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完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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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完整

河北省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

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同时应符合《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21)、《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21)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吊篮的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吊篮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吊篮的出租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

出租吊篮时,出租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每月保养的具体时间以及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劳务分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除外)不得租赁吊篮用于工程建设。

第五条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严禁使用钢管等材料自行制作的吊篮。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七条吊篮的出租单位以及自购吊篮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

(二)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三)负责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吊篮的状况完好,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四)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八条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应当由产权单位负责。

严禁使用单位擅自安装、拆卸吊篮。

  吊篮安装、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前,产权单位应当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并报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同时应对安装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确保施工现场达到吊篮安装、拆卸所需的车辆进出场条件,并提供临时用电电源。

  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时,产权单位应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从事吊篮安装、拆卸的人员(搬运人员除外)应持有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工种类别为“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产权单位在吊篮安装完成并自检合格后,报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验收表》(附件1),吊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停用5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当按照以上程序重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吊篮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督促产权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三)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二)组织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验收;

  (三)监督使用单位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产权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四)派人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第十二条对于使用吊篮的每个施工现场,产权单位均应派驻专业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每天工作前,产权单位的专业人员应核实配重、坠铁和检查悬挂机构,并应进行空载运行,以确认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三条产权单位应对吊篮操作人员进行吊篮理论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并组织对操作人员的考核。

操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产权单位按照附件2的样式制发“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证”,操作人员取得“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证”后方可操作吊篮。

第十四条施工作业时,严禁超过吊篮的额定载荷。

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严禁违章操作。

第十六条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每班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当对吊篮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排除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十七条吊篮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吊篮的安全锁,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的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原生产厂家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校验的有效期限不大于1年。

  校验标识应粘贴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

第十九条吊篮内应2人同时作业,操作人员应当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它安全装置,安全带与安全绳应通过锁绳器连接。

  安全绳应当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安全绳接长使用,严禁将安全绳、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上。

第二十条吊篮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悬挑结构边缘。

遇特殊情况,吊篮悬挂机构不使用前支架支撑且挑梁直接放置在女儿墙上的,应保证女儿墙有足够的强度,采取措施使挑梁不改变受力状态,确保吊篮安全。

应由产权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相关计算书,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有架空输电线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有关规定,且不小于10m。

如果条件限制,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二十二条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

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

严禁从吊篮的电气控制箱连接其他用电设备。

第二十三条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

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上、下吊篮。

遇有雨雪、大雾、风沙及5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吊篮作业。

第二十四条维修和拆卸吊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维修中禁用”和“拆除中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专人值守。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吊篮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巡回抽查方式对吊篮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对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由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原《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21〕67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高处作业吊篮验收表

2.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证

 

附件1:

高处作业吊篮验收表

工程名称

设备型号

总包单位

现场编号

使用单位

额定载荷

产权单位

提升机编号

安全锁编号及标定日期

验收日期

验收项目

验收内容

验收结果

技术资料

经过审批合格的安装拆卸专项方案

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齐全

安全锁的标定证书

安装、拆卸的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操作人员的“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证”

产品标牌内容是否齐全(产品名称、主要技术性能、制造日期、出厂编号、制造厂名称)

吊篮平台防护

吊篮主结构有无开焊或明显腐蚀,螺栓有无松动、缺损,外框有无明显变形、锈蚀

吊篮平台使用所需的长度不能超过厂家使用说明书所规定长度

吊篮平台底板四周是否装有标准高度的踢脚板、吊篮平台底板是否有防滑措施

提升机构

提升机构的所有装置外露部分是否装防护装置

提升机的连接螺母是否紧固

电磁制动器和机械制动器是否灵敏有效

安全装置

行程限位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超高限位器止挡安装在距顶端不小于80cm处固定

安全锁灵敏可靠,在标定有效期内

保险绳及锁绳器符合要求

钢丝绳

钢丝绳无断丝、磨损、扭结、变形、腐蚀、无沙砾、灰尘附着,符合吊篮安全使用要求

钢丝绳的固定是否符合要求

钢丝绳坠重应距地15cm垂直绷紧

悬挂机构

悬挂机构的零部件是否齐全正确,安装是否符合要求,钢结构有无开焊、变形、裂纹、破损

配重应固定牢固,重量及块数(是否符合要求)

悬挂机构挑梁外伸长度及两根挑梁之间的距离是否符合标准,悬挂机构设置及抗倾覆系数是否符合要求

电气系统

电动吊篮专用箱必须达到一机、一闸、一漏

带电零件与机体间的绝缘电阻不应低于2MΩ

电线、电缆有无破损,供电电压380±5%

电气系统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

电气元件是否灵敏可靠

验收结论

验收人签字

总包单位

使用单位

产权单位

监理单位验收

符合验收程序,同意使用()

不符合验收程序,重新组织验收()

 

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月日

注:

本表由产权单位填报,监理单位、总包单位、产权单位各存一份

 

附件2:

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证

姓名

一寸免冠

彩照

年龄

身份证号

证书编号

工程名称

经我单位培训,该操作人员考核合格,我单位同意其在本工程上岗作业。

此操作证仅在本工程有效,吊篮在本工程结束使用,此操作证作废。

吊篮产权单位:

(公章)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主编单位:

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2年8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2〕5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63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主编的《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JGJ80—91,自1992年8月1日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安全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建筑科学研究所归口管理,由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负责解释,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1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了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本规范亦适用于其他高处作业的各类洞、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

  第1.0.3条本规范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1.0.4条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2.0.1条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2.0.2条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2.0.3条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条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 进行体格检查。

  第2.0.5条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2.0.6条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

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2.0.7条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第2.0.8条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第2.0.9条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

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第2.0.10条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主要受力杆件,力学计算按一般结构力学公式,强度及挠度计算按现行有关规范进行,但钢受弯构件的强度计算不考虑塑性影响,构造上应符合现行的相应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 临边与洞口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临边作业

  第3.1.1条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蓬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二、头层墙高度超过3.2m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的高度超过3.2m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

  三、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

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四、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

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

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

  五、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第3.1.2条临边防护栏杆杆件的规格及连接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毛竹横杆小头有效直径不应小于72mm,栏杆柱小头直径不应小于80mm,并须用不小于16号的镀锌钢丝绑扎,不应少于3圈,并无泻滑。

  二、原木横杆上杆梢径不应小于70mm,下杆梢径不应小于60mm,栏杆柱梢径不应小于75mm。

并须用相应长度的圆钉钉紧,或用不小于12号的镀锌钢丝绑扎,要求表面平顺和稳固无动摇。

  三、钢筋横杆上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下杆直径不应小于14mm,栏杆柱直径不应小于18mm,采用电焊或镀锌钢丝绑扎固定。

  四、钢管横杆及栏杆柱均采用Φ48×(2.75~3.5)mm的管材,以扣件或电焊固定。

  五、以其他钢材如角钢等作防护栏杆杆件时,应选用强度相当的规格,以电焊固定。

  第3.1.3条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

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

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二、栏杆柱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在基坑四周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打入地面50~70cm深。

钢管离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

当基坑周边采用板桩时,钢管可打在板桩外侧。

  2当在混凝土楼面、屋面或墙面固定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焊牢。

采用竹、木栏杆时,可在预埋件上焊接30cm长的L50×5角钢,其上下各钻一孔,然后用1mm螺栓与竹、木杆件栓牢。

  3当在砖或砌块等砌体上固定时,可预先砌入规格相适应的80×6弯转扁钢作预埋铁的混凝土块,然后用上项方法固定。

  三、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

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或40cm的挡脚笆。

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

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

  卸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五、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第3.1.4条临边防护栏杆的力学计算及构造型式见附录二。

  第二节 洞口作业

  第3.2.1条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一、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二、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三、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四、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第3.2.2条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楼板、屋面和平台等面上短边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2.5cm的孔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盖没。

盖板应能防止挪动移位。

  二、楼板面等处边长为25~50cm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盖板,盖住洞口。

盖板须能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三、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

也可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钢筋网格间距不得大于20cm。

  四、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五、垃圾井道和烟道,应随楼层的砌筑或安装而消除洞口,或参照预留洞口作防护。

管道井施工时,除按上款办理外,还应加设明显的标志。

如有临时性拆移,需经施工负责人核准,工作完毕后必须恢复防护设施。

  六、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七、墙面等处的竖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应加装开关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护门,门栅网格的间距不应大于15cm,也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挡脚板(笆)。

  八、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1.2m高的临时护栏。

  九、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没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第3.2.3条洞口防护栏杆的杆件及其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第3.1.3条的规定。

防护栏杆的力学计算见附录二之

(一),防护设施的构造型式见附录三。

第四章 攀登与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攀登作业

  第4.1.1条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确定用于现场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设施。

现场登高应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也可采用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

进行攀登作业时可使用梯子或采用其他攀登设施。

  第4.1.2条柱、梁和行车梁等构件吊装所需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用拉攀件,应在构件施工图或说明内作出规定。

  第4.1.3条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

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100N。

当梯面上有特殊作业,重量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加以验算。

  第4.1.4条移动式梯子,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验收其质量。

  第4.1.5条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

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

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为宜s,不得有缺档。

  第4.1.6条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

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第4.1.7条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第4.1.8条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

梯宽不应大于50c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L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

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

超过2m时,宜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第4.1.9条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4.1.10条钢柱安装登高时,应使用钢挂梯或设置在钢柱上的爬梯。

挂梯构造见附录四附图4.1。

  钢柱的接柱应使用梯子或操作台。

操作台横杆高度,当无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1m,有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1.8m,见附录四附图4.2。

  第4.1.11条登高安装钢梁时,应视钢梁高度,在两端设置挂梯或搭设钢管脚手架,构造形式参见附录四附图4.3。

  梁面上需行走时,其一侧的临时护栏横杆可采用钢索,当改用扶手绳时,绳的自然下垂度不应大于1/20,并应控制在10cm以内,见附录四附图4.4。

1为绳的长度。

  第4.1.12条钢屋架的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屋架上下弦登高操作时,对于三角形屋架应在屋脊处,梯形屋架应在两端,设置攀登时上下的梯架。

材料可选用毛竹或原木,踏步间距不应大于40cm,毛竹梢径不应小于70mm。

  二、屋架吊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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