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利质量缺陷处理工作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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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利质量缺陷处理工作规定试行

北京市水利工程质量缺陷处理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确保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规范质量缺陷处理工作,根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缺陷处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质量缺陷的处理相关工作包括:

质量缺陷分类、质量缺陷检查、质量缺陷认定、质量缺陷处理、质量缺陷处理检查验收、质量缺陷备案等内容。

  第四条北京市水利工程质量缺陷处理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质量缺陷分类

  第五条质量缺陷是指未能及时对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处理的质量问题,或者是经过处理后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质量问题。

  第六条根据质量缺陷对结构安全、运行和外观影响程度,将质量缺陷划分为一般质量缺陷、较重质量缺陷、严重质量缺陷。

  一般质量缺陷指未达到规程、规范、设计或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但对结构安全、运行无影响、仅对外观质量有较小影响的工程质量问题。

  较重质量缺陷指未达到规程、规范、设计或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对结构安全、运行、外观有一定影响,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的工程质量问题。

  严重质量缺陷指未达到规程、规范、设计或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对结构安全、运行、外观质量有影响,需进行加固、补强、补充等特殊处理,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的工程质量问题。

第三章质量缺陷检查

  第七条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要制定相应质量缺陷管理制度,通过各类检查、验收等活动,及时发现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各单位不得隐瞒或擅自处理。

  第八条对于施工过程出现的质量缺陷,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及时查看问题情况。

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可要求施工单位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检查;对需要进行质量问题鉴定的质量缺陷,项目法人可利用快速检测手段进行检测,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检测,认定问题性质。

施工单位应绘制位置图,留存相关影像资料,作为质量缺陷认定的依据。

监理单位应对检查(测)过程进行跟踪。

必要时,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检查(测)方案,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质量缺陷认定

  第九条对于发现的质量缺陷,项目法人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依据检查(测)结果,通过分析对工程结构安全、运行、外观的影响,认定质量缺陷类别,并填写《质量缺陷类别认定表》(附件1)。

  第十条质量缺陷类别等级认定标准参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质量缺陷处理

  第十一条工程中发现的质量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根据质量缺陷检查(测)结果、质量缺陷的类别,制定缺陷处理方案和质量缺陷处理措施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实施。

必要时,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方案需经设计单位和项目法人确认。

  第十二条质量缺陷处理应严格按照监理单位审批同意的质量缺陷处理方案进行,并满足规程、规范及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缺陷处理材料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同时也应满足设计要求。

  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未使用过的修补材料及施工工艺,应进行现场工艺试验。

  第十四条对于宜快速修补或处理的一般质量缺陷,经监理单位签认《质量缺陷类别认定表》后,可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过程做好记录,作为质量缺陷处理检查验收备查资料。

第六章质量缺陷处理检查验收

  第十五条质量缺陷处理验收由项目法人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缺陷处理后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测),确认达到质量标准后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质量缺陷处理验收标准为经批复的处理方案及设计、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七条质量缺陷处理验收内容包括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是否满足处理方案、设计及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检查修补材料质量检测资料、处理过程质量保证资料、质量缺陷的检查(测)资料等是否齐全;根据检查结果形成验收结论,并填写《质量缺陷处理检查验收记录表》(附件2)。

  第十八条质量缺陷检查(测)、处理、验收等形成的资料,作为工程验收备查资料,由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留存。

第七章质量缺陷备案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建立质量缺陷台账,对工程中出现的所有质量缺陷进行登记,每季度末将台帐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规程、规范、设计要求或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质量缺陷(质量评定仍定为合格);或处理后的工程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经设计复核,项目法人及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不再进行处理的质量缺陷;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外形尺寸或造成工程永久缺陷,经项目法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的质量缺陷(质量评定仍定为合格),应由项目法人及时将《水利工程质量缺陷备案表》(附件3)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各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第二十二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北京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正文附件1质量缺陷类别认定表

正文附件2质量缺陷处理检查验收记录表

正文附件3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

 

附件1

质量缺陷类别认定表

单位工程名称

 

监理单位

 

分部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单元工程名称、部位

 

日期

 

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缺陷描述与示意图

 

 

质量缺陷产生的主要原因

 

对工程安全性、使用功能和运用的影响分析

 

质量缺陷

认定类别

 

  

项目法人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附件2

质量缺陷处理检查验收记录表

单位工程名称

 

监理单位

 

分部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单元工程名称、部位

 

日期

 

质量缺陷处理检查验收主要内容

 

 

 

 

 

 

质量缺陷处理检查验收结论

项目法人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附件3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

编号:

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

 

 

质量缺陷所在单位工程:

 

 

 

缺陷类别:

 

 

 

备案日期:

年月日

 

 

 

 

1.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主要说明具体部位、缺陷描述并附示意图):

 

 

 

2.质量缺陷产生的主要原因:

 

 

 

3.对工程的安全性、使用功能和运用影响分析:

 

 

 

4.处理方案,或不处理原因分析:

 

 

 

 

5.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应说明主要理由,或采用其他方案及主要理由):

 

 

 

保留意见人:

(签名)

(或保留意见单位及责任人,盖公章,签名)

6.参建单位和人员

1)施工单位:

质检部门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盖公章)

(签名)

(签名)

 

 

2)设计单位:

设计代表:

(盖公章)

(签名)

 

 

3)监理单位:

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盖公章)

(签名)

(签名)

 

 

4)项目法人:

现场代表:

技术负责人:

(盖公章)

(签名)

(签名)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

2.本表应采用钢笔或中性笔,用深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

字迹应规范、工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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