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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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doc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

各市(州)人事局,省属人才中介服务组织: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规范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行使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活动,结合我省人才市场行政管理执法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才市场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各级人事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人事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依法享有的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相应的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本办法按照“谁许可,谁负责”以及属地管辖的原则,适用于规范经四川省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许可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经营行为,以及发生在本辖区内的人才中介服务行为。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

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被处罚当事人,不得以事实和法律原则以外的因素而给予歧视或优待。

同一机关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二)过罚相当原则。

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做到处罚的具体手段和处罚的目的相协调、相适应,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三)公开透明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自由裁量的幅度等内容,以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做到既制裁行政违法行为,又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从而更好的达到行政管理的目标和实现相关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

  (五)程序正当原则。

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六)综合裁量原则。

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行为是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属于《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中列举的应予以行政处罚之违法行为。

  第六条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及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应当由2名以上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正式工作人员执行。

调查、审理中,执行人员与本人承办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向案件审理机关书面申请相关办案人员回避。

  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根据《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参照《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人才市场管理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吊销许可证。

  第九条实施自由裁量权应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程度等,确定减轻或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一)减轻处罚指在法定的最低处罚幅度以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从轻处罚指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对行政处罚相对人按照较低的标准进行处罚;

  

(二)一般处罚指不具备减轻或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且应给予处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执行。

  (三)从重处罚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确定较重的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限。

  第十条当事人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任何不良后果,情节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造成社会影响不明显的;

  (四)其他依法减轻或从轻处罚的。

  第十二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经责令后仍不改正的或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拒不接受检查或转移违法所得的;

  (五)蓄意欺诈谋取非法利益的;

  (六)其他应予从重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对于未在本办法中予以列举但具有处罚裁量意义的其他情节,参照本办法中与之最为接近的情节,综合考虑违法事实、违法行为性质与情节、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态度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进行处罚,处罚时应合理使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使惩处力度与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负担的责任相当。

  第十四条人事行政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统一领导、集体研究。

  第十五条在案件处理过程要遵循以下制度:

  

(一)自由裁量说明理由。

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应当有充足的事实、理由、证据,并在案件调查报告中予以明确说明。

同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有关从重处罚、减轻或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不予处罚的理由,均应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二)自由裁量审核。

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要全面收集证据;在案件调查报告中,要充分说明处罚理由并附规范性依据和相应的证据;对给予责令停业整顿或处以罚款的处罚,办案部门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三)重大案件听证。

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法》的听证程序和相关规定,举行听证,使一些疑难复杂及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在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程序中得到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列条款,若与上级文件有关规定相悖之处,按上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省人事厅负责解释,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 注

1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无《四川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在我省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

1、《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一)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取缔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从业期间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主动停止中介服务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从业期间,有一定违法所得,但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工作,主动消除或纠正违法行为的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从业时间累计不满6个月,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从业时间累计不满6个月,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或从业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不满24个月的;或者经劝阻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从业时间累计24个月以上;从业期间经人事行政部门2次以上劝阻,屡教不改;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以及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并尚未构成犯罪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以及具有其他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情形的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2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中外合资机构擅自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活动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从业期间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主动停止中介服务活动的

由省级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省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从业期间,有一定违法所得,但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工作,主动消除或纠正违法行为的

由省级人事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省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从业时间累计不满6个月,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由省级人事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省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从业时间累计不满6个月,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或从业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不满24个月的;或者经劝阻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由省级人事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省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从业时间累计24个月以上;从业期间经人事行政部门2次以上劝阻,屡教不改;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以及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并尚未构成犯罪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以及具有其他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情形的

由省级人事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省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3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未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未在发生变更3个月内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发生事实变更超过3个月,不满6个月,未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无违法所得的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发生事实变更超过6个月,未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下的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发生事实变更超过6个月,未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的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未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经责令后拒不改正,以及具有其他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情形的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吊销其许可证,并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有超越许可证核准业务范围经营情形,经营时间在6月以内,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4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有超越许可证核准业务范围经营情形,经营时间在6个月以上,有违法所得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吊销许可证,可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有超越许可证核准业务范围经营情形,经营时间在12个月以上,或者经责令后拒不改正,以及具有其他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情形的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吊销许可证,并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5

 

6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责令停办,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连续2次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责令停办,可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连续2次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经责令后拒不改正,或者具有其他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情形的

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责令停办,可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与招聘方或应聘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的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与招聘方或应聘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的,受害者10人以下,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吊销许可证,可并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与招聘方或应聘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的,受害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并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与招聘方或应聘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的,受害者超过50人,或者违法所得超过20000元,以及具有其他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情形的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并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7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伪造、涂改、租借、转让许可证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初次违法租借、涂改、转让许可证,无违法所得的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初次违法租借、涂改、转让许可证,有违法所得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其许可证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二次以上违法租借、涂改、转让许可证,无违法所得的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吊销许可证,可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二次以上违法租借、涂改、转让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许可证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初次伪造许可证,无违法所得的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销毁其伪造的许可证,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初次伪造许可证,有违法所得,或二次以上伪造许可证,无违法所得的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销毁其伪造的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次以上伪造许可证,有违法所得,以及具有其他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情形的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销毁其伪造的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8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受害求职者在10人以下的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受害求职者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吊销许可证,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受害求职者超过50人,或者经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执行,继续从事违法活动,以及具有其他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情形的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吊销许可证,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9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在其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许可证及其他登记证件,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及监督电话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或者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未在其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许可证及其他登记证件,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及监督电话的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未在在其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许可证及其他登记证件,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及监督电话,经责令后拒不改正的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拒绝在其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许可证及其他登记证件,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及监督电话,经责令后拒不改正,情节恶劣的;或者公布内容与实际有出入,拒不改正的;以及具有其他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情形的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10

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未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具备的学历、职称等条件,发布虚假招聘信息。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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