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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加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12〕21号)、《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2〕32号)、《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市民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已在我市连续办理1年以上(含1年)《广东省居住证》的新市民,在《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内,由其本人申请并经市区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纳入我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范围。

第四条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由市政府统筹,市流动人口服

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各级相关职能部门依职责权限协助实施。

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发和维护我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协调指导各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开展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受理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相关投诉。

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委托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在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申请窗口,具体负责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录入、材料传递等工作,受理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相关投诉。

第五条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按照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工作模式,全市统一积分项目、项目分值、计分办法、受理窗口、信息系统。

第二章积分规则

第六条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四部分组成,具体积分项目指标见附件《AA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

第七条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分区排名的原则,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每年对需要享受相关待遇的新市民按其所得积分高低进行分类排名,排名在公布指标数内的,新市民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八条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年度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的指标数以及流动人口迁入我市户籍的指标数,分别由市教育局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确定后于每年5月底前报市流管办备案,每年6月上旬前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流动人口申请相关待遇的积分排名,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流动人口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居住情况三项指标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位。

第十条流动人口积分情况,根据有关指标内容的变化,在我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作相应动态调整。

参与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口有关指标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纳入个人积分档案,调整累计积分。

各区公安分局(公安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现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新市民存在扣减分指标中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所在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

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人员的积分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对积分达到入户我市条件并取得入户指标但暂不愿意入户的流动人口,1年内凭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和积分入户通知书在居住地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其子女可享受政策性借读生同等的义务教育;

(二)按规定申请住房保障待遇;

(三)申请社会救助;

(四)按规定享受就业援助等公共就业服务;

(五)各区、镇(街道)规定的其他权益和公共服务。

在此期间,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含被查实隐瞒历年违法生育行为未依法处理完毕或依法处理未满5年)或违法犯罪行为的,按规定取消其享受待遇资格。

第十二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收养)子女的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行为接受处理未满五年,或在申请积分时申请人未处理完毕的,不能申请积分入户。

流动人口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扣减相应分数;取得入户、入学资格的,取消其资格,所得积分清零;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

第十三条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对申请入户的流动人口积分进行排名过程中,由申请地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提交所在地公安和卫计部门对申请人是否存在扣减分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公示期间,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接到对流动人口所得分值提出意见或投诉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按照职能分工转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相关职能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

核查职责分工如下:

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局):

负责居民身份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证明的核查。

区教育局:

负责学历证书、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学籍档案情况的核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负责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社会保险情况证明、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证明文件和企业评定的相当岗位等级技术技能备案文件的核查。

区国土资源局:

负责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核查。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子女出生证、儿童免疫接种证、妇幼保健证明、健康证、婚检及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证明资料、献血证书、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核查及有关计划生育情况的核查。

区民政局:

负责婚姻状况证明的核查。

区科技局:

负责专利证书的核查。

区工商局:

负责工商营业执照的核查。

区国税局:

负责为个人纳税者提供国税纳税凭证的核查。

区地税局:

负责为个人纳税者提供地税纳税凭证的核查。

区公安消防大队:

负责举报火灾隐患证明的核查。

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负责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的核查。

团区委:

负责审核本系统内机构为个人出具参加社会服务活动情况的证明核查。

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居住证(暂住证)的核查。

接收捐赠机构:

负责对自身出具捐赠证明的核查。

区政府:

负责对区急需人才证明的核查。

个人提供的获奖证明或荣誉证书,由市相关职能部门向颁发机构核查。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在申请积分制服务管理过程中,对相关职能部门、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等机构执行相关规定有异议的,可向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提出;对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调查,确有违反相关规定情形的,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户籍迁入我市后,其积分制服务管理自动终止。

第三章申办流程及资料

第十七条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收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根据有效资料及时统计相应积分,并将积分情况录入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在审核资料过程中对资料真伪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区相关机构或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审。

参与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口,可通过AA市新市民服务信息网查询积分情况;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可通过AA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流动人口,其未曾入读公办小学或初中且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子女可在其产权房所在地或居住地申请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公办学位新生排名。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区政府根据各区、镇(街道)教育资源分布情况和外来常住人口规模,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办学位(下称“入学指标数”),用于安排积分达到30分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读镇(街道)公办学位。

区教育局应在每年初拟定当年入学指标数,报区政府和市教育局批准。

(二)需要为随迁子女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待遇的流动人口,可于上一年9月至次年5月底前持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其产权房或居住地所在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提出申请。

未能提供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的流动人口,其随迁子女按政策外生育子女对待。

(三)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于每年5月底前根据本区实际情况按照全区或分镇(街道)依据父母积分高低对普通借读生进行排名,第一次排名录取后,在入学指标数有空余的情况下,可调剂分配入学指标数。

各区根据公布的入学指标数和排名情况,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流动人口子女入读;不服从安排者,原则上视为放弃此项待遇。

(四)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AA市新市民服务信息网或其他途径公布随迁子女入学名单。

(五)流动人口按积分排名享受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位待遇,只取夫妻一方的积分。

流动儿童父母双亡或其他原因造成父母丧失监护权的,流动儿童可通过其他合法监护人的名义申请积分入学。

第十九条积分累计达到60分的流动人口,提出申请的上一自然月在我市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可申请积分入户排名,享受将户籍迁入我市的待遇。

(一)申请人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在我市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且其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规定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二)申请人在我市有合法职业连续满3年的(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并办理了居住登记为标准)。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区政府根据各区公共资源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流动人口迁入本区户籍(下称“入户指标数”);每年年初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公安分局,根据该区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情况拟定各区当年入户指标数,报区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公安局批准。

(二)已纳入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符合《我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流动人口,在法定工作年龄内,需申请将户籍迁入我市的,可于上一年9月至次年5月底前,持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其产权房或工作地所在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提出申请。

(三)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于5月底前分镇(街道)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首次排名;首次排名后,仍有剩余指标的,将首次排位未成功取得入户资格的新市民按照剩余的指标数在全区范围内进行二次排位,并将排位结果在本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积分排名在入户指标数内的流动人口发出积分入户通知书。

(四)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新市民,携带积分入户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在1年内到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局)办理入户相关手续。

具体入户程序由市公安局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向产权房所在地或居住地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提供身份证和《广东省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按《AA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设定的各项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文化程度。

应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大专以上学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中国教育考试网无法验证的,须同时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

(二)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

职业资格(含初级技工、中级技工、高级技工、技师),应提供经国家或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验证通过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其职业资格证书由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在国家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无法验证的,由我市人力资源市场出具相关证明。

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级别,应提供《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同时提供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鉴定证明(凡在外省经评审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需按粤人社发〔2010〕306号文件要求申请办理省外来粤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并提供确认后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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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评定的相当岗位等级技术技能,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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