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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行政复议规范标准

行政复议案卷评查标准

时间:

2013-02-1914:

18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的通知》(京政法制复字[1999]40号)制定本标准。

  市人民政府、各区、县人民政府,以与具有行政复议工作任务的市级行政机关,均应当按照本标准参加评查活动。

区、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复议案卷的评查标准由各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参照本标准自行制定。

  评查容分为程序规、文书规、立卷归档规三部分。

程序规是按照《复议法》的规定,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要求;文书规是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具备的文书种类、文书的基本要素;立卷归档规是案件文书归档时的基本要求。

2000年案卷评查工作主要对程序规和立卷归档规进行评查,文书规容作为推荐性容。

  第一部分程序规

  第一章立案

  立案阶段主要包括,接待、初审、决定立案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三个阶段。

主要程序要求如下:

  一、第一阶段:

接待

  

(一)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的,应当具备以下容: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明确的复议请求。

  3、有申请复议的事项和理由。

  4、申请人的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核查申请人或者户口本;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核查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明)。

  5、代理人的明、代理委托手续(委托其他公民代理的,核查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明;律师代理的,核查律师执业证明以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函)。

  

(二)以口头形式当面提出复议申请的,应当有接待登记,并制作申请笔录,申请笔录应当具备以下容:

  1、明确的被申请人。

  2、明确的复议请求。

  3、申请事项和理由。

  4、口头申请的日期。

  5、申请人的明(同

(一)中第4项、第5项的规定)。

  6、申请人在笔录上的签字。

  7、两个承办人员接待(笔录中签字或者接待登记中记载)。

  二、第二阶段:

初审阶段

  依据《复议法》的规定,对复议申请是否可以立案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应当具备如下容:

  1、受理事项符合《复议法》行政复议围的规定。

  2、申请人是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当事人。

  3、第三人是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

  4、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级行政机关,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由市政府直接管理的事业组织。

  5、受理复议案件的机关是有权进行复议工作的行政机关。

  6、受理事项是否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是否受理。

  三、第三阶段:

决定立案或决定不予受理阶段

  

(一)决定立案程序:

初审后,对符合形式审查容的复议申请决定立案,主要程序具备以下容:

  1、承办人员提出应当立案的理由、依据以与立案建议。

  2、复议机关负责人或者复议机关行政负责人授权的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3、将受理决定通知申请人。

  

(二)决定不予受理的主要程序:

  1、初审后,对不符合形式审查容的复议申请,承办人提出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和处理意见。

  2、不予受理的决定自法制机构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作出,并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或复议机关负责人授权的负责人审批。

  3、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加盖复议机关印章或行政复议专用章。

  4、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告知了作出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

  5、对符合《复议法》的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告知了申请人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

  6、属于《复议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的复议申请,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复议法》第18条的规定转送了有关复议机关,并通知了申请人。

  7、属于复议前置类型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时,告知了申请人享有起诉权、起诉期限以与受诉法院。

  第二章审理

  一、审查阶段

  审查阶段是对复议案件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实体审查的阶段,审查应当具备以下容:

  1、法制机构在接到复议申请的7日,将申请书副本和有关材料转送了被申请人,告知立案受理,并要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提出答复意见和有关证据、材料。

  2、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3、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4、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证据是否充分。

  5、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6、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程序是否合法。

  7、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有越权和滥用职权的情形。

  8、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

  二、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程序

  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程序:

是指复议机关决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应当具备以下容

  1、申请人提出了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申请。

  2、复议案件承办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提出审查的意见,或者承办人员直接提出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理由、依据,报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

  3、复议机关负责人或者复议机关负责人授权的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停止执行。

  4、制作行政复议案件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通知书。

  5、将停止执行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三、对规性文件的审查

  根据《复议法》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法制机构发现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依据不合法时,应当按照规性文件的审查程序进行审查,审查程序应当具备以下容:

  1、承办人员在收到复议申请的7日提出规性文件的审核意见,填写中止审理审批表。

  2、法制机构负责人对中止审理的意见进行审批。

  3、制作中止审理决定书。

  4、将中止审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5、属于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规性文件,复议机关负责人在30日签署对规文件的处理意见。

  6、属于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规性文件,经法制机构负责人同意,报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后,7日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

  7、对规性文件的审核结束后,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恢复审理程序。

  四、决定和执行

  决定和执行阶段,是复议机关按照《复议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复议决定书、监督复议决定执行的阶段,主要程序应当具备以下容:

  1、复议决定容不符合《复议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

  2、复议决定经过复议机关负责人或复议机关负责人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3、复议决定加盖了复议机关印章。

  4、复议决定是在法制机构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或法定的延长审理期限作出。

  5、延长审理期限,经过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

  6、行政复议决定书在7日送达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7、监督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变更、确认的复议决定的执行。

  8、对行政机关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二部分文书规

  第一章立案阶段

  主要文书有:

复议申请书、申请人明材料(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明材料、律师执业证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函、立案审批表、行政复议申请转送通知书、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案件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告知书、行政复议转送函、责令受理行政复议审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一、立案登记表的主要事项:

明确的当事人基本情况、立案事由与依据、承办人意见、领导批示与时间。

  二、复议案件答复通知书,有明确的受理时间、答辩期限、逾期不提交答复和有关材料的法律后果。

  三、不予受理决定书的主要容:

明确的申请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复议机关印章、决定日期(复议前置的,告知诉权、诉期、受诉法院)。

  四、送达回证的主要容:

送达文书名称、复议机关印章、当事人签收、送达日期。

  第二章审理阶段

  主要文书有谈话通知、调查笔录、其他证据材料、审核报告、停止执行通知书、行政复议中止审查决定书、行政复议终止审查决定书、行政复议申请延期审查通知书、规性文件转送处理函、送达回证。

  一、谈话笔录: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谈话容清楚、当事人签字。

  二、审核报告:

承办人员对行政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程序、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处理依据。

  三、停止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容: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停止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决定容、复议机关印章(或行政复议专用章)、裁决日期。

  第三章决定执行阶段

  主要文书:

有结案呈批表、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

  一、结案呈批表主要事项。

承办人员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处领导审批意见、主管领导意见、复议机关负责人意见、批准日期。

  二、复议决定书主要容: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的请求和理由,被申请人的主要答复意见,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依据,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与其依据,救济途径和期限、决定日期、复议机关印章。

  第三部分立卷归档规

  一案两卷,正副卷分开;卷各种文书项目齐备、填写规;案卷排列有序;装订规;卷没有使用铅笔或圆珠笔书写的字迹(详见《市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的文书立卷归档试行规则》京政法制复字[19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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