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安居住房治理方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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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安居住房治理方法试行

绵竹市安居住房治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速我市安居住房建设步伐,强化经济适用住房

的建设和治理工作,依照国家建设部等7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

理方法》(建住房[2007]258号)、《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川府发[2020]35号)、《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城镇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价钱治理的通知》(川价发[2020]237号)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安居住房建设治理的指导意见》(川建发[2020]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安居住房,是指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 策,由政府给予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钱,依照合理 建设标准,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大地震中失去住房致使无房可住的城镇居民家庭销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市建设局负责安居住房的统一组织、和谐。

具体职 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居住房建设治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检查、催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完成安居住房建设任务;审查安居住房的销售对象;参与安居住房小区的计划建设、项目论证、选址和完工验下班作;监监工程项目施工平安;负责安居住房建 设进程中的组织、和谐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安居住房建设用地的划拨及安居住房建设所需土地的储蓄。

 

市物价局负责安居住房价钱的审核及建设进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认定和其他按规定应列入本钱费用的认定。

 

市计划局负责安居住房用地选址、计划。

 

市地税局负责安居住房建设进程中相关税收政策的落实。

市银监办负责安居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支持和银行按揭政策的落实。

德阳公积金中心绵竹分部负责安居住房申购人公积金贷款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安居住房建设进展计划和年度打算,由市建设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我市经济社会进展状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按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安居住房的建设应统筹计划、配套建设,充分考虑

“”特大地震中住房毁损致使无房可住的城镇居民家庭和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计划区位布局。

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标准、设计标准和建筑操作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条安居住房采取集中成片开发建设与零星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以成片开发建设为主,零星建设为辅。

 

第七条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操纵在40-80平方米,以60平 方米左右的建筑面积为主。

同时,依照我市经济进展水平、群众 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专门城镇居民的实际需求,合理确信安居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类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治理。

第二章建设治理

第八条请承担安居住房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具有如下条件:

(一)不低于三级(含三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开发建设10万平方米以上衡宇的业绩; 

(三)资金和财务状况良好,有不低于项目开发投资总额20%以上的项目资本金;

 (四)信誉良好。

 第九条住房建设坚持政府组织和谐、市场运作的原那么,由市政府指定市建设局牵头,市监察、进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配合,通过项目法人招投标、比选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项目开发。

第十条住房建设的中标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市建设局签 订项目开发合同,并由市政府监证。

合同须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工期、交房时刻,办理产权证期限,物业治理和交纳项目保证金数量等内容。

第十一条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

政府负担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的建设。

安居住房应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原那么,尽可能利用闲置土地。

 

第十二条住房的计划设计和建设必需依照进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标准》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计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 小的套型内实现大体的利用功能。

踊跃推行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平安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三条住房项目由项目开发单位委托物业公司实施前 期物业效劳。

第十四条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信誉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其费用列入项目开发本钱。

 第十五条住房建设实行综合验收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验收标准和建设部《住宅小区完工验收治理方法》,强化对小区综合质量的验收。

通过验收合格的住宅方可交付利用。

 

第十六条安居住房建设的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应付安居住房的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工程质量合格率须到100%。

交付利历时,项目法人须向购房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利用说明书》。

 

第三章价钱治理

第十七条安居住房的建设总本钱组成及作价原那么如下:

 

(一)划拨土地费用。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二)前期工程费用。

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必需的费用,包 括计划、勘探设计、招投标、监理、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费用,依据计划、勘测设计等合同及实际发生的 前期工程费用计算。

 (三)衡宇建筑安装工程费。

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 

体衡宇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衡宇主体部份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依据施 工图预(决)算计算。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指与安居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小区用地计划红线之内的道 路、供水、供电、供气、通风、照明、排污、排水、园林、环卫、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和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计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如物业治理用房、公共停车棚、公厕等。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依据批准的小区计划和施工图预(决)算计算。

 

(五)治理费。

指建设单位为安居住房建设组织所发生的费用,依照不超过上述1至4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

 

(六)贷款利息。

依照安居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贷款利息计算。

 (七)利润。

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安居住房项目不计利润;政府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安居住房项目利润,按 上述1至4项费用之和为基数核算,不得高于3%。

 

第十八条以下费用不得计入安居住房价钱:

 

(一)安居住房开发区域内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设计及建设 

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类费用。

 

(二)建设单位留用的办公用房、自己经营的衡宇设计、建 

设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类费用。

 

(三)各类补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四)其它不能计入安居住房价钱的费用。

第十九条安居住房免征城镇土地利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 增值税,所签定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受灾居民购买安居住房,免征契税。

具体优惠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和省对安居住房税收政策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安居住房建设和居民购买安居住房,一概免收各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具体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衡宇拆迁治理费、工程 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 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免收省内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如衡宇所有权记录证书和 土地利用权记录证书一次性工本费、衡宇产籍查询费、衡宇平安 鉴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新增或变相新增收费项目。

第二十一条安居住房核定基准销售价钱。

基准销售价钱等于建设总本钱除以建设总面积。

由市物价局牵头,建设局、财政局等部门协助核定。

每套安居住房的具体售价由开发建设单位依 据基准销售价钱核定。

项目基准销售价钱和每套安居住房价钱销 售前均应向社会发布。

安居住房基准价应报德阳市物价、建设(房 管)、财政部门备案。

同一安居住房小区内各住宅楼内楼层差代数和为零,即安居住房二楼、五楼为基准销售价钱,一楼、六楼在基准销售价钱的基础上下调3%,三楼、四楼在基准销售价钱的基础上上调3%。

 

第二十二条基准价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取得安居住房预售许可证后,到市物价局申 

领《安居住房基准价、最高销售均价报批表》,并报送相关文件、 资料。

 

(二)建设单位按规定填写《安居住房基准价、最高销售均 价报批表》,并附上相关资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机构审核 后报市物价局。

 (三)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局、财政局审批后,向建设单位发出《安居住房基准价、最高销售均价批准书》。

 

第二十三条安居住房实行成交价钱备案制度,由建设单位 将安居住房销售的成交价钱报市物价、建设、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准入和退出治理

 第二十四条符合条件的城镇受灾居民家庭购买安居住房 的,每户限购买1套。

 第二十五条住房销售的范围为我市城区及镇乡城镇居民家庭(汉旺镇城镇居民家庭,原那么上只能在户籍所在地申请), 申购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特大地震中自有产权住房毁损致使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

 

(二)在“”地震中租住住房毁损致使无房可住的本地城镇受灾家庭;

 (三)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低于我市城镇居民低收入标准且无房居住的城镇居民家庭。

 

第二十六条安居住房按核定的价钱,统一贯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定向销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二十七条安居住房资格申请采取预记录制度,经社区居 委会及户口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初审后,交由市建设局审核并进行很多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

市建设局应当通过房产档案信息查询、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形进行核实。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予以 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形。

 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市建设局应当和镇乡政府、社区居委会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属实的,取消被异议人申请安 居住房资格。

 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由市建设局发放准予购买安居住 

房的核准通知,并依照家庭人口状况,注明能够购买的面积。

 

第二十八条需购买数量大于安居住房建成量时,由市建设局采取公布摇号的方式确信购房对象。

 第二十九条居民个人购买安居住房后,项目开发企业应当依照规定负责办理权属记录。

衡宇、土地记录部门在办理权属登 记时,应当注明汶川地震安居住房(划拨土地)。

 第三十条购房人对安居住房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安居住房 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购买安居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时,应依照转让时同地段一般商品住房销售价钱与安居住 房购价的价差的50%向市政府交纳土地收益,并按规定补交土地 出让金。

安居住房购买人也可在居住满5年后,通过补交上述价 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安居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 

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安居住房转让时市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

 

第五章监督治理

 第三十二条市建设、国土、物价、监察等部门要增强对已 购安居住房的后续治理,对已购安居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衡宇 的利用等情形进行按期检查,发觉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一)未取得完全产权前将安居住房用于出租经营的,由市 

建设局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擅自改变安居住房用地性质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有关规定惩罚。

 

(二)擅自提高安居住房销售价钱等价钱违法行为的,由市 物价局依法进行惩罚。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安居住房的,其所购买的住房 由市建设局限期按原价钱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 的,责成其补缴安居住房与同地段同类一般商品住房价钱差,并 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惩罚。

 

第三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 

安居住房的个人,由市建设局限期按原价钱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 价收回所购住房,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居住房建设、治理进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背本方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揭发和控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方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说明。

 

第三十七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绵竹市经济适用 住房建设治理暂行方法》(竹府发[2004]字第48号)同时废止。

按原暂行方法修建并已投入利用的经济适用住房适用本方法进 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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