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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  

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  

  娄人社〔2010〕6号  

登记号LDCR-2010-12006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分局、财政分局,市直管各定点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充分发挥职业技能培训对促进全方位就业和服务全市经济稳定发展的基础作用,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机制,强化职业培训机构监管,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0号)、《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5]5号)、《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5]9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委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实施意见》(湘劳社工字[2010]28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切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监管的通知》(湘人社办发[2010]1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工字[2010]25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全省入读技工院校实行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两后生”实施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湘人社工字[2010]30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努力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要紧紧围绕“提升劳动技能,提高培训质量,促进劳动就业,保持就业稳定”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完善管理体制,严格规范运作,提高培训质量,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一)对企业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

企业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组织开展培训之前,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并备案,提交培训计划大纲、录用农村劳动者花名册、劳动合同和身份证复印件。

培训结束后,企业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还应提供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湖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9]34号)规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40%执行。

  

(二)对困难企业职工开展技能培训。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具体认定的范围、数量、比例、对象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可组织拟裁未裁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培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指导企业制定和完善职工培训计划,依托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各类企业按国家规定要求提取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标准见附件1),不足部分可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补贴。

培训补贴对象是经过培训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补贴标准按照不超过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执行。

  

(三)对农村“两后生”加强劳动预备制培训。

“两后生”指农村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

娄底市境内农村户口、年龄在16-25周岁之间、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两后生”,引导和鼓励其参加技工院校招生的1年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

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后取得初级及初级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村“两后生”,给予定额培训费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湘政办发[2009]34号文件中的《湖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规定的A类职业(见附件2)补贴标准执行。

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按照湘人社工字[2010]30号规定执行。

  

(四)全面有效推进创业培训。

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及返乡农民工、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要采取多种措施,以推动和促进微型、中小型企业发展为工作目标,积极实施创业培训,并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开展创业培训一般不少于10天。

各地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根据不同对象的特点,因材施教,增强创业培训的实效性,注重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的衔接。

培训机构要定期为培训对象提供创业跟踪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咨询、创业实训等后续服务,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着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和稳定经营率。

对开展创业培训所需补贴资金及补贴标准按照湘政办发[2009]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积极开展中短期实用技能培训。

对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要根据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新型工业化发展的需要,结合企业实际需求和劳动者就业要求,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相应技能等级所对应的课时要求,依托符合条件的定点培训机构开展中短期(1-6个月)实用技能培训。

A类工种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B类工种培训时间不少于2个月,C类工种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理论学习与实训时间各占50%。

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和手段,重点是根据企业岗位需求开展订单培训,结合产业发展振兴的潜在需求开展定向培训,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对城镇退役军人、上岸定居渔民、即将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群体继续结合其特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使其学会一技之长。

对开展培训所需补贴资金及补贴标准按照湘政办发[2009]34号文件中的《湖南省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湖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培养企业高技能人才,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一)继续大力实施“百千万”培训工程。

建立健全政府、企业、劳动者三方投入机制,结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需要,扩大培训补贴的工种范围。

以技工院校为依托,进一步加大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完善高技能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积极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表彰奖励活动,大力营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

  

(二)认真做好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工作。

按照湘政办发[2009]34号文件中的《湖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规定,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补贴”的原则。

市级定点培训单位按照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下达的计划指标及规定的职业工种范围完成培训鉴定任务,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核定的补贴金额直接拨付到培训人员所在企业。

  

(三)适当调整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职业工种范围。

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湖南省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规定的培训补贴职业(工种)基础上按照湘人社工字[2010]25号规定,增加陶瓷烧成工等17个职业(工种)列入B类职业(工种)。

电子商务师等4个职业(工种)不再列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范围(见附件3)。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和制度建设,促进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  

(一)坚持标准,严格审批。

  

1、控制审批数量。

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职业设置布局、从业人员数量等方面考虑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严把入口关。

全市当年新审批的职业培训机构数量不得超过已审批数量的10%,包括审批培训项目在内不得超过20%。

在严把培训机构“准入”关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明确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终止办学的规定和程序。

  

2、坚持审批标准。

要严格执行《湖南省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4),重点扶持办学场所、实训基地为自有资产的培训机构。

尤其是对要求有合理回报的申办者,在执行湖南省审批通用标准的基础上,要严格落实省厅要求,申办者还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即必须是具备抗风险能力的投资主体;必须是具备办学实力的办学主体;必须是具备诚信办学的法人主体。

  

3、落实审批程序。

申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5)并按规定项目和内容向审批机关提交申报材料(见附件6、附件7),并在申办报告中注明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对申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严格进行审查后,审批机关下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见附件8)。

如审查有关申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在五个工作日内下达《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见附件9)。

对办学实力的审查,可组织或委托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考察评审,提出客观、公正的书面评审意见,供审批机关参考。

对申办者的办学实力经审查合格后,下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见附件10),颁发办学许可证。

批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工种应控制在3个职业(工种)内,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等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类型可适当放宽。

  

(二)政府采购,招标定点。

  

1、审查资质,择优认定。

职业技能培训(含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严格执行《湖南省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中有关“定点机构认定”的规定,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从全市现有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通过政府采购认定。

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职业培训服务部门对申报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职业培训行政部门进行复审确定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组织通过招投标方式(竞争性谈判)集中评标,择优认定(各县市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定点认定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落实)。

  

2、公开公正,阳光操作。

落实湘政办发[2009]34号文件中的《湖南省失业人员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办法》,坚持条件公开、申请自愿、公开竞争、合理布局的原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可行的职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具体标准和程序,实行“三公开”和“三倾斜”:

即条件、程序、结果三公开。

对培训机构的教学实训场地、设备设施、师资状况、教材选用以及培训质量效果、技能鉴定情况和就业上岗情况等进行现场考察评估。

  

3、公示公布,签订协议。

对预中标培训机构名单及其培训专业(工种)等情况及时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无异议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纪检监察部门联合发文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定点培训机构名称统一向社会公布。

中标的定点培训机构要与职业培训服务部门签订培训工作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各定点培训机构要制作“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公示牌”(高  80cm  ,宽  120cm  )(见附件11),将培训专业(工种)、培训时间、培训等级、任课教师及资质、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政府补贴金额、培训者个人交费数额、举报(咨询)电话等公开张挂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为劳动者选择培训机构,监督办学行为提供方便。

  

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还须执行湘政办发[2009]34号文件中的《湖南省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办法》和湘政办发[2009]10号文件中有关规定。

凡申请为省级定点培训机构的,必须是市级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否则不能申报为省级定点培训机构。

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省级定点培训机构按照省厅下达的计划指标和职业(工种)范围完成培训和鉴定任务,并经省厅审核和公示无异议后,培训补贴资金由省财政部门按照核定的补贴金额直接拨付到培训人员所在企业;市级定点机构的培训补贴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拨付,属各县市区的由各县市区财政给予补贴。

  

(三)落实制度,加强管理。

  

1、落实变更事项核准制度。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培训机构(含培训项目)有关事项需要发生变更时,应填报《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见附件12)。

需核准的主要变更事项有:

变更法定代表人核准、变更培训机构名称核准、变更办学注册地址核准、变更培训职业(工种)核准、变更办学层次核准、变更培训机构负责人(校长、主任)核准、培训机构的分立审批、培训机构的合并审批。

需核准的变更事项经审批机关按规定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省规定,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批复决定,告知申请人核准结果,并送达同意(或不同意)变更的书面函。

对不同意变更的,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落实备案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其审批的职业培训机构填报《职业培训机构相关事项备案表》(见附件13),及时将有关事项上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理(董)事会成员名单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选用的教材备案;培训机构章程备案;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备案;年度财务状况备案以及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有关的材料备案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备案申请材料后,对备案内容是否真实、客观、合法等及时进行审查,并告知申请人备案结果,送达备案书面意见表。

  

3、落实督导评估制度。

按照《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办法》(湘劳社政字[2005]9号)规定,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职业培训项目批准书》的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含培训项目,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依法对其进行监督、检查、评价,确认其是否具有继续办学资格和确认其办学信用等级。

督导评估分为年度评估和信用等级晋级评估两种形式(见附件14、15)。

审批机关可直接组织专家组督导评估,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督导评估。

  

4、落实培训机构报告制度。

职业培训机构应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落实职业培训报告事项(见附件16),并及时准确上报《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报表》(见附件17)。

  

(四)全程服务,跟踪监督。

  

突出抓好定点培训机构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台帐资料“四个环节”,建立并落实培训质量全程服务和跟踪监督“四项制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落实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和培训质量全程服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跟踪管理和动态监督。

  

1、实行开班申请(备案)制度,开展定单培训和校企合作。

定点培训机构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个工作日,须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娄底市职业技能培训办班申请(备案)和结业审核验收表》(见附件18),同时须提交授课计划和教学大纲,学员名册以及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着重开展定单培训和校企合作,尽量满足本地用工要求。

开班申请由就业服务局受理审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科和财政局社保科备案。

对符合条件者准予开班,并录入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各定点培训机构要努力做到“六有”:

即开班有计划、师资有资格、学员有教材、结业有证书、培训有鉴定、就业有去向。

  

2、实行培训办班过程检查制度,提高培训质量效果。

培训机构开班后,职业培训服务部门要跟踪检查,职业培训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组织人员随机抽查,也可联合进行检查。

对经批准开班的培训计划落实情况、学员到课情况、培训对象确认(点名核对)和培训效果等情况,检查人员应填写检查情况记录在案(见附件19),并经被检查机构负责人确认签字后,归入检查台账并作为核拨培训补贴资金的依据之一。

  

3、实行办班结业审核验收制度,落实验收责任制。

定点培训机构每期培训班结束5日前须以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办班结业审核验收申请,同时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交《职业技能鉴定申请报告》(见附件20),确定结业验收和职业技能鉴定时间,结业审核验收考核和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考核一并进行。

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实行验收责任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管,进行复核。

  

4、实行培训就业实名制台账制度,以备核查确认。

申请培训补贴的定点培训机构(含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和开展创业培训的机构),应按湘政办发[2009]34号文件要求,准确及时地做好培训人员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建立职业培训实名制台账(或转移就业台账和创业培训人员创业台账)。

职业培训台账应记载受训者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及培训专业(工种)、培训起止时间、鉴定考核和收费情况;转移就业台账和创业培训人员创业台账还应记载就业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或企业用工证明及企业联系方式和创业时间、创业项目及经营状况等情况。

台帐原始资料应保存3年,以备核查确认。

  

(五)加强监管,确保安全。

  

1、逐步完善信息管理系统。

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统计分析和监管,对全市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实现规范化、流程化、信息化管理目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组织技术力量顶层设计了“全国政策性培训补贴统计信息系统”,系统统一采用互联网站,分五级进行管理,将发至省、市、县、培训机构使用。

系统旨在实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定点培训机构的工作开展情况、参加培训的人员情况、培训补贴资金的发放情况等信息及时了解和掌握,遏制和解决目前职业培训工作中的管理不规范、监管手段落后、以及骗取套取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突出问题。

待信息系统下发使用后,全市各定点培训机构要将培训机构信息、培训个人信息、资金补贴信息等实时实名录入、及时上传信息。

切实提高我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的科学化水平,确保政策性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安全和使用效果,有效遏制和解决骗取套取培训补贴资金问题。

  

2、依法依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按照《湖南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湘劳社发[2001]230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广泛深入开展,加强精细化管理,规范鉴定程序,狠抓鉴定质量,努力扩大职业资格证书的覆盖面。

全市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加大经费投入,添置鉴定设备,配强工作队伍,力争正常运转,积极开展鉴定工作。

以技工学校和职业院校学生、企业职工、下岗职工和农村劳动力等培训对象为重点,统筹做好各类群体的职业资格认证工作。

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对象结业后,必须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考核鉴定。

严格考务管理,坚持程序原则、保密原则、相互监督的原则,确保鉴定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落实鉴定工作程序,坚持“把好五关”,即把好鉴定对象的申报条件关、把好试题使用关、把好技能考核关、把好阅卷评分关、把好证书办理关,切实提高鉴定工作质量。

加强对鉴定所(站)的监管,防止鉴定机构“偷工减料”、省略考试环节,简化鉴定程序,遏制和解决考试不严等乱发证问题,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加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宣传力度,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适时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及消费者利益的职业的劳动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发布的第6号令确定87个职业实施就业准入),开展就业和用工检查,全面推行就业准入制度,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3、切实加强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提高对培训补贴资金安全运行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工作,要建立培训补贴资金拨付管理制度、资金使用监督制度、资金拨付公示制度和资金支付结果报告制度,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监管,确保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公开、透明、安全,提高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培训补贴资金按实拨付,由定点培训机构根据当期培训并经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考核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人数,在就业率达到80%的前提下,在培训班结业审核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申请培训补贴时,填写《定点机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1),并严格按照湘政办发[2009]34号文件中关于各类“补贴资金的申请”规定提供材料,同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办班申请(备案)和结业审核验收表》、《职业技能培训办班过程检查(核实)表》、《职业技能鉴定申请报告和鉴定结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定点培训机构的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其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政府公共网上公示1个月,同时公布当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举报电话(见附件22),接受实名制举报。

公示期满无举报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申请培训补贴的定点培训机构经办人员将补贴资金申请表和相关审核材料一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后,将培训补贴资金划入其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未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办学许可证》或培训项目审批的培训机构,不能认定为定点培训机构;未认定为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单位,不能申领培训补贴资金;定点培训机构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变更事项核准、备案管理、督导评估、报告事项等制度,以及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开班申请备案、培训过程检查、结业审核验收、技能等级鉴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有权拒付补贴资金。

对提供虚假资料,套取骗取培训补贴资金或拒绝为培训对象提供服务的定点培训机构,要坚决予以打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财政部门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高度重视职业培训工作队伍建设。

一方面,要着力提高培训机构办学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分期分批组织培训机构办学人员开展政策业务专题培训,引导和督促其加强业务学习,熟悉并掌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业务知识,自觉规范办学行为,做到依法、诚信、规范办学。

同时,要定期组织办学人员开展法纪法规教育和警示教育,以案示纪(见附件23),引以为戒,筑牢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思想道德防线,自觉做到“三不”:

不套取骗取培训补贴资金,不开展“戒除网隐”培训等与办学定位和办学方向不符的办学行为或合作项目,不发布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受训者的招生简章或虚假广告。

强化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定点培训机构至少应有10名以上专、兼职教师,且均应有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其中专职教师应有4人以上,双师型教师应有30%以上。

  

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工作队伍能力建设,造就一支勤学习,懂政策、熟业务、高素质的职业培训工作队伍。

从事职业培训工作的各级各类人员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和把握职业培训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认真学习掌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政治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严格按政策办事,自觉维护政策法规的严肃性;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抗得住诱惑,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做到不贪不要,不庸不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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