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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证件整理

第一节许可证办理

 

一、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证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一)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概念和条件(X)

撤回

概念

撤回,简单地说就是收回、取消原决定。

行政许可中的撤回是指因法定事项的出现行政许可机关依法取消本机关已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决定。

撤回适用于行政机关废除事前作出的合法行政许可决定的效力。

行政许可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赋予申请人权益的行为,具有确定力。

根据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许可决定一经作出,没有法定事由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

只有当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法定条件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因此,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合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现实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执行当初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决定会损害公共利益。

简单地说,撤回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前提是,情势变迁导致该行政许可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

撤销

概念

撤销是指由于行政行为具有瑕疵,因而予以纠正,以使法律关系恢复原来状态。

撤销的目的在于使原法律关系复原,针对的是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因此,如果没有可以作为复原的法律关系存在,便不涉及撤销的概念。

撤销适用于行政机关或者法院对在成立当时就有瑕疵的某个行政许可,作出废除其效力的决定。

这里既有可能是申请人行为违法,也有可能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于上述情形,行政机关可以撤销,也可以不予撤销。

因申请人违法引起的撤销,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引起的撤销,行政机关可以撤销。

如果依照上述两种情况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法定条件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根据上述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为:

在取得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或决定准予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且撤销后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②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

⑤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注销

概念

行政许可注销是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程序行为。

注销是一种管理行为,不是行政处罚行为,它不以当事人是否违法为适用前提,而以出现特定的客观事实为适用前提。

这一事实,有的与被许可人从事违法活动有关,有的只是因客观事实而引起。

法定条件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是必须出现了使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特定事实。

即《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中任何一种情形: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②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③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④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分别作了以下规定:

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注销持证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②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歇业申请的;③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后,持证人未按照本规定提出变更申请,自收到责令变更许可证通知书30日内仍拒绝变更的;④停止经营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办理了停业手续、停业期届满后未申请恢复营业的,经发证机关公告3个月后未申请歇业或申请恢复营业的;⑤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月未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以下法定情形之一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依据相关行政处罚或行政决定注销该烟草专卖许可证: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②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回的;③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被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④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撤回、撤销和注销的区别(X)

撤回、撤销和注销的

区别

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不同

撤回——依据的法律条文是《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

撤销——依据的法律条文是《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注销——依据的法律条文是《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引起的原因不同

1、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是由于情势变迁导致该行政许可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而引起行政许可的终止,这一种客观事实,不但与被许可人的行为或其自身的情况无关,与行政许可机关是否存在违法许可也不存在因果关系。

行政机关在撤回行政许可后,应履行注销行政许可的手续。

2、撤销行政许可是由于行政许可的取得过程中存在某种瑕疵,存在着某种违法性,即违法导致行政许可的撤销,这是撤销与撤回、注销之间存在的最显著的差别。

违法的原因有可能是行政许可机关引起的,也有可能是被许可人引起的。

行政机关在撤销行政许可后,也应履行注销行政许可的手续。

3、注销是发证机关在行政许可失效后办理的注明记载,是行政许可结束后由行政机关办理的手续。

注销行政许可的原因则在于被许可人的权利已经灭失或在客观上不能行使。

引发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法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有可能导致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承担补偿责任。

合法撤销行政许可则可能导致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赔偿责任。

合法注销行政许可则不会导致行政机关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三)零售许可撤回、撤销和注销的办理(技X)(X)

撤回

办理的主体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办理撤回行政许可的行政主体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因此,办理零售许可撤回的主体是作出零售许可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的程序

1、在撤回前,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将拟撤回的事项和理由告知被许可人;

2、由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具体承办部门填写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撤回审批表,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作出撤回该零售许可的决定。

3、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制作并向被许可人送达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办理注销手续,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

如果因撤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撤销

办理的主体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因此,办理撤销零售许可的行政主体可以是作出零售许可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是作出零售许可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

办理的程序

1、原许可证审批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对拟撤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2、原许可证审批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具体承办部门根据相关调查材料,填写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撤销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作出撤销该零售许可的决定;

3、原许可证审批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制作并向被许可人送达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办理注销手续,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

如果因审批机关的过错引起撤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给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依法需要赔偿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注销

办理的主体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因此,办理注销零售许可的行政主体是作出零售许可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的程序

1、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对拟注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2、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具体承办部门根据相关调查核实材料,填写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注销审批表,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作出注销该许可证的决定;

3、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制作并向被许可人(或利害关系人)送达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撤回、撤销或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后,应当通过公告栏、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二、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处罚

(一)涉及行政处罚的种类与情形(X)

违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处罚:

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与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四种。

主要适用以下几种违法情形: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

2)被许可人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3)被许可人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且拒不改正的。

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的。

(二)违法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法律责任及后果(技X)(X)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

概念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是指申请人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时,未向发证机关如实反映与办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有关的真实情况或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材料的行为。

构成

要件

①违法的主体。

该违法行为违法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成为该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

②侵犯的客体。

该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制度,违法标的是隐瞒的有关情况或者提供的虚假材料。

③客观方面表现。

该违法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申请人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时,未向发证机关如实反映与办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有关的真实情况或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材料的行为。

法律

责任和后果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的违法行为,应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其直接法律后果一是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二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概念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构成

要件

①违法的主体。

该违法行为违法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成为该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

②侵犯的客体。

该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制度,违法标的是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③客观方面表现。

该违法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非法许可证的使用行为,即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为。

法律

责任和后果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作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其直接法律后果是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无效。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

概念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是指持有烟草专卖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行为。

构成

要件

①违法的主体。

该违法行为违法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指那些已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侵犯的客体。

该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制度,违法标的是烟草专卖许可证。

③客观方面表现。

该违法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即领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时没有按规定及时办理的行为。

法律

责任和后果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违法行为,在拒不改正的情形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作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其直接法律后果是原许可证失效。

(三)处罚时的注意事项(技Z)(Y)

处罚时的注意事项

事实认定方面

在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时,必须全面、清楚。

1、如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必须了解申请人已隐瞒的事实真相及主观原因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原始真实情况及主观原因等;

2、在对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应当掌握违法行为实施的主体、违法许可证使用的时间和危害程度等相关情况;

3、在对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必须了解引起变更或注销的原因、内容、时间、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及持证人拒不改正的相关情况等。

证据提取方面

在证据提取过程中,必须充分且有针对性。

1、如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的违法行为进行取证时,必须要有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证明材料;

2、在对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进行取证时,必须要提取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及违法主体使用该许可证的相关证明;

3、在对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违法行为进行取证时,必须要取得引起变更、注销的事实及持证人拒不改正的证据等。

处罚程序方面

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程序必须合法。

程序合法,不但要求每一程序操作合乎法律规定,而且要求法律规定应当执行的所有程序必须履行。

1、如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受理或

者不予发证决定时,必须书面通知,并告知其相关权利;

2、如对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罚款处罚前,应当事先向被处罚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被处罚人在责令改正的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才可进行罚款等。

三、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与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事项处理(技X)(X)

法定依据

《实施条例》第16条第1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

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5条

法定条件

有下列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1)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

(2)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3)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4)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5)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7)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8)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后果

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

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是停业期间不得从事烟草专卖业务。

持证人在停业期间应积极进行整改,消除引起停业的因素或纠正违法行为。

停业结束后,持证人能否继续从事烟草专卖业务,需要看其是否消除引起停业的因素、纠正了违法行为的后果或停止了违法行为的实施,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作出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决定或恢复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决定。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法律后果

直接法律后果是终止了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持证人想继续从事烟草专卖业务,必须依法重新申请办理。

处理原则

合法性原则

指在作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与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决定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

也就是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

合理性原则

指在处理过程中要按照实际出发,在处理方式、处理幅度等的选择过程中,必须合情合理。

能通过教育方式改正的,尽量不采用停业整顿或取消经营资格的方式;能通过停业整顿方式处理的,也尽量不启用取消经营资格的手段。

在决定停业时间时,也要根据持证人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做到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

公平性原则

指在处理同一类事情中,要一视同仁,不畸轻畸重,不搞特殊化。

在情节相同、违法性质严重程度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在处理时不能有很大的差异。

处理程序

(1)立案

发现持证人有相应涉嫌违法行为时,应当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

立案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持证人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条件的情况及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在相关事实调查清楚,并取得充分证据后,由承办人员制作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

(3)听证

若要做出取消持证零售户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时,应先告知持证人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关于听证的具体程序见初级专卖管理员案件查办章节。

(4)审批和决定

在履行事先处理告知程序后,承办部门应当制作处理意见审批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并及时制作相关处理决定书。

(5)送达和转告

承办部门应依法将处理决定书送达持证人,并及时将处理情况转告卷烟供货部门。

在作出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决定时,还应将处理结果转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后期监管和处理

在作出相关处理后,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被处理人后期的监督管理。

对被责令停业整顿的持证人,专卖监督管理人员应当随时了解其整改的现状,并在整改结束后及时提出恢复营业或取消其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的意见,报本单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有关部门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及时将整顿处理结果反馈给卷烟供货部门。

如对持证人作出取消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依法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卷烟供货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办理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一)受理、审查、审批的层级要求(技X)(X)

  申请单位申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局或省级局提出申请,由地市级局或省级局受理和审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审批并作出最终的行政许可决定。

由省级局受理和审查,国家局审批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

申请人为从事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经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免税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或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拍卖业务的企业,或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地市级烟草公司

由地市级局受理和审查、省级局审批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申请人为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县级烟草营销单位

 

(二)申办条件及申办材料

1、申办条件(技X)(X)

许可证类型

具备条件

(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①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②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③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④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①有生产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所需要的技术条件,对申请生产经营的烟草专用机械设备具有自主或合法授权的知识产权;以新型烟草专用机械设备进行申请的,产品样机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的样机鉴定或验收

②有生产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所需要的设备条件,能够保障生产经营烟草专用机械所需的质量标准与水平

③符合烟草专用机械工业生产布局的基本原则,申请生产经营的烟草专用机械设备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或实用性,利于在烟草制品企业推广使用,有一定规模的市场应用前景

(2)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①有与经营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③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④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①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③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④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办材料(技X)(X)

(1)申请新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②企业成立的证明文件。

其中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提交国家局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

③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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