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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业银行治理政治经济视角的一个历史考察

美国商业银行治理:

政治经济视角的一个历史考察

摘要:

银行是市场经济中极为特殊的一类企业,其治理模式及其演进也有别于其他企业。

通过对美国商业银行历史的考察,咱们发觉美国商业银行治理模式的形成受到了危机和金融监管的庞大阻碍,进而表现出较为浓重的事前治理色彩,即监管部门充当关系型投资者的角色,对银行的日常运营进行较高程度的干与。

近20年来,来自市场的并购与业绩灵敏报酬等鼓励约束机制开始在美国的银行治理中发挥作用,显现了事前治理模式与事后治理模式的融合。

美国商业银行治理模式的起源与演变不仅是经济效率取向变革的结果,而且也是根植于其特有的平民主义、联邦主义等政治传统和相关利益集团的斗争,具有较为明显的国别特性。

  关键词:

美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历史演变

  从某种意义上说,源自所有权与操纵权分离,由企业组织形式中的契约不完全致使的公司治理问题可能是近十几年来各国公共政策领域和经济、法律理论与实务界最引人关注、争辩也最为猛烈的主题之一。

但从现有文献看,尽管学术界普遍以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关于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他们对银行等机构经营乃至效率均极为关键的银行治理理论与实践的关注度却显得超级缺乏。

容易明白得,尽管银行治理与其他企业存在诸多共性,但作为市场经济中极为特殊的一类企业,银行治理模式不仅具有特殊性,而且在过去30年间,伴随着外部竞争环境与内部组织架构、业务模式的转变,其本身也经历了庞大的变革。

本文试图在分析银行治理特殊性的基础上,通过描述美国建国以来商业银行治理模式历史演变和对这种历史演变背后的政治经济动因进行一个较为详尽的分析,使咱们对美国的商业银行治理模式的特殊性有所了解。

  一、什么缘故银行治理具有特殊性?

  依照Shle&r&Vishny(1997)对“公司治理”的概念——“公司融资者确保其收回投资收益的诸种方式”,公司治理的概念根植于代理理论,涵盖了排除企业不同主体(尤其是领导和股东、债权人和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各类手腕,诸如设立合理的工资合同、以法律手腕给予股东适当的权利、给予董事会监管领导的信托责任、领导权益投资等等,其实质在于以最大化公司价值相一致的方式来解决(不完全)公司契约中的空白或不合。

  与市场经济中一样企业相较,银行机构作为以货币资金为经营对象的特殊企业存在一些较为显著的特点。

第一,与要紧从事非金融性业务的公司相较,相关于“真实”资产,它们有一个高的金融资产比率;第二,银行欠债比其他大多数公司的流动性强;第三,许多银行欠债是可交易的,乃至作为互换媒介;第四,银行资产通常比其欠债有较长的到期期限,因此流动性要小(或说把流动性较小的长期资产转换为具有相对流动性的短时间欠债);第五,银行比其他公司具有更高的杠杆效应。

  某种意义上说,正是这些业务、资本结构上的特殊性才使得银行机构在经济运行中行使着超级独特的经济功能。

可是,在银行行使资产欠债流动性转换和风险治理等功能的同时,银行业务却表现出极高的不透明性和资产欠债结构的脆弱性,很容易致使一些外部经济主体(尤其是存款人)在信息缺失的背景下由偶发事件引发“挤兑”,并通过“多米诺骨牌”效应显现银行系统性传染危机,严峻要挟经济的健康运行。

因此,银行业成为一个受到政府严格监管的特殊行业,诸如存款保险制度、行业准入制度、业务审批制度等等成为各国政府保障商业银行稳健运行的惯用平安网。

从现实的角度看,高资本杠杆、业务的不透明性与严格的政府监管等彼此关联的特性,再加上银行特殊的破产法规决定了与其他企业相较,商业银行治理模式具有较大的不同。

  第一,信誉交易与高流动性资产欠债的业务性质决定了“以现金与以后许诺互换”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一类业务高度不透明的企业,或说银行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极为严峻。

而正是由于这种信息严峻不对称的存在,关于银行的股东与债权人而言,其监控银行领导行为与利用鼓励兼容合约变得极为困难;关于银行治理层与控股股东而言,以捐躯价值最大化为代价追求私人操纵权利益变得较为容易;关于处于信息劣势的银行潜在外部接管者而言,其旨在改良银行现有治理的接管要挟大体无法成为现实;一个加倍具有垄断色彩的行业,使得通过产品市场竞争产生的外部约束无法起到应有作用。

  第二,强力政府监管机构的介入,使得商业银行治理中的利益冲突加倍复杂化。

换句话说,尽管商业银行运行中存在多重相关利益主体(如债权人、存款人、股东、领导与监管者等等)之间代理问题,但考虑到出于稳健目标的强力政府干与的存在,就商业银行治理目标选择而言,尽管银行(董事会)本身意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由于存款人的利益与监管者的目标取向会对银行治理目标表现出较强的“平安与稳固”性,商业银行在很长一个时期内表现出较为保守的经营态势。

  另外,从银行自身的运行来看,其特有的政府监管加上其资产结构使得银行治理层存在较强的道德风险,使得银行治理面临的利益冲突更为棘手。

(1)存款保险制度使银行股东能够把其损失的一部份强加给无辜的第三方(包括那些正常向FDIC交纳保险费的银行和最终为联邦保险基金买单的纳税人);

(2)关于固定收益的存款人和股东两类资金提供者而言,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存款人对银行行为缺乏足够的监督动机,乃至在银行陷入窘境的时候也不用考虑风险溢价的收取,而股东出于利益的考虑那么存在较为浓重的机遇主义偏向,而这在银行陷入窘境的时候很容易致使“孤注一掷”的投机行为,而存款保险致使的源源不断的存款资金流人那么给其提供了赌博的机遇;(3)关于银行的治理层而言,由于联邦保险的存在,“搭便车”心理致使的相关利益者监管的缺失和银行业务的不透明性和高流动性,很容易通过讹诈和自我偷盗等行为获取利益。

  第三,从治理机制设计的角度看,由于政府监管的存在和银行业务的特性,一些基于市场约束的内外部治理机制(如接管机制、领导的绩效报酬设计等等)在商业银行治理中的有效性极为有限(Caprio&Levine,2002)。

之外部接管为例,由于政府对银行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由此致使的竞争弱化效应,包括美国在内很多国家的银行操纵权市场在很长一段时刻内是缺失的,致使对经营银行歹意接管的要挟几乎为零;而以期权等为代表的绩效报酬制度在产权竞争程度较弱的背景下,银行股东或是感觉毫无必要,或是感觉在高欠债的前提下,由于过度偏重对高回报的追求而承担高风险偏向的增大,可能有损股东的利益,并最终危及经济的健康运行,因此不管是股东和监管层在很长时刻内都采取了回避态度。

  最后值得强调的是,在很多国家,由于政府拥有相当数量的商业银行股分,而且有时政府乃至能够超越经济约束直接干与银行的实际运行,对商业银行治理也产生了专门大的阻碍。

  二、美国商业银行治理模式的演变:

一个简要的历史回忆

  尽管当前的银行治理表现出很多与其他公司不同的特点,但历史地看,咱们发觉初期美国商业银行治理模式与美国其他企业并非存在明显不同,而这种不同却是随着银行监管的转变而慢慢形成的。

  1.第一时期:

建国初期美国的银行治理状况

  与英国类似,美国初期银行一样都带有较为明显的商人银行性质,要紧由一样坐商渐渐地转变成对别的商人提供信贷和支票贴现的效劳。

“到了1815年以后,美国经济界最强有力的金融家仍是那些曾经操纵最具阻碍力的合股贸易公司的人。

”(钱德勒,1977)

  19世纪初期,由于那时美国州银行专门大程度上是像其他企业一样,要紧采取了股分公司这种组织形式,在取得特许以后要紧由一小群持有绝大多数公司股分的股东委托给一两位支薪领导负责日常治理,处置提款、支付或收取利息、归还单据及贷款等,但信贷等业务的判定和选择权仍是集中于这些股东,并未显现较为明显的所有权和操纵权的分离,乃至其贷款的对象要紧通过透支这种方式集中提供给存款者(Rajan,1998)与股东(Naomi,1986),因此那时银行内部的利益冲突不明显,而要紧表现是银行一旦显现问题给外部存款者与州政府带来的损失。

  与州银行相较,美国初期有两家银行由于拥有众多的分支机构,联邦许可其治理那么显得有些不同,比较复杂。

尽管从银行的股本结构上看,这两家银行一样,80%是私人资本,20%是政府资本,以政府债券支付;但这些股东并非直接介入经营,而是委托给少数人。

以美国第二银行为例,总部确实是董事长和两名助理(支薪领导),再由他们3人监督22家分行出纳员的工作,而这些出纳员作为支薪领导,其录用和解职都由董事长决定,但各分行的董事会和本地出纳员一路工作,治理本地的分行(这些自主的董事会能够、事实上也常常自行其是)。

(钱德勒,1977)

  2.第二时期:

以“股东的双重欠债体制”加“董事会高信托责任标准”为核心的银行事前治理模式的初步形成与进展(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30年代初)

  19世纪中期后自由银行制度致使的“野猫银行”不断显现,不仅给存款人带来了重大损失,也严峻损害了各州经济的平稳运行,各州立法机构普遍熟悉到有必要对银行的所有者施加不同于其他企业股东的约束来限制州银行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于是显现了美国银行进展史上超级特殊的“股东双重乃最多重欠债制度”(DoubleLiabilitySystemOrMuhi-LiabilitySystem),对美国商业银行治理模式产生了极为深刻的阻碍。

  作为一种独特的制度设计,银行股东的“双重欠债规那么”要求一旦银行显现资不抵债陷入破产清算状态时,对股东而言,其清偿责任不仅限于初始投入股本,而必需承担补偿与其初始股本投入额相当的债务的义务。

类似如此一种对银行股东的约束制度最先显现于19世纪初期的新罕布什尔州和宾西法尼亚州(联合与多个欠债条款),而在1863年的《国民银行法》中,国民银行体系中一样采纳了双重欠债规那么——“任何股东的清偿责任除初始投入的银行股本之外,还必需得承担与其初始股本投入额等额的债务”。

随着联邦双重欠债制度的实施,各州普遍对州银行采取了一样规定,结果到1931年几乎所有的州都采纳了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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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然,针对银行股东的这种双重欠债制度使银行的投资者承担了超过其他行业投资者的责任。

由此,随着银行所有权的慢慢分散,很多购买了银行股票的中小投资者就必需得承担那些操纵银行经营的股东、董事会或治理层失误带来的严峻后果。

这就使得美国很多州法院熟悉到必需加大银行实际操纵者——董事会——信托责任的认定标准。

  传统上美国对董事信托责任的判定是法院基于所谓的“商业判定规那么”(BusinessJudge-mentRule)来实施的,而在运用商业判定规那么时,法院假定“在进行商业决策时公司的董事应该在知情的基础上,善意且本着最大化公司价值的信念做出行动。

”一样而言,关于一般工商企业,法院要紧判定决策的进程是不是合乎准那么而不考虑特定行动的后果,但在“BriggsvSpaulding”一案中,美国法院以为“在银行事务的治理进程中,董事必需维持足够的勤勉和谨慎”,或说要求“其不单单充当出名无实的角色”,判定第一国民银行的Buffalo董事未尽职责。

Briggs案判例成了美国联邦一般法判定存款机构董事简单疏忽标准的法律标准。

  3.第三时期:

以严格金融监管为前提的银行事前治理模式的确立与强化(20世纪30年代中后期至80年代)

  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引发的大规模银行倒闭对“双重欠债制度”是致命的冲击。

1933年,国会废止了国民银行新发行股票的双重欠债责任;1935年,国会规定只要在6个月的终止期后,国民银行股分的所有双重责任都能够被取消。

1944年,31个州取消了州银行股东的双重欠债责任。

  随着股东双重欠债制度的取消,“罗斯福新政”中以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分离、机构区域限制与联邦存款保险等为要紧内容的联邦层面的美国银行监管体系却慢慢取得清楚、完善和标准,致使并强化了美国银行治理模式,使其表现出一些与美国其他公司治理注重事后、依托并购等反映式纠正方法模式迥异的特点。

  从银行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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