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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有关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个人合伙的财产来源于两个方面:

第一是成立合伙时由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包括资金、实物和知识产权。

第二是在合伙经营期间积累起来的财产。

上述两部分财产都应属于合伙人的共有财产。

内部财产关系

个人合伙的内部财产关系,包括合伙的财产的构成和合伙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个人合伙的财产来源于两个方面:

第一是成立合伙时由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包括资金、实物和知识产权。

第二是在合伙经营期间积累起来的财产。

上述两部分财产都应属于合伙人的共有财产。

对合伙的共有财产,应当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以实现成立合伙的目的,在合伙人之间对合伙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发生分歧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或出资少服从出资多者的原则决定合伙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事宜。

对外财产关系

个人合伙的对外财产关系,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个人合伙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的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

个人合伙作为独

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与其他民事主体就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进行民事活动从而取得财产所有权或设定债权。

第二、个人合伙对外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偿还了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

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规定的关于成立个人合伙的法律要求是:

第一、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二、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应当认定为合伙关系成立。

加入和退出

个人合伙的加入,又称入伙,是指在合伙经营期间,原合伙人以外的人申请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关于入伙的法律要求,根据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书面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必须经过

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并修改合伙协议;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个人合伙的退出,又称退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原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从而丧失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关于退伙的法律要求,依照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合伙人退伙,书面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书面合伙协议处理;书面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

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及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

法律特征

1、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为自然人。

这一点区别于法人合伙,前者适用《合伙企业法》,后

者适用《民法通则》。

2、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前提的。

《民法通则》第31条规定:

“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称为个人合伙”。

这样,合伙协议被规定为合伙的首要条件。

合伙人为达到共同目的而在协商、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就是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不仅是合伙成立的前提和基础,而且也是合伙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并成为司法机关处理合伙债务纠纷的依据。

合伙协议一经订立,便对各合伙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各合伙人依合伙协议而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由于合伙均建立于合伙人互相了解、互相信任的基础上,所以非经合伙人全体同意,不得随意修改合伙协议,不得随意退伙,不得随意转让自己的出资。

若合伙人需转让出资,则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享有优先权。

若需增加新的合伙人,也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合伙的这种带有一定人身性质的信任关系,正是合伙作为自然人的联合体本质特征的体现。

合伙协议一般应载明以下事项:

合伙

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

执行;入伙和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

3、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

合伙人的共同出资作为合伙组织的价值形态表现,是合伙得以进行合伙经营事务的物质前提。

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可以是均等的,也可以是不均等的。

出资种类不限,既可以是实物形态的,如房屋、资金、设备、工具等;也可以是无形财产,如劳务、技术以至信誉。

技术既可以是专利技术,也可以是未经专利登记的专有技术,还可以是一技之长的某种技艺。

总之,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出资方式几乎可以说是没有限制的。

合伙出资构成合伙财产,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享有平等使用权,且合伙人的经营权利不因出

资多少而不同。

4、合伙必须由合伙人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的关系,在共同出资的前提下,各合伙人均应直接以自己的行为参与合伙经营,这是合伙在经营方式上的重要特征。

如公民之间没有在共同需要、共同目的和共同利益之下的共同劳动与共同经营,便不构成合伙关系。

5、合伙人必须分享利益,并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

合伙经营的利益是合伙人共同追求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分享合伙经营而带来的利益。

合伙期

间如出现意外事故等风险,其所受损失由合伙人共同负担。

合伙的对外债务由合伙人连带承担,即对合伙经营所欠之债,债权人可向任一合伙人追偿,而受追偿的合伙人不能拒绝,包括不得以自己的份额为由进行抗辩。

《民法通则》第五节个人合伙

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45.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手续。

46.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47.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

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

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48.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49.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待。

50.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51.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

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52.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

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5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54.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

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

55.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56.合伙人互相串通逃避合伙债务的,除应责令其承担清偿责任外,还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57.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关于“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是指合伙人以

个人财产出资的,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7、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43、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4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47、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

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物权法》第八章共有

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

共有。

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六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

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

除外。

第九十八条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

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

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

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

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

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一百零二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

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一百零五条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1987年10月10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民监字7号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

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

贾国仁、贾国满兄弟二人合伙经营汽车运输,雇司机开车,兄弟二人轮流领车运输。

时值贾国满领车拉白灰,当其指挥倒车挂斗车时,由于雨后路滑,刹车后汽车仍向

后滑动,贾国满被挤身亡。

经查,司机对此事故没有责任。

贾国满之妻苏文雅要求贾国仁给以经济补偿,承担她女儿的抚恤费用。

一、二审法院判决由贾国仁按分成比例承担抚恤金一千六百五十四元。

研究认为:

贾国满在兄弟二人合伙经营的汽车运输活动中,不慎被车挤死,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贾国仁没有过错,不应负赔偿责任。

但贾国满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经营运输活动中,不慎被车挤死,其兄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之一,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既合情理,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

至于具体补偿多少,请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

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

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税收政策和征税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国务院

二000年六月二十日

1、问:

什么叫做个人合伙?

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

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例如两个人合资养虾,两个

人合资经销饲料,两个人集资买辆货车搞运输等等。

2、问:

具体要如何判断是不是合伙呢?

答:

合伙有几个要点:

(1)合伙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

(2)合伙须有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通常是书面协议;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

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3)合伙

人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4)合伙人共享财产和盈余、共担风险和亏损,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问:

合伙协议要有哪些内容?

答:

合伙协议是明确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民法通则》第31条规定: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4、问:

合伙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

合伙人的权利有:

①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

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②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③合伙

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④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合伙人的义务有:

①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②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和债务;③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问:

哪些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答:

按照民法通则第32条的规定,合伙财产由两部分构成:

一是合伙成立时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确定的出资数额向合伙投入的资金、实物等;二是合伙经营过程中积累起来的财产。

6、问:

对合伙财产的管理是怎么规定的?

答:

必须按照财产共有关系的法律要求,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财产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

未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任何合伙人都不能使用和处分合伙的财产。

如果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使用和处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当按多数合伙人或多数出资份额者的意见进行。

7、问:

合伙的经营管理有何规定?

答:

合伙的经营包括合伙的经营决策、决策的执行和合伙负责人这三个方面。

依照民法通则第34条的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8、问:

合伙的债务清偿有什么特别的地方?

答:

用句俗话来说,合伙组织相当于“无限公司”。

合伙债务清偿有两个特别的地方:

(1)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例如,张三与李四各出资20万元合伙做生意,结果不但这40万元不够赔,还欠人家10万元,这时,张三、李四要另外各拿出5万元来还债,这就叫无限清偿责任。

无限,是指不限于投入合伙的共40万元,还拖累到未投入合伙的个人其他财产,就算个人再无其他

财产,那也得欠着人家的帐,等什么时候有了财产还得偿还。

从这点来看,个人合伙就明显区别于有限公司。

如果张三和李四不是搞个人合伙而是注册了一个有限公司,那张三李四把注入公司这40万元亏完了或者剩余的公司资产不够偿还公司债务了,另外差的10万元欠帐却不能追股东张三李四的其他个人财产。

当然,搞成有限公司相对来说手续复杂,费用较大,而且财务制度要正规、要健全。

(2)在对外关系上,对于合伙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每个合伙人都负有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

偿还了全部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债务数额,则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对于连带责任,我们举例说明:

在上例中,债权人除了可以追索合伙财产40万元(或者40万元财产亏损后剩余部分,或者40万元本钱外又赚得财产),还可以分别向张三和李四要求他们偿还各应负担的5万元;也可以要求张三或李四任何一个人偿还全部欠款,还可以在张三那拿了大半,不足的再向李四要。

假如李四除了出资的20万元外再无能力拿出他应负的5万元还债,那债权人可以向张三追索全部欠债,李四再按股比向张三要回张三应负那部分,但要得回要不回,李四要承担这个风险了。

可见,合伙不是闹着玩的,有道是生意好做,伙计难邀,相互之间要有相当的了解,要有相应的债务偿还能力,不然,本不该由自己负担的债务却因伙计的原因而负了债,被伙计

拖累自己破了产。

合伙与自然人独资经营相比,可以集中较多的资金,解决人力、物力、财力的不足,以达到仅靠一家一户的经济力量无法达到的经济目的,便于发挥合伙人各自的优势,形成一种新的生产力;与法人相比,合伙不受法人条件尤其是财产数额和独立责任的限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特别适于期限较短,经营项目较集中,参加单位较少的联营。

但是合伙的灵活性必然要以相对的复杂性作为代价,因而必须仔细研究它的法律特征,分析好个人合伙的民事责任这样才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法制的统一。

、个人合伙的特征

我认为,个人合伙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为自然人。

这一点区别于法人合伙,前者适用《合伙企业法》,后

者适用《民法通则》。

2、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前提的。

《民法通则》第31条规定:

“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称为个人合伙”。

这样,合伙协议被规定为合伙的首要条件。

合伙人为达到共同目的而在协商、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就是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不仅是合伙成立的前提和基础,而且也是合伙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并成为司法机关处理合伙债务纠纷的依据。

合伙协议一经订立,便对各合伙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各合伙人依合伙协议而享受权利,

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由于合伙均建立于合伙人互相了解、互相信任的基础上,所以非经合

不得随意转让自己的出资。

若合伙若需增加新的合伙人,也需经全正是合伙作为自然人的联合体本

伙人全体同意,不得随意修改合伙协议,不得随意退伙,人需转让出资,则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享有优先权。

体合伙人同意。

合伙的这种带有一定人身性质的信任关系,质特征的体现。

合伙协议一般应载明以下事项: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和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

3、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

合伙人的共同出资作为合伙组织的价值形态表现,是合伙得以进行合伙经营事务的物质前提。

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可以是均等的,也可以是不均等的。

出资种类不限,既可以是实物形态的,如房屋、资金、设备、工具等;也可以是无形财产,如劳务、技术以至信誉。

技术既可以是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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