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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合同书

编号:

_________

 

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书

(人事代理人员)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性别

或委托代理人文化程度

甲方地址出生日期年月日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参加工作时间年月日

锦业一路82号居民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710077户籍所属地

住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集体合同》、《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其中试用期个月,见习期个月)至年月日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作。

第三条根据甲方的岗位特点,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第四条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作制。

执行标准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证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甲方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下,乙方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甲方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逐步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

第八条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按工资管理规定日期,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职位说明书要求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低于规定的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

乙方工资水平按甲方工资制度和分配办法在岗位协议中约定。

第九条由于甲方工作(生产)任务不足等客观原因,使乙方待岗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含各种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

五、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当地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一条乙方患病或者因工负伤、探亲、婚丧、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本企业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乙方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病假工资、医疗待遇等按国家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三条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工作规范(条例)和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服从甲方管理,爱护甲方的财产,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甲方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根据本企业的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国家规定,按乙方所从事的岗位(工种)要求,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并建立健全工作规范、生产工艺流程、安全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甲方定期安排乙方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十六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并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需要,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变更:

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的内容;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修改合同有关条款。

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与乙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院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终止或者解除本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乙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甲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

6.乙方提出,并与甲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甲乙双方应在合同期满前30日向对方以书面形式表明意向,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在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甲方应为乙方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利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7.甲方提出,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8.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进行重整而裁员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终止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1.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甲方被吊销营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二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月工资指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乙方月工资高于西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二十八条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按本合同第二十七条标准的二倍支付。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1.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2.乙方对生产、经营等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泄露院的科研成果、图纸、资料、技术数据、新开发研制的产品资料、材料配方等技术秘密和其它商业秘密给院造成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掌握甲方科研成果等专有技术秘密的职工,因各种原因与甲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二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专有技术相关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否则甲方有权根据其对单位利益的侵害程度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

5.劳动合同和其它协议约定的赔偿费用。

第三十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按照甲乙双方的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和清理手续。

经济赔偿应在乙方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应在乙方办理完工作交接和清理手续后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同意委托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事代理(管理乙方人事档案、代理乙方有关人事事务、代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相关事宜按照国家、地方、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应当自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的十五日内结束。

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本市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今后与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第三十六条《西安研究院劳动合同续订书》、《西安研究院劳动合同变更书》、《西安研究院岗位聘用协议书》、《西安研究院岗位说明书》、《西安研究院长期病休协议书》、《西安研究院专项培训协议书》等有关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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