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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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

抚松县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确保居住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危房和塌陷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抚松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城市危房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

l、老旧房屋,反映有险情的,特别是接近或超过原设计使用年限的;2、违章、违规建造;3、改变使用用途,加层或拆改结构,增加荷载的房屋;4、缺少勘察、设计或工程验收文件的;5、原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的,被鉴定为D级标准的居住房屋。

本细则所称各类棚户区的界定仍按各类棚户区的界定标准执行。

第二章全县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运作办法和要求

第四条参与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项目资本金不得少于项目总投资额的20%。

第五条按要求计划五年内全部完成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任务。

其中城市危房改造任务丙年内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三年内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任务五年内全面完成。

第六条根据有关规定将确认后的城市危房改造数量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以危改促棚改,以棚改带危改”统筹协调推进。

第七条分期实施的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建设计划,须由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在近三年内,凡征收安置补偿中因自身原因拖延回迁,侵害被拆迁入、承租人利益和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不得参与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须持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查意见书》,方可到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

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块后,必须与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抚松县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承诺书》。

第十一条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由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优先列入城建重点工程建设计划,优先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回迁户和房屋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章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城市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按安置回迁的建筑面积和公益性用房的建设面积之和再乘以1.5的系数,享受城市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优惠政篥。

第十四条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当年土地供应计划,保证供应。

对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单独组卷报批。

对征占城中村等集体土地用地的,要超前运作,早作安排,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等手续,做好用地服务和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涉及回迁房和公益用房、基础设施用地的,以划拨方式供地,免收用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可按低倍收取。

对城乡危房和新一轮各类棚户区改造中腾出的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以招拍挂方式供应。

第十六条对参与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划拨方式从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免征回迁安置房屋合理扩大面积部分的营业税;对实际征收棚户区面积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可申请减免;对其开发的闲置商品房,售出前免征房产税。

对企业用于政府统_组织的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对被征收居民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重新承受非普通住房的,对不超过原征收面积或超过原征收面积且不需要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或扩大面积款的,免征契税。

按照补偿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第十七条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低限减半征收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o其中,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计量核定收费(三表检测)等各项收费。

减半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各项基金;减半征收的经营性收费包括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等各项费用。

居民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工程费用按国家和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据实计算,不再收取城市居民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工程费。

不得再收取燃气安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

第十八条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内拆除改建公共设施的,免收补偿费,如需重建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划要求重建或恢复。

第十九条拓宽房地产开发投融资渠道,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商业银行对征收、安置、建设资金予以信贷支持。

允许以在建项目抵押方式进行贷款。

建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及时补充担保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及民间资本参与改造建设,按照同策同价、一视同仁的原则,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

第二十条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通过政府支持、市场化筹集的方式解决。

主要是向国家争一块、省里补一块、地方配一块、政策给一块、银行融一块、企业让一块、个人出一块的办法多渠道筹集。

财政部门要继续按照既定的补助标准,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将D级城市危房改造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享受国家相应的资金支持政策。

省财政一次性对D级城市危房按照5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

省级补助资金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拨付。

第二十一条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提高贷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满足承贷人合理的资金需求。

突破对自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和贷款人必须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限制。

设置资金沉淀率警戒线,逐步实现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的统一协调和调度。

第三十二条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拆迁区域内的通讯、供水、有线电视、燃气、供热等各种地下、地上管线及构筑物等由产权单位负责迁移,迁移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棚户区内10千伏以下及下属供电企业产权的电力设施,由供电企业无偿拆除。

第四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标准

第二十三条回迂安置的基本户型面积为36平方米、45平方米及45平方米以上三种户型,其中开发建设单位可根据征收区域内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45平方米以上的户型面积。

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以产权调换和货币方式进行。

鼓励以产权方式进行征收安置。

1、产权调换

(1)、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住宅房屋的,原面积(房屋产权证照载明的建筑面积)征一还一,对合理扩大面积部分(8平方米),只收建筑成本。

对特殊困难户,免收扩大面积部分费用。

超出8平方米(不含8平方米)以外的,按实际销售价交纳扩大面积款。

对在规定征收时限内迁出的居民,选择产权调换的,予以原征收的住宅面积20%的奖励;对在规定征收时限内无法定理由拒不搬迁的,依法强制征收。

其中:

选择一层或顶层的,原面积部分不结算楼层差价款;选择其他楼层的,原面积结算楼层差价款。

征收砖混结构的住宅楼房回迁同等楼层的,原面积有照部分不结算楼层差价;回迁其他楼层的,需交纳楼层差价款。

(2)、营业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经营性的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原面积部分征一还一,并依据不同地段、不同区位结算差价。

扩大面积可享受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价格优惠。

2、货币补偿

(l)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可给予货币补偿;对被征

收房屋价值的确认,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征收实施期限时段迸行评估。

(2)对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室内装修、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的补偿价格予以补偿。

(3)对严重污染及影响周边环境或不适宜回迁安置的生产经营性房屋(如:

木材加工厂、种养殖业、废品收购业、矿产业、公企类)等,在征收时予以货币方式补偿安置。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补助

(l)在过渡期内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征收部门从完成搬迁之日起,按照建设周期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于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一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2)在过渡期内遇有冬季采暖期的,由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每一采暖期以房照为准每户1000元的标准发给采暖补助费。

(3)征收住宅房屋,由征收部门对被征收入按每证照500元的标准给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未按期搬迁的,减发50%的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产权人是建国前军人、建国后残疾军人、三级以上残疾人的无照住人房屋,不符合产权确认条件的t征收安置分别按原面积的100%、70%和50%给予确认产权。

第二十七条经产权机关认定的无籍房屋原面积部分可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方式安置,不再享受其他优惠、补助、奖励等政策;但经认定该无籍房屋确属产权人唯一住处的,可以参照有照房屋享受优惠、补助、奖励等政策。

第二十八条因历史原因,房屋转让没有办理转移登记的,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占有人持安置补偿协议、证明房屋权利归属的材料、扩大房屋面积部分的完税证明、承担提供虚假材科申请权属登记违法责任的《具结保证书》等材料提出申请,登记机构受理后,发布询异公告,对无异议的可为其办理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应在房屋登记簿中记载申请材料存有瑕疵的事实,房屋再交易时应提示购房人;未登记房屋,按合法建筑调换产权时,应按回迁房屋办理登记,征收补偿协议中确认的被征收人为房屋所有

权人。

第二十九条已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被征收职工,可按有关规定支取使用公积金。

第三十条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原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格与所安置的期房商品价格结算差价;扩大面积款按商品房销售价缴纳。

一次性搬迁费和不可恢复设施补偿费按市场评估价支付。

第三十一条货币补偿按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计算。

第三十二条被征收入持货币补偿协议书购买其它地段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房屋的,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生产经营用房及设备搬迁费用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第五章特困户、低保户的安置补偿标准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所称特困户,是指当地政府出具证明家庭主要成员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扶)养,或者家庭主要成员(指男户主或单亲家庭的女户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被征收户。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所称低保户,是指经县民政局认定,持有非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城镇居民。

第三十六条无力交纳扩大面积优惠价款且安置面积在36平方米以内的特困户、低保户,扩大面积部分为公产,待回迂后按廉租房交纳租金;女口无力交纳廉租房租金的,可由房产管理部门记账。

第三十七条在被征收改造的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内居住的农村低保户、特困户,比照城镇低保户、特困户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对特困户和低保户的确认,由当地镇政府、县民政局、县监察局共同认定,并向社会仑示。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对城乡危房的确认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区域无籍房的认定,由房产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对拥有共有权证而无法独立居住的,不予独立安置,待回迁后仍保留其共有份,也可由所有权人与共有份人自行通过货币方式解决。

第四十一条对被征收入或承租人临时过渡期间子女上小学的,可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由县教育主管部门协调到临时过渡区域内的小学借读。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对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征收工作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十三条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当年改造情况,对参与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开发建设单位进行业绩考核;如开发建设单位没有按时履行《抚松县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承诺书》中确定的内容的,将依法取消其房地产开发资格。

解释。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抚松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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