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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业经典建筑设计防火综合规范.docx

大型商业经典建筑设计防火综合规范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原则

DBJ50-054-

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large-scalecommercialbuildings

 

-03-13发布-05-01实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重庆市工程建设原则

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large-scalecommercialbuildings

DBJ50-054-

 

主编单位:

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批准部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施行时间:

05月01日

 

重庆

 

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市都市建设迅速发展,各区县(自治县)相继浮现了大量大型商业建筑或购物中心,与老式商业建筑相比,在功能和形式上发生了很大变化。

它们功能齐全、形式多样,某些大型商业建筑集餐饮、娱乐、旅游、文化、艺术等功能于一体,同步容纳“主力店”、主题娱乐休闲设施和室内商业街等各种商业业态。

大型商业建筑具备规模大、功能复杂、可燃物多、火灾蔓延迅速、人员疏散困难、扑救难度及财产损失大等特点。

其在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方面具备不同于普通商业建筑独特性,而现行国标对大型商业建筑防火设计所采用办法针对性局限性。

经原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批准,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和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了重庆市工程建设原则《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该规范施行以来,在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方面对我市大型商业建筑防火设计起到了较好指引作用,服务了地方经济发展。

但随着大型商业建筑日益发展,商业业态不断丰富,大型商业建筑防火设计浮现了许多新状况,原规范某些条款已不适当发展需要,某些内容还需要进一步强调和细化。

为此,经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和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联合修订了《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修订后,本规范共7章,重要内容有:

总则、术语、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级别、普通规定、防火与防烟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

本规范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补充和修改之处,请将意见和关于资料送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云杉北路77号)。

本规范主、协编单位及起草人:

主编单位:

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协编单位:

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重要起草人:

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

詹真余吉辉朱举东

艾为学刘翔黄萍

李光成邹兰军朱厚国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周崇敏吴华李伟民刘梅梅谢添

廖曙江张剑军李明号郭盛友任畅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级别

4普通规定

4.1总平面布置

4.2平面布置

4.3消防扑救

4.4防火间距

4.5内部装修

4.6地下大型商业建筑

5防火与防烟分区

5.1防火分区

5.2防烟分区

6安全疏散

6.1A类场合疏散距离

6.2B、C类场合疏散距离

6.3疏散通道

6.4安全出口

6.5疏散楼梯间和避难空间

6.6消防电梯

7消防设施

7.1消防给水

7.2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7.3消防电气

 

1总则

1.0.1为了适应重庆市商业建筑发展,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特制定本规范。

1.1.2大型商业建筑防火设计,必要遵循“防止为主、防消结合”消防工作方针,针对大型商业建筑各种业态发展和商场发生火灾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防火办法,做到安全合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1.3本规范合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大型商业建筑。

在同一建筑内商业某些,不得分楼层或分轴线局部采用本规范。

1.0.4大型商业建筑可采用本规范进行防火设计,本规范未涉及某些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重庆市关于规范及原则规定。

2术语

2.0.1大型商业建筑large-scalecommercialbuilding

用于商业营业活动任一楼层建筑面积≥5000m2或总建筑面积≥15000m2建筑。

2.0.2商业营业厅commercialshoppinghall

用于商业营业活动建筑室内空间。

2.0.3柜架式营业区域shelf-typeshoppingarea

商业营业厅内无固定隔断,采用柜台、货架等展示商品布置方式,进行交易区域。

2.0.4商铺式营业区域mall-typeshoppingarea

商业营业厅内采用隔断将营业空间提成各种独立商铺,进行交易区域。

2.0.5安全疏散通道safetypassageforevacuation

连接首层(坡地大型商业建筑平顶层和底层)楼梯(间)到室外出口通道。

2.0.6安全出口safetyexit

供人员疏散用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出口。

2.0.7安全出口宽度safetyexitwidth

供人员疏散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出口净宽度。

2.0.8疏散集散区evacuationbufferzone

柜架式商业营业厅内疏散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缓冲、集散区域。

2.0.9疏散门transfergate

直通疏散通道房间门。

2.0.10疏散通道宽度passagewidthforevacuation

商业营业区域内通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净宽度。

2.0.11消防扑救场地firefightzone

消防车辆接近建筑实行扑救作业所需场地。

2.0.12消防扑救面buildingwallforfirefight

消防车辆接近建筑实行扑救作业所需建筑外墙面。

2.0.13地下防火隔离区undergroundfireseparationzone

地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之间或商场之间为了互相分隔所设立采用防火办法防止火灾蔓延,无可燃物,用于人员紧急疏散区域。

2.0.14室内商业街indoorcommercialstreet

建筑室内用于通行街道及上部空间。

2.0.15天桥overpass

连接两个建筑两侧开敞,仅供人员通行交通联系通道。

 

3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级别

3.0.1大型商业建筑应依照商业营业场合使用性质按表3.0.1规定进行分类。

表3.0.1营业场合分类表

类别

商业营业场合使用性质

A类

A1类

1、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备卡拉0K功能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某些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

2、小朋友活动场合

A2类

1、电影院、多功能厅、观众厅等

B类

1、百货、服装等纺织制品、粮油食品、生活日用品、木制类建材、家具、灯具、医药、图书音像、电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金融证券交易厅等

2、餐饮、健身、休闲场合

C类

1、机电产品、陶瓷、钢材、石材类建材、蔬菜、水果、水产品等

3.0.2大型商业建筑耐火级别分为一级和二级,除单层大型商业建筑耐火级别可采用二级外,别的均应采用一级耐火级别。

大型商业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规定。

表3.0.2建筑物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燃烧性能和耐火耐火级别

极限(h)

构件名称

一级

二级

防火墙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3.00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50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隔墙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1.00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0.75

不燃烧体0.50

承重柱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50

承重梁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1.50

承重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50

吊顶

不燃烧体0.25

不燃烧体0.25

注:

单层大型商业建筑采用钢构造时,承重柱耐火极限为2.00h。

3.0.3当钢构造构件耐火极限不能满足本规范表3.0.2规定期,应采用办法对钢构造构件进行保护,使其耐火极限达到相应构件规定。

4普通规定

4.1总平面布置

4.1.1大型商业建筑在进行选址和总平面设计时,应符合都市规划规定,并便于人员疏散及消防扑救。

4.1.2大型商业建筑应独立建造。

当确有困难时,可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但应满足如下规定:

1大型商业建筑疏散楼梯必要与所在建筑居住某些疏散楼梯分开设立;

2大型商业建筑首层直通室外安全出口应与所在建筑居住某些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立,宜与其他功能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立,且商业建筑出入口应面临不同方向室外道路、广场等易于人员疏散室外场地,并设立明显疏散标志;

3大型商业建筑与其他功能建筑水平贴邻建造时,必要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防火墙隔开,紧靠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之间近来边沿水平距离不应不大于2.00m。

上下组合建造时,其分界处楼板必要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不燃烧体楼板,并在分界处下层门、窗洞口上沿设立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不大于1.00m防火挑檐,或在该处楼板外沿设立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不大于1.20m不燃烧体裙墙。

4.2平面布置

4.2.1A1类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备卡拉0K功能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某些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如下楼层,且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不不大于10m;

2受条件限制必要布置在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种厅、室建筑面积不应不不大于200m2;

3厅、室之间及与建筑其她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不燃烧体楼板分隔,设立在厅、室墙上门和该场合与建筑内其她部位相通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2.2A1类小朋友活动场合至少应设立1个独立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且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

2受条件限制必要布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种厅、室建筑面积不应不不大于200m2;

3厅、室之间及与建筑其她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不燃烧体楼板分隔,设立在厅、室墙上门和该场合与建筑内其她部位相通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2.3A2类电影院、多功能厅、观众厅等至少应设立1个独立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如下,且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不不大于10m;

2受条件限制必要布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种厅、室建筑面积不适当不不大于400m2;

3受条件限制必要布置在地下时,每个厅、室建筑面积不应不不大于200m2;

4厅、室之间及与建筑其她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不燃烧体楼板分隔,设立在厅、室墙上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该场合与建筑内其她部位相通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2.4B、C类场合不应设立在地下二层如下,且地下二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不不大于12m。

4.2.5室内商业街

1室内商业街净宽应不不大于13m。

2设立在首层及坡地建筑底层、平顶层室内商业街应设直通室外人行通道,其间距不不不大于80m。

首层及坡地建筑底层、平顶层室内商业街宜通行消防车。

3当室内商业街采用钢构造采光顶棚时,顶棚应采用不燃材料,其水平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竖向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低于1.5h。

4.3消防扑救

4.3.1大型商业建筑应设立环形消防车道。

当确有困难时,应保证两个长边或不不大于1/2周长范畴形成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内边路缘距建筑外墙突出物边沿不适当不大于5.00m。

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满足大型消防车规定。

4.3.2大型商业建筑应布置长度不不大于周边长度1/3,或不少于一种长边长度消防扑救面,在其范畴内应满足如下规定:

1当建筑高度不不大于24m时,不应布置进深不不大于4.00m裙房及构筑物;

2不应设立有妨碍消防扑救固定广告牌、装饰构架、架空线缆、高大树木以及室外停车场等障碍物;

3必要设有直通室外楼梯间或直通楼梯间出入口;

4当建筑设有消防电梯时,扑救面范畴内应布置有消防电梯间出入口;

5外立面三层及以上各层均应设立不少于两个可启动、用于消防救援外窗(阳台),且窗口间水平距离不适当不不大于40m,窗口可启动净尺寸不得不大于0.80m×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不不大于1.20m,消防救援外窗(阳台)应有明显标记。

4.3.3大型商业建筑靠扑救面一侧应设立室外消防扑救场地,并符合如下规定:

1消防扑救场地宽度与消防扑救面相似,进深从建筑外墙突出物边沿起算,当建筑高度不不大于24m时,不应不大于18m;当建筑高度为24m及如下时,不应不大于15m;

2消防扑救场地应持续设立。

当确有困难时,可分段设立,其最短扑救场地(扑救面)长度不应不大于18m。

分段后每段扑救面均应符合本规范4.3.2条规定。

3消防扑救场地应有明显标记。

4.3.4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载重量,消防扑救场地坡度不应不不大于5%。

4.3.5消防控制室宜接近消防扑救场地设立,应设在建筑首层,并设直通室外出口。

4.4防火间距

4.4.1大型商业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中高层民用建筑与其他建筑有关规定。

4.4.2大型商业建筑之间防火间距应满足表4.4.2规定。

表4.4.2大型商业建筑之间防火间距

建筑高度

防火间距(m)

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

>24m

建筑高度

≤24m

建筑高度

>24m

13.0

9.0

建筑高度

≤24m

9.0

9.0

注:

当通过天桥将两栋及以上大型商业建筑连为一体,各栋之间间距不不大于本表规定期,各栋可按独立大型商业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4.4.3两座大型商业建筑或大型商业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级别其他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如下范畴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5内部装修

4.5.1地上大型商业建筑内部装修宜采用不燃材料,各部位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级别不应低于表4.5.1规定。

表4.5.1地上大型商业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级别

火灾危险类别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级别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

家具

装饰织物

其他装饰材料

窗帘

帷幕

A1类

A

A

A

A

B1

B1

B1

B1

A2、B类

A

A

B1

B1

B1

B1

B1

B1

C类

A

B1

B1

B1

B2

B1

B1

B2

注:

1、大型商业建筑(A2、B类)墙面装修材料采用A级确有困难时,除疏散走道两侧外,未敷设电线、电缆等可燃物,且面积不超过20%墙面可采用B1级材料。

2、建筑室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得减少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级别。

4.5.2设立在地下大型商业建筑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展台等均应用A级装修材料,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级别不应低于表4.5.2规定。

表4.5.2地下大型商业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级别

装修部位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

家具

装饰

织物

其他装

饰材料

装修材料燃

烧性能级别

A

A

A

A

A

B1

B1

注:

建筑室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得减少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级别。

4.5.3安全疏散通道、防烟楼梯间、防烟前室内部装修应采用燃烧性能级别为A级装修材料。

4.5.4大型商业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及重庆市有关规定。

4.6地下大型商业建筑

4.6.1地下大型商业建筑与地上层不应共用疏散楼梯间,当必要共用疏散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层出入口处,设立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隔墙隔开。

4.6.2地下大型商业建筑禁止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乙类商品。

4.6.3地下大型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不不大于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防火墙上不适当开设门、窗、洞口。

当需要在该防火墙上开设门、窗、洞口时,必要采用开敞式防火隔离区、封闭式防火隔离区进行安全分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敞式防火隔离区:

1)在防火分区之间或商场之间应设立顶部敞开下沉式空间,下沉式空间使用面积按5人/m2计算,人数按相邻最大防火分区1/2疏散人数计算,且短边尺寸不应不大于13m;

2)下沉式空间不应布置任何营业性商业设施,只能作为人员疏散使用;

3)下沉式空间内应设不少于一座可直通地面室外疏散楼梯,其疏散楼梯总宽度不应不大于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空间防火门总宽度,该疏散楼梯可计入总疏散宽度。

4)当下沉式空间设立顶棚时,其顶棚不得封闭,敞开面积应不不大于下沉空间面积25%。

图4.6.3-1开敞式防火隔离区

2封闭式防火隔离区:

1)封闭式防火隔离区使用面积按5人/m2计算,人数按相邻最大防火分区1/2疏散人数计算,且短边尺寸不应不大于13m;

2)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内不应布置任何营业性商业设施,只能作为人员疏散使用;

3)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内应设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其宽度应满足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该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安全出口总宽度规定,且可计入总疏散宽度。

确有困难时,其中一种安全出口可与相邻一种防火分区共用,但进入该安全出口前应设面积不不大于12m2防烟前室;

4)封闭式防火隔离区与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各个防火分区进入该防火隔离区处应设立面积不不大于12m2防烟前室,其通向防烟前室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3.00h防火卷帘门侧加设甲级防火门;

5)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及前室应设加压送风系统。

图4.6.3-2封闭式防火隔离区

5防火与防烟分区

5.1防火分区

5.1.1地下大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应满足下列规定:

1地下一层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不不大于m2;当设有直跑楼梯或水平通道直通室外安全区域出口,且该通道及出口宽度能满足该防火分区所需安全疏散宽度1/2时,该防火分区容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

2地下二层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不不大于m2。

5.1.2地上大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应满足下列规定:

1首层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不不大于10000m2;

2二层及以上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不不大于5000m2。

5.1.3大型商业建筑内院或天井短边尺寸不大于本规范表4.4.2规定期,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叠加计算,当防火分区超过容许最大建筑面积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1.4当通过天桥将两栋及以上大型商业建筑连为一体,建筑之间最小距离不大于本规范表4.4.2规定期,其防火分区应将经天桥相连数栋建筑整体按一栋建筑拟定,超过一种防火分区容许最大建筑面积时,必要进行防火分隔,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必要符合本规范5.1.2条规定。

当围合区域加盖时,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中关于中庭规定。

5.1.5坡地大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面积应满足下列规定:

1平顶层和底层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不不大于5000m2,当平顶层和底层分别设有直通室外、且能满足本层疏散宽度安全出口时,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容许建筑面积不应不不大于10000m2;

2上层和吊层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不不大于5000m2;

3吊层内防火分区,当设有直通室外安全出口,其宽度满足该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宽度规定,且该防火分区内任一点至近来直通室外安全区域出口疏散距离符合本规范6.1节或6.2节规定期,该防火分区容许最大建筑面积为10000m2。

5.1.6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局部采用耐火极限不不大于3.00h防火卷帘分隔。

当采用涉及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鉴定条件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涉及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鉴定条件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不大于3.00h。

除中庭及室内商业街外,当防火分隔部位宽度不不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宽度不应不不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宽度不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宽度不应不不大于该防火分隔部位总宽度1/3,且地下建筑不应不不大于20m。

5.1.7当室内商业街设有上下层连通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叠加计算。

当满足下列规定期,可不按上下层叠加计算:

1与室内商业街相邻商铺采用防火墙与室内商业街分隔。

2与室内商业街相邻商铺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采用防火卷帘、安全玻璃加喷淋保护方式进行防火分隔,并符合下列规定:

1)与室内商业街相邻商铺采用耐火极限不不大于3.00h防火卷帘与室内商业街分隔时,符合本规范第5.1.6条之规定;

2)与室内商业街相邻商铺采用安全玻璃加喷淋保护方式与室内商业街分隔时,并符合下列规定:

a)安全玻璃门应具备火灾状况下自行关闭功能;

b)采用安全玻璃加喷淋保护方式分隔商铺最大单间面积不应不不大于300m2;

c)安全玻璃在商铺间应有不不大于1.0m宽、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不燃烧体墙垛分隔;商铺与安全出口相邻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不燃烧体墙体,并在邻商业街方向有不不大于1.0m宽、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不燃烧体墙垛;

d)商铺之间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不燃烧体,并应分隔至楼板;

e)楼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不燃烧体。

f)室内商业街设有回廊时,回廊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g)商铺应有不通过室内商业街疏散通道直通安全出口,商铺通向该疏散通道疏散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应不不大于1.6m。

5.1.8当与室内商业街相邻商铺采用安全玻璃加喷淋保护方式与室内商业街分隔,且符合本规范5.1.7条规定期,室内商业街可作为安全区域,与室内商业街相邻商铺可将邻室内商业街安全玻璃门作为疏散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商业街作为一种独立防火分区,应设直通室外或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其间距不不不大于80m;

2室内商业街不应布置任何营业性商业设施,只能作为人员疏散使用。

5.1.9当室内商业街或沿中庭走道长度超过150m时,与之相邻商铺应有不通过室内商业街或中庭疏散通道直通安全出口,商铺通向该疏散通道疏散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2防烟分区

5.2.1设立机械排烟设施时,应划分防烟分区,如下场合防烟分区面积不应超过500m2:

1室内净高不不不大于6.0m营业房间;

2室内商业街。

5.2.2室内净空高度不不大于等于6.0m场合(不涉及5.2.1规定室内商业街),防烟分区不应不不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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