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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经营管理守则

旅管

游理

城守

第一节总则

1.0目的:

为共同促进青岛国际旅游城(以下简称旅游城)的繁荣与发展,充分保障每位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不断提高和完善青岛国际旅游城经营管理体系和商业信誉;规范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将旅游城的经营者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特制定本守则。

1.1本制度适用于青岛国际旅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实施管理的青岛国际旅游城。

1.2经营者应当遵循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经营原则。

经营者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和地方相关宏观调控政策。

1.3经营者同意遵守管理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规定守则、规范、制度及其他执行文件,按照青岛国际旅游城管理守则的相关内容管理经营者员工并对其行为负责。

第二节经营者入场管理规定

2.0经营者所经营范围必须符合青岛国际旅游城的各类功能经营区域的划分。

2.1经营者所经营范围必须符合青岛国际旅游城的经营定位:

以中小型旅游公司为主,结合旅游行业的相关产业公司或组织。

2.2经营者所经营范围必须提前向管理公司提出申请,管理公司根据该公司的的知名度、美誉度、品牌形象,以及针对该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综合审核和筛选,结合项目情况决定其经营区域和经营面积大小,确保每个商户经营的稳定性,为今后青岛国际旅游城的持续稳场和旺场经营奠定下良好的基础。

2.3经营公司所经营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要求,应向管理公司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经销授权书的复印件;并承诺该公司在以往和入住国际旅游城后经营过程中,无恶性经营情况发生,无因该公司管理等问题出现的负面新闻信息,不的影响国际旅游城的商业形象,对所经营的范围均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经营情况。

2.4经营者所聘用在青岛国际旅游城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营业员、收款员、业务员等都视为经营者员工。

所有经营者员工上下班必须佩带工牌,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公司指定的员工通道出入,并要服从管理公司下达的各项管理制度及规定。

第三节经营者装修管理规定

3.0经营者进场装修必须严格按照《青岛国际旅游城装修守则》执行。

附《青岛国际旅游城装修守则》。

第四节经营者经营行为管理规定

4.0为了确保旅游城的有序经营,使旅游城经营管理纳入高效、民主、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管理机制,华森置业将建立一支强大的管理团队,为日后共同经营、共同决策、共创繁荣打下坚实的配合、协作基础;经营者应积极参与管理公司组织的一切推广营销活动,主动配合管理公司的一切组织活动需要,达到旅游城提倡的集约化经营的需要。

4.1经营者在合同经营期内所经营范围必须严格限定在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如确需进行经营范围、品牌、经营区域及经营面积调整应提前向管理公司提出申请及进行严格筛选、备案。

为了保持旅游城的经营定位、品牌经营分区和各个经营分区的品牌组合,从而实现旅游城的持续稳场、旺场,同时维护客户的利益及对客户负责,管理公司将对品牌进行审核、筛选及对调整经营区域、经营面积大小进行分析,以便让商户做出正确选择。

如未经管理公司许可超出约定的经营范围,或擅自停业、关铺、变更营业时间等,管理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保留其他制约的权利。

4.2品牌优胜劣汰、优化品牌组合,是不断提升旅游城整体竞争力的手段。

经营者在经营期间确因经营实力、经验或经营不善及定位不适合市场竞争而难以为继的,为了维护旅游城整体运营的稳定性,管理公司及时将提出调整申请的和建议调整的品牌经营状况报告,做出公正的评价。

并将及时把洽谈好的有发展潜力的品牌及商户调整到位,经营者须无条件服从管理公司的要求及配合管理公司执行。

4.3经营者在每日营业前须将相应的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证照放在商铺明显位置。

4.4营业时间按照旅游城统一的营业时间执行:

(1)青岛国际旅游城营业时间定为夏令时:

至;冬令时:

至。

在该时段内,所有商户必须保持开门营业状态。

此外,视季节变化、法定节假日或全体商户经营状况可作提前或推迟半小时的调整。

外铺在确保不影响内场安全等管理的情况下(如:

与内场相连接的门内、外加锁),可在上述营业时间的基础上向管理公司书面申请提前或推迟营业时间。

(2)按上述营业时间,经营者员工在开店前半小时应进入旅游城和闭店后半小时必须离开旅游城。

4.5经营者及员工必须遵守以下统一的青岛国际旅游城经营管理服务标准:

统一物业管理;

统一营业时间;

统一经营者员工日常服务规范;

统一形象宣传;

此外,对于在青岛统一品牌的装修陈列形象及店员着装形象管理的,在旅游城的该品牌店铺内做到以下统一管理原则:

统一使用POP广告的样式及书写标准;

统一使用销货票(包括颜色和书写标准);

统一使用工牌样式、佩带标准;

而对于在青岛市内不能统一品牌的装修陈列形象及店员着装形象管理的,必须做到在旅游城范围内执行如下统一管理原则:

统一使用青岛国际旅游城POP广告形式;

统一使用青岛国际旅游城工牌样式、佩带标准;

统一使用青岛国际旅游城产品展示标。

4.6所售范围或其包装上应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真实、有效、完整地标注产品标识,并须符合下列要求:

1)明确产品路线信息;不得与实际运营线路有误;

2)根据产品的特点和服务规范,需要标明产品服务时间、舒适度、所含主要景点和附加服务,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3)特殊旅游路线,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旅游风格和安全保障方式或者限定具体要求;

4)保险理赔范围敬告,应尽力劝服让客户形成消费投保的习惯,并显示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的基本常识,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5)对工艺品区经营者销售范围的规定:

服装、纺织使用说明的标识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执行,必须标注内容: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和规格、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产品质量等级、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6)经营者服务范围,应当字迹清晰可辨,确保“一线一签”,线路对应;物价部门规定实行限价和监控的范围,应遵守其规定定价;线路牌严禁涂改后继续使用,破旧线路牌应当及时更换;内容变动时应及时更换线路牌,严禁随意口头打折降价。

员工必须按照线路牌标示的价格出售范围,如范围需要降价或打折销售的,应该用红色降价线路牌标注,任何未以物价牌明确标注降价的打折行为均视为违反青岛国际旅游城的服务管理标准。

4.7商户在进行促销宣传时使用的POP纸必须使用旅游城统一的POP宣传纸或该品牌在青岛统一使用的POP纸,内容以真实、简洁、明确为原则,不允许随意使用清仓处理、甩货、大减价、跳楼价等宣传忌语。

必须明示活动时间期限和优惠范围。

文字须用电脑刻字、美术书写形式书写的规范文字明确标示,不允许使用其它字体标示。

4.8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

对于消费者所购买的服务范围如出现明显差异问题凭合同或消费凭证可对青岛国际旅游城进行维权申诉;管理公司应对出现问题协助当事经营者和该消费者调谐。

其他特殊服务范围及标准按照该经营公司标准和旅游城相关服务标准进行维权处理。

经营者经营的范围或提供的服务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或伤害,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经营者负责。

4.9经营者提供经营范围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消费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消费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4.10经营者必须遵守以下《诚信宣言》,并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1)诚信经营,规范管理;

(2)微笑服务,礼貌待客;(3)仪态端正,用语文明;(4)公平消费,童叟无欺;(5)货真价实,假一赔二;(6)消费开票,售后跟踪;(7)依法纳税,按约缴费;(8)顾客有难,鼎力相助;(9)公开监督,奖惩分明;(10)公益事业,人人有责。

4.11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范围,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4.12禁止经营下列物品:

a)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经营、专营的范围(有经营权的单位组织上市的除外);

b)受国家命令保护的动、植物及其制品;

c)有毒、有害、污秽不洁、变质腐烂的食物,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品及其食用制品和未经检疫、检验的畜、禽及其食用制品;

d)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化学危险品、麻醉品、放射性物品。

e)假冒伪劣产品;

f)反动、淫秽和宣传迷信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g)国家规定禁止上市的其他物品。

4.13经营者及员工在旅游城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h)损害商场的装饰、装修及其它公共设施;

i)占有和妨碍公共区域和设施的正常使用;

j)聚众喧闹或发出超出标准规定的噪音;

k)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侵害消费者利益;

l)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m)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n)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o)设赌、算命等有碍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行为;

p)随意安排消费者参加产品服务线路以外的消费活动或组织;

q)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4.1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管理公司、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和司法机关检举、控告经营者经营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4.15经营者入场范围必备证照和材料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五节各项缴费、押金、保证金的管理规定

5.1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铺内电费、水费、燃气费等相关费用,有使用广告位的,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广告位使用和管理费。

5.2统一经营管理保证金:

a)经营者应向管理公司缴纳统一经营管理保证金(每户不低于10000元,随经营面积相应增加),作为在旅游城经营期间遵守《青岛国际旅游城管理守则》及旅游城相关管理规范制度的保证金;

b)经营者在合同期内违反《青岛国际旅游城管理守则》而对青岛国际旅游城或旅游城造成损害的,视损害程度商会委员会和管理公司工作人员有权按扣罚标准从统一经营管理保证金中做相应地扣除,经营者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7日内补足统一经营管理保证金。

第六节经营行为的延续与终止

6.0业主自营终止经营应提前一个月向管理公司提出申请进行备案,新引进经营者须经管理公司进行审核,按经营者入场管理规定执行。

6.1在任何情况下租赁使用人在合同期内均不得向第三者转让、转租或与第三者共同使用合同所约定的经营场所。

6.2经营行为的延续:

经营者应在合同终止日前30天向业主提出延续经营的书面申请,双方重新签订《商铺租赁合同》。

6.3经营行为的终止:

经营者应在合同终止日前30天向管理公司提出终止经营的书面申请,在合同未到期前应保证正常营业;经营者在任何情况下如未提前30天通知管理公司而发生自行撤店行为,均视为经营者违约,商会委员会及管理公司有权进行制止并享有扣除经营者统一经营管理保证金的权利。

第七节安全、交通、消防的管理规定

7.0各商铺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必须配合管理公司的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安全设施保持良好的正常状态。

7.1各商铺不得容留任何人在商铺住宿。

7.2商铺内高柜或货架的摆设不准遮挡住消防栓、电表、配电箱,并距离消防探头、烟感器和消防卷帘门在0.5米以外,上述设施未经许可不得更改而且应保持整洁、有序和安全。

7.3在不影响商场内消防广播和其他商铺经营的情况下,商铺内如因经营需要需安装影视、音响等促销用的设施设备,须以书面形式报管理公司留存,如有影响商场内消防广播和其他商铺经营情况的,商户委员会和管理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有权立即制止并采取措施消除之后的影响。

7.4各商铺单元内的设施设备需维修、调换的,管理公司提供有偿(成本价)服务。

7.5经营者不准在商铺内堆放杂物、乱贴乱挂。

7.6经营者应积极参与群防群治建设,认真做好自我防盗、防火、防治安、防灾害事故的工作,发现治安、交通、消防问题应主动及时向管理公司管理部及当地公安部门报告;严禁在商铺内使用电炉、电饭煲等与经营无关的电器、设备。

7.7在旅游城内用于运营的车辆,车辆进出广场(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按规定的路线行驶停放,严禁超速行驶和鸣号。

7.8运营车辆车身必须保持清洁,车内卫生环境应符合管理公司的卫生达标要求,车辆停放应停放在标明停放区域,不得乱停乱放。

7.9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及漏油车辆进入旅游城经营范围。

7.10为了确保公共区域地面的长期使用并保持美观,所有的经营商户都有义务在日常经营中维护、保养公共区域地面,在商场内运送货物时必须使用胶轮运输工具或由管理公司提供的专用运输(送)工具(建议从专用通道运送货物),而不能使用钢轮运输工具或将箱子、货柜、道具等物品直接在公共区域通道上推行。

7.11各商铺在运送超高、超长、超重货物时,必须在规定的非营业时间内进行,并在管理公司委派的专人监督下进行。

7.12各商铺在运送货物时,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责任及赔偿损失。

7.13经营者必须将配备的灭火器放置在指定位置,如发现有损害,要及时通知管理公司管理部,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不得随意转移其位置。

7.14业主、经营者必须保持各自楼梯、走道和出口畅通无阻,不得在公共场所、道路、通道、绿化地上堆放货物、杂物。

第八节市容、卫生、绿化管理规定

8.0自觉爱护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环境、绿化、卫生。

8.1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保持经营场所内的工作环境整齐划一,保持经营范围卫生清洁,不得占道经营。

经营者及其他单位、个人需要在广场制作遮阳篷或在公共位置安装广告、招牌、灯箱,张挂标语的,必须经过管理公司的审批。

8.2未经管理公司批准,严禁在公共位置乱搭乱建或乱涂乱张贴,如发现有未经管理公司批准而随意在旅游城内外(不属于经营者经营面积的范围外)乱贴乱画,一经查处将对当事经营者处以3000圆人名币罚款,当事经营者须立即对乱贴乱画处进行维护,恢复至达到管理公司要求为止,否则视经营者为违约行为处理。

8.3管理公司管理部负责广场公共场所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广场公共场所的垃圾日产日清。

8.4经营者自行负责各自室内清洁工作,严禁乱抛垃圾,装修垃圾、建筑垃圾、营业垃圾由经营者自行清运。

8.5爱护旅游城内的公共设施、设备;严禁践踏绿地,攀折花木。

损坏公共设备,破坏绿化的,须照价赔偿。

8.6严禁乞讨、捡破烂等影响市容和管理秩序的人进入广场流窜。

8.7广场的市容、卫生、绿化监督检查工作由管理公司管理部协助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实施。

第九节经营者及其员工的管理规范

9.1经营者须将经营场所内员工值班轮排表在每月26号之前报管理公司商管部。

9.2遵守和维护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

关心企业,热爱本职工作。

工作主动热情,文明服务,努力维护企业声誉,对客户态度可蔼,尊重客户。

不卑不亢。

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技能,严格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勤俭节约,爱护公物。

9.3完成工作时若遇特殊情况或克服不了的困难,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

因隐瞒事实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9.4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上班之前做好准备工作。

经营者及管理公司人员对经营者公司进行电话或现场考勤检查,凡迟到、早退者除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罚外,管理公司还将在旅游城内公示牌上对违纪者进行通报批评并对其进行50—100元不等的罚款。

其罚款标准是:

迟到、早退1分钟扣款50元,迟到、早退超过半小时,以旷工一天处罚;并对经营者进行连带责任处罚500圆人名币一次。

1)如有特殊情况,经营者员工请假或调岗调位,经营者须提前以电话形式通报管理公司商管部。

2)爱护公司及旅游城现场的一切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照价赔偿。

3)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工作时精神饱满,不玩忽职守,不得进入与自身工作无关的区域。

现场管理公司商管部管理人员有权对工作热情不高、精神不佳及离岗者处以停岗一天,并处以200圆处罚,情节严重者有权开除。

4)工作时间内不聚堆、闲聊,不嘻笑打闹,不经批准不准会客。

违反者予以200圆处罚。

5)工作时间不吃东西,不听放收录音机,不谈私事,不饮酒,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一切事情。

违反一次,罚款100元。

6)工作时只能穿工作装,工作装每天保持平整;只能穿不露趾皮鞋,皮鞋保持清洁光亮;勤洗头、洗澡,保持个人清洁卫生;头发整洁,女员工的不过肩,不得染发,做奇异造型;除结婚戒指、项链、耳钉以外不佩戴一切装饰物品;勤剪指甲,不得涂有色指甲油;男员工工作时间必须打领带。

经营者和管理公司有权对现场销售员的仪表进行督导,如发现仪表不符合规定的,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50圆罚款。

7)经营者须安排好每天经营者场所内的清洁值日。

维护经营者场所内的地面、墙面、门窗及售房处通道的清洁。

经营者场所内部物品摆放整齐,桌面不得堆放报纸、书籍、包等与工作无关的东西,保持桌面清爽、整洁。

保持桌凳摆放整齐,客户走后立即恢复原状。

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废弃物。

现场管理公司商管部管理人员可随时对每个现场进行检查,不合格者,对现场责任人处以50元的罚款,并对经营者处以连带责任罚款100圆。

8)员工当班时必须佩戴工作牌,发现没佩戴工作牌一律罚款50元。

工作牌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商管部报告,否则,按未佩戴工作牌处理,补办新工作牌需向公司财务部交工本费人民币20元。

经营者员工调动工作或调离时应将有关物品和证件交回办公室,并做好交接工作,否则管理公司将对经营者处以200圆罚款。

9)电话铃声两响,必须在三声以内接听。

拿起话机首先微笑并诚意的用普通话问侯:

“您好,(公司名称),有什么我能为您服务”。

接听电话一律用普通话。

违反一次对当事人处以50元罚款。

认真听清对方讲话,电话机旁应常备记事本、笔,作好客户电话记录。

挂断电话时,务必等对方挂断后,自已再轻轻放下话筒。

工作时间非紧急情况不准打私人电话,打私人电话及接听私人电话每次不得超过两分钟,每天不超过3次,违反一次,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9.5广场内经营者及经营者员工在着公司统一工装或佩戴旅游城统一工牌进出旅游城时,不得有任何有损旅游城形象之行为,须遵守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内不得有任何违反公共床所之规定行为,在乘坐公交车上下班时,应主动给老弱病残孕人员让座,过马路时不得横穿横导线,遵守红绿灯规范,言谈举止应当得体,不得粗言碎语,有任何影响旅游城公众形象之行为,若有被群众举报或被管理公司发现,须立即改正,情节严重者,管理公司有权追究经营者责任并对其处以3000圆处罚一次,多次出现此类问题者,视经营者为违约行为,管理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经营者无权向甲方追究任何责任。

第十节法律及违约责任

10.1对经营者违法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10.2非法侵占、破坏旅游城场地、设施或其他财产的,管理公司有权责令改正,否则管理公司将代为清理并向违规者追缴相关费用以赔偿损失,违规者必须立即赔偿管理公司因此行为发生的损失费用。

10.3经营者(业主或使用人)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和其他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4对违反《青岛国际旅游城管理守则》的经营者,管理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束内容追究经营者违约责任。

附件一:

经营范围索证目录

范围类别

证件名称

*号说明

(基本索证)

①营业执照(副本);②税务登记证;③商标注册证*;④产品专利证书*;⑤品牌代理授权书;⑥组织机构代码证。

未注册商标、非专利产品、厂商(贸易公司)供货无相关证件。

食品类

外地产品:

①经营卫生许可证;②食品索证备案单。

本地产品:

①生产许可证*;②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③三个月以内的卫生检验报告书;④当月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生产许可证的范围:

白酒、奶粉、食用盐。

化妆品类

外地产品:

①经营卫生许可证;②外埠化妆品索证备案单。

本地产品:

①生产许可证*;②省级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证(经营卫生许可证);③卫生检验报告书;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

特殊用途化妆品:

育发、染发、烫发、脱发、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等九类。

注:

淋浴液无生产许可证。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及消毒剂

外地产品:

①经营卫生许可证;②卫生用品索证备案单。

本地产品:

①生产许可证*;②生产卫生许可证;③省级卫生检验报告书(消毒剂、消毒器械;省级以上卫生许可证;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具有市级以上的卫生许可证);

范围范围:

纸制品、妇幼卫生用品、一次性餐具、牙膏、牙刷、牙签等口腔用品、隐形眼睛保存液、消毒液、洗涤剂、空气清新剂、及具有消毒、杀菌功能的产品、杀虫剂、护衣剂、樟脑片、消毒柜、空气清新机、臭氧消毒机等。

索要生产许可证的范围:

餐具洗涤剂。

文件类

①生产许可证*;②安全认证合格证书*;③市级以上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生产许可证的范围:

运动枪及子弹(射钉器、射钉弹)、头盔、涉及学生安全的教学仪器。

安全认证合格证书的范围:

电子琴。

药品类

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②药品批准文号证书;③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信息技术和办公用电器设备

①生产许可证*;②安全认证合格证书*;③市地级以上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安全认证的范围同时具有生产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的范围:

笔记本电脑、计算机专用不间断电源、5A以下稳压电源。

安全认证合格证书的范围:

微型计算机及外设(包括微型机主机)、传真机、收款机、电脑游戏机、电脑学习机。

通讯设备

①生产许可证*;②市级以上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电话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电信终端设备进网许可证》、加贴“电信终端设备进网标志”。

范围范围:

电话机、用户交换机、移动通信。

计量器具类

①制造(经营)计量器具许可证。

②市地级以上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黄金饰品类

经营金银制品许可证(加盖公章)。

家电电工类

①生产许可证*;②安全认证合格证书*;③市级以上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安全认证的范围同时具有生产许可证)

注:

已购进的下列范围自×年×月×日起无安全认证禁止销售:

①2001年1月29日起:

室内加热器☆、电磁社☆电烤箱、微波炉☆烹调电社☆、吸油烟机☆、液体加热器☆、电饭锅☆。

②2001年5月29日起:

电热水器☆(卫生索证见“涉水用具类”)、电热淋浴器☆、皮肤和毛发护理器☆。

生产许可证的范围:

燃气热水器、煤气灶、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瓶阀、电热毯、不间断电源、电度表、电压表、万用表、钳形表。

安全认证合格证书的范围:

低压电器、插头插座、直插式电源变换器☆、耦合器☆、照明开关☆、灯具、镇流器、电线电缆、电动工具、制冷设备、电风扇、空调器、电视机、电视天线放大器☆、录像机☆、音响、CATV放大器☆、音频功率放大器☆、收录机、洗衣机☆、真空吸尘器☆、电熨斗、电动食品加工器具☆。

(带☆无生产许可证)

附件二:

进口范围索证目录

范围类别

证件名称

*号说明

(基本索证)

①营业执照(副本);②税务登记证;③海关进口关税单;④同批进口范围检验情况通知单;⑤商标注册证*;⑥代理授权书。

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无注册证。

食品类

①经营卫生许可证;②食品索证备案单。

③同批食品卫生证书。

生产许可证的范围:

白酒、奶粉、食用盐。

化妆品类

①经营卫生许可证;②化妆品索证备案单。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③同批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卫生合格证书。

范围范围:

肤用(面霜、浴剂等)、发用(洗发精、护发素)、美容(口红、指甲油)、香水(古龙水、花露水)、口腔卫生用品(牙膏、漱口水、口洁素)、特殊功能化妆品:

抗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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