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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组案例分析模拟仲裁表演

我们组案例分析--模拟仲裁表演

电解铜买卖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地点:

A市B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时间:

xx年5月26日

首席仲裁员:

阳科仲裁员:

覃玉婷书记员:

杨水丽

原告:

金属国际有限公司;所在地:

A市B区法人代表:

陈世连原告代理人:

陈世连

被告:

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

英国伦敦法人代表:

李冬连被告代理人:

李冬连

证人:

案由:

国际货物买卖纠纷案

案情简介:

本案是由于为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合同履行争议案件。

2005年2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电解铜买卖合同,被申请人(买方),从2005年3月到12月在有舱位的情况下每月向申请人(卖方)购买“A”级电解铜10l000吨;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该合同7、8、9、10月份的交易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依约履行开立信用证义务等为由请求损害赔偿并终止执行七至十月份期限内的交货。

仲裁庭经庭审查明:

被申请人在履行2005年7、8月份合同义务时未能按合同的约定开立信用证,后申请人多次请求被申请人开立信用证,但被申请人均未履行其开证义务;另外,7、8月份货物的港口费用和入库费用,分别为7月份人民币87l916.76元,8月份为人民币83l343.94元,与被申请人点价比较,差价损失分别为7月份267l250美元,8月份为500l000美元。

仲裁庭认为:

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被申请人到期不开立信用证的行为已违反了涉案合同的规定,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损失赔偿,除7、8月份差价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外,由于被申请人未开立信用证,致使该两批货滞留在港口,必然会产生相应的港口费用和入库费用,该费用的支出应是合理的、真实的,亦应予确认,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的金额为人民币6l222l397.5元;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开立信用证的利息的请求,鉴于上述货物差价损失赔偿中包含了对申请人销售利润的赔偿,而在确定赔偿权之前一般也不应再计利息损失,故对申请人此项请求不予支持;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9、10月份货物的BACK和PREMIUM损失,因合同已解除等原因,故不予支持。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杨水丽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请安静,中国金属国际有限公司诉英国伦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一案即将开庭,现在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首席仲裁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仲裁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首席仲裁员:

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仲裁员:

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

我叫陈世连,1990年10月生,在本市图书馆工作,住本市宁安苑3区4幢306室。

仲裁员:

请问原告是否有代理人?

仲裁员:

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仲裁员:

现在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

我叫李冬连,1990年5月生,经营本市天达家私广场,住本市通江路28号203室。

仲裁员:

请问被告是否有代理人?

仲裁员:

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

(敲法槌)

仲裁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ХХХХ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世连诉被告李冬连……一案。

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杨水丽担任法庭记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仲裁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仲裁员:

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原告:

不申请。

仲裁员: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

不申请。

仲裁员:

之前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须知,须知中已经载明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

对此,原告方是否已经明确:

原告:

明确

仲裁员:

被告方?

被告:

明确

二、法庭调查阶段

首席:

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当说明理由。

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

2005年2月21日,我公司金属国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电解铜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

被申请人(买方)向申请人(卖方)购买伦敦或上海金属交易所注册的“A”级电解铜10l000吨,从2005年3月到12月在有舱位的情况下每月1l000吨;交付条件为成本、保险加运费(CIF)班轮条件(LT)和/或成本、保险加运费(CIF)中国上海集装箱堆场(CY),由卖方选择;定价期为买方有权从卖方收到定金或可接受的信用证起至装船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期间对未知市场定价,但需得到卖方同意;买方须告知卖方关于已定价的货物数量,以后的结算就以该定价或相互约定的价格为基准;每1l000吨电解铜的价格为伦敦金属交易所的现货结算价,或按买卖双方相互约定的铜价调整期至装船月第三个星期三的价格,或交割日至装船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的现货价加每吨115美元升水。

如果市场价与临时付款金额或信用证金额加上买方预付的定金持平或超出,则买方应在收到卖方通知后二个工作日内修改信用证以增加该信用证金额或追加(汇付)定金以补足该差额。

否则,卖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对合同货物定价;但卖方在运用酌处权对合同货物定价时,应尽可能使该价格与(基于信用证金额的)临时付款金额加上任何定金后的金额相近;定金条款约定,每月1l000吨电解铜定金为人民币1l200l000.00元,该定金在卖方收到信用证或收到足额货款前的任何时间应能覆盖伦敦金属交易所三个月铜价调整期至现货价和买方定价之间的差额。

如果该初始定金不能充分覆盖上述差额,则卖方有权要求买方在一个工作日内汇付追加定金补足该差额,否则,买方将承担所有损失,且卖方保留向买方提起由此产生的额外损失的索赔权。

支付条款约定,付款方式由买方选择,但需经卖方同意,信用证最迟须在承运船预抵卸货港前15天开具等。

合同还约定了货币、重量、产权、质量争议、重量争议、不可抗力条款。

在履行7、8月份的电解铜交易中,由于市场价格变化,进口出现严重亏损等原因,被申请人不依约履行开立信用证义务。

涉案合同项下2005年9月份的货物由于舱位原因推迟在10月份执行,2005年10月17日,申请人安排了9月份货物并通知被申请人开立信用证。

2005年10月26日,申请人安排了10月份货物后将船期通知被申请人,并要求其按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

2005年11月18日,申请人安排了11月份货物后将船期通知被申请人,并要求其按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

但被申请人仍不依约履行开立信用证义务。

2005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表示:

涉案合同剩余的执行批次货物的点价期,将以贵司交付七、八月批次货物的下一个月开始,逐月顺延。

”被申请人这个意见即无视合同的约定,又无视其不依约开立七、八月批次货物的信用证及因此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基本事实,其目的是要将此作为拒开九、十月及以后批次货物的的信用证的“理由”。

为此,申请人依据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应赔偿因违约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人民币8l718l766.41元。

2.请求裁决终止执行七至十月份期限内的交货。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

首席:

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违约不成立,经济损失事实不清楚,损失的具体内容及计算依据不明确,被申请人无法进行针对性的答辩。

此外,申请人声称2005年9月份和10月份均遭受了BACK损失和PREMIUM损失,但却没有明确阐述该两种损失的性质及其计算依据。

申请人对于其主张的损失,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因此,申请人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请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拒绝交付7、8月份货物构成违约,应赔偿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申请人屡次严重违反涉案合同的约定,导致被申请人无法实现签署该合同的目的,被申请人已通知解除涉案合同。

申请人拒绝交付7、8月份货物构成重大违约。

申请人在履行涉案合同项下9、10月份交易时继续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导致被申请人无法实现涉案合同项下目的,故被申请人有权自行解除合同,且无需向申请人承担任。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没有合同及事实依据。

据此,被申请人提出了如下反请求:

1.申请人应赔偿因违约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l391l809.09元。

2.确认解除涉案合同项下2005年9月、10月、11月、12月份交易。

3.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交付的点价保证金人民币125万元。

4.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为参加仲裁所支付的律师费。

……

首席:

经审查双方提交证据,本庭认为双方对案件事实基本认定一致。

存在的争议事实是……,鉴于此,双方当事人将就此问题进行质证。

原告对本庭总结的争议事实有无补充?

原告:

没有补充

被告:

没有补充

仲裁员:

下面就这一事实进行证据审查,由于在庭审前本院的立案的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送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的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

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

……

首席:

被告,你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

……

首席: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要证明的内容有何意见。

原告:

……

仲裁员:

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

没有。

被告:

没有。

首席:

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各方已经对争议的事实发表了充分的意见,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告:

没有

被告:

没有

仲裁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根据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本庭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

……

对此,原告有无异议?

原告:

没有异议

仲裁员:

被告?

被告:

没有

仲裁员:

由于各方都无异议,就请围绕辩论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首先,法庭辩论阶段给各方当事人确立几个共同的辩论原则:

第一,不许进行人身攻击;第二,在辩论的时候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针对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三、法庭辩论阶段

首席: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针对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作辩论发言。

被告委托代理人:

……

审判长:

双方互相辩论。

原告:

……

审判长:

围绕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

现在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确的表明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

首先,由原告发表你方的最后陈述意见。

原告: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被告:

……

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仲裁员:

下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

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

不同意调解

审判长:

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被告:

不同意调解

首席:

由于原被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十分钟进行评议。

审判长:

下面宣布休庭十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

请双方当事人查阅庭审笔录,并且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如果认为庭审笔录有错误或者有遗漏,征得书记员许可后,可以申请另页补正。

五、合议庭评议阶段

(十分钟后)

书记员:

休庭时间到,请全体起立,请合议庭人员到庭。

审判长(坐定后):

请坐下。

六、宣布判决阶段

首席:

现在继续开庭,经过开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法庭就本案的开庭审理已经完毕,现在进行宣判。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首席:

(1)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偿付港口费用和入库费用人民币171l260.70元;

(2)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偿付货物处理损失767l250美元,折合人民币6l222l397.5元;

(3)确认解除涉案合同项下2005年7、8、9、10、11、12月份交易;

(4)申请人应返还被申请人交付的保证金人民币125万元;

(5)本案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30%,被申请人承担70%;

(6)本案反请求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10%,被申请人承担90%;

(7)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8)驳回被申请人其他仲裁反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首席:

闭庭。

当事人在闭庭后五日内至本院阅读笔录签字。

 

(2006年8月18日)

【提要】本案是由于为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合同履行争议案件。

2005年2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电解铜买卖合同,被申请人(买方),从2005年3月到12月在有舱位的情况下每月向申请人(卖方)购买“A”级电解铜10l000吨;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该合同7、8、9、10月份的交易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依约履行开立信用证义务等为由请求损害赔偿并终止执行七至十月份期限内的交货。

仲裁庭经庭审查明:

被申请人在履行2005年7、8月份合同义务时未能按合同的约定开立信用证,后申请人多次请求被申请人开立信用证,但被申请人均未履行其开证义务;另外,7、8月份货物的港口费用和入库费用,分别为7月份人民币87l916.76元,8月份为人民币83l343.94元,与被申请人点价比较,差价损失分别为7月份267l250美元,8月份为500l000美元。

仲裁庭认为:

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被申请人到期不开立信用证的行为已违反了涉案合同的规定,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损失赔偿,除7、8月份差价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外,由于被申请人未开立信用证,致使该两批货滞留在港口,必然会产生相应的港口费用和入库费用,该费用的支出应是合理的、真实的,亦应予确认,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的金额为人民币6l222l397.5元;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开立信用证的利息的请求,鉴于上述货物差价损失赔偿中包含了对申请人销售利润的赔偿,而在确定赔偿权之前一般也不应再计利息损失,故对申请人此项请求不予支持;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9、10月份货物的BACK和PREMIUM损失,因合同已解除等原因,故不予支持。

【关键词】货物买卖信用证开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申请人××金属国际有限公司(被反请求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反请求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05年2月21日签订的电解铜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2005年11月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的电解铜买卖合同争议仲裁案。

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规则》规定成立以××为首席仲裁员,××和××为仲裁员的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于2006年3月20日在上海开庭审理本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委派仲裁代理人参加了庭审。

庭审中,双方均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问题作了口头陈述和辩论,就所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进行了质证,回答了仲裁庭的庭审调查提问,并进行了最终陈述。

庭审后,双方提交了最后陈述,仲裁委员会进行了转交。

仲裁庭于2006年8月18日作出本裁决书。

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以及裁决内容分述如下:

一、案情

2005年2月21日,申请人××金属国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电解铜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

被申请人(买方)向申请人(卖方)购买伦敦或上海金属交易所注册的“A”级电解铜10l000吨,从2005年3月到12月在有舱位的情况下每月1l000吨;交付条件为成本、保险加运费(CIF)班轮条件(LT)和/或成本、保险加运费(CIF)中国上海集装箱堆场(CY),由卖方选择;定价期为买方有权从卖方收到定金或可接受的信用证起至装船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期间对未知市场定价,但需得到卖方同意;买方须告知卖方关于已定价的货物数量,以后的结算就以该定价或相互约定的价格为基准;每1l000吨电解铜的价格为伦敦金属交易所的现货结算价,或按买卖双方相互约定的铜价调整期至装船月第三个星期三的价格,或交割日至装船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的现货价加每吨115美元升水。

如果市场价与临时付款金额或信用证金额加上买方预付的定金持平或超出,则买方应在收到卖方通知后二个工作日内修改信用证以增加该信用证金额或追加(汇付)定金以补足该差额。

否则,卖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对合同货物定价;但卖方在运用酌处权对合同货物定价时,应尽可能使该价格与(基于信用证金额的)临时付款金额加上任何定金后的金额相近;定金条款约定,每月1l000吨电解铜定金为人民币1l200l000.00元,该定金在卖方收到信用证或收到足额货款前的任何时间应能覆盖伦敦金属交易所三个月铜价调整期至现货价和买方定价之间的差额。

如果该初始定金不能充分覆盖上述差额,则卖方有权要求买方在一个工作日内汇付追加定金补足该差额,否则,买方将承担所有损失,且卖方保留向买方提起由此产生的额外损失的索赔权。

支付条款约定,付款方式由买方选择,但需经卖方同意,信用证最迟须在承运船预抵卸货港前15天开具等。

合同还约定了货币、重量、产权、质量争议、重量争议、不可抗力条款。

在履行7、8月份的电解铜交易中,由于市场价格变化,进口出现严重亏损等原因,被申请人不依约履行开立信用证义务。

涉案合同项下2005年9月份的货物由于舱位原因推迟在10月份执行,2005年10月17日,申请人安排了9月份货物并通知被申请人开立信用证。

2005年10月26日,申请人安排了10月份货物后将船期通知被申请人,并要求其按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

2005年11月18日,申请人安排了11月份货物后将船期通知被申请人,并要求其按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

但被申请人仍不依约履行开立信用证义务。

2005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表示:

涉案合同剩余的执行批次货物的点价期,将以贵司交付七、八月批次货物的下一个月开始,逐月顺延。

”被申请人这个意见即无视合同的约定,又无视其不依约开立七、八月批次货物的信用证及因此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基本事实,其目的是要将此作为拒开九、十月及以后批次货物的的信用证的“理由”。

为此,申请人依据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应赔偿因违约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人民币8l718l766.41元。

2.请求裁决终止执行七至十月份期限内的交货。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

被申请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违约不成立,经济损失事实不清楚,损失的具体内容及计算依据不明确,被申请人无法进行针对性的答辩。

此外,申请人声称2005年9月份和10月份均遭受了BACK损失和PREMIUM损失,但却没有明确阐述该两种损失的性质及其计算依据。

申请人对于其主张的损失,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因此,申请人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请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拒绝交付7、8月份货物构成违约,应赔偿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申请人屡次严重违反涉案合同的约定,导致被申请人无法实现签署该合同的目的,被申请人已通知解除涉案合同。

申请人拒绝交付7、8月份货物构成重大违约。

申请人在履行涉案合同项下9、10月份交易时继续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导致被申请人无法实现涉案合同项下目的,故被申请人有权自行解除合同,且无需向申请人承担任。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没有合同及事实依据。

据此,被申请人提出了如下反请求:

1.申请人应赔偿因违约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l391l809.09元。

2.确认解除涉案合同项下2005年9月、10月、11月、12月份交易。

3.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交付的点价保证金人民币125万元。

4.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为参加仲裁所支付的律师费。

5.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针对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申请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拒绝履行涉案合同项下7、8月份交货义务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被申请人未依约开立7、8月份货物的信用证是其不能受领7、8月份货物的根本原因;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不成立。

被申请人要求确认解除合同项下2005年9月至12月份交易的理由不成立,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由于被申请人不依约履行开证义务,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故被申请人以没有已点价的交易为由,要求申请人返还保证金人民币125万元的理由不成立。

被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和仲裁费应当自行承担。

双方履行涉案合同项下7月份的交易开始的时间在7月初,履行8月份交易开始的时间在8月份。

被申请人主张2005年9月2日申请人才通知7、8月份货物到港日期的说法不实;7、8月份货物经双方协商同意,已经由申请人于9月2日重新指定货物,据此认为双方应从2005年9月2日开始履行各自义务的说法同样亦不符合事实。

二、仲裁庭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适用法律

双方在本案的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除非另有约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适用于本合同及买卖双方的任何争端或索赔。

在本案仲裁程序进行中,双方又分别引用《合同法》来阐述自己的观点,并据以支持自己的仲裁请求,主张合同权利。

仲裁庭有理由相信,双方对以上两项法律适用事项的意见是一致的,没有分歧。

因此,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仲裁庭认为,本案除了应当适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外,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本案的违约责任的认定

涉案合同系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签订,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行使合同权利。

该合同也是分清和认定当事人违约责任的重要依据。

仲裁庭经过开庭审理,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下述事实,即被申请人在履行2005年7、8月份合同义务时未能按合同的约定开立信用证。

根据涉案合同约定,为进行7月份1l000吨电解铜交易,被申请人最迟应在8月13日前开立信用证,但其未开立。

此后申请人又先后于8月17日、8月30日、9月2日、9月7日、9月8日发传真要求被申请人开立信用证,其仍未开立。

为进行8月份1l000吨电解铜交易,被申请人最迟应在9月3日前开立信用证,但其也未开立。

此后,申请人先后于8月30日、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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