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度问题及建议调研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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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度问题及建议调研版

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度问题及建议(调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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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

分支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虽然符合现代税制的发展方向,但是汇总纳税办法的实行,也使得税收与水源背离现象凸显,由此产生了税收转移、流失、征管部门职能缺位等问题,对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了新挑战。

本文通过分析遵义市总分支机构征管现状,对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以供相关管理人员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

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外资企业分支机构,都可以作为纳税主体。

但新法实施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再是纳税主体。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实行了“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汇总纳税是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符合现代税制的发展方向,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集团纳税风险,有利于实现税负公平。

但汇总纳税办法的实行,使得税收与税源背离现象凸显,不发达地区税收流失加剧,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

如何解决税源跨地区转移问题和税收流失等新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对策措施。

一、遵义市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状

从遵义市局总体情况看,截至2014年底,遵义市局共有总分机构654户,其中总机构52户,分支机构602户。

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类型大致有三种:

一是总机构在外省、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我市的,共191户;二是总机构在我省、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省内其他城市的,共217户,三是总分支机构均在我市的,共194户。

从征管区域看,总分机构主要分布在两城区及遵义县,三家单位总分支机构占全市的86.54%、67.28%。

在602户分支机构中,有527户纳税人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申报缴纳税款,2014年共缴纳企业所得税6024万元。

另外75户纳税人(49户跨省、26户跨地市)作为分支机构采取分配税款的方式缴纳税款,2014年共缴纳企业所得税48206万元。

二、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对遵义市税收的影响

(一)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税款转移严重

现行政策规定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在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按比例预缴,在总机构汇总缴纳,这就导致了税收的跨地区转移,造成税收与税源相背离。

由于遵义市经济不发达,也不是中心城市,因而总部经济弱小,总机构不但数量少而且实力不强,无法享受税收转移带来的好处,相反,大量的分支机构还要将在本地产生的税源转移到外省市缴纳。

从2014年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情况来看,对我局税源影响较大的主要是上述第一类、第二类型的企业,这两类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款分配受控制于总机构,总机构在主导税收跨地区分配上的“支配权”日趋显现,加剧了我市分支机构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转移,使我局陷入有税源而无税收的困境。

如某银行遵义分行因分配率发生变动,分配率由原来的58.88%减少到30.71%,就造成我局所得税减收1.1亿元。

(二)人为操作使税收流失加剧

除了缴纳方式造成的税收转移外,在实际工作中还发现,分支机构受总机构的控制,进销差价被人为调节,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使利润被人为转移到总机构,相应的也导致税款跟着流失的情况也十分严重。

如从2013年开始,南方电网通过调高我辖区内几家供电企业的购进电价,在销售价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通过人为缩小购销差价,调节分公司的利润,使得大部分利润转移到了总公司。

以上现象表面看只是企业内部利润转移,但同时产生的后果是扰乱了正常税收征管秩序,人为造成地区间的税收转移。

分公司购入商品的进价高,进项税多,实现应交增值税就少,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也会减少。

这样对分公司所在地财政收入和税收计划完成造成很大影响。

通过这种手段,使得我辖区内供电企业在营业收入不断增长的同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却大幅下降。

(三)销售返利也影响分支机构的税收

总机构除了控制商品的进销差价外,还会通过销售返利的形式影响分支机构的税收。

企业为占领市场、扩大销售,对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往往控制分支机构的货物销售价格,采取平价进平价出或高价进低价出的销售形式,事后采取资金返还或实物奖励的形式进行补偿,导致分支机构在经营地长期零、负税额申报,不但影响增值税收入,也导致企业所得税无税可收。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对销售返利做了处理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

但实际操作中,由于企业采取的补偿方式形式多、隐蔽性强,容易形成账外循环,成为企业实现税款的“调整器”,也给企业逃避税款以可乘之机,税务机关目前尚缺乏有效的监控措施。

三、总分支机构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人政策理解偏差,分支机构申报成盲区

纳税人往往简单认为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不需要缴纳,也不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导致分支机构容易形成企业所得税申报的盲区。

(二)各级税务机关对总分机构管理没有形成合力。

一家跨地区经营企业,需要数个税务机关进行管理。

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任务主要是核实分支机构是否按照总机构提供的分配比例缴纳税款,管理工作相对比较简单;而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跨省市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工作难度非常大,成本也相对较高;且税务机关之间传递信息的方式不便,也没有硬性规定未按照规定相互配合所应负的责任,实际操作中显得非常不方便。

(三)政策不完善,极易造成征管盲点。

一是现行政策对二级分支机机构的定义较为抽象,不易理解,执行上也存在困难。

实际操作中,基本上是由企业内部自行划分分支机构级次,这为税收转移提供了空间,总机构操控了分支机构的税款分配,分支机构税务机关对此无能为力。

二是有些形式上是分支机构,但实质上只是借用总机构的资质,交纳管理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与总公司经营无关,也未并入总机构核算,如加盟店之类。

对于这类分支机构不具备汇总纳税的现实条件,分支机构又打着汇总纳税的招牌逃避纳税,极易造成征管盲点。

(四)挂靠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

为规避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或是为取得某种专营项目的资质,部分企业按分支机构的形式要件,向工商部门申请,并获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法地将自己挂靠于某个具有特殊资格的企业法人名下,即所谓“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但事实上,企业发展目标、市场定位、人事安排、资产运作、业务开展、财务核算等各个方面都与挂靠的总机构没有任何直接利益关系。

这类名义上的分支机构,因其利润没有也不可能并入总机构,总机构在计算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时,一般不会将挂靠机构作为分支机构计算填列,挂靠机构就因“无法”就地预缴申报而有利于所得税管理之外。

倘若其所在地税务机关令其作为独立纳税人申报办理有关涉税事项,又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但如不按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对待而听之任之,也同样违背税法的立法原则与宗旨。

(五)税务检查成为管理的真空地带

目前涉及总分机构管理的各类税收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二级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权由其主管税务机关行使,但二级分支机构只有存在以下税收违规行为时,主管税务机关才能直接对其进行处理,即当二级分支机构未按照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

二级分支机构的管理权和处理权相互分开,造成二级分支机构在税务管理上流于形式,在实际管理中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

例如,主管税务机关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多列成本费用时,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反馈机制实际操作难度大。

如总分机构分处不同省份,分支机构分别在不同月份检查出上年度存在多列成本的情况,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如何处理,缺乏有效可行的操作办法,导致目前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管理存在重收入轻成本现象。

(六)汇总清算退税问题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

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如果企业生产经营的季节性较强,1-3季度利润很大,企业预缴了大量的所得税,第四季度出现亏损,汇总清算后需要大量退税。

由于汇总清算后应补缴或办理退库的税款都是直接缴入中央国库或从中央国库办理退税,而预缴税款只有60%缴入中央国库,如果退税数额巨大,将出现隐形“混库”问题。

四、完善总分支机构所得税管理措施

(一)适当调整汇总纳税政策,缓解税收“来源地”收入流出现象

为保护收入“来源地”地方利益,调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参与税收征管的积极性,在现行法人税制的原则及总分机构汇总申报的前提下,建议重新调整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在各地间的分配比例。

通过调库方式按规定比例将汇总缴纳的部分企业所得税收入调整至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金库,旨在运用财政再分配手段调增当地收入,作为对使用当地各种资源的补偿。

另外,建议对总分机构分享预缴所得税比例明显与其实际经营规模不符的,经总分机构所在省级主管税务部门协商,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适当调整。

(二)利用预约定价办法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税收征管

为了避免分支机构受总机构的控制,人为调节进销差价而造成税款的流失,对总分支机构的税收征管应引入预约定价的理念。

对被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企业,征管部门要及时上门对对企业提出税收方面的要求,并预先制定相应的定价标准或要求。

分支机构大幅度的价格调整,要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告,经总机构、分支机构、税务机关的充分磋商,预先确定价格调整的标准。

(三)加大政策宣传培训辅导力度,走出汇总纳税的误区。

加大对税务工作人员和总分机构纳税人汇总纳税相关政策培训、辅导办度,提高对汇总纳税的理解认识。

对纳税人要搞好一对一的辅导工作,从预缴申报、备案管理、纳税调整、分配表填写等方面全面落实新政策,走出轻分支机构管理重总机构管理和轻日常管理重年终汇缴的认识误区。

(四)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税种评定、申报工作,夯实基础管理。

在登记环节:

要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区分总机构、分支机构、非总分机构,并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作好详细的登记(总分支机构信息)。

在税种评定环节:

对总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评定企业所得税,对不需要评定企业所得税不要评定(如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地税征管,按管理极次其分支机构属地税征管),对已评定的要删除,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未申报记录。

在申报环节:

要正确划分分支机构纳税人是独立申报纳税还是分配税款方式纳税。

对分支机构无法提供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及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采取分配税款的方式进行申报,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完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有关规定

针对目前存在的总机构通过改变其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核算方式自主决定该部门是否视同分支机构参与预缴税款分摊计算,进而实现其应缴所得税税额变化及地区转移现象,建议明确: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其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凡其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与总机构分开核算的,应令其限期整改。

(六)强化税务登记,严格挂靠企业管理

针对当前挂靠企业存在的非正常现象,应从强化税务登记管理入手,要求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必须同时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汇总纳税资格认定证明和审批确认证明,对无法及时提供的,一律不得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而应视同独立纳税人实施管理,就地入库所得税税款。

同时,还应明确任何一个分支机构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后,如不能按期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并经限期整改仍无法提供的,即可认定为挂靠企业,视同独立纳税人进行管理。

(七)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对总分支机构企业划分不同类型,分类管理。

1.对采对分配税款方式进行申报的分支机构,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独立申报纳税管理;对其分配比例认为有异议的,要及时向总机构税务机关提请复核;

2.对总机构是小型微利企业的总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不参与税款分配,要作为独立纳税人纳税;

3.当年新成立的分支机构,按规定当年不参与税款分配,要作为独立纳税人纳税;

4.对三级分支机构企业,纳入台账管理,防止出现税务监管漏洞,造成税款流失;

5.对汇总纳税的总机构企业,要加强监控,防止转移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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