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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电梯及千斤顶和手拉葫芦。

3.大型起重机械安装与修理

3.1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

需要安装起重机械的单位,应先到市技术监督局登记。

3.2起重机械修理,必须选取取得省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安全认可证书的单位。

3.3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求提高起重机主要技术参数时,如果涉及主要安全参数,应将经承担改造或修理任务单位的技术总负责人审批的安全技术方案和计算资料,报所在地区的省级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3.4起重机械安装、修理的安全质量,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使用单位在使用前须向市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

3.5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资料,在竣工验收后,交由使用单位存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4.大型起重机械管理

4.1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4.1.1起重机械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4.1.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有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

4.1.3建立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4.1.3.1司机守则;

4.1.3.2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4.1.3.3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1.3.4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4.1.3.5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4.2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4.2.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4.2.2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4.2.3使用、维护、保养、检验和试验记录;

4.2.4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

4.2.5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4.2.6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4.3设置专人负责每台起重机械的日常管理,记录运行状况和维修保养工作内容。

4.4必须接用单一电源,操作手柄(钮)不使用时锁起。

4.5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作业知识。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5.大型起重机械检查

5.1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经常检查起重机械,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和每日检查;

5.2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5.3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5.3.1安全防护装置、警报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3.2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5.3.3钢丝绳、滑轮组等有无损伤;

5.3.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3.5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5.3.6减速器润滑油的油量;

5.3.7钢丝绳压板、绳卡等的紧固。

  

5.4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5.4.1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钢丝绳在卷筒、滑轮上的缠绕应无窜(脱)槽或重叠现象;以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5.4.2轨道的安全状况;

5.4.3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6.大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

6.1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电梯与载人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6.2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安全监督检验和新安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检验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6.2.1一般要求:

6.2.1.1标牌、额定起重量标志;

6.2.1.2作业环境;

6.2.1.3档案资料。

6.2.2金属结构安全技术要求:

6.2.2.1桥架、臂架、搭架、升降机导轨架等主要受力构件及其连接;

6.2.2.1.2司机室;

6.2.2.1.3平台、走台、梯子、栏杆。

6.2.3机构及主要零、部件安全技术要求:

6.2.3.1起重机和电葫芦的起升、运行、回转、变幅、伸缩等机构的安全性能,其中的主要部件包括吊钩、钢丝绳等吊辅具、卷筒、滑轮组、制动器、开式齿轮、联轴器、车轮及钢轨等;

6.2.3.2电梯和升降机的机房、井道、轿箱和吊笼、层站、底坑及围栏、对重、曳引装置和钢丝绳滑轮组、导向装置、缓冲装置、传动系统。

6.2.4液压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6.2.4.1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

6.2.4.2平衡阀、泄压锁、管路及其连接;

6.2.4.3操纵及控制装置。

6.2.5电气及控制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6.2.5.1馈电装置;  

6.2.5.2保护装置;

6.2.5.3控制装置;

6.2.5.4导线及其敷设;

6.2.5.5照明、信号;

6.2.5.6接地、绝缘。

6.2.6安全防护装置:

6.2.6.1起重机和电葫芦安全防护装置检验重点:

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超载限制器),幅度指示器,防止吊臂后倾装置,缓冲器,夹轨钳和锚定装置,防倾翻安全钩等;

6.2.6.2电梯和升降机安全防护装置监督检验重点:

超速保护装置,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装置,撞底缓冲装置,超越上、下极限工作位置时的保护装置,对重防止超速或断绳下落装置(井道底坑有通道时),停电或电气系统发生故障时轿厢慢速移动措施或装置,安全窗(门),停止装置,紧急报警装置等。

7.大型起重机械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

在用起重机械的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可只做空载和额定载荷试验,其中额定载荷试验可两个检验周期进行一次,安装和重大修理质量检验,其运行和载荷试验必须按有关标准进行。

  

载荷试验:

试验时的幅度指载荷离地后的实际幅度,因此,在起吊前测量幅度时,应将臂架受力的弹性变形考虑进去。

7.1.试验条件

7.1.1 技术检查合格之后方可进行试验;

7.1.2试验场地须坚实平整,基础和轨道实测应符合SD160—及厂家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7.1.3 试验时风速不得超过8.3m/S(2min平均风速);

7.1.4 试验载荷标定准确,其允差为±1%;幅度测量误差为±1%。

7.2.空载荷试验

空载试验的目的是检验起重机的电气设备控制动作的正确性,各机构动作的准确性,并调整各安全限位指示装置。

7.2.1 起升机构:

起重机在不同幅度以额定起升速度全程提升、下降空钩各三次;

7.2.2 副变幅机构:

在全幅度范围内起、落臂架各一次;当副臂进入小幅度工况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7.2.3 回转机构:

使臂架处于最大幅度状态,左右回转360°各一次;

7.2.4 行走机构:

在行走范围内前后行走各一次;

7.2.5 在不同时起制动的条件下,作起升和行走、起升和回转机构的联合动作;

7.2.6 各机构制动器需进行制动性能试验,不得少于一次,目的是考核制动器工作的可靠性。

7.3静载荷试验

静载试验的目的是检验起重机及其各部分结构承载能力。

7.3.1 额定载荷试验

7.3.1.1最大允许工作幅度起吊相应的额定起重量;

7.3.1.2相应最大幅度起吊最大额定起重量;上载荷离地100~300mm,悬停10min。

7.3.2 超载试验的1.25倍处于3.1中任一状态,额定载荷离地之后无冲击加上超载部分,悬停10min。

试验后未见到裂纹、永久变形、油漆剥落或对起重机的性能与安全有影响的损坏,连接处没出现松动或损坏,即认为本试验结果良好。

7.4动载荷试验

动载试验的目的是验证起重机各机构和制动器的功能。

7.4.1 最大允许工作幅度起吊相应额定起重量的1.1倍;

7.4.2 中间幅度起吊相应额定起重量的1.1倍;

7.4.3 相应最大幅度起吊最大额定起重量的1.1倍;动载试验使各机构轮流单独运转,并按工作级别规定的循环时间重复起动、运转、正反转制动,总计延续时间不少于1小时。

在不同时起制动的条件下,作起重和回转、起重和行走联合动作,带载行走时,臂架要与轨道平行。

如果各部件能完成功能试验,并在随后的目测检查中没有发现机构和结构的构件有损坏,连接处没出现松动或损坏,即认为本试验结果良好。

8.起重作业一般要求

8.1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在检查或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8.2根据作业的性质、规模和装备程度,完善施工机械设备指挥系统和管理网络,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相应的机构或人员,建立机械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8.3施工负责人应向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施工负责人应协调机械使用、保养中出现的矛盾,支持机械操作人员的正确意见,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拼设备等现象的发生。

8.4施工现场的机械操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保持作业区整洁和安全设施的完整,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密切配合施工生产。

严格执行“十不吊”,对可能引起事故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

8.5司机必须熟悉所操作的起重机性能,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规定作业,不得斜拉斜拽重物、吊拔埋在地下或粘结在地面、设备上的重物以及不明重量的重物。

8.6拴挂吊具时,应按物件的重心,确定拴挂吊具的位置;用两支点或交叉起吊时,吊钩处千斤绳、卡环、起重钢丝绳等,均应符合起重作业安全规定。

8.7吊具拴挂应牢靠,吊钩应封钩,以防在起吊过程中钢丝绳滑脱;捆扎有棱角或利口的物件时,钢丝绳与物件的接触处,应垫以麻袋、橡胶等物;起吊长、大物件时,应拴溜绳。

8.8起吊细长杆件的吊点位置,应经计算确定,凡沿长度方向重量均等的细长物件吊点栓挂位置可参照以下规定办理:

8.8.1单支点起吊时,吊点距被吊杆件一端全杆长的0.3倍处;

8.8.2双支点起吊时,吊点距被吊杆件端部的距离为0.21乘杆件全长;

8.8.3如选用单、双支点起吊,超过物件强度和刚度的允许值或不能保证起吊安全时,应由技术人员计算确定其起吊支点数和吊点位置。

8.9吊起重物时,不得猛起猛落,以防吊运过程中发生松散,松绑、偏斜等情况。

起吊时必须先将重物吊起离地面50cm左右停止,确定制动、物料捆扎、吊点和吊具无问题后,方可指挥操作。

8.10放置物件时,应缓慢下降,确认物件放置平稳牢靠,方可松钩,以免物件倾斜翻倒伤人。

8.11起吊物件时,作业人员不得在已受力索具附近停留,特别不能停留在受力索具的内侧。

8.12起重作业时,应由技术熟练、懂得起重机械性能的人担任指挥,指挥时应站在能够照顾到全面工作的地点,所发信号应实现统一,并做到准确、宏亮和清楚。

8.13起重作业时,司机应听从信号员的指挥,禁止其他人员与司机谈话或随意指挥,如发现起吊不良时,必须通过信号指挥员处理,有紧急情况除外。

8.14起吊物件时,起重臂回转所涉及区域内和重物的下方,严禁站人,不准靠近被吊物件和将头部伸进起吊物下方观察情况,也禁止站在起吊物件上。

8.15起吊物件时,应保持垂直起吊,严禁用吊钩在倾斜的方向拖拉或斜吊物件,禁止吊拨埋在地下或地面上重量不明的物件。

8.16起吊物件旋转时,应将工作物提升到距离所能遇到的障碍物0.5m以上为宜。

8.17起吊物件应使用交互捻制交绕的钢丝绳,钢丝绳如有扭结、变形、断丝、锈蚀等异常现象,应及时降低使用标准或报废。

卡环应使其长度方向受力,抽销卡环应预防销子滑脱,有缺陷的卡环严禁使用。

8.18当使用设有大小钩的起重机时,大小钩不得同时各自起吊物件。

8.19用两台以上起重机同吊一物件时,事前应制定详细的技术措施,并交底,必须在施工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进行,起重量分配应明确,不得超过单机允许重量的80%。

时应密切配合,动作协调。

8.20起重机在架空高压线路附近进行作业,其臂杆、钢丝绳、起吊物等与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规定距离,如不能保持这个距离,则必须停电或设置好隔离设施后,方可工作。

如在雨天工作时,距离还应当加大。

8.21起重机每班作业前应先作无负荷的升降、旋转、变幅,前后左右的运行以及制动器、限位装置的安全性能试验,如设备有故障,应排除后才能正式作业。

8.22起重机司机与信号员应按各种规定的手势或信号进行联络。

作业中,司机应与信号员密切配合,服从信号员的指挥。

但在起重作业发生危险时,无论是谁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司机应立即停车。

8.23司机在得到信号员发出的起吊信号后,必须先鸣信号后起重。

起吊时重物应先离地面试吊,当确认重物挂牢、制动性能良好和起重机稳定后在继续起吊。

8.24重物起吊、旋转时,速度要均匀平稳,以免重物在空中摆动发生危险。

在放下重物时,速度不要太快,以防重物突然下落而损坏。

吊长、大型重物时应有专人拉溜绳。

防止因重物摆动,造成事故。

8.25起重机吊运重物时,不能从人头上越过,也不要吊着重物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在特殊情况下,如需要暂时停留,应发出信号,通知一切人员不要在重物下面站立或通过。

8.26起重机运行时,禁止人员上下、从事检修工作或用手触摸钢丝绳和滑轮等部位。

8.27吊运金属溶液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时,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司机要连续发出信号,通知无关人员离开现场。

8.28起重机在吊重作业中禁止起落起重臂,在特殊情况下,应严格按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严禁在起重臂起落稳妥前变换操纵杆。

8.29起重机在吊装高处的重物时,吊钩与滑轮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卷杨过限将钢丝绳拉断或起重臂后翻。

在起重臂达到最大仰角和吊钩在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应至少保留3圈以上。

8.30起重机的工作地点,应有足够的工作场所和夜间照明设备。

起重机与附近的设备、建筑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使其在运行时不会发生碰撞。

8.31起重机作业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能起吊:

8.31.1信号不清时;

8.31.2重量不明时;

8.31.3所吊重物离开吊点有一段距离需斜拉时;

8.31.4所吊重物超过起重机的起重能力时;

8.31.5重物捆绑不牢及起吊后不稳时;

8.31.6露天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及大雾等恶劣天气时;

8.31.7夜间作业没有足够的照明时;

8.31.8钢丝绳严重磨损,出现断股时。

8.32起重机不得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作业,在通过架空输电线路时,应将起重臂落下,以免碰撞。

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作业时,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起重臂、钢丝绳或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小距离不小规定。

8.33在作业现场,各种指挥信号只能用来指挥起重作业,严禁他用。

8.34指挥人员在作业中,必须集中精力从事专项的指挥工作,不得做其它的任何兼项工作。

8.35指挥信号的要求:

8.35.1起重作业所用的各种指挥信号及通讯种类,必须符合GB5082及GB3811中5.10.3的有关规定.指挥人员在作业中必须位于司机听力或视力所及的明显处,不允许进入司机的盲区和隔音区指挥.;

8.35.2所采用的指挥信号,必须清晰可辨,随时都可以传出指挥信号.;

8.35.3起重机作业前,指挥人员与司机必须互相约定所采用的指挥信号种类.;

8.35.4起重机在运行过程中,不准中途改用约定的指挥信号种类.在需要更改时,必须使起重机停止运转,指挥人员与司机取得联系,并经双方认可方可更换;

8.35.5在作业中,各类指挥信号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两种信号配合使用。

8.36重物的吊挂必须符合有关要求。

8.36.1严禁用吊钩直接吊挂重物,吊钩必须用吊、索具吊挂重物;

8.36.2起重短碎物料时,必须用强度足够的网、袋包装,不得直接捆扎起吊;

8.36.3起吊细长物时,物料最少必须捆扎两处,并且用两个吊点吊运,在整个吊运过程中应使物料处于水平状态;

8.36.4起吊的重物在整个吊运过程中,不得摆动、旋转。

不得吊运悬挂不稳的重物,吊运体积大的重物,应拉溜绳;

8.36.5不得在起吊的重物上悬挂任何重物。

8.37操纵控制时必须从零开始,逐级加到所需要的挡位。

传动装置做反向运动时,控制器先向零位,然后再逐挡逆向操作。

禁止越挡操作和急开急停。

8.38不允许起重机超载和超风力作业。

8.39在起升过程中,当吊钩滑轮组接近起重臂5m时,应用低速起升,严防与起重臂顶撞。

8.40严禁采用自由下降的方法下降吊钩或重物。

当重物下降距就位点1m处时必须采用慢速就位。

8.41起重机行走到距限位开关碰块约3m处,应提前减速停车。

8.42不得起吊带人的重物,禁止用起重机吊运人员。

只有极为特殊或为了完成其它安全的作业情况下,风力不超过4级、在起重机吊具上设有专用的乘人装置,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方可运送人员。

8.43作业中,临时间歇或停电时,必须将重物卸下,升起吊钩。

将各操作手柄(钮)置于“零”位。

如因停电无法升、降重物,则根据现场与实际情况,由有关人员研究采取适当的措施。

8.44起重机在作业中,严禁对转动部分、运动部分以及运动件所及区域做维修、保养、调整等工作。

8.45禁止在起重机各个部位乱放工具、零件或杂物,严禁从起重机上向下抛扔物品。

8.46起吊重物时,重物下方禁止有人通行或停留。

8.47司机必须专心操作,作业中不得离开司机室;起重机运转时,司机不得离开操作位置。

8.48起重机作业时禁止无关人员上下起重机,司机室不得存放易燃物和妨碍操作的物品,防止触电和发生火灾。

8.49夜间作业时,应该有足够照度的照明。

8.50在作业中临时停电,司机必须将所有手柄拉到零位,并将总电源切断。

8.51起重机械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8.52大件起吊前要按厂部下发的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并填写好检验单方可行进作业。

8.53凡发生起重机械事故,使用单位应立即向安监部及市技术监督局报告,并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发生人员伤亡的,应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报告

9.起重机安全操作要求

9.1一般要求

9.1.1各种起重机应装设标明机械性能指示器、限位器、载荷控制器、联锁开关等,轨道式起重机应安置行走限位器及夹轨钳,使用前应检查试吊并办理签证手续。

9.1.2钢丝绳在卷筒上必须排列整齐,尾部卡牢,工作中最少保留三圈以上。

9.1.3两机或多机抬吊时,必须有统一指挥,动作配合协调,吊重应分配合理,不得超过单机允许起重量的80%。

9.1.4操作中要听从指挥人员的信号,信号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时,应暂停操作。

9.1.5起吊时,起重臂下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起重臂、物件必须与架空线保持安全距离。

9.1.6起吊物件应拉溜绳,速度要均匀,禁止突然制动和变换方向,平移应高出障碍物0.5m以上,下落应低速轻放,防止倾倒。

9.1.7物件起吊时,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进行加工,必须加工时,应放下垫好并将吊臂、吊钩及回转的制动器刹住,司机及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9.1.8起吊在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严禁降落臂杆或同时进行两个动作。

9.1.9起吊重物严禁自由下落,下落时动作应缓慢。

9.1.10严禁斜吊和吊拔埋在地下或凝结在地面、设备上的物件。

9.1.11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将起吊物放下,刹住制动器,操纵杆放在空档,切断电源,并关门上锁。

9.1.12所有操作司机必须遵守相应起重机的安全操作规程。

9.2汽车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要求

9.2.1禁止吊物行驶。

工作完毕起腿,回转臂杆不得同时进行。

9.2.2汽车式起重机行驶时,应将臂杆放在支架上,吊钩挂在保险杠的挂钩上,并将钢丝绳拉紧。

9.2.3作业前应将地面处理平坦放好支腿,调平机架,支腿未完全伸出时,禁止作业。

9.2.4有负荷时,严禁伸缩臂杆,接近满负荷时,应检查臂杆的挠度。

回转不得急速和紧急制动,起落臂杆应缓慢。

9.2.5操作时,应锁住离合器操纵杆,防止离合器突然松开。

9.2.6每班工作前,司机必须按规定进行各项检查与保养后,方可启动发电机。

发动机启动前,应将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

发动后应注意各部仪表指示是否正常。

是否有异响。

确认正常后方可开始工作。

9.2.7开始工作前,应先试运转一次。

运转时先接上主离合器再按顺序扳动各机构的操纵杆,检查各机构的工作是否正常,制动器是否灵敏可靠,必要时应加以调整或检修。

9.2.8作业前应注意在起重机回转范围内有无障碍物。

9.2.9起重臂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原厂规定,无资料可查时,最大仰角不得超过78°。

9.2.10重物起吊时,司机的脚应放在制动器踏板上,并严密注意起吊物的升降,勿使起重吊钩到达顶点。

9.2.11起吊最大或接近额定重量时,起重机必须置于坚硬而水平的地面上,如地面松软和不平时应采取措施。

起吊时的一切动作应以缓慢的速度进行,禁止同时进行两种动作。

9.2.12吊物行走时,地面应坚实平坦,起重臂应在正前方,重物离地高度不得超过0.5米,回转机构、吊钩的制动器必须刹住。

起重机禁止作运输机械使用。

9.2.13空车行走转向时不得过快过急。

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

9.2.14在深坑边工作时,机身与坑边应根据土质情况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以防塌方。

9.2.15起重机行走时。

避免在松软或不能承受重压的管、沟、地面上行驶,以防翻倒或压坏管、沟。

如果必须通过,应在地面上铺上结实的木板。

9.2.16起重机不能在斜坡上横向运行,更不允许朝坡的下方转动起重臂,如果必须运行或转动时,应将机身垫平。

9.2.17工作完毕后,应关闭发动机,操纵杆放到空档位置,将各制动器刹死。

冬季应将冷却水放尽。

并将驾驶室门窗锁住。

9.2.18轮胎气压应充足。

9.2.19在松软地面工作时,应在作业前将地面填平、夯实。

机身必须固定平稳。

9.2.20汽车起重机不准吊重行驶或不打支腿就吊重。

9.2.21轮胎起重机不打支腿工作时,轮胎的气压应在0.7MPa左右。

起重量应在规定不打支腿的额定重量范围内。

9.2.22当起重机的起重臂接近最大仰角吊重时,在卸重前应先将重物放在地上,并保持绳拉紧状态,把起重臂放底,然后在脱钩,以防止起重机卸载后向后倾翻。

9.2.23行使过程中,汽车起重机的起重臂不得硬性靠在拖架上,拖架上必须垫约50毫米的橡胶快,吊钩挂在汽车前端保险杠上不得过紧。

轮胎起重机应将吊钩升到接近极限位置,并固定在起重臂上。

9.2.24发动机启动后将油泵与动力输出轴结合,在待速下进行预热,液压油温达30才能进行起重作业。

9.2.25在支腿伸出放平后,即关闭支腿开关,如地面松软不平,应修整地面,垫放枕木。

检查安全可靠后在进行起重作业。

9.2.26吊重物时,不得突然升降起重臂。

严禁伸缩起重臂。

9.2.27作业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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