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龙头企业辽宁HC集团财务报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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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龙头企业辽宁HC集团财务报表管理办法

 

HC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管理办法

 

HC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HC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其中子公司包括:

一级利润中心(上市公司,集团项下投资公司)、二级利润中心(HC金杯整车,HC宝马整车,金杯车辆整车,绵阳华瑞整车,核心零部件控股企业,其他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平台和壳公司、托管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子公司财务报告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 集团公司、子公司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子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并根据要求接受集团公司对本公司财务报表的审核、审阅及答疑。

第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第五条 财务会计按报告的时期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 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

(一)会计报表;

(二)会计报表附注;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一般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或股东权益,下同)及相关附表。

第七条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或公司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

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分类分项列示。

其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及列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或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或公司带来经济利益。

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应当按照其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二)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在资产负债表上,负债应当按照其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等;

(三)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或公司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在资产负债表上,所有者权益应当按照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项目分项列示。

第八条 利润表是反映企业或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

利润表应当按照各项收入、费用以及构成利润的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

其中,收入、费用和利润的定义及列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收入,是指企业或公司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

在利润表上,收入应当按照其重要性分项列示;

(二)费用,是指企业或公司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在利润表上,费用应当按照其性质分项列示;

(三)利润,是指企业或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在利润表上,利润应当按照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等利润的构成分类分项列示。

第九条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或公司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下简称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报表。

现金流量表应当按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类分项列示。

其中,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定义及列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或公司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在现金流量表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按照其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项列示;

(二)投资活动,是指企业或公司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

在现金流量表上,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按照其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项列示;

(三)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或公司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

在现金流量表上,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按照其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项列示。

第十条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

当期损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以及与所有者(或股东,下同)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第十一条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净利润;

(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

(三)会计政策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四)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

(五)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六)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第十二条 相关附表是反映企业或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补充报表,主要包括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

第十三条 年度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

第十四条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

(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四)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五)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

(六)企业合并、分立;

(七)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八)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二)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三)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四)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子公司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国家或集团公司统一规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子公司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集团公司、子公司不得违反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子公司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子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

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二十条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一)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三)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四)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五)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六)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通过前款规定的清查、核实,查明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各项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材料物资的实际储备情况、各项投资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及其完好程度等。

在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公司相关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

(三)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四)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五)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

在前款规定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对经查实后的资产、负债有变动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确认和计量,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财务报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编制,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第二十四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第二十五条 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 各子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相应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子公司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按照规定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除编制其个别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相应的合并会计报表。

第四章财务报表的上报

第二十九条各子公司应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经本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核准、本公司负责人确认后,分别按期如实地把财务报表上报给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备案及集团公司相关负责人审核、审阅。

第三十条财务报表上报的时期分为年报、半年报、季度报和月报。

会计报表月报必须在每月终了15日内报出,年报在年度终了30天内报出。

法定节假日时间可顺延。

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必须附财务状况说明书,财务状况说明书应对重点事项进行重点说明。

第三十一条不同的子公司上报财务报表的内容和时期,具体详见附表一。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对集团公司上报的报表中,不允许有下列条款行为: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五)拒绝集团公司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以上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提请相应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对相关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罚、处分、建议集团免去其外派财务总监的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上报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给予责任人罚款以及降级、撤职等行政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归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各子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附表一集团公司总部、子公司财务报表上报明细表

报表种类

时期

审核

集团公司总部及各子公司

国资委财务快报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备案,财务管理部部长审核、分管副总裁审阅。

集团公司总部及各子公司

年度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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