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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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有限公司
*****2013]1号
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业务执行管理,保证和提高执业质量,减少和避免执业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质量控制,是指公司为确保涉税鉴证、涉税服务质量所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和规范工作程序。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控制政策,是指公司为确保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质量的要求采取的基础方针及策略。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规范工作程序,是指公司为贯彻执行质量控制制度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方法。
第五条对其他咨询业务的质量控制,除有特定要求外,应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业务承接
第六条拓展服务领域和服务空间,不断扩大市场占有率,树立良好的执业形象是公司重要的经营目标。
业务承接环节的风险控制是提高执业质量的重要因素。
1.承接业务,应充分了解委托目的,客户基本情况,考虑自身的经验、对委托事项的熟悉程度和独立性,委托方的诚信度,是否有足够的能够胜任的项目经理并能按时完成委托等因素,初步评估风险后确定是否承接。
2.各项业务均由公司统一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个人或其他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3.按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合同,业务约定书或业务合同由总经理授权市场运营中心负责人代表公司签订,重要的业务项目由市场运营中心负责人报总经理审批签订。
4.与客户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合同原件由行政管理集中归档,复印件需归入工作底稿或客户服务档案中。
5.业务承接应评估公司自身的胜任能力,如:
执业经验、专业胜任、人力资源配套、客户的时间要求等。
6.对于业务承接与业务执行产生重大分歧时,应由市场运营中心、业务执行中心、质控中心负责人进行集体决策,必要时由总经理决定。
第三章工作委派
第七条工作委派是项目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是项目服务效果的基础,也是公司业务实力的标志。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由业务执行中心负责人指派,项目小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提议,报业务执行中心负责人审批,项目组成员报市场跟踪督察部备案。
第九条业务项目应委派给具有胜任能力的业务人员担任,为确保执业质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委派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业务的繁简及复杂程度;
2.特殊的专业技术要求;
3.客户对完成项目时间上的要求;
4.可供选择委派的人员;
5.人员轮换的连续性和周期;
6.执业道德的回避要求。
第十条工作委派还应注重项目负责人在经验、职位、背景、专业知识等方面与客户主要交涉人员相当;不同经历与特长的其他人员的组合与配合是否相当;是否有利于业务监督制度的实际执行。
第十一条委派业务项目组,严禁项目经理一人单独执业。
项目组的人员组成,应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调度和搭配。
第十二条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组成员一般不得调换,因特殊情况需调换项目负责人,需经业务执行中心负责人批准,报市场跟踪督查部备案。
第四章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全体执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
第十四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在执业中应当在形式上和实际上独立于外部组织和所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一)注册税务师对业务的承接、执业和报告的形成与提交均依法办事,独立自主,不依附其他机构和组织,也不受其干扰和影响。
(二)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与委托单位存在以下利害关系时,应向业务执行中心负责人声明并实行回避。
1.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
2.持有委托单位股票、债券或在委托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
3.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人、主管人员、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4.担任委托单位常年顾问或代办财税事项的;
5.其他或保持独立性应回避的事项。
第十五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对有关事项的调查、判断和意见的表述应当实事求是,不以主观好恶或成见行事,不允许因为成见或偏见而影响分析、处理问题的客观性。
第十六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应公平正直,不偏不倚地对待各方,不以牺牲一方利益为条件而使另一方受益。
第十七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应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或执业中所掌握的委托单位的资料和情况为自己或关联单位、人员谋取利益,不得向委托单位索贿受贿,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和收受委托单位馈赠的礼品和其他好处;也不得向委托单位提出超越工作正常需要之外的个人要求。
第十八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包括已离所的原执业人员)对于执业过程中得到的资料和情况,应当严格保守秘密,除非得到委托单位的书面允许或法律要求公布,不得将任何资料和情况泄露给第三者。
第十九条公司对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的遵守情况实施检查和监督,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在年度工作总结中就职业道德的遵守情况应作出说明。
第五章专业胜任能力及后续教育
第二十条公司全体执业人员应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业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全体执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后续教育,公司安排执业人员参加不同方式的业务培训,并对优秀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一)安排执业人员参加各专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知识、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专题培训;
(二)派业务骨干到高水平的税务师事务所实践培训;
(三)参加各种执业资格的考试培训;
(四)召开专题业务研讨会;
(五)利用工作空余时间自学并撰写论文。
第二十二条根据需要对特殊行业和特殊领域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作专题培训。
第二十三条结合执业人员年检,对执业人员的专业知识的实际应用、专业技能的实际发挥以及职业道德的遵守情况作出评价,并建立执业人员业绩档案。
第六章监督
第二十四条项目组周报制度
项目经理每周应以电子文档形式向市场跟踪督察部提交周工作计划(内含对上周工作的简要总结);项目助理应以电子文档形式向市场跟踪督察部提交上周工作总结。
市场跟踪督察部应汇总相关工作计划及总结,制作一周项目经理工作去向汇总表及上周工作总结汇总表,并及时转呈业务执行中心和行政中心。
市场跟踪督察部与各项目经理互相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了解业务执行遭遇的困难和发生的问题,并与业务执行中心一同为解决问题提供支持。
市场跟踪督察部根据业务执行人员提交的周工作计划与总结,了解公司各项目执行情况,特别关注目前推进较为缓慢的业务版块,发现业务执行过程中的典型问题,并向相关部门及时反馈、协助解决。
第二十五条业务执行工作月度报告制度
质控中心联合业务执行中心根据上月业务执行情况及质量跟踪控制结果出具业务执行工作月度报告。
总结上月业务执行过程中暴露出的技术、组织、协调问题。
业务执行中心以及下属相关业务部门应根据月度报告反映出的问题,及时协调项目组或执行人员予以解决。
必要时,可协同质控中心、市场运营中心共同解决。
第二十六条项目过程监督
项目过程跟踪督查的内容:
(1)业务执行的合规性:
项目执行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和业务执行流程的规定;
(2)项目服务质量:
客户对公司业务执行人员的服务是否满意。
项目过程跟踪督查的方式:
项目过程监督主要通过客户反馈及项目执行过程动态跟踪两种方式实现。
客户反馈方式:
电话跟踪、短信跟踪、客户投诉、函件沟通。
项目执行过程动态跟踪除通过市场跟踪督擦部与项目组及项目所在地分公司人员沟通实现外,还将结合项目进度跟踪督查表和项目跟踪督查档案反映的内容对项目组的执行过程进行跟踪和评价。
第二十七条建立项目跟踪督查档案
项目跟踪督查档案除如实记录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客户建议、意见以及业务执行人员的工作失误之外,对于服务方面的具体问题记录时落实到人。
市场跟踪督察部在与客户沟通的过程中核实、补充档案相关内容。
第七章复核
第二十八条业务执行人员对涉税鉴证或涉税服务的具体工作应作出符合规定要求的工作记录,形成完整的工作底稿,并应对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第二十九条实行三级复核制度,要求各级复核人员对各层次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业务工作所形成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第三十条三级复核的流程:
项目负责人复核项目组其他业务人员工作;部门负责人复核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工作;质控部复核重点内容及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按照三级复核控制质量要求,各级人员的复核应有所侧重
(一)项目负责人对其他业务人员工作的复核
1.预定的工作程序实施是否适当;
2.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3.工作底稿填列是否完整;
4.工作记录、标识、勾稽关系是否清晰;
5.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取得资料及记录的完整性
6.底稿归类是否恰当;
7.鉴证结论是否明确。
(二)部门负责人对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工作的复核
1.重要程序的制定执行是否完成;
2.是否已获得充分、适当的证据;
3.各项目之间的衔接是否合理,有无遗漏;
4.调整项目是否恰当;
5.鉴证结论是否恰当,与相关的披露是否一致。
(三)质控部对重点内容及重大问题的复核
1.约定事项是否实现;
2.重要程序的制定与实施是否恰当;
3.重点项目的审核是否充分;
4.重要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5.重要调整事项是否恰当;
6.发表意见的确定是否恰当,报告的表述是否规范。
第三十二条复核人员发现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应要求有关人员予以答复处理,有关人员应将处理的结果告知复核人,所有的复核内容都应记录于工作底稿。
第三十三条对外出具的报告(管理建议书),由项目负责人草拟或由项目负责人指定其他人员起草、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经部门负责人和质控部负责人复核。
第三十四条项目负责人需提前6个工作日将对外出具的报告(管理建议书)及工作底稿提交至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后的报告(管理建议书)及工作底稿提交至质控部,质控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复核工作。
第三十五条质控中心每年下半年组织业务质量检查小组,依据中税协执业准则及公司具体业务操作细则、质量控制制度等规定对总分公司的业务档案进行抽查。
对抽查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类整理,对于应补充的必要证据责成有关人员限时完成,对一些共性问题经过专业人员的讨论后,确定对质量控制方针、程序及具体方法的修改补充意见。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的修订、废止由公司业务执行中心及质控中心负责。
************有限公司
二0一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