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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

(征求意见稿)

1总则2术语

2.0.1疗养院sanatorium疗养院是利用自然、人工疗养因子,结合自然和人文景观,以传统和现代医疗康复手段对疗养员进行疾病防治、康复保健和健康管理的医疗机构。

2.0.2综合性疗养院generalsanatorium泛指针对患有一般慢性病、亚健康或健康的疗养员开展预防、保健、康复疗养和健康管理活动的疗养院。

2.0.3专科疗养院specializedsanatorium主要针对因从事接触粉尘类、化学、物理、生物及放射因素及特殊作业等各类危害人身体健康的作业而患有特殊疾病的疗养员,开展相关诊疗和康复活动的疗养院。

2.0.4自然疗养因子naturalconvalescentfactor系指自然界具有医疗保健作用的理化因子,如新鲜空气、日光、海水、森林、矿泉水、矿泥及景观等。

2.0.5人工疗养因子artificialconvalescentfactors系指光、声、电、热、磁等各种有益于人类机体健康的物理因子。

2.0.6自然景观naturallandscape指自然界原有物态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的景观。

2.0.7人文景观culturallandscape指人们为了满足自身的精神需求,在自然景观基础上附加人类活动的形态痕迹、集合自然物质和人类文化共同形成的景观,及依靠人类智慧和创造力、综合运用文化和技术等方面知识,形成具有文化审美涵和全新形态面貌的景观。

2.0.8疗养员convalescent系指疗养院收治的对象,即患有某些慢性病、职业病患者及特殊职业人员,或处于“亚健康”状态的人员及期望得到保健养生的健康人员。

2.0.9疗养室recoveryrooms(convalescentbed-rooms)供疗养员入住、休息、储物、盥洗、浴厕的房间,一般分为单间疗养室、套间疗养室和单元式疗养室,配有独立卫生间,视条件和需要配置厨房。

2.0.10疗养员活动室convalescentlivingrooms供疗养员阅读、交往、沟通以及开展文娱活动的场所。

2.0.11疗养单元convalescentunits由交通空间将一定数量的疗养室、疗养员活动室和一套配备完整的医护用房组合在一起所形成的,相对独立的空间集合。

2.0.12疗养用房convalescentrooms特指疗养单元的各类功能用房。

2.0.13理疗physicaltherapy系指利用自然或人工的物理因子作用于人体,使之产生有利反应,达到防治疾病目的的诊疗技术,其中以中医药学及民族医药学的病外治手段开展的理疗活动,如针灸、按摩推拿、中药贴敷、穴位注射、刮痧拔罐等称为传统医学理疗。

2.0.14理疗用房physicaltherapyrooms放置各种理疗设备、工具并利用其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的用房。

2.0.15医技用房diagnostic&treatmentrooms运用专门的诊疗技术和设备,协同临床提供疾病诊断依据,判断生理、病理状态,制定治疗、预防措施及疗养方案的辅助科室用房。

2.0.16健康管理用房health&managementrooms对健康、亚健康人群、患有慢性病的疗养员的健康状态及潜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监测、分析、评估、预防,以及为维护健康进行健康干预提供全过程服务的用房。

3基本规定

3.0.1疗养院的建设应与当地气候、地理环境、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民族习俗和传统文化相适应。

3.0.2疗养院应建在具有某种自然疗养因子,环境适宜,风景优美的地区。

3.0.3疗养院建设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生态保护。

3.0.4新建疗养院设计应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且留有可发展或改、扩建的用地。

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及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3.0.5疗养院设计应以人为本,以疗养员为中心,满足其居住使用要求,提供疾病防治、康复疗养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等服务。

3.0.6疗养院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污水处理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应与疗养院建筑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3.0.7疗养院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医疗机构安全的规定,按国家标准做好相应的安全设计,包括防火、防灾、安防设施、通行安全、疗养设施安全、环境安全等方面的设计。

3.0.8疗养院绿色、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搜建筑微信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JGJT229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执行。

3.0.9疗养院人文景观应与自然景观形成完整系统,对绿化、景观、建筑室外空间、环境和标识导向系统做综合性设计。

3.0.10新建疗养院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市场需求和投资条件确定建设规模,建设规模可按其配置的床位数量进行划分,标准如表3.0.10所示。

表3.0.10疗养院建设规模划分标准

注:

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500床以上的特大型疗养院,若与酒店合建时,酒店床位不计入。

3.0.11新建疗养院应根据已确定的建设规模和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拟投入项目的投资条件,合理确定疗养院的建筑标准。

3.0.12疗养院建设若有条件可根据需求设置养老区或一定数量的老人疗养床位,其设施应符合现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GB50867。

4场地和总平面4.1场地4.1.1疗养院选址应遵守国家有关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或森林公园等疗养区的法律法规,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及疗养区综合规划的要求。

4.1.2选址应充分考虑环境和生态保护,场地无空气和水质污染隐患,并在建筑全寿命周期无不良影响。

4.1.3场地位置应交通方便,环境幽静,日光充足,通风良好,符合卫生学要求,并具有所需能源的供给条件、市政设施,和便于种植、造园之处。

4.1.4场地应为总平面布置提供最优可能性,合理安排建筑功能分区、主要出入口,以及庭园绿化、室外活动用地等。

4.1.5天然气管道、高压电线、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疗养院区。

4.2总平面4.2.1疗养院总平面设计应充分考虑场地原有地形地貌、园林绿化、地物水面等的利用。

4.2.2依据《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GB50442,疗养院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疗养院建设用地指标(公顷)

注:

1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预防保健、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疗养院的发展用地。

2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疗养院,应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所需用地面积,同时可参考现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

3建筑平均层数四层以上的疗养院,用地指标可采用下限;建筑平均层数二层以下的疗养院。

用地指标宜采用上限。

4.2.3疗养院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绿化用地、道路用地及室外活动用地,有条件时预留发展用地。

1建筑用地主要包括疗养用房、理疗用房、医技门诊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管理及后勤保障用房的用地,不包括职工住宅用地。

2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零星绿地及水面。

1)各种绿地的步行甬路应计入绿化用地面积;2)植被达标的绿地停车场或慢行道应计入绿化用地面积;3)未铺栽植被或铺栽植被不达标的室外活动场地不计入绿化用地。

3道路用地包括道路、广场及停车场用地。

1)道路包括消防车道、机动车道、慢行道、人行道;2)广场包括无顶盖且无植被的广场;3)用地面积计量围应界定至路面或广场停车场的外缘,且停车场用地面积不应低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4室外活动用地包括供疗养员体疗健身和休闲娱乐的室外活动场地。

4.2.4疗养院总平面设计应合理布局,合理确定容积率,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率。

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

绿地率不宜低于45%。

4.2.5疗养院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自然疗养因子,合理进行功能分区,人车流线组织清晰,洁污分流,避免院感染风险;2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方便管理,减少能耗;3应处理好各功能建筑的关系,疗养、理疗用房、餐饮及公共活动用房宜集中设置,若分开设置时,宜用通廊联接,避免产生噪声或废气的设备用房对疗养室等主要用房的干扰;4疗养、理疗和医技门诊用房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明显易达,应设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平台上方设置雨棚。

5疗养室应能获得良好的朝向,其建筑主要朝向的间距应为前栋建筑物高度的2~2.5倍,且符合当地日照标准,并保证最小间距不小于12m;6疗养院的主要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其设备用房、厨房等后勤保障用房的燃料、货物及垃圾、医疗废弃物等物品的运输应设有单独通道和出入口,对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医疗垃圾处理的相关规定。

7应合理安排各种管线,做好管线综合,且便于维护和检修。

4.2.6疗养院的场地设计应包括室外导向标识系统、道路系统、环境和景观系统、室外活动场地、停车场设计。

4.2.7室、外导向标识系统均应遵循准确、简洁、连续、安全,易识的原则设置,且符合下列要求:

1导向标识系统应提供明晰的交通引导,实现人流、物流快速合理分流;2导向标识牌的位置应布点科学、指向明确、视觉直观;3导向标识牌的文字、图标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且应符合国家行业管理规要求;4导向标识牌的材料选用应安全,严禁使用易碎、易爆材质。

4.2.8疗养院道路系统设计应满足通行运输、消防疏散的要求,且符合下列规定:

1实行人车分流,执行院机动车限速行驶;2机动车道路应保证救护车直通所需停靠建筑物的出入口;3车行道一侧宜设不小于1.50m宽的人行道,并满足无障碍设计;4设置完善的人行和非机动车行驶的慢行道,且与室外导向标识、绿化景观、活动场地相结合,其有效宽度不宜小于1.50m,路面应平整、防滑。

4.2.9疗养院应遵循整体性、功能性、生态性、人文性原则,做好室外环境和景观系统设计,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顺应当地的气候条件,结合自然环境进行设计;2应结合场地的地形地貌,融入地域的历史、文化元素;3应利用自然植被进行绿化设计,做到室、外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垂直与水平相结合。

4.2.10疗养院建筑的外部环境组织及细部处理应做到无障碍化,室外公共设施尽可能适合轮椅通行者、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或老人等不同使用者的需求。

4.2.11疗养院室外活动用地应结合场地条件和使用要求,设置日光浴、空气浴、海水浴、淡水浴、运动场等室外活动场地,且符合下列要求:

1活动场地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如设有硬质铺地宜采用透水铺装材料,表面应平整防滑,排水通畅;2活动场地应与慢行道相连接,保证无障碍设施的连续性;3选择适合体疗健身的活动场地宜设置小型健身运动器材,其面积不宜小于50㎡;4供休闲娱乐的活动场地应设置一定数量的休息座椅及环境小品;5室外活动场地附近宜设置男、女或无性别卫生间,其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有关规定。

4.2.12疗养院应设置停车场或停车库,并在疗养、理疗、医技门诊用房及办公用房等建筑主要出入口附近留有车辆停放空间。

5建筑设计5.1一般规定5.1.1疗养院建筑应由疗养用房、理疗用房、医技门诊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管理及后勤保障用房等构成,其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疗养院建筑面积指标(㎡/床)注:

1疗养院如增设预防保健用房,建筑面积应按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增加建筑面积。

2疗养院如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增设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m2,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m2。

3疗养院如增设高压氧舱等大型医疗设备应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所需面积,同时可参考现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

4疗养院若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应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所需面积,同时可参考现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

5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配套建设采暖锅炉房(热力交换站)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增设建筑面积。

6表中指标不包括停车库。

5.1.25.1.1条中所述的疗养院建筑功能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参考表5.1.2的规定。

表5.1.2疗养院各类功能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参考指标

注:

1使用中,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疗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根据当地医疗设施规划,如疗养院需建设与之配套的理疗、医技门诊用房时,应参照表中第一列指标执行;搜建筑微信若疗养院能利用所在地的公共医疗、服务和其他辅助设施,可对应表中第二列指标执行。

2项目所在地公共医疗、服务和其他辅助设施包括医技门诊用房、传统医学理疗用房及各类球场、体疗用房及配套零售店、采暖地区需要配备的锅炉房等后勤保障用房。

5.1.3疗养院建筑各类功能用房的配置,应根据其性质、规模、需求的不同,按基本配置和选择性配置容确定,详见表5.1.3。

表5.1.3疗养院设置各类用房详表5.1.4疗养院应保证疗养、理疗、医技门诊、公共活动用房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其主要功能房间窗地比不宜小于表5.1.4的规定。

表5.1.4主要功能房间窗地比(指房间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板面积之比)注:

各室的采光系数,若仅达到表中规定时,窗户开启扇面积不应小于窗口面积的2/3。

5.1.5疗养院建筑应根据当地气候、用地条件、使用要求等情况合理确定平面布置、结构形式和机电设计,并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有利条件。

5.1.6设置疗养用房、医技用房的建筑抗震设防等级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其它用房按照现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相应的规定执行。

5.1.7设置疗养用房、理疗用房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用房按照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相应的规定执行。

5.1.8疗养院建筑的层数应根据用地规划条件及场地的环境特征确定,一般不宜超过四层,供疗养员使用的建筑超过两层应设置电梯,且不宜少于二台,其中一台应为医用电梯。

电梯井道不得与疗养室和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

5.1.9疗养院供疗养员使用的建筑场所及设施应按无障碍需求设置,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GB50763。

5.1.10疗养院建筑的热工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5.1.11疗养院建筑主要房间的允许噪声级和隔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GB50118。

5.1.12疗养、理疗、医技门诊等用房的建筑装修和室环境设计应有利于疗养员的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特点,且符合下列要求:

1疗养院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选择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污染控制规》GB50325的规定,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2顶棚装修设计及材料应便于清扫,防积尘;3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易吸潮、易腐蚀、不耐碰撞和不易吊挂的材料;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用防碰撞材料和设施;4除特殊要求外,有疗养员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不起尘、易清洁、防滑的材料铺装;5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水疗和泥疗设施,应采用耐腐蚀易清洁的建筑配件;6水疗、泥疗、浴室、卫生间、厨房等多水房间的隔墙及顶棚、楼地面应采取防潮或防水措施。

5.2疗养用房5.2.1疗养用房由疗养室、疗养员活动室、医护用房、污洗室、库房、开水间、公共卫生间和服务员工作间等组成,通常按病种或疗养员床位数分成若干个互不干扰的疗养单元。

5.2.2每个疗养单元的床位数,可根据收治疗养的对象、护理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宜为40~50床。

5.2.3疗养单元应具有良好的室外环境,且符合下列要求:

1疗养室及疗养员活动室应具有良好的朝向和视景且不应设置在地下室;2疗养单元应以单间疗养室为主,可根据需求设置一定数量的套间疗养室,并视其规模和条件选择设置少量的单元式疗养室。

3疗养单元如设心脑血管病疗区,医护用房应设监护室和急救室,急救室应设厕位;4疗养室及疗养员活动室净高不宜低于2.6m,医护用房净高不宜低于2.4m,走道及其他辅助用房净高不应低于2.2m。

5疗养单元宜设置探视人员卫生间;6开水间应设有效的排气措施。

5.2.4设置疗养用房的建筑应设门厅,且符合下列要求:

1门厅可划分为总台服务区、休息区、上网区、商务中心、零售店等功能空间,其中总台服务区位置应明显,标识应醒目;2总台服务应24小时值班,负责疗养员入住、接待、行暂存等服务;3楼、电梯厅宜临近入口门厅设置,并应满足防火疏散的要求;4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厅应设门斗或其他防寒设施;5门厅应结合室导向标识系统组织好人流交通。

5.2.5疗养室基本参数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疗养室应为每位疗养员设独立使用的储物空间;2疗养室宜设阳台,净深不小于1.50m,长廊式阳台可根据需要分隔;3疗养室室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05m;4疗养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00m,宜采用亚光饰面,其上应设观察窗;5疗养室的厨房,若使用燃气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若使用电炊式且无条件直接对外采光通风,应有机械通风措施。

并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6疗养室室宜设晾衣设施,其位置应设在使用方便,不妨碍观瞻处。

7疗养室床位两侧应留出护理操作所需的空间,单排床位数不应超过3床,且临墙床的长边距墙面的间距不应小于0.60m,两床长边的间距不应小于0.85m。

5.2.6疗养室卫生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卫生间至少配置洗面盆、洗浴器、便器三种卫生洁具,有条件时宜设洗衣机位;2门的有效通行净宽不小于0.80m,净高不低于2.10m;3卫生间宜采用外开门或推拉门,门锁装置应外均可开启;4卫生间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排气措施;5老人疗养室的卫生间设施应做到适老化。

5.2.7疗养员活动室可采用封闭式,半封闭式或敞开式,宜设置在每个疗养单元的入口处,或中心附近,与护士站相邻,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活动室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宜选择有两个采光方向的位置;2活动室宜设阳台,阳台进深不宜小于1.5m。

3活动室的门净宽不宜小于1.2m,若条件有限,净宽不应小于1.00m,宜采用亚光饰面,其上应设观察窗。

5.2.8医护用房由医师办公室、护士站、处置室、治疗室、护士值班室、医护人员专用更衣室及淋浴和卫生间组成,且集中设置。

如疗养院未设有门诊用房,根据需要还应设置观察室、急救室、监护室和主任医师办公室。

5.2.9护士站可采用半封闭式或敞开式,应设在疗养单元的近中心处,若疗养单元较短时,也可设在其入口附近,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护士站满足接待疗养员、探视人员,编写存放疗养员资料,接受疗养员和医生的呼叫信号,进行健康咨询及健康引导服务等功能;2护士值班室应有更衣空间和衣物存放处;3如设心脑血管病疗区,与之匹配的监护室与急救室应靠近护士站。

5.3理疗用房5.3.1疗养院应充分有效地利用自然疗养因子,并视其性质、规模选择设置人工疗养因子和与其匹配的理疗用房及体疗用房。

理疗用房宜集中设置、相对独立。

5.3.2有矿泥资源的疗养院,宜设置室泥疗用房,可根据当地气候条件设置室外泥疗区,并符合下列规定:

1泥疗用房由贮泥、备泥间、男女治疗间、更衣、淋浴间、休息间、洗涤干燥间、卫生间等部分组成,其面积根据疗养院的规模和条件设定;2泥疗用房宜设于建筑物的底层,并有良好的通风设施;3泥疗治疗池池壁应为耐水、耐磨、易清洁的无毒材料;4贮泥间室温度不宜超过10℃。

5.3.3有海水、温泉资源的疗养院,应设置室水疗用房,宜根据当地气候条件设置室外水疗区,且符合下列规定:

1室水疗用房和室外水疗区宜相邻设置,独立成区,若受场地限制分开设置时,应有通廊连接;2水疗用房应远离有噪声控制要求的功能房间;3水疗用房一般由医护办公室、水疗室、男女更衣室、卫生设施、淋浴室及贮存室等组成,干湿分区应明确;4水疗室根据需求设置不同的水疗设施,如涡流浴,蝶形浴、水中行走池、四槽浴及规格不等的水疗池,或全身浴、坐浴、针状浴、雨状浴、直喷浴、扇形浴等,其面积根据水疗设施的数量、尺寸以及医务人员的操作空间,疗养员的轮椅活动空间等因素确定;5水疗室墙面、顶棚应采用防水面层材料,地面应铺设防滑耐磨材料;6水疗室应设一个洗手盆和一个拖布池,地面宜采用带孔盖板的排水沟;7水疗室、更衣室、淋浴室的窗户应有视线遮挡设施,或设采光通风高窗;8四槽浴台座应设有绝缘措施,给水管宜敷设于管沟。

5.3.4人工疗养因子的理疗用房一般由电疗、光疗、蜡疗、声疗、磁疗治疗室及配套的医护人员办公室、更衣室等辅助用房组成,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各治疗室宜采用单间形式,面积视理疗床位数、设施和设备的尺寸,以及医务人员的操作空间,疗养员的活动空间确定;2一般治疗室设置的床位数不宜多于4,相邻两理疗床的长边间距不宜小于0.80m;3各治疗室应设洗手池;4各治疗室的门净宽不宜小于1.2m,若条件限制,净宽不应小于1.0m,以方便轮椅通行。

门宜采用亚光饰面,其上应设观察窗。

5.3.5电疗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疗用房应独立设置高频、超高频、静电、电睡眠等疗室;2高频、超高频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包括其门窗均应有屏蔽措施,且医护人员工作台与治疗机中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m;3静电室应有通风换气设施,治疗仪及治疗椅(床)边缘外半径1m的空间不得放置任何金属物品,不得停留任何人;4电睡眠室应有遮光隔声措施,相邻两治疗床长边之间隔间净宽不宜小于1.80m,以方便安置设备和轮椅通行;5电疗用房地面应有绝缘、防潮措施。

墙面应做不低于1.20m的绝缘墙裙;6电疗用房室各种管线应暗装。

5.3.6光疗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疗用房应单独设置激光室、紫外线光疗室,并有通风换气设施;2激光室墙面、顶棚应为深冷色调,窗不应采用反光玻璃;3光疗用房地面应有绝缘防潮措施,墙面采用不低于1.20m的绝缘墙裙。

5.3.7蜡疗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蜡疗用房由治疗室、贮蜡、熔蜡、制蜡室等组成;2治疗室应独自设置,视需要可附设洗涤小间;3蜡疗用房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5.3.8传统医学理疗用房由针灸、按摩推拿、中药贴敷、穴位注射、刮痧拔罐等疗室组成,且符合下列规定:

1传统医学理疗用房宜集中设置,若疗养院设有门诊,可与其结合独立成区;2治疗室宜采用普通单间形式,放置3-4床位,若采用大开间,床位以不大于10为宜;3治疗室两平行治疗床之间宜设隔帘;4艾灸室、中药疗室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

5.3.9疗养院根据需求设置室体疗用房和室外体疗区(即室外体疗健身活动场地),室体疗用房按疗养院规模、性质选择设置球类场馆、健身房、气功室、游泳馆(池)等及配套辅助用房,且符合下列规定:

1球类场馆包含篮球、排球、台球、网球、保龄球、羽毛球、乒乓球等场馆,其面积根据选定的体育项目确定,位置宜设在建筑物底层;2视需要体疗用房可附设功能检查室、诊察室、贮存室等,若设有等速运动测定功能检查室,其门净宽不应小于1.50m;3体疗用房应避免对临近用房的干扰,如设置在楼层,其隔墙及楼板应采取隔声措施;4体疗用房的面积、净高应根据体疗设施的尺寸,以及医务人员的操作空间,疗养员的活动空间确定;5体疗用房地面面层宜采用防滑、有弹性、耐磨损材料;墙面应采用耐碰撞、易擦拭的面层材料,室墙面应留有安装镜子的位置;6游泳馆(池)面积视场地条件确定,宜与水疗区结合设置;7球类体疗用房设计参照国家现行《体育建筑设计规》JGJ31的有关规定。

5.4医技门诊用房5.4.1疗养院应设置医技用房,医技用房应根据疗养院的规模、性质,设置与其匹配的基础检查室及医疗设备用房,一般包括放射、检验、功能检查、超声诊断、药剂等科室,以及病案室、医学图书室,如需要还可设置影像检查、核医学诊断等科室。

5.4.2疗养院应设置供应室,根据规模或独立设置,或设置在医技门诊科室,应避免洁污交叉。

5.4.3疗养院应设置急诊抢救室以及观察室、处置室、中西药房,其位置或与门诊结合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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