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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核心制度

〈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能力培训考评制度

1、企业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按要求参与上级举行安全培训教育,每十二个月不少于30课时,并经上级年度能力考评合格。

2、项目经理按要求参与上级举行“安全教育人员安全管理能力培训”和企业举行“安全培训”,每十二个月比少于30课时,并经上级年度能力考评合格。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要求参与上级举行得“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能力培训”,组织安全和项目经理、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每十二个月培训、学习部少于40课时,并经上级年度能力考评合格。

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制度

1、新工人在没有分配到施工现场前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当人数少时,可由安全员及施工队长采取部分谈话方法进行,当人数多时,可由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做汇报。

组织座谈、参观阅读相关文件等方法进行教育,其内容关键有:

(1)、安全生产关键意义;

(2)、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要求;

(3)、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纪律;

(4)、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及应吸收教训;

(5)、抢救常识;

(6)、发生事故后怎样抢救、怎样汇报、怎样保护事故现场等;

2、现场教育由主管工、工地安全员率领将军以下内容:

(1)、本施工现场施工特点、施工机构设备特点、预防事故安全方法、方法等;

(2)本施工现场规章制度及安全纪律;

(3)、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4)、劳动防护用具发放标准及劳动防护用具使用要求等,培训讲解15课时。

3、岗位教育、由班长级讲解以下内容:

(1)、本班级施工特点、安全生产情况、存在问题及安全注意事项;

(2)、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及注意事项;

(3)、常常使用施工机构设备、工具、仪表等安全使用要求及预防事故方法;

(4)、班级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活动要求;

(5)、个人防护用具、用具使用、维护知识等。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装饰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指:

电工、架子工。

1、必需经考评、发证部门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证,方能独立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由企业所在建筑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安全教育、培训、考评、发证及复审。

3、依据本企业情况,采取多个方法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如:

安全活动日、安全月、班前班后安全会,开工前安全技术交底等方法进行教育。

 

特定情况下适时安全教育制度

1、在法定假期为3天以上重大节日前后,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实际情况组织工人进行施工、消防、生活用电、交通、社会治安等方面安全教育。

2、在高温、严寒、台风、雨雪等特殊气候条件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工人进行有针对性季节性安全教育。

3、建筑施工工人在同一施工现场内变换工种或离岗三个月以上复岗,应进行转岗复岗安全教育,其教育内容和学习时间同三级安全教育中班组级安全教育。

4、建筑施工工人违章违纪行为达三次或因违章、违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企业必需进行违章违纪教育。

5、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建筑施工企业应组织现场工人进行事故教育,吸收事故教训。

班前安全教育制度

由班组长利用上班前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要形成制度、警钟长鸣,班前教育关键内容:

(1)、回顾班前安全生产情况,提出立即施工项目标安全生产要求;

(2)、分析班组安全生产动态及现场安全生产形式注意事项;

(3)、各班、组作业人员之间相互照应关系;

(4)、检验劳动保护用具、安全技术设备是否到位,正确佩戴。

转岗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对变换工种及换岗生产人员视同新工人进行上岗安全

2、教育、换岗教育

3、对变换工种人员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组织培训,培训内容为新工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注意事项

4、变换工种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5、变换工种人员成绩要统计入卡

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作业人员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采取“四新”时,由相关技术部门制度规程。

2、技术部门会同专职安全员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专题安全知识教育。

3、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准上岗。

4、作业人员培训考评要统计入卡。

〈二〉、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制度

第一章 事故汇报

第一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该立即向本单位责任人汇报;单位责任人接到汇报后,应该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汇报。

第二条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相关人员能够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汇报。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汇报后,应该依据下列要求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尤其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层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层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

(三)通常事故上报至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逐层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出2小时。

第五条 汇报事故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简明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伤亡人数(包含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量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方法;

(六)其它应该汇报情况。

第六条 事故汇报后出现新情况,应该立即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改变,应该立即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改变,应该立即补报。

第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责任人接到事故汇报后,应该立即开启事故对应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方法,组织抢救,预防事故扩大,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八条 事故发生地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汇报后,其责任人应该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和人员应该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十条因抢救人员、预防事故扩大和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应该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统计,妥善保留现场关键痕迹、物证。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依据事故情况,对涉嫌犯罪,应该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方法和侦查方法。

犯罪嫌疑人逃匿,公安机关应该快速追捕归案。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应该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汇报和举报。

第二章 事故调查

第一条 尤其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通常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能够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能够授权或委托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三条未造成人员伤亡通常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能够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需时,能够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改变造成事故等级发生改变,依据本条例要求应该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能够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五条 尤其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和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该派人参与。

第六条 事故调查组组成应该遵照精简、效能标准。

依据事故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相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工会派人组成,并应该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与。

第七条事故调查组能够聘用相关教授参与调查。

第八条 事故调查组组员应该含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知识和专长,并和所调查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九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人民政府指定。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推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提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方法;

(五)提交事故调查汇报。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和事故相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责任人和相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该随时接收事故调查组问询,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中发觉涉嫌犯罪,事故调查组应该立即将相关材料或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判定,事故调查组应该委托含有国家要求资质单位进行技术判定。

必需时,事故调查组能够直接组织教授进行技术判定。

技术判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组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该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

第十六条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许可,事故调查组组员不得私自公布相关事故信息。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汇报;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人民政府同意,提交事故调查汇报期限能够合适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出60日。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汇报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提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方法。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汇报应该附含相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组员应该在事故调查汇报上署名。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汇报报送负责事故调查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事故调查相关资料应该归档保留。

〈三〉、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

1、安全技术交底指导思想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是阻止事故发生有效路径,能否正确对待是关系到企业生存大问题。

“安全技术交底”应在开工前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方可使用。

3、要有针对性。

编制安全技术方法技术人员必需掌握工程概况、各工种施工方法、场地环境,并熟悉安全法规标准等,才能编写出对各工种有针对性“安全技术交底”。

4、针对不一样工程特点可能造成施工危害,从安全技术上采取方法,消除危险,确保施工安全。

5、要针对不一样工程特点、不一样施工方法、多种机械设备、施工中有毒、有害、易爆、易燃等作业,和施工周围不一样环境,制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应落实于全部施工工序之中,并努力争取细致全方面。

6、工程项目部实施二级安全技术交底,即项目部向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班组向职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7、安全技术交底随任务单,按工种分部分项进行交底,交底内容要有针对性、可靠性及可行性,写明注意事项和安全方法。

〈四〉、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

1、防火责任人

1.1、项目经理对消防工作负全方面领导责任;

1.2、项目技术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技术指导、监督责任;

1.3、施工现场安全员、值班员、材料保管员分别实施消防工作。

2、消防器材配置

2.1、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25m2应配置一个种类适宜灭火器。

2.2、仓库或堆场内,应分组部署酸碱、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器。

3、各级消防对责任人职责

3.1、落实实施消防法规和相关指示。

3.2、组织制订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查制度、安全防火检验制度和防火操作制度。

3.3、划分防火责任区,指定区域防火责任人,明确职责,逐层落实防火任务。

3.4、领导专职、义务消防(员)队,加强管理教育和业务训练,组织职员扑灭火灾,定时组织防火安全检验。

3.5、负责组织消防器材设备配置、维修和管理。

3.6、负责组织向职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升职员防火警惕性。

3.7、对多种专业人员和新职员进行专业防火安全知识教育。

3.8、配置专员负责常常检验、监督危险仓库消防安全工作。

4、消防定时检验制度

4.1、定时实施防火检验制度,发觉火险隐患,必需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隐患,必需定人员、定项目、定方法限期整改。

4.2、消防器材应设置在便于使用又醒目标地方,周围不准堆放其它物品。

4.3、确保消防车通道、仓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通畅无阻。

4.4、消防设施和器具,应该由专员实施挂牌管理、检验、维修和更新,使消防器具保持完好临战状态。

4.5、施工现场治安、消防、保卫安全检验必需制度化、常常化,不留死角,做到防患于未然。

〈五〉、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特种作业人是指:

电工作业(电工)、金属焊接作业(焊工)、起重机构作业(起重工)、建筑登高架设作业(架子工)

2、特种作业人员必需年满18周岁以上,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作业疾病和生理缺点

3、特种作业人员需含有本种作业所需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需进行考评,经考评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在企业上岗作业

5、取得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必需定时进行复审

6、企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入卡。

〈六〉、安全生产定时检验制度

1、企业每个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验,参与人员:

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科长、企业专职安全员。

2、项目部每个月组织三次或每七天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验,参与人员:

项目经理、项目专职安全员、施工班组长。

3、班组天天进行上岗前检验和作业中得检验,参与人员:

施工现场安全员、班组长。

4、检验应结合工程季节特点进行,以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纪律、查隐患为关键内容,对暴露出来安全设施不安全状态、人违章操作或指挥不安全行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缺点等情况做好统计,对通常问题或隐患立即口头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对重大问题或隐患应出具隐患整改通知,做到边查、边改、边复查。

5、要建立并保持对应检验统计,尽可能采取要求格式和内容检验统计评分表示。

6、对核查中发觉事故隐患处理:

视危险程度和严重性按标准(事故隐患控制)要求要求进行分析和处理。

7、隐患处理后复查验证:

对存在隐患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具整改方法落实情况,必需时由工程项目部门安全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复查验证,并做好统计,只有当险情排除,采取了可靠方法后方可恢复使用或施工。

8、上级或政府待业主管部门提出事故隐患通知,由工程项目部立即性汇报企业主管部门,同时制订方法,实施整改,自查合格报企业主管部门复查后,再报相关上级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

〈七〉、专题施工方案教授审查制度

1、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企业对下列达成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题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收结果,经企业技术责任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生效实施,由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起重吊装工程;

(二)、脚手架工程;

(三)、拆除、爆破工程。

2、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必需经教授论证、审查作出切实可行结论时,方可组织实施。

〈八〉、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1、企业施工起重机械关键指:

汽车式起重机,使用施工起重机械要组织相关部门,委托有对应资质检验机械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2、项目工程在使用起重机械设备要做好登记、登记程序是由项目责任人、项目技术责任人组织验收,资料员作好统计。

3、登记内容: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原值、折旧、已使用年限、检修情况、完好程度,是否经安监部检验合格,自购式租用。

〈九〉、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1、严禁使用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

2、在施工中不准使用滑轮吊装预制构件,不准使用自制龙门吊,不准使用无产品合格证其它起重机械,不准使用过时淘汰起重机械设备,不准使用过时灭火器材,不准使用破旧安全网、安全绳、安全带。

3、施工设备、机具、防护用具必需由专员管理,定时进行检验,维修保养、建立对应资料档案,并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立即报废。

建立报废淘汰工艺和设备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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