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冲刺讲义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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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冲刺讲义21

建造师管理制度

(1)

建造师管理制度

(2)

建造师管理制度(3)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民法

(1)

民法

(2)

民法(3)

民法(4)

民法(5)

建筑法

(1)

建筑法

(2)

建筑法(3)

建筑法(4)

招标投标法

(1)

招标投标法

(2)

招标投标法(3)

招标投标法(4)

安全生产法规

(1)

安全生产法规

(2)

安全生产法规(3)

安全生产法规(4)

安全生产法规(5)

质量管理法规

(1)

质量管理法规

(2)

质量管理法规(3)

其它相关法规

(1)

其它相关法规

(2)

其它相关法规(3)

其它相关法规(4)

其它相关法规(5)

其它相关法规(6)

其它相关法规(7)

其它相关法规(8)

其它相关法规(9)

合同法

(1)

合同法

(2)

合同法(3)

合同法(4)

合同法(5)

合同法(6)

合同法(7)

合同法(8)

合同法(9)

合同法(10)

合同法(11)

合同法(12)

合同法(13)

合同法(14)

合同法(15)

纠纷的处理

(1)

纠纷的处理

(2)

纠纷的处理(3)

纠纷的处理(4)

纠纷的处理(5)

纠纷的处理(6)

纠纷的处理(7)

纠纷的处理(8)

纠纷的处理(9)

法律责任

(1)

法律责任

(2)

法律责任(3)

法律责任(3)

 

 

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

建造师管理制度

(1)

2011-8-2311:

5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1Z3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1Z3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

  1.注册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取得资格证书

  ■受聘于建设类企业,通过单位提出申请

  ■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2.注册的分类(四类)

  ■初始注册

  ■延续注册

  ■变更注册

  ■增项注册

  3.初始注册

  ■条件(四条件)

  ☆有证书-资格证书

  ☆有工作-受聘于单位

  ☆符合要求-继续教育

  ☆没有情形-无不予注册情形

  ■时间要求

  ☆资格证书签发3年内

  ☆逾期必须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申请提交的材料

  ☆初始注册申请表

  ☆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4.延续注册

  ■规定

  ☆注册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注册

  ☆时间在原注册期满30日前

  ☆延期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提交的资料

  ☆延续注册申请表

  ☆原注册证书

  ☆劳动合同

  ☆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

建造师管理制度

(2)

2011-8-2311:

8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5.变更注册

  ■规定

  ☆变更执业单位(换工作了)

  ☆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注册有效期

  ■申请提交的资料

  ☆变更注册申请表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

  ☆工作调动证明

  6.不予注册情形

  ■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单位

  ■继续教育不合格

  ■正受刑事处罚

  ■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

  ■其它原因受刑事处罚后,不满3年

  ■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

  ■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

  ■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

  ■年龄超过65周岁

  ■其它

  7.执业范围

  ■执业区域范围

  ☆一级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二级建造师通过认定或通过全国统考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执业范围

  ☆担任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从事其它施工的管理活动

  ☆法律规定的其它业务

  ■建造师权限

  ☆一级建造师,可担任特级、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二级、二级以下的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8.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可以办理注册变更的条件(原则上不得更换)

  ■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

  ■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

建造师管理制度(3)

2011-8-2311:

8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9.可以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的项目经理的特殊情况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针对烂尾楼)

  10.建造师的权利(八项权利)

  ■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名称权)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执业权)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字盖章权)

  ■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保管证书印章权)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解释辩护权)

  ■接受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权)

  ■获得相应劳动报酬(获得报酬权)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进为进行申述(申述权)

  11.建造师的义务(七项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平(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保密义务)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回避义务)

  ■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协助义务)

  12.建造师的签字盖章行为

  ■签字盖章文件

  ☆工程施工管理文件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

  ■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

  ☆建造师签字盖章后应承担责任,签章完整的施工管理文件才有效

  ☆特殊情况不能同时盖章,经建造师聘用企业出具书面证明后,可先签字后再补盖章

  ☆修改签章完成后的文件的,应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如本人不能修改的,应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盖章

  ■专业工程文件的签字盖章

  ☆工程合同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由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对施工文件签章

  ☆专业工程独立发包,必须要求专业对口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必须由总包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签章。

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2011-8-2311:

9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1Z3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1.法律体系

序号 

部门 

包括的主要法律 

1 

宪法 

宪法、选举法、国籍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授权法等 

2 

民法 

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 

3 

商法 

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 

4 

经济法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 

5 

行政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6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7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 

8 

刑法 

刑法 

9 

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 

  2.法的形式

  

制定单位 

名称 

法律地位 

宪法 

全国人大 

《宪法》 

地位和效力最高 

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XX法》 

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其他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XX条例》 

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XX地方XX条例》 

只在本辖区有效,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 

《XX办法、规定》

《XX地XX办法、规定》 

部门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关于XX的解释、意见》 

运用于司法实践 

国际条约 

《XX公约》 

  

具有法律效力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 

  

  

  

  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的处理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

民法

(1)

2011-8-2311:

12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1Z301030民法

  1.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3+4+2)

  ■主体(3个主体)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

  ■客体(4个客体)

  ☆财

  ☆物

  ☆行为

  ☆非物质财富

  ■内容(2项内容)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2.自然人

  ■范围

  ☆包括公民、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

  ■自然人的3种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16)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上+部分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10下+部分精神病人)

  ■特别规定

  ☆我国公民定居国外,看行为发生的地点

  ☆外国人从严规定

  ☆无国籍,依定居或住所地

  3.法人

  ■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类型

  ☆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

  ☆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4条件

  ☆依法成立

  ☆有财产或经费

  ☆有名称、机构和场所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其它组织(四类-独立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

  ■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合作型联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外资企业

  5.民事法律行为的三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三合法)-标的合法、形式合法、目的合法

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

民法

(2)

2011-8-2311:

13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6.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代理

  ■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指定而产生

  7.五种代理的责任承担

  ■授权不明确-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代理人承担责任(若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连带责任

  ■代理事项违法-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连带责任

  ■转托他人代理-由代理人承担,特殊情况除外

  【记忆原则】

  ■不用死记硬背,可以凭常理推出

  ■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8.表见代理-实质是无权代理

  ■概念

  ☆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的行为

  ■表见代理3形式

  ☆未予授权

  ☆超越权限

  ☆代理权已终止

  ■表见代理3要件

  ☆行为人无代理权

  ☆实施了代理行为

  ☆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后果

  ☆该代理行为有效,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与人实施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无效,连带责任

  9.代理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

  ☆代理期满或完成

  ☆取消代理关系

  ☆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死亡不终止代理关系)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一方或两方的机构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单位取消指定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10.债发生的根据(四种)

  ■合同

  ■不当得利(记案例-网购送货)

  ■无因管理(记案例-照料走失的小狗)

  ■侵权行为

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

民法(3)

2011-8-2311:

13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11.连带之债的特点

  ■连带债务人每一方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债权人可以向任一债务人要求任意比例的债务

  ■连带债务人在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它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务关系结束

  ■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分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它债务人追偿

  12.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概念

  ☆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的2大法律特征:

直接支配和排他

  ■物权的种类(三类)

  ☆所有权-对自己的物

  ☆用益物权-对他人的物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13.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般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效力,自登记时生效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买卖合同不需要登记就生效

  ☆如抵押必须登记生效

  ■预告登记

  ☆由于合同的效力与登记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可能出现当事人签订了合同也无法实现物权(如买商品房)

  ☆预告登记制度用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开发商一房二卖)

  ☆预告登记自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14.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动产一般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必须经登记

  15.物权的保护(六种)

  ■请求确认权利

  ■请求返还原物

  ■请求恢复原状

  ■请求排除危害

  ■请求损害赔偿

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

民法(4)

2011-8-2311:

14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16.知识产权概述

  ■特征

  ☆人身、财产权双重性

  ☆专有性

  ☆地域性

  ☆时间性

  ■种类

  ☆著作权(版权)

  ☆专利权

  ☆商标权

  ☆商业秘密

  17.著作权-《著作权法》

  ■在工程建筑领域中保护的对象

  ☆文字作品

  ☆美术作品

  ☆建筑作品

  ☆图形作品

  ☆模型作品

  ■著作权的内容(4+3)

  ☆著作人身权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

  △使用权

  △许可使用权

  △转让权

  ■著作权的归属

  ☆职务作品

  △第一类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单位优先使用,两年内第三人不得使用

  △第二类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它权利归单位,单位可以给作者奖励

  ☆委托作品

  △著作权的归属委托合同约定

  △无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18.专利权

  ■专利权的主体

  ☆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

  ☆受让人

  ■专利权的客体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日计算)

  ☆发明-20年

  ☆实用新型-10年

  ☆外观设计-10年

  19.商标法

  ■注册商标的期限-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

  20.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情形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其它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

民法(5)

2011-8-2311:

14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21.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2年

  ■短期诉讼时效-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延付或拒付租金

  ☆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的

  ■特殊诉讼时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为4年

  ☆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为1年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

  2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

  ☆伤害明显,从受伤害之日起算

  ☆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确认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

  ☆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如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

  ☆一年期限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无因管理的诉讼时效

  ☆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23.诉讼时效的中止-时效继续计算

  ■内涵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

  ■条件

  ☆权利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等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其它

  ☆发生在诉讼期的最后6个月

  24.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重新计算

  ■内涵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条件(三类条件)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起诉

  ☆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其它规定

  ☆对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中断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中断

  ☆债权转让的,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

建筑法

(1)

2011-8-2311:

15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1Z301040建筑法(建筑领域的七大制度)

  1.施工许可制度的概念

  ■时间-在建筑工程施工前

  ■申领单位-建设单位

  ■核发单位-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

  ■审查内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

  ■批准核发的时间-15日

  2.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8个)

  ■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有地

  ■在规划区内的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2证)-有规划

  ■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地可以施工

  ■已确定了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无效的情况)-有施工的人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有+通过审查)-有图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有安全保证

  ■建设资金已落实(落实的标准)-有钱

  ■其他条件(如消防规定)

  【重点难点】

  ■不要求拆迁全部完成,只要求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关于图纸和技术资料,除了有以外,还要求必须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核。

同时不要求图纸全部完成,只要求满足施工需要即可

  ■要求资金已落实,不要求资金全部到位,记住资金落实的标准

  ☆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

  ☆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3.无需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5类)

  ■建设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没有必要(30万元+300平方米)

  ■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的建筑工程-为了不冲突

  ☆开工报告-计委

  ☆施工许可证-建委

  ■抢险救灾工程-时间来不急

  ■临时性建筑-没有必要

  ■军用房屋建筑-另行管理

  4.施工许可证及开工报告的管理

  ■废止

  ☆领取后3个月内开工

  ☆延期次数为2次,每次也为3个月

  ☆不开工、不延期,自行废止

  ■重新核验

  ☆施工中止,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要核验许可证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重新办理

  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首先责令改正,要求建设单位立即补办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其次在办理手续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已具备了条件,但未办理手续-补办手续后准予继续施工

  ☆既不具备条件,又未办理手续-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可以罚款(对建设和施工单位分别罚款)

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

建筑法

(2)

2011-8-2311:

16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6.企业资质等级划分的依据(四个方面)

  ■注册资本-财

  ■专业技术人员-人

  ■技术装备-物

  ■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业绩

  7.建筑业企业资质

资质序列 

业务范围 

施工总承包资质 

可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可分包 

专业承包资质 

可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可分包 

劳务分包资质 

可承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8.工程勘察资质

资质序列 

等级 

业务范围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只设甲级 

可承接各专业各等级的勘察业务(海洋工程除外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设甲、乙级,部分设丙级 

可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业务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不分等级 

只能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业务 

  9.工程设计资质

资质序列 

等级 

业务范围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只设甲级 

可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设计业务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设甲、乙两级,部分可设丙级 

可承接本行业相应等级的业务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设甲、乙两级,部分可设丙丁级 

可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业务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设甲、乙两级,部分可设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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