渐宽终不悔”的精神倾注于国际私法的探索。

自留校以来,他先后主持或参加了“市场经济与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完善等三项全国性重点课题的研究。

1996年,其专著《中国冲突法立法问题研究》出版后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该书通过对各国冲突法立法体制及其基本运作方式的比较研究,剖析了我国冲突法立法现状,提出了一系列极有价值的立法建议。

尤为可贵的是,他率先引入实证主义的分析方法,在我国理论界第一次论证了国际私法法典化问题,从而在诸多学术领域实现了突破。

此外,他先后出版学术著作12部,其中个人独撰3部,并在《中国社会科学》、《美国比较法杂志》等国内外权威、核心期刊发表论文71篇。

1997年,31岁的肖永平破格晋升为教授,成为中国最年轻的法学教授。

次年又被增列为博士生导师,是法学界最年轻的博导。

1998年肖永平又访学哈佛,并以其扎实的学术功底赢得了美国法学界人士的尊重,他们邀请这位来自中国大陆最年轻的法学家赴纽约、华盛顿等各地作学术报告。

肖永平也利用这一难得的机遇与美国法学界广泛交流,拓宽学术视野,并在美国权威法学期刊《美国比较法杂志》上发表了《大陆与香港的法律冲突与协调模式的选择》一文。

作为中国法学新生代的代表人物之一,肖永平逐渐形成了鲜明的学术风格:

在反思中求创新,在创新中求突破,开放、多向和动态地思考问题。

他主张,新一代学者要实现发展与重构国际私法学,须在人文积淀与研究方法上不断开拓,并力求掌握现代科技知识。

他说,独特的国情为每一个有强烈民族和社会责任感的法学家提供了肥沃的研究土壤,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学体系是我们义不容辞的任务。

“理论是灰色的,实践之树常青”,肖永平认为,脱离司法实践而局限在“象牙塔”里做文章,无法迎接21世纪的挑战。

1998年2月,江苏南通某国有进出口公司与俄国商人发生经济纠纷,后来,英国银行在英国伦敦对中国某银行提起诉讼。

肖永平毅然伸出援助之手,为当事人在英国法院提供了令人信服的专家证言,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千万余元。

黄进

黄进教授,1958年12月生,湖北利川人。

1988年2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系,获法学博士学位,成为新中国自己培养的第一位国际私法专业博士。

1986年至1987年曾在瑞士比较法研究所和荷兰海牙国际法学院学习和从事研究工作。

1993年至1994年以富布赖特高级访问学者身份在美国耳鲁大学法学院从事研究工作。

曾任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所长,法学院副院长。

现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校长助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第四届成员,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C)国际仲裁委员会委员,武汉大学《法学评论》主编,澳门政府立法事务办公室法律专家等职。

黄进教授主攻国际私法,旁及国际公法与比较法,尤其是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法、区际冲突法、国际商事仲裁和中国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践有深入、系统和独到的研究。

其代表性著作和教材有: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研究》(专著)、《区际冲突法研究》(专著)、《区际冲突法研究》(专著)、《中国国际私法》(专著)、《国际司法协助与区际冲突法论文集》(主编)、司法部法学教材《现代国际私法》(主编)、《区际司法协助研究》(主编)、《区际司法协助的理论与实务》(主编)等;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海牙国际法年刊》(荷兰)、《国际法文摘》(德国)、《杜克国际法与比较法杂志》(美国)、《中国国际法年刊》、《法学研究》、《经济与法律》(香港)、《华冈法粹》(台湾)等国内外报刊上发表中、英文论文、译作90余篇。

作为学术骨干和学术带头人承担过十项国家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项目。

由于在教学和科研上的突出成就,黄进教授先后荣获周鲠生法学奖甲等奖,湖北省法学会法学研究优秀成果荣誉奖和优秀成果奖,武汉市法学会法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等奖,霍英东教育基金全国高等学校青年教师奖,国家教委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湖北省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首届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青年人才奖;他还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委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中国博士学位获得者",被湖北省政府批准为"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湖北省教委和人事厅评为湖北省优秀教师,并于1996年荣获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

 

万鄂湘

万鄂湘教授1956年5月生,湖北公安人。

1977年就读于武汉大学外文系英语专业,1981年考取武大法律系国际法专业在职研究生,1986年赴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学习,1988年获法学博士学位。

现任武汉大学校务委员,国际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兼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武汉市知识产权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武汉欧美同学会常务理事,武汉市政府咨询委员会委员;湖北省政府咨询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青联常委,湖北省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国际法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中华海外联谊会理事;民革中央常委,湖北省副主委。

自1988年从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毕业回国以来,万鄂湘教授先后主持和参加过国家"八五"、"九五"规划国家社会科学法学重点课题,国家社科基金、国家教委基金和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十余项。

在《中国法学》、《武汉大学学报》、《法学评论》等中外刊物和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和宣读中英文论文数十篇,出版学术著作近二十部。

其中《深化改革,创建一流的国际法教学基地》1994年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同年获湖北省政府一等奖;《国际强行法与国际公共政策》1995年获湖北省首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1996年,他还获得中央电视台"东方之子"证章。

万鄂湘教授的代表作是他在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完成的博士论文《国际强行法与国际公共政策》。

该书提出的"相对强行法"的概念受到国际法学界的高度评价。

耶鲁大学法学院著名国际法学家赖斯曼教授在评鉴该书时指出:

"这部著作的出版将奠定万鄂湘先生在世界国际法学界非常重要的地位。

"万鄂湘教授在国内外法学界产生过重大影响的其他法学著作还有:

《国际人权法》、《国际条约法》、《欧洲人权法院判例评述》、《国际法》等。

他所创办的"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权利保护中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法律援助机构,七年来为全国的数万"社会弱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受到国内外新闻机构和政府部门的高度赞扬。

近几年来,万鄂湘教授还多次赴欧美、日本和韩国参加和主持国际学术会议,并在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哥伦比亚法学院、密西根法学院、加州洛杉矶法学院、香港大学法学院等发表过专题演讲。

曾令良

曾令良教授,欧洲联盟和世界贸易组织法专家,1956年4月生,湖北麻城市人。

1992年6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系,获法学博士学位。

1985-86曾留学于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并获法学硕士学位,1987年获武汉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89--90年在意大利欧洲大学研究院从事博士论文研修工作,1996-97年以富布赖特高级访问学者身份在美国丹佛大学法学院从事研究工作,1998年7--8月以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中方客座教授身份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访问、讲学。

现任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欧洲问题研究中心主任。

兼任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湖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湖北调解中心调解员、武汉市委政法委员会法律咨询顾问、中南工业大学兼职教授、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兼职教授等职。

曾令良教授一直从事国际法及国际组织法理论与实践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他是我国欧洲联盟(共同体)法这一新兴学科的开拓者之一,率先在国内开设"欧洲联盟(共同体)法"新课程。

其有关国际组织法的专著,填补了国内学科空白。

其代表性学术著作有:

《世界贸易组织法》(专著)、《欧洲共同体与现代国际法》(专著)及其修订版《欧洲聪明与现代国际法》(专著);后者于1994年以繁体字在台湾出版发行,在海内外学术界颇具影响。

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评论》、《武汉大学学报》等权威、核心期刊及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中、英文论文数十篇。

其中代表性学术论文有:

《国际法发展的历史性突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评述》、《论冷战后时代的国家主权》、《乌拉圭回合与国际贸易法的发展》、《论世界贸易组织法的体系》、《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与现代国际法的发展》等。

他是《国际法》(梁西主编)、《现代国际法》(韩德培主编)、《人权的理论与实践》(韩德培主编)、《当代国际法》等编著和教材的主要撰搞人或分篇主编。

他先后主持和承担了多项国家级和省部级人文社科研究(含重点)项目。

曾令良教授曾多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和校级奖励。

其中较重要的有:

武汉市第六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湖北省首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湖北省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与他人合作)、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第二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二等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国家级一等奖(与他人合作)。

他享受国务院特殊政府津贴,并被欧洲的欧共体研究协会选入《欧洲一体化研究世界名人录》。

李兆杰:

男,法学博士,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教授

主要论文:

《国际法中的时际法原则》

《条约在中国国内法中的效力》

《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所承担的义务》

主要著作:

《国际人道主义法文选》,主编

主要学术观点:

研究国际法必须注重国际关系的历史和现实,必须以法律精神和价值作为指导,必须强调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学术与应用的结合,必须采取科学的方法论,必须掌握基本的法律技术。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应求之于国际交往的需要,国家意志的协调,以及法律自身固有的价值。

习惯法是国际法的最重要的渊源,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中,"法律确念"是主要要素。

在国际法律秩序的结构,随着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所承担的义务以及强行法规则的出现正发生着由横向性结构向纵向性结构的演变,因此需要对国家主权的概念加以必要的修正。

 

白桂梅女,1954年12月12日出生于河北涿县。

法学博士,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承担的科研项目:

1993-94"国际法上的人权问题"国家教委专项科研基金,5人,(骨干)(0.75万)

1995-96"中国加拿大联合人权项目"外贸部4人(骨干)(8.4万)

1996-97"社会主义法制与国际法"国家重点9.5规划项目8人(一般)(4万)

1998-2001"国际人权法"社科研究项目5人(主持人)(2.5万)

主要著作

专著:

《国际法上的自决》,中国华侨出版社,1999年。

主编:

白桂梅等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

白桂梅主编《人权与发展:

中国和加拿大的视角》,法律出版社,1998年。

参编:

白桂梅、龚刃韧、李鸣等编著《国际法上的人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

魏敏主编《海洋法》,法律出版社,1987年,(第7(与罗祥文合作)、9、10章)。

魏敏主编《国际法概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86年,(第6、7章、第一章第7节)。

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3、4章)。

中华法学大辞典,《国际法卷》,(人物和国际法理论学派词条,约60000字)。

刑事法学大辞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承担有关国际刑法的国际公约词条)。

《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承担部分二译工作)。

主要论文:

中文:

1."国际法上的自决与禁止使用武力",《国际法学论丛》,当代世界出版社,1999年,第145-160页。

2."《世界人权宣言》在国际人权法上的地位和作用",《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

"论内部与外部自决",《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

3."国际法上的少数者权利与自决权",《中外法学》,1997年第4期。

4."土著人与自决权",《中外法学》,1997年第6期。

获《中外法学》1997年优秀论文奖(相马达雄奖)。

5."国际人权法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载于信春鹰主编《妇女与人权》,吉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3-210页。

6."自觉与分离",1996年《中国国际法年刊》,第45-62页。

7."论人民自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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