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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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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3200l0水利工程建设程序

2F320011掌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类型及建设阶段划分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和有关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一般情况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称为前期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通过基本建设程序立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报告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已批准的江河流域综合治理规划、专业规划、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

立项过程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根据目前管理现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其功能和作用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其对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分为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简称中央项目)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简称地方项目)。

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其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分为大中型和小型项目。

4.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

实行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5.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中各阶段的工作要求如下。

(1)项目建议书阶段

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提出的初步说明。

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规计[1996]608号)编制。

项目建议书编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或设计单位承担。

(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对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充分的科学分析和论证。

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5020-93)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或设计单位承担。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过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

(3)初步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勘察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进一步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确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

其中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

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总投资在15%以下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

超过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原程序报批。

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5021-93)编制。

初步设计报告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

在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范围内,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原则,一般非重大设计变更、生产性子项目之间的调整,由主管部门批准。

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或修改(包括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应按程序上报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

初步设计任务应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4)施工准备阶段

施工准备阶段(包括招标设计)是指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开工前,必须完成的各项准备工作。

其中,招标设计指为施工以及设备材料招标而进行的设计工作。

(5)建设实施阶段

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6)生产准备(运行准备)阶段

生产准备(运行准备)指为工程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前所进行的准备工作,完成生产准备(运行准备)是工程由建设转入生产(运行)的必要条件。

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合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适时做好有关生产准备(运行准备)工作。

(7)竣工验收阶段

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

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项目即可以从基本建设转入生产(运行)。

竣工验收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进行。

(8)后评价阶段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一般经过1~2年生产(运行)后,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影响评价——项目投入生产(运行)后对各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价;经济效益评价——项目投资、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进行评价;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生产(运行)等全过程进行评价。

项目后评价一般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主管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

项目后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做到分析合理、评价公正。

2F320012熟悉水利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工作内容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在施工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是:

1.建设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简称“四通一平”)等工程;

(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标投标,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除某些不适应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外(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均须实行招标投标。

3.施工准备工作开始前,项目法人或其代理机构,须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中“管理体制和职责”明确的分级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施工准备工作计划。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中“管理体制和职责”明确的分级管理权限是指:

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松辽河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对其所在的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4.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水利工程项目必须满足如下条件,施工准备方可进行: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项目法人已经建立;

(3)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

(4)有关土地使用权已经批准;

(5)已办理报建手续。

注意: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是一项水利行政许可,水利部1998年7月8日曾颁发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水建[1999]275号)。

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5号,废止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水建[1998]275号),所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已经停止要求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行政许可要求,故“已办理报建手续”已经不是水利工程项目施工准备的条件之一。

2F320013掌握建设实施阶段的工作内容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在建设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是:

1.项目法人或其代理机构必须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

主体工程开工须具备的条件:

(1)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3)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

(4)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2.项目法人要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协调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等方面的关系,实行目标管理。

项目法人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是合同关系,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

(1)项目法人要建立严格的现场协调或调度制度。

及时研究解决设计、施工的关键技术问题。

从工程整体效益以及目标出发,认真履行合同,积极处理好工程建设备方的关系,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部建设条件。

(2)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按照合同规定在现场独立负责项目的建设工期、质量、投资的控制和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工作。

(3)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及时提供施工详图,并确保设计质量。

按工程规模,派出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交施工单位施工。

设计单位对不涉及重大设计原则问题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并修改设计。

若有分歧意见,由项目法人决定。

如涉及重大设计变更问题,应当有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审定。

(4)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管理,严格履行签定的施工合同。

3.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2F320014熟悉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要求

一、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病险水库是指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8月1日前后分别执行水利部水管[1995]86号、水建管[2003〕271号),通过规定程序确定为三类坝的水库。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根据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

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一类坝:

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一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二类坝:

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1一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

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一)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规定要求的大坝安全评价单位(简称鉴定承担单位)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组织专家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通过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三)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大坝安全评价包括工程质量评价、大坝运行管理评价、防洪标准复核、大坝结构安全、稳定评价、渗流安全评价、抗震安全复核、金属结构安全评价和大坝安全综合评价等。

大坝安全评价过程中,应根据需要补充地质勘探与土工试验,补充混凝土与金属结构检测,对重要工程隐患进行探测等。

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制定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财建[2007]1025号)规定,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简称小型病险水库项月)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地方负总责、中央定额补助、投资按省包干使用、由地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部门监督检查、限期完成的原则实施。

其中前期工作要完成以下内容:

1.水利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在安全鉴定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规划》并视工作需要适时修订。

2.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前期工作。

有关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安全鉴定: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组织有关单位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鉴定。

大坝安全鉴定承担单位必须具备合格资质。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安全鉴定成果进行核查。

(2)初步设计:

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初步设计要根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明确的建设内容,充分论证加固方案的合理性。

超出安全鉴定核查意见的建设任务,原则上不得列人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查并批复。

(3)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管理,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将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落实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

水利部2008年2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8〕49号),通知要求严格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必须按基建程序进行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制度。

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除险加固任务在3年内完成;对项目多、任务重的市(地)、县(市),要创新建设管理模式,推行集中建设管理,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负责组建统一的项目法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项目法人单位的行政和技术负责人进行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要建立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管理体系,防止发生质量事故;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验收工作,及时进行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大中型项目在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后3年内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重点小型项目原则上应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1年内完工并验收,确保加固一座,验收一座,销号一座,发挥效益一座。

三、验收前蓄水安全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规定,水库建设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在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

蓄水安全鉴定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未经蓄水安全鉴定不得进行蓄水验收。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蓄水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水利部颁布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177号),该办法规定:

1.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设计、施工、监理、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负责提供资料,并有义务协助鉴定单位开展工作。

建设各方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2.蓄水安全鉴定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专题报告,设计变更及修改文件,监理签发的技术文件及说明,合同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等。

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基本达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蓄水验收条件,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准备齐全。

3.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等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

蓄水安全鉴定工作的重点是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因素,以及工程建设期发现的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并提出工程安全评价意见;对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并涉及工程安全的,分析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并作出评价意见;对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但专家认为构成工程安全运行隐患的,也应对其进行分析和作出评价。

4.蓄水安全鉴定内容:

(1)检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要求。

(2)检查工程质量(包括设计、施工等)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隐患。

对关键部位、出现过质量事故的部位以及有必要检查的其他部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包括抽查工程原始资料和施工、设备制造验收签证,必要时应当使用钻孔取样、充水试验等技术手段进行检测。

(3)检查洪水设计标准,工程泄洪设施的泄洪能力,消能设施的可靠性,下闸蓄水方案的可靠性,以及调度运行方案是否符合防洪和度汛安全的要求。

(4)检查工程地质条件、基础处理、滑坡及处理、工程防震是否存在不利于建筑物的隐患。

(5)检查工程安全检测设施、检测资料是否完善并符合要求。

5.蓄水安全鉴定程序:

(1)安全鉴定前,安全鉴定单位制定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大纲,明确鉴定的主要内容,提出鉴定工作所需资料清单。

(2)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建设各方的情况介绍。

(3)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

(4)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建设各方分别编写自检报告。

(5)专家组集中分析、研究有关工程资料,与建设各方沟通情况,必要时进行设计复核、现场检查或检测。

专家组讨论并提出鉴定报告初稿。

(6)在与建设各方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工程安全评价,完成蓄水安全鉴定报告,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

6.项目法人认为工程符合蓄水安全鉴定条件时,可决定组织蓄水安全鉴定。

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委托经水利部认定有资格的单位承担,与之签定蓄水安全鉴定合同,并报土程建设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核备。

接受委托负责蓄水安全鉴定的单位(即鉴定单位)应成立专家组,并将专家组组成情况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和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备。

7.鉴定专家组应由专业水平高、工程设计、施工经验丰富、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包括水文、地质、水工、施工、机电、金属结构等有关专业。

鉴定专家组三分之一以上人员须聘请责任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设备制造等参建单位的在职人员或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其他人员,不能担任专家组成员。

8.鉴定单位应将鉴定报告提交给项目法人,并抄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建设各方对鉴定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形成书面意见送鉴定单位,并抄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9.蓄水安全鉴定不代替和减轻建设各方由于工程设计、施工、运行、制造、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应负的工程安全责任。

2F320015掌握建设项目管理“三项”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5]128号)明确规定,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简称“三项”制度。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为了建立建设项目的投资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有关建设行为,明确项目法人的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建设工期。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于生产经营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现全过程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发办[1999]16号)中指出,要“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

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因为,水利工程属基础设施,所以不管是否是经营性或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都得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指出,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为:

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在施工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建设资金;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等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负责协调项目的外部关系。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明确有关责任。

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指出,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活动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二、招标投标制

招标投标制是指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水利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

水利建设工程是我国建设领域最早推广建设工程采购实行招标投标方式的行业。

1982年7月鲁布革水电站、1986年板桥水库复建工程建设的施工招标投标,在当时曾引起强烈轰动。

水利部20世纪80年代曾颁发《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管理规定》,1995年颁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8年对此规定进行修改后重新发布,该规定对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起了重要的推进作用,但上述所列文件主要针对施工招标,关于勘察、设计、监理的招标工作没有具体的管理规定。

三、建设监理制

建设监理制是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施建设监理。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建设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

《合同法》第276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而监理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应当采用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水建管[2000]47号)。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应当采用《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电水农[1997]376号)。

1.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水利水电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D)。

A.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B.专项验收

C.后评价D.竣工验收

2.根据《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大坝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C)年内进行。

A.1

B.3

C.5

D.7

3.在水库加固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中,必须进行鉴定的工程项目包括(AB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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