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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代理合同

 

商业销售、招商代理服务合同

 

甲方:

重庆XX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公司地址:

公司电话:

 

乙方:

重庆XX不动产代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公司地址:

F

公司电话:

甲方:

重庆XX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重庆XX不动产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1.0项目名称:

2.0项目地址:

3.0委托销售招商代理方式:

商业物业独家销售、招商代理。

(不含写字楼、住宅、地下车位)

4.0销售招商代理范围:

本次乙方销售、招商代理范围经甲、乙双方另行本合同补充协议约定。

5.0合同期限:

6.0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6.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6.1.1甲方正式委托乙方全权代理该商业房产的销售与招商,并向乙方提供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合同等资料。

6.1.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证、商品房销售证书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外形图、平面图、地理位置图、室内设备、建设标准、电器配备、楼层高度、面积、规格、价格等。

6.1.3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交房期限。

6.1.4保证委托乙方销售的房屋产权属甲方所有,无司法冻结情况。

6.1.5提供售楼与招商场所、联络电话及必需的办公用品(电脑、计算器、复印机、传真机及办公类易耗品),并支付售楼部与招商部房租、水、电、网络、物管及用于租售房用途的电话费用。

6.1.6负责派出专人配合租售,负责核查租售合同、收款,办理合同登记、产权、国土等手续,落实购房人的合理要求等工作。

6.1.7甲方有权定期检查、指导乙方工作,但对乙方内部分配不干涉。

6.1.8甲方承担本项目的营销推广费用,包括:

媒体广告、报纸、电视、广播、印制宣传材料、售楼书、制作沙盘、现场售房部改修包装与质量提升、现场围篱或楼体户外广告媒体、SP和PR活动等费用,总体费用标准控制在商业部分总销售额的1.5%以内。

项目推广方案及现场改良工程,由乙方及相关配合单位(广告公司、装修公司等)向甲方提报通过后实施。

6.1.9甲方有义务作好本合同的保密工作,防止对租售造成不利影响。

6.1.10甲方负责并提供广告公司的设计及制作费用。

6.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6.2.1提供乙方的营业执照予甲方。

6.2.2负责本项目商业部分的销售与招商策略方案的制定及实施。

6.2.3负责人员的招聘、培训、指导、解聘,一切销售、招商人员由乙方负责管理。

乙方提供本项目组工作人员名单给甲方,且每周定期向甲方做业务工作汇报。

本项目销售人员工资、奖金、培训费用以及销售人员统一的服装均由乙方承担。

6.2.4按期完成向甲方承诺的销售指标,严格执行租售价格及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另行本合同补充协议约定)

6.2.5不得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本合同约定之外的业务。

6.2.6按照甲方认可宣传资料范围进行宣传。

6.2.7乙方应密切与广告公司合作,广告平面设计方案经甲方认可后实施投放。

6.2.8乙方有权根据市场需要在双方确定的销售底价上溢价销售。

7.0销售招商价格

7.1该项目商业部分清水房的销售底价为:

建面均价人民币7400元/平方米。

7.2项目在合同签定后一周内乙方提交各期商铺切分建议,由甲方报送审批机关确定具体商铺面积后,乙方在五天内提交销售底价表,开盘前十日提交报价表,经甲方审核批准后实施。

招商租金方案由乙方于招商前七天内提供租金底价表和报价表(暂定7%投资回报率),经甲方审核批准后实施。

7.3各期均价、销售范围划分表:

注:

1、租金价格参照售价的7%年投资回报率计算,实际租金价格应根据招商实际情况及市场行情做相应调整。

2、招商面积不含B栋负1层超市面积,实际招商面积为24280㎡。

8.0销售指标及佣金计算与结算方法:

8.1销售代理进度指标

8.1.1项目暂定2006年9月底开盘,06年12月底销售完成可售总建面约26000㎡的15%(可售总建面最终以甲方提供测绘报告面积作为各项考核指标之依据)

8.1.2项目2007年5月前累计达可售总面积的42%

8.1.3项目2007年9月前累计达可售总面积的65%

8.1.4项目2007年11月31日前累计达可售总面积的75%

8.2销售佣金计算方法

销售佣金=底价佣金+溢价奖励

其中:

底价佣金=销售底价×销售面积×2%

溢价奖励=(实际售价-销售底价)×销售面积×30%

注:

1、溢价奖励以销售单套物业结算。

2、如乙方低于底价销售,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且此销售额计入乙方当月业绩,代理佣金的结算仍按本合同第8.3.1、第8.4.2、第8.4.3约定执行。

8.3销售佣金结算方式

8.3.1当甲方收到所签合同首期楼款后,即应按销售合同总额计算,若当月任务完成时,即应将底价佣金及溢价奖励全额支付乙方。

8.3.2当甲方收到首期楼款即应结算佣金给予乙方,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日为每月的15日结算。

甲方在结算日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佣金,乙方提交正式发票。

8.4销售惩罚与奖励

8.4.1任务指标

现将各期销售任务按月分摊,作为月度考核指标,如下:

一期计划销售面积约为可售总建面26000㎡的15%(最终以甲方提供测绘报告之面积为准),即3900㎡。

06年月份

10月

11月

12月

进度

6%(1560㎡)

5%(1300㎡)

4%(1040㎡)

二期计划销售面积约为可售总建面26000㎡的27%(最终以甲方提供测绘报告之面积为准),即7020㎡。

07年月份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进度

5%(1300㎡)

3.5%(910㎡)

6%(1560㎡)

6.5%(1690㎡)

6%(1560㎡)

三期计划销售面积约为可售总建面26000㎡的23%(最终以甲方提供测绘报告之面积为准),即5980㎡。

07年月份

6月

7月

8月

9月

进度

6.5%(1690㎡)

5.5%(1430㎡)

5%(1300㎡)

6%(1560㎡)

四期计划销售面积约为可售总建面26000㎡的10%(最终以甲方提供测绘报告之面积为准),即2600㎡。

07年月份

10月

11月

进度

5%(1300㎡)

5%(1300㎡)

8.4.2惩罚:

若乙方当月未完成销售任务,甲方有权按当月应付金额的70%结算代理佣金,即剩余30%的代理佣金暂不予支付,待销售目标达成时的当月一次性补回剩余30%的代理佣金,完成销售目标部分按合同约定正常进行佣金结算。

8.4.3奖励:

若乙方超额完成当月合同约定销售任务6%以上(含6%),甲方再按当期应结算总销额的0.4%作为奖励支付代理公司,即超额完成任务的当期,结算代理佣金=结算底价×销售面积×(2%+0.4%),超额奖励按期支付;溢价奖励部分仍按本合同第8.2条约定执行。

9.0招商代理进度指标及招商佣金计算方式:

9.1签定本合同后三月(暂定2006年8、9、10月),达可招商总建面约24280㎡〔(可售面积26000㎡-1720㎡(B栋负1F)〕的20%(可招商总建面最终以甲方提供测绘报告面积作为招商考核指标之依据)

9.2暂定2007年2月底累计达招商总面积45%

9.3暂定2007年6月底累计达招商总面积65%

9.4暂定2007年11月底前累计达招商总面积80%

9.5招商佣金计算与支付

9.5.1招商代理佣金为2个月租金。

(招商代理佣金中,月租金指租赁期内平均税前月租金)。

9.5.2招商佣金结算方式:

招商佣金的收取方式:

与入驻厂商签订具法律效力的草约并收取保证金,就入驻厂商保证金的数额甲方支付50%给乙方,若此款项足以支付乙方招商佣金,则视为甲方全额支付乙方招商佣金;若收取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招商佣金,甲方则将50%的保证金作为首期招商佣金支付给乙方,剩余部分佣金在商家正式签定租赁合同并缴纳租金时,于当月结算日支付。

9.5.3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日为每月的15日。

甲方在结算日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佣金,乙方提交正式发票。

9.5.4对签订合同收取的定金(若因客户未按合同履行义务违约),甲乙双方对定金按5:

5比例分成,即该客户没收订金×50%,于佣金结算日一同结算。

10.0双方违约的责任:

10.1甲方违约的责任

10.1.1若客户购买的该项目房产的实际情况与甲方提供资料不符合,存在产权不清、房屋质量问题、延期交房、或无法及时处理银行解押等相关问题,均由甲方承担法律责任。

10.1.2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佣金,每超过一天则按应付佣金的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同时乙方有权立即停止销售与招商工作,并通过法律程序向甲方追偿乙方按合同所得。

10.1.3如甲方未按双方补充协议约定中的宣传推广费用计划实施,导致乙方承诺的销售指标不能完成,此责任由甲方承担。

10.1.4乙方履约按销售进度展开工作,开盘前,当招商进行中已有商家达成进驻本项目意愿、销售准备顺利进行时,如因甲方的原因提前终止本代理合同,则乙方前期因招商和销售准备投入的人力、财力及物力,按每月人民币伍万元的费用计算(不足月时按天数计),在本合同提前终止时,由甲方一次性赔付给乙方。

当项目开盘后,如因甲方的原因提前终止本代理合同,甲方除按合同约定支付当期应付之代理佣金外,另须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违约金,在本合同提前终止时一次性赔付给乙方。

10.2乙方违约的责任

10.2.1若乙方未完成一期销售任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场,乙方予以同意;除代理佣金的结算按本合同约定执行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形式的违约金。

10.2.2乙方在租售房中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租售活动之外的任何商业活动,在租售活动中乙方应按甲方编制的书面宣传资料和允许的范围内对客户进行宣传,否则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以及给甲方、第三方带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0.2.3租售回笼资金及合同定金全部汇至甲方指定帐户,由甲方专人收取,乙方不得私收房款、租金与定金,乙方有任何私收房款、租金与定金及挪用行为,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撤销乙方租售代理权,并追究违约的法律责任。

10.2.4如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则甲方可不予支付乙方对本项目的前期各项投入。

11.0其它事宜:

11.1甲方于2006年3月已取得商业物业预售许可证,乙方最迟不超过2006年7月31日进场,本项目暂定2006年9月23日开盘。

如甲方因商铺切分报建或面积测绘等问题影响开盘,乙方可顺延20日开盘,乙方可要求根据实际开盘时间重新调整推广节奏,本合约约定的各期任务指标均重新调整。

顺延时间不超过两个月时间,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1.2在本合同执行期间,若甲方自行租售乙方代理范围内物业,此业绩仍计入乙方当期租售任务,且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佣金。

11.3乙方在签定租售合同收到客户首期款或租金定金后,乙方就已完成本合同的租售工作。

(乙方在签定销售合同时,还需督促客户交齐按揭所需资料,并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

11.4甲方在宣传推广资料上应加入该项目由乙方商业代理销售招商内容。

11.5本合同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履行期满自动失效。

11.6本合同履约期间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经协商不成,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1.7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11.8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签字盖章即为生效,由甲、乙双方各执叁份,遵照执行。

 

甲方:

乙方:

经办人:

经办人:

签定日期:

签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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